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章程

合集下载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一、培养目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本年度全校拟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7500名左右(包括考试招生和推免招生)。

实际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正式下达为准,录取时将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等对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通过8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考试(需提供有效成绩单)并经报考院系审核后,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⑷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⑸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⑴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⑵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复旦大学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章程。

此次章程的发布,将为复旦大学硕士生提供更多学习和研究机会,推动其向科研创新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复旦大学章程内容主要由招生和录取原则、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科研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内容组成。

一、招生和录取原则1.招生范围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自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计划招收全日制研究生317人,其中包括180人招收博士、137人招收硕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招收300人,其中包括150人招收博士、150人招收硕士。

2.招收范围:复旦大学是综合性大学,本次招生范围涵盖复旦大学全部学科及领域,涵盖基础理论、基础学科、新技术和新学科等。

3.招生学历:本次招生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为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4.招生方式:本次招生采取统一招生,即所有参加招生的考生采取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

5.录取原则:录取原则是以博士考试总成绩为基础,设立最低分标准,按照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

二、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1.研究生培养: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的二年;研究生培养模式采用个性化培养模式,根据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特点,按照灵活多变和全方位发展的原则,采取最适合研究生学习发展的培养模式。

2.毕业要求:研究生应当具备毕业要求,完成论文答辩、研究处置培训、报告写作、毕业论文撰写等学术研究活动,以及学习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1.学费缴纳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2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7000元。

2.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复旦大学将每年组织研究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报告分享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帮助研究生提高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守则(试行)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自觉培育和发扬“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健体魄,健全人格,保持心理健康。

7、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

乐观进取,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8、爱护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 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入学资格。

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1年6月2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4.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5.对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6.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领导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审定该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9.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组成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自行决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的院长、主任、所长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旳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旳目旳,根据教育部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旳《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告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

具有入学资格旳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告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准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

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

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她合法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自报到之日起旳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

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解决,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旳,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与学校组织旳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旳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觉得不适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原则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存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保存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步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旳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旳,按被编入年级旳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准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未经注册旳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

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准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旳申请,并提供必要旳证明材料。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2、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校拟开展的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审核由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3、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争议处理的原则;4、对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5、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6、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8、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设立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完善学科布局和战略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意见;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独立调查学术违规行为。

第四条由各学部行使各自学部学科范围内的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医口的特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医学部组建上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部学科范围内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意见,并监督指导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组成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五个学部组成,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复旦大学2019研究生招生简章

复旦大学2019研究生招生简章

复旦大学2019研究生招生简章一、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名额和类型本年度拟招收硕士生约3500名(含推荐免试生),包括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两种类型,录取时将视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招生名额。

三、报考条件(一)学术型硕士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人员(报考类别只能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含2年)以上(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日,下同)、通过八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的考试(需提供成绩单)、经审核已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者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同高考体检标准)。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1.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者,除符合上述(一)中的各项条件外,毕业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者,除符合上述(一)中的各项条件外,毕业专业应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生者,除符合上述(一)中第1、2、4、5项条件外,还应满足: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含3年)以上工作经验(2016年9月1日前获得毕业证书);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含5年)以上工作经验(2014年9月1前获得毕业证书);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含2年)以上工作经验(2017年9月1日前获得学位证书)。

复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2022

复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2022

复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2022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在我校安排强基计划招生的省份,符合所在省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以下两类高中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A类:综合素质优秀、成绩优异的考生;B类:基础学科拔尖,在高中阶段获得数学、物理或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金牌)、二等奖(银牌)的考生。

报考我校强基计划的考生不能兼报其他高校强基计划。

二、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一)报名时间和办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于4月10日至4月30日登录复旦大学强基计划报名平台,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

(二)考生参加统一高考(三)校测考核1.初试:(1)6月15日前(高考后、出分前,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举行初试,初试形式为笔试;(2)对于A类考生,依据初试成绩,按分省分专业计划数的6倍划定初试合格线:初试合格方可入围校测复试,初试不合格不再进入后续选拔环节、不计校测成绩;(3)B类考生不参加初试,可直接入围校测复试面试。

2.复试确认:入围校测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登录报名平台进行复旦大学强基计划校测复试确认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知情同意书,放弃、未确认或未完成承诺书和知情同意书签订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围复试资格,不再进入后续选拔环节。

3.复试:(1)6月22日前(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举行复试(含笔试、面试和体质测试),复试成绩满分为150分;(2)A类考生参加笔试,满分100分,按分省分专业计划数的3倍划定笔试合格线,笔试合格方可参加面试,笔试不合格不再进入后续选拔环节、不计校测成绩;(3)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入围考生进行面试,专家、考生以“双随机”抽签方式配对,面试全程录音录像;(4)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将在面试过程中作为重要参考资料,面试前安排充足时间由面试专家审阅;(5)体质测试将于面试后进行,体质测试成绩将作为综合成绩同分情况下的排序依据之一;考生不可无故缺席体质测试,否则取消校测成绩。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复旦大学(Fudan University),位于上海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招生总则(一)复旦大学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等文件部署,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切实做好2020年考试招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我校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复旦大学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一)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二)复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四)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五)复旦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招生计划我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地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021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三条处分分为、严重、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受到除行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旦大学助学社团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助学社团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助学社团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复旦大学助学社团是由复旦大学获助学金资助的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社团以感恩相助、回报社会为活动宗旨。

第二条助学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社团活动以公益活动为核心,活动内容应有利于受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和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建设,社团各项活动应倡导健康向上的主题。

第三条助学社团须接受校学工部的领导。

校学工部为助学社团的主管部门,是助学社团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校学工部对助学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

助学社团在学工部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各类助学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登记和注册第六条具备成立助学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基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社团登记。

学工部对此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登记成立的助学社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助学金项目稳定、连续且金额较大。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三)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五)有至少一名教师或相关人员担任指导第八条登记主管机构是校学工部。

登记成立社团的,应当向学工部呈送《助学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团章程;(二)明确的财务制度(三)成员构成(四)负责人和指导人的姓名、简历及联系方式;第九条助学社团章程应不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注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宗旨;(二)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四)组织机构及其权限;(五)负责人的职权及产生程序;(六)社团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频率及其决议证明的方法;(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助学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

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人住所、负责人、指导老师、会(社)员人数、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等项。

第十一条助学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复旦大学”字样。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包括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完成的课程,该课程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学科前沿课程等;非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可以选修的公共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或者跨学科课程等。

在学位课程方面,研究生需要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2.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位点学分。

学位点学分是指研究生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包括各类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分。

根据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不同,复旦大学采用不同学分要求,其中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30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40学分。

符合学分要求方可开始毕业论文答辩准备阶段。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撰写的学术性文章,具有独立性和创新性。

硕士学位论文应界定清晰的研究范围和课题,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一定的研究工作,撰写出符合学术规范和要求的论文。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学术性论文,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备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重要学术贡献的能力,能够展现出研究生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成果和水平。

三、学位论文答辩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学术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硕士学位。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集中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博士学位。

四、学业成绩和学术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学业成绩合格。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旦大学章程序言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

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

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

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

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

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学术活动与机构第十七条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

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第十八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

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