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政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闽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闽交规〔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交规〔202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工作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我省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研究解决交通强省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我省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当好福建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开路先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赵龙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文斌副省长成员:孟芊省发改委主任李志忠省科技厅厅长翁玉耀省工信厅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厅长林中麟省财政厅厅长陈永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许碧瑞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朱子君省住建厅厅长陈岳峰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明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黄河明省商务厅厅长、省口岸办主任林向东省文旅厅厅长丘毅省应急厅厅长王智桢省林业局局长黄培惠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凯福建海事局局长王文胜省邮政管理局局长潘军民航福建安监局局长蔡文伟民航厦门安监局局长潘向阳省高速集团总经理、省高指副总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岳峰兼任,副主任由省发改委副主任侯为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增贤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福建农村客车通行条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通知(闽交运〔201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有效期至下次修改完善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为了促进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
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一)申请从事农村公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959)的要求;2、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3、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车型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表。
福州启动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率先实现全环节实名追溯
特科设备监管福州:启动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率先实现全环节实名追溯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液化气流动性强,监管上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监管难度大。
为确保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安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3月在全国率先开发上线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气瓶的智慧监管。
一、推出的背景福州市现有气瓶150多万只,液化气充装站53家。
由于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且监管属于多部门多环节的分段式监管,加之气瓶“体外循环”充装、“黑气”销售问题突出,导致气瓶爆燃事故时有发生。
可以说,气瓶安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行业痛点、监管难点问题。
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提出,要“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
2017年3月,福建省住建厅联合原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及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提出加强瓶装液化气存储、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确保“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然而,这些管理要求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大部分中小散气瓶充装单位抵触实名追溯管理模式,行业乱象一时难以消除。
二、具体创新举措方法针对行业乱象和事故隐患,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快构建气瓶全环节、实名制、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提请市政府同意,会同建设、交通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着手研究开发“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通过深入调研,抽丝剥茧分析气瓶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2019年3月15日,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重点创新功能与实践应用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创设“实名追溯”自动评分和“在线扣瓶”管理功能一是“实名追溯”自动评分功能。
建立系统模型,通过对每一笔瓶装液化气销售的实名采集数据和流转节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给出企业的气瓶充装销售配送行为“实名制”“可追溯”两项的综合评分,从而实现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量化监管、信用监管,倒逼企业加强流程管控,落实“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实现“快递式”流转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的联合通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的联合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2019年1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的联合通告2019年15号为加强外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中南区联防〔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统一对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通道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输入或途经本省的外省动物(指猪、牛、羊、家禽等)及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合格证)等有效证明和检疫标识,从指定通道进入,接受指定通道道口检查站检查,经查证、验物、消毒,并在检疫合格证等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二、福鼎市贯岭临时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1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指定通道道口检查站(名单见附件)。
三、凡未从指定通道运入外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道口检查站签章运入的外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9年10月31日开始实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9月17日附件:福建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拓展优势产品供给五大行动,全面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加快推进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助力提高经济循环发展质量和水平。
到2027年,全省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9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75%,较2023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闽商务〔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0〕180号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2020年第2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贯彻落实《办法》、《细则》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规范》)对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细则》、《规范》要求,加强行业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资质认定条件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闽交运〔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闽交运〔2015〕22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为检查各地对2015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015年11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协会卫星定位系统分会相关人员开展了专项复查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复查完成了我省4个设区市的11家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10个“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复查工作,其中道路运输客运及旅游企业8家、危险品运输企业2家,涵盖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5种车型,实地抽查道路运输车辆16辆;抽查在省厅备案的11家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各地市分支结构共17个,道路运输企业车辆51188辆,其中在线车辆30898辆,在线率为60.3%;安装北斗终端数为29481辆,北斗终端安装率为57.6%。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向省中心反馈6月份全省专项督查的情况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卫星定位运营商存在的问题一是“挂靠”现象依然突出。
部分不具备省厅备案资质的服务商,通过挂靠方式对接到在我厅备案的服务商平台,再将数据上传至省平台,通过备案的运营商仅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硬件保障,不提供车辆监控及终端维护服务,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对此类挂靠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和考核。
二是未落实本地实时监控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实现交通违法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承接政府职能的专业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提供技术培训、降低通讯资费、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应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闽交执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深做实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交执法〔2022〕4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各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漳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巩固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标建设,全面实现执法形象“四统一”在2016年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站所装备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至2023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四统一”工作。
(一)执法制式服装统一。
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配发工作。
(二)站所外观形象统一。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执法场所外观统一工作。
(三)执法车船标识统一。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的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完成执法执勤用车(船)标识涂装工作。
(四)行政执法证件统一。
按照国家《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执法人员全面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为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实现执法能力“四提升”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执法队伍建设的首位,持之以恒抓好执法能力“四提升”工作。
(一)提升执法队伍本领。
以促进广大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为要求,大力开展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致力提升执法人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业务素养和职业荣誉,能战善战、担当争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闽交政法〔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政法〔2020〕1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服务管理等工作。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时了解收集意见建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14日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切实提高跨省大件运输协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跨省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行为。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1981]7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81.06.19【实施日期】1981.06.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1年6月19日闽政〔1981〕70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发〔1979〕178号文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对铁路行车安全和群众性的爱路护路工作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因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仍不断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也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
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努力消灭重大伤亡事故,把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顺利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批转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沿线各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要密切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群众性的爱路护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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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团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春运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回家、顺利返岗,我省在2015年春运期间联合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
现将《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
满旅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保障旅客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顺畅、更温馨。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团委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春运组织保障工作中,以“七心”服务为导向,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安全、有序、顺畅、优良”的总目标,切实提高对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确保春运工作便民利民、安全有序,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春运“情满旅途”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保障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陈岳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盛、省总工会副主席高榕、共青团福建省
委员会副书记兰明尚担任,有关处室领导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春运办,由省运管局局长雷文忠任主任,省运管局旅客运输管理处处长柯法滔作为部门联络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活动的综合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活动方案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和活动要求,协调应对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