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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部: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二)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三)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四)材料部: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项目文档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文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文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三)全程跟踪,确保完整;(四)安全保密,合理利用。

第二章文档分类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文档分为以下类别:(一)项目前期文档: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等;(二)施工图设计文档: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三)施工组织设计文档: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四)施工过程文档:包括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五)验收交付文档: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六)运维管理文档: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日志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二)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三)施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四)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五)运维文件: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日志等。

第三章文档管理要求第六条工程项目文档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立文档管理体系,明确文档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二)制定文档管理制度,明确文档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的要求;(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文档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四)采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实现文档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五)加强文档安全保密,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文档收集、整理、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齐全各类文档,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完整记录;(二)准确性:对收集到的文档进行审核、整理,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及时性: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文档,确保文档的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五)其他相关单位:如勘察单位、检测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二)资格审查;(三)招标文件编制;(四)投标文件编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合同签订。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划。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章进度与投资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严禁超投资、超规模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工期、费用等关键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因模
糊不清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建设,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协
助和支持。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
署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完
成情况结算工程款项。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他合同条款仍
应继续履行。

五、合同的解释权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之处,双方应本
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六、其他事项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约定。

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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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一节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监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建设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2.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的执行;3. 监督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4. 监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监督机构的权力与义务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质量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确保选用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编制并执行合理的施工计划;3. 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4. 履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配备合格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2. 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和相关安全质量要求;3. 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4.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商解决措施。

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依法出具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章罚则和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轻重,采取相应的罚则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撤销资质等。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监管工作中的不足。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已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法参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推动项目审批、招标、合同、施工、监管等各项环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项目策划与立项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要求,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评估,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方可进行立项。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项目效益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由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层级审批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报价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参与招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综合情况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中标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给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督应当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

一般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一般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般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一般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经济适用;(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九条工程项目监理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工程投资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二)合规使用;(三)加强监督;(四)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节约、绿色环保;(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三)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进度可控、投资合理;(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当依据规划,充分考虑地质、气象、水文、环境等因素,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经济、实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有关专业机构审核。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不得转包、分包工程。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工程项目验收与交付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和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设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监理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基建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用地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承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工程施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制定有效的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选择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我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并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合法合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责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安全和真实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实施计划、投资来源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资方案、环保方案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保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建设周期、工程品质等要求,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投资计划,确保项目的资金充足,并编制项目资金管理计划。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已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建设项目是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调动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其中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的所有市政、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以及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一)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应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使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符合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

(二)安全保障: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安全措施,优化设计方案,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三)资源节约:建设项目管理应最大程度地利用资源,遵循节约的原则。

(四)环保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通过节能减排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五)公正公开:建设项目管理应保障管理机构的公正、透明、公开,尽可能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建设项目的主体包括业主、承办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其中,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最终责任人,应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1. 承担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面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及时投产,保质保量落地。

2. 向业主提出有关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计划,并在征得业主同意后贯彻执行。

3. 申请审批程序,并牵头对其它有关职责方进行沟通协调,完善项目建设过程。

4. 联系和选择有资质的承建和监理单位、提供适宜的建设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施工验收。

5. 建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编制投资计划、收支预算,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概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计划、实施等活动进行全面、科学、有效地管理。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2.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项目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项目的计划、监督、协调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3.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并对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1.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前期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程序。

2.前期规划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设计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等工作;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竣工验收阶段包括验收、结算等工作。

3.在各个项目管理程序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第四章项目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承担对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应当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2.项目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管理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2.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监督,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纠正不当的管理行为。

3.媒体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处罚措施1.对违法建设项目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法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措施。

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努力,维护建设项目管理秩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依法承担各自在项目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项目的实施。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与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工程勘察与设计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工程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设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五章监理与检测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监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理质量。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效益、安全和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组织应设立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自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职责1.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质量控制1.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八条质量验收1. 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构件、设备、施工过程和工程实体等。

2. 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投运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环节。

第十条安全措施1.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阶段。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一节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配置适当的质量管理团队,并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 监督和指导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及时处理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质量管理责任。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培训和管理;- 定期检查和测试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验收,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一节质量计划各建设项目应编制质量计划,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验收要求。

质量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报批。

第二节质量检查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质量管理团队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节质量验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奖惩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吊销资质。

对于质量管理良好的建设项目,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起的建设项目。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doc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doc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doc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
制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质量检查和评定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质量员
的活动及报表制度工程阶段验收整体验收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顾客满意度
测量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内容: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
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
各自的责任。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
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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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质量检查和评定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工程阶段验收整体验收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顾客满意度测量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内容: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

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

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项目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

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

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

7、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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