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
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
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
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惩罚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惩罚实施
办法
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的经营投资行为,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违规行为定义
1. 违规投资:XX集团公司进行与公司经营范围无关或超出合理范围的投资行为。
2. 违规融资:XX集团公司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
3. 违规承诺:XX集团公司未严格履行或违反承诺、协议或合同。
二、责任追究机制
1. 内部核查:XX集团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核和核查机构,负责检查、评估和确定违规行为。
2. 责任追究:一经确认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或纪律责任。
3. 处罚措施: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罚款、降职、解雇等相应处罚。
三、申诉和复议
1. 申诉机制:XX集团公司设立申诉机构,负责受理责任人对处罚决定的申诉。
2. 复议程序:经申请并经申诉机构审核通过的复议,将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原定处罚。
四、监督和执行
1. 监督机构:XX集团公司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内部宣传:XX集团公司将公开宣传实施办法,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XX集团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方。
XX集团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经营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公司各部室、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有违必究。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公司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缺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第六条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融资性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未全面执行招标结果;(五)违返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虚开发票;(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国资-2022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7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迟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彻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指示、要求,或因相关政策、环境变化- 1 -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子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七)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旨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和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涉及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都应该追究责任。
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都应该追究责任。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都应该追究责任。
本办法要求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涉及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的问题。
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转让,或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或者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将导致资产损失。
此外,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也是不允许的。
第七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问题。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或者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或者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者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都是不允许的。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服务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服务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一、目的和依据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服务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业企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追究:对于服务业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处理。
2. 公平公正:追究责任时,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服务业企业,不偏袒、不歧视。
3. 先行赔付:对于服务业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优先考虑受害方的权益,及时进行赔偿。
三、违规经营投资的分类和处理措施1. 超范围经营投资对于超范围经营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并撤销相关投资项目。
- 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违规情况可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或限制资质等处罚措施。
2. 跨行业经营投资对于跨行业经营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企业及时申请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 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确保其跨行业经营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 非法融资投资对于非法融资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企业依法申请融资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资质。
- 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4. 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投资对于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终止相关投资项目,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 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涉及吊销执照、追缴投资款项等处罚措施。
四、监管和管理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服务业企业的投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服务业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 建立健全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服务业企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投资活动。
3. 加强协调与合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服务业企业的监管工作。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20200920204438)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查方法JHGC-2016■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增强和改良公司国有财产督查防备国有财产流失的建议》,建立权责清楚、拘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系统,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美国有财产看管,防备国有财产流失,联合公司实质,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基来源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例为准绳,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犯规定、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职责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以及其余严重不良结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查问责,推行重要决议终生责任追查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办理。
依照国有财产分级管理要乞降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展开责任追查工作。
对违纪违纪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办理。
(三)客观公正、惩罚适合。
在充足检核查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一样,脚踏实地地确立财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查范围,适合公正地办理有关责任人。
(四)惩教联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增强事例总结和警告教育,不断完美规章制度,实时拥塞经营管理破绽,成立问责长效体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查范围第三条公司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要违纪违纪问题,造成重要财产损失,影响其连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结果;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职责以致公司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对公司重要风险隐患、内控缺点等问题失算,或虽发现但没有实时报告、办理,造成重要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依照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职责以致合同标的价钱显然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展开“空转”贸易;利用关系交易输送利益;未依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犯规定供给赊销信誉、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支款项,利用业务预支或物质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展开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实时追索或采纳有效保全举措等。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徐政办发〔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
通知
徐政办发〔202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附件:徐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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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
第五章责任认定 (15)
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
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
第九章附则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对公司造成的各项资产实际损失金额和或有损失金额,采用人民币计量。
根据金额数值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
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同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中涉及到分属于不同层级的若干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由最高层级负责处理,形成决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执行。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及所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违纪或职务违法的,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工作体制,责任追究工作开展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是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下述职责行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权。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批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三)听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及长效机制;
(二)审批涉及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三)审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并上报董事会;
(四)审批涉及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审批涉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组织配合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并督导整改落实;
(三)及时受理涉及公司总部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所属企业负责人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相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分类处置;
(四)采取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总部部门负责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正确性和恰当性进行审议,出具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做好与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
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八)负责编制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九)完成其他有关责任追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三)向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提供涉及重大资产损失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问题和线索;
(四)按照公司总部要求执行有关责任追究决定;
(五)负责定期向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上报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一)对本业务领域中发现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
(二)对本业务领域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责任追究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参加联合核查;
(三)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流程;
(四)对本部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