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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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
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资金、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 许可
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 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 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 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 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 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 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一、单位名称山西省粮食局职能权限: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9号窗口服务电话:0351-*******;*******二、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2.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三、粮食收购资格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提交材料:1.《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为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登记企业应提供企业进账单;5.仓储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原则上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如扦样器、容重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天平等;计量器具证明材料,拥有与从事收购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如磅秤、地中衡等;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为粮食仓储保管员、粮食检化验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资格审核。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

3.审批、办结。

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办结手续。

六、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及变更1.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达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达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法人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
(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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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报告编制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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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注册资金要求的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一)申请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是否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合规性审查。

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是否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核准权限合法性审查。

是否属于本层级的粮食收购许可、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范围。

二、审查要点
(一)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容量达xx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三、审查标准
(一)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的,要求申请人按法定程序补充完善资料;(二)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或不能补充完善资料的,不予核准;
(三)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按程序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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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努力促进民生和谐——黑龙江省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努力促进民生和谐——黑龙江省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对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 日期内向省政府法制 办拙 请备褰审核 .做到内容合法 ! (四 )加强粮 食行政管理 部门服 务职能。 一是强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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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服务 ,引导农 民和粮食经 营者把握市场行情 ,开展粮食经
根据 禺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噩》和黑龙江省 营。二是强化技术服务 ,指 导农 民提高安全储粮 、提质增收 《 荚于爨彻实施垒暖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要 意识和技能 三是强化设施 暇务.组织 同有粮食购销 企业而 结 合贯 彻 《粮食 流通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 关于完善粮 向社会提供粮食代收 、代储 、代燃 、代 发运等服务 .促进农 通体制改革政簟措施 的意见 》 ( 圃发 m 6 州1 号).近年 比余粮顺畅销傅 四是强化政镶服 务,保 证粮食依法卉序顺 省粮食局努力适应新形势 ,积极转变1 作职能.不断强化 畅 流 通 。 五 是 深 ^ 展 “ F 乡” 服 务 插 动 。 抓 好 粮 食购 ■
基础性作用提供服务保瘴;管理、服务对象由过去的单纯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全社会多种所有制粮食市场主体 ;管理手 段 由过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为主; 管理方式由过去主要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注厦事前、球中和事 后的全过程监管。省粮食局仝而规范地履行好 “ 经济调节 、市 场雌管、社会管理 、公拱服务”各项法定工作职能,实觋依法 行政与深化粮改和发展粮食经济有机结台。 ( )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多年米 .局党组始终将年 二
度法制教育工作纳人全局年度重点 T ,带头学爿法律妇 识. : 作 l
并定期组织机奖千部群众交流学习体会。同时 实把依法行政 作为机荧运作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办事 ( )认真履行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 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

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取消12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决定下放8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9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征收2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调整编制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在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朝阳市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朝阳市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附件2朝阳市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部门权力类别事项名称类别调整方式备注1朝阳市委统战部(原朝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下放朝政发[2014]25号文件中此项权力已下放至各县(市)区2朝阳市委统战部(原朝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下放此次新增3朝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校车使用许可下放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和市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市政发〔2010〕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阿克恰勒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要求,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认所属35个执法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00项;确认取消4个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市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改(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0项)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和田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附件1:确认行政许可事项(35个部门,共200项)一、财政局(1项)1、权限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书审批依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二、粮食局(1项)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三、编委办(1项)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第五条四、档案局(1项)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5号令)第十七条五、农经局(1项)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六、统计局(1项)1、统计从业资格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七、地方税务局(1项)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八、残疾人联合会(2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第七条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九、科技局(1项)1、权限内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依据:《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四条十一、广播电视局(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2、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十二、建设局(2项)1、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8〕44号)十三、交通局(6项)1、超限运输车辆及危害公路车辆行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2、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3、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4、占用、挖掘、架设、增设、跨越、穿越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6、占用公路建设控制区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十四、安监局(6项)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据:第344号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8〕34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5、烟花爆竹经营(长期零售)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新安监危化字〔2008〕247号)第四条6、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十五、农业局(3项)1、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引种检疫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23条十六、林业局(8项)1、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4、权限内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7、森林防火期内生产用火的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8、权限内植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的审核依据:国务院95号令十七、人口计生委(5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2、权限内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208项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4、特批生育服务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十八、经贸委(2项)1、定点屠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2、新办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九、国土资源局(8项)1、权限内临时用地使用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2、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延续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3、权限内转让采矿权的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4、权限内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5、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6、权限内开垦荒地(复垦)及未利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依据:国务院469号令《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二十、民宗委(7项)1、权限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第八条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3、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4、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6、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7、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二十一、民政局(8项)1、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2、伤残登记审批依据:《军人优恤优待条例》3、权限内行政区划审批依据:国发【1985】8号4、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225号令5、建设殡仪服务站许可依据:国务院225号令6、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7、权限内评烈的审批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8、权限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二十二、工商局(20项)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3、档案查询许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第十五条5、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6、各类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7、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8、市场名称的核准登记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9、市场开业登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10、广告经营核准登记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11、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白酒的广告发布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12、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依据:国发【1997】15号13、企业(个体)年度审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0年)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自治州(伊州政办发〔2009〕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自治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7号)的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2009年自治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公布所属26个部门实施的160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收费单位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自治县财政、发改(物价)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鉴于近几年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部分法律、法规的修改,需对部分许可事项进行合并,及对部分许可事项种类、名称进一步规范,经重新清理,新增66项许可事项,合并7项,取消4项,规范名称35项,本次公布对合并、规范后的许可事项已作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21日《关于第一批、(察政发[2006]3号)和2006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年9月7日《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县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察政发[2006]13号)公布的19个部门的105项许可事项停止实施,以本次文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准。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1日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必须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1998]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1998]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1998]6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一)1998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要本着有利于粮食购销、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

已在原有库、站基础上按照一乡一站的原则确定、并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可以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市、县粮食局作为当地政府粮食流通主管部门,从1998年6月1日起,其机关经费和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再挤占各项财政补贴款。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确定,一般要保持相对稳定。

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全省市场粮价浮动情况,并与毗邻省、市协调,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

要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鼓励和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持证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桂粮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7〕70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现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8日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区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国粮检〔2013〕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2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具体如下:一、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评价指标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4.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5.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6粮食库存检查评价;7.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8.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评价;10.配合检查指标评价。

(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6•【字号】豫政[1998]66号•【施行日期】199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豫政〔1998〕66号)为了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把握当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今年5月份以来,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实行户交户结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些粮食品种逐步实现了顺价销售,个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初步扭转了亏损严重的局面;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和收购“打白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农民对此比较满意;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同步实施,减员分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各地的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不少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认识不足,还没有把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工作不细致、不深入;一些地方对粮食市场管理不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缺乏改善经营的激励机制;企业减人增效工作进展缓慢。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海南、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州发改委(经贸委、粮食局),局属各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184号),为了在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确实有效地推动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结合本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际,现就推行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其具体目标和要求,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法定职权清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科学;二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求具体,责任严格;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完备,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基本健全,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勤政进行有效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显加强;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奖惩激励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化。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一次性告知手册)
目录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5、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审批)
6、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7、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8、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9、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10、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1、权限内价格认证-涉税价格认定
1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事项一次性
告知单
权限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涉税价格认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窗口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 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 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 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 准收费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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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人
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 、贿赂等 不正当手 段取得粮 食收购资 格许可的 处罚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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