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证券法》、《九民纪要》解读-刘安琪 新法解读
《公司法解释5》+《九民纪要》@商经法刘安琪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背景:选举聘任背景: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的时间——章程——一年内(《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决议内容违章,可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规避尽职调查无法穷尽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设计目的通过一种跟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初始股东为目标企业的创造更好的业绩,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回报。
(1)对赌财务业绩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扣非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对赌条款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2)对赌上市时间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不论任何主管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2.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时表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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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新证券法修订总结与解析
9
02证券发行的条件与 注册要求
全面推行注册制
《证券法》(2019修订)第9条: 《证券法》(2014修订)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 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20年3月 正式实施, 注册制全面 推行
2014年8月
现行《证券法》
2015年4月
一审稿
2015年12 月
Hale Waihona Puke 取消发行审核 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7年4月
二审稿
2018年2月
注册制暂不作规 定
收购制度;投资 者保护等
2019年4月
三审稿
2019年12月
科创板注册制设 专门章节
200人能突破;众 筹发行;小额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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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3 证券交易
锁定期与减持规则的调整
与《公司法》转让限制衔接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 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则仅保留原则性规定
• 受限制主体: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在这些修改中,有几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一是对证券发 行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二是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三是着重完善投资者保 护制度。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规则解读、制度构思和完善建议
3、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检验:虽然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但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本次演示提出以下 完善建议:
1、法律修订:建议相关部门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 步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此外, 还应当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便于实践操作和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集体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 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例如,可以引入专业机构负责代表人诉讼的调查、取 证和起诉等工作,提高代表人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证券纠纷 调解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法律适用方面,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主要遵循《民事 诉讼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 诉讼的制度构思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优势:
1、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 途径,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证券违法行为。
1、原告适格:投资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持股比例、持股时间 等要求。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是在公司证券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及在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持有公司证券的人。
2、被告适格:被告应当是在证券侵权行为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当事人,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
新《证券法》关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规则解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解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解读在理解和解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证券法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证券法是指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其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而在证券法中,第一百八十六条则是围绕着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展开的。
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来深入解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探讨其内涵和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原文内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不得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
"从这段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百八十六条主要涉及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规范。
这一条文规定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该条文还规定了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
这一规定意在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也防止了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内部信息的机密性,防止其被滥用。
然而,实际上,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与日俱增,监管机构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包括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监管漏洞等。
在这个过程中,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成为了监管机构不可或缺的职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各种压力和诱惑,例如来自被监管对象的利益诱惑,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带来的监管挑战。
《新证券法解读》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下)七、证券交易制度1.终⽌上市制度:第四⼗⼋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第48条,删除了原《证券法》第55条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上市交易,这样可以⼤幅度缩短退市周期,提⾼退市效率,强化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三⼗六条:依法发⾏的证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其他持有发⾏⼈⾸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受限制主体,包括: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Pre-IPO股东、增发特定对象。
同时将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变成了不得转让,转让限制为: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短线交易制度:第四⼗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六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1.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新证券法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主体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增强监管:新证券法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质押股权:新证券法引入质押股权的概念,明确规定实行质押股权权利的股东,应当履行公告告知、申报和公示等法定义务。
5.地方政府债券:新证券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和监管。
6.上市公司管理: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责任追究、职业道德建设、薪酬、风险管理等。
7.红筹企业:新证券法将红筹企业的境外上市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要求红筹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和管理。
8.派息权登记: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确保派息权顺利登记。
9.更多投资渠道:新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包括了股权众筹等多元化投资方式。
10.投资者诉讼:新证券法规定了更加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
本次修订后形成的新《证券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一分述如下。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与注册制推进安排(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从法理上看,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不仅限于《证券法(2019修订)》,而由“一法”(一部法律)、“三规”(三个规范性文件)和“两则”(两个业务规则)构成:1.《证券法(2019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5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二)注册制的推进安排新《证券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正式推出注册制。
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发展阶段。
所谓审批制,是经行政机关层层实质审查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特点是没有公开透明的标准,完全计划发行。
所谓核准制,即虽有公开透明的标准,但仍需行政机关予以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所谓注册制,就是不但标准公开透明,而且注册主管机构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过去29年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如下演变过程:1990年至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单一审批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告结束。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2005修订)》生效施行,实行单一核准制。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下称“证监会2号公告”),注册制在新开设的科创板率先试点。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详解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详解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作为证券领域的基本法,新《证券法》既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平稳运行的制度保障,更是确保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防范职业风险的必要保障。
系统梳理了《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供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参考学习,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
1.扩大证券定义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如删去证监会发改委相关描述(《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法》第二十三条),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目前,仅有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其他板块仍为审核制还没有完全注册制,但可以参考科创板的流程。
《证券法》修订要点详解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
HUATAI Securities
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预留法律空间
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为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了法律空间
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放宽了融资融券业务 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HUATAI Securities
华泰证券
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 增加规定:
HUATAI Securities
华泰证券
界定了公开发行的概念
● 与公开发行相对应的概念就是私募发行。新《公司法》、
《证券法》第一次确立了私募发行的法律地位,具体包 括新《公司法》第78条 、《证券法》第10条。 ● 新《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私募新股应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是,对于私募公司及公开发行但未上市 公司私募是否需要事前核准或事后报备未作规定。 ● 公开发行概念中的“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 、以 及“特定对象”的认定均尚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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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规定了发行保荐制度
● 新《证券法》第11条明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 换债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或 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尚待明确具体证券种类。 ● 保荐人、承销商目前可以由同一证券公司担任,但二者的 定位、责任和义务不同,证券的保荐和承销区分为二个不 同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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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了法律空间
新《证券法》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
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旧《证券法》第67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
最新 《证券法》第2条的法律条文分析-精品
《证券法》第2条的法律条文分析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我国证券市场二十余年的发展,证券立法成效卓著,证券理论研究亦成果丰硕。
然而,对其立法基础——证券法之“证券”的立法定义和学理解释却并不顺畅。
证券法上的“证券”在立法定义中长期存在“宽、窄”之争,在以列举式对证券进行界定却又无法完全周延的情形下如何建立兜底的法律标准一直悬而未决。
对“证券”的理论解读也始终不够清晰,始于票据法理论而引入的有价证券概念以及理论对有价证券进行的解释,一直无法触及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之内核。
尽管众多学者都同意证券法之“证券”属于资本证券,但是,由于缺乏证券法意义上的资本和资本证券的理论构建,使得从资本证券的视角诠释证券法之“证券”显得没有说服力。
鉴于此,本文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对证券立法定义“证券”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列举式确定法定证券的方法和证券种类,讨论证券立法之兜底条款的标准,并通过对现有证券法相关理论的梳理,明晰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与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的关系。
“列举加兜底”的证券定义方式之比较及争议对证券法之“证券”做一个准确的概括性描述十分困难,原因在于各类证券不仅表现形式各异,权利内涵更是千差万别,直接定义难以实现,因而“列举加兜底”的间接定义方式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定义通用立法例,甚至秉承判例法传统的美国也以这一定义方法统领其证券成文立法。
相关立法例列举如下:1.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的定义相当宽泛。
以1933年《证券法》(1998年修订)第2章“定义”为例,“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国库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利润共享)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或煤气或者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出售权与购买权以及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或者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票的出售权与购买权以及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一般说来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凭证,或者上述任何一种的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认购权、购买权。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新修订版为准。
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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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② ③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① ② ③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荐人的义务;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②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② 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5.
6. 7. 8.
① ②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③
④ ⑤ ⑥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
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④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