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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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淮河干流和与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行蓄洪区、生产圩、外护圩和江心洲堤防工程。

内河、湖泊的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在省水利厅下设长江、淮河修防局。

沿长江、淮河各县设修防分局或修防所。

所署、市是否单独设立修防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不单独设立,由水利局负责修防业务。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派遣、调配要经上一级修防部门同意。

第四条沿长江、淮河各县及国营农场,应将所属河道、堤防划段分工,设修防段负责管理。

有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应按所占堤段长度,承担修、防、管任务。

大、中型涵闸设专管机构,小型涵闸由所在修防段统一管理。

沿堤排灌站及工矿企业的涵闸,由排灌站或工矿企业负责修、防、管,修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沿堤区、社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大队成立修防管理组,每两公里左右堤段设一护堤员。

护堤员报酬,凡堤防生产收入全部归国家的,由国家支付;国家与社队分成的,由社队在分成收入中支付。

【章名】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淮地修长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

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淮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

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

长江干堤外淮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时,应服从行洪需要。

第八条在行蓄洪区内修建庄台、机电站或其他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由行署、市水利局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

修建横亘行洪区的道路、沟渠等,不得高出地面三十厘米。

不准在行洪区内建设工厂企业,种植成片树木和芦、荻、条等高杆阻水植物。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使用我省水利工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入,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种类、规模、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情况确定,并报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回收费、水资源使用费、水工建筑物使用费等。

第三章收费主体和方式第七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主体为安徽省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方式包括预收、实收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于社会。

第四章水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水费收入应当按照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原则使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用于调节、控制、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

2、水费:使用水利工程所需支付的费用。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是指对水的开发与利用、对水体或水流进行调整或改造,以及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人工建设和设施。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水利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包括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要求各个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3.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6. 事故应急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7. 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中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8. 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安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信息,定期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估,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总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措施,实现对水利工程安全的全面管理和保障。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工程师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及工程师、施工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下属水文站、水利水电所、水利工程监测站等。

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检查的除外。

第三条随机抽查原则考核采用随机抽查原则,每年抽取不低于考核机构所辖辖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总数的20%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项目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水利工程质量评定2.水利工程安全评定3.水利工程管理业绩评定第五条考核标准1.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并严格按照质量检测要求进行验收。

2.水利工程安全评定:应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评定,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业绩评定: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法本办法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在质量评定和安全评定方面应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

第三章考核结果第七条级别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级别,级别评定分别按照成果出现质量、安全评定和管理业绩评定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水平。

第八条考核报告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考核对象出具考核报告。

报告中应当明确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并注明考核数据和评价意见。

第九条考核结果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表扬,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批评和纠正。

如果有问题严重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纠正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考核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管和考核,确保水利工程设施质量、安全和运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全省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勇于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安徽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总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监督的实施、管理方式。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等履职尽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分为中央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县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水利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编制。

第六条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或市县审批。

国家或省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新建水库、引调水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和大型引调水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五篇范文)第一篇: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995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

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皖财农〔2021〕89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2026年,到期前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实施或调整完善。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水库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水文设施设备等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等。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工程除险加固经费、管理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等。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保养保洁、物料动力消耗、检查监测、河道监测、安全鉴定与评价、白蚁等生物病害防治、管理资料整编、安全生产,必要的项目审计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行业监管等。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二篇)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二篇)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____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____‟____号)、《水利部、财政____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____‟____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____‟____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

第三条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

县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

跨镇的工程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____、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投资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县、镇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

(二)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年度任务的____%。

1.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整合项目的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项目任务的推进实施。

2.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末按规划拟订下一年度总任务,提出分解到各镇的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建办”)将初步方案送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镇承担的任务并布置填报后,将本部门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总任务和各镇分解任务报县农建办。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水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水利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行水利单位的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水利单位的管理制度是指水利单位为了规范水利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水利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单位内部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水利单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水利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水利单位应当设立管理制度审批程序,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和公布。

第八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第九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职责管理第十条水利单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成本单位交代的任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水利单位应当规范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单位应当督促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水利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单位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公共财产,制定符合规定的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第十八条水利单位应当规范使用公共财产,加强资金监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程序,保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二十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决策制度,保障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单位的管理行为,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水利单位管理制度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单位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单位的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利利益出发,注重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水利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第五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人员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水利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水利单位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推动水利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水利单位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全面了解管理制度,合理执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水利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合理,适应业务的需求。

第十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明确领导职责和权限,有效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合理分工,保障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水利单位应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领导体系。

第十四条水利单位应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水利单位应明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水利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合理、及时进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核制度、项目考核制度、安全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合作。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水闸,三级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装机总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的泵站(含属同一管理单位的多座泵站)和10万亩以上灌区。

其他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灌区、泵站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于管理多种类别工程(大中型以上)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水管单位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管理考核标准》和《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经考核验收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省级管理水平的,根据考核得分分别确定为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80~850分的(含78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七条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水管单位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逐级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安徽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安徽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安徽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总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监督的实施、管理方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等履职尽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归口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在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检测手段完备,岗位职责分明,管理制度完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单位和人员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为两类:综合检测站和专项检测站。

综合检测站按两级设置: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特殊专业的质量检测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检测站。

没有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其他实验室不得对外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站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共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专项检测站的资质不分等级,其人员、设备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各级各类资质证书均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和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检验测试能力并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三、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水利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内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治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水利单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水利单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执行、检查考核等。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与考勤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工作纪律1.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2. 服从领导,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 严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4.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确保工作连续性。

2.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交接过程。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水利单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科学、规范的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决策机构,由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2、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机构,由水利部门设立,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及保养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3、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的人员,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管理职责1、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1)决定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

(2)决定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工作安排。

(3)审批水利工程的大修、改造和升级工程。

(4)处理水利工程的重大事故、事件和纠纷。

2、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2)组织制定水利工程的运行规程和操作规程。

(3)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4)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水利工程管理人员(1)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情况。

(2)负责水利工程的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3)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处置,防止水利工程发生事故。

四、管理程序1、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规划编制、审批立项、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程序。

其中,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

2、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设备检修、水位监测、水质监测等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按照水利工程运行规程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并及时汇报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

3、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维护、安全检查、保养维护记录的填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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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颁布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实施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真实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符合资料形成的规律性和完整性,保证国家、行业、合同规定追溯要求的可追溯性。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3-17施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公司所承建、自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必须和它所反映的已建成的工程实体完全相符。

对外承建工程的资料整理工作,应以施工单位为主,待工程交接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公司档案室;自建工程的报批手续、土地征购证、合同、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资料由公司内部指定的业主单位负责立卷后移交给档案室。

四、竣工资料内容1、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规定的交工技术资料内容。

2、若建设单位对交工资料内容没有要求时,各施工单位按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执行。

五、竣工资料的过程监控1、档案室根据各专业公司召开的月例会、向工管部报送的每月报表,及时了解各项目所处的施工阶段,对于进入收尾阶段的工程项目,纳入《收尾项目工程资料动态控制总台帐》控制,按预控的时间建立分台帐,及时了解竣工验收及决算情况。

2、结合工程质量检查、内审、考核工作,按竣工资料内容检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对大型工程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纳入项目《电子文件录入情况动态控制总台帐》,按预控的时间建立分台帐,及时获悉当月文件资料的录入情况。

六、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1、按单位工程进行整理立卷。

2、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整理,并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

专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

3、编目规定:工民建工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中16.3.4条款的规定,水利工程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交通工程及其他类工程结合合同要求及行业规定参照执行。

(附竣工资料编制目录)七、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1、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2、竣工资料经过积累、整理、立卷、保证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在竣工三个月内上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一份存档。

3、实行电子文件管理的大型工程(3000万元以上)须移交电子版资料一份,同时要向档案室移交经双方确定的文字版资料原件,以满足公司经营及对外提供利用的需求。

4、公司档案室存档的一份,视工程情况可不包括竣工图,但公司自建项目必须含竣工图。

八、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规定竣工资料向档案室移交时,必须由专业公司经理在《移交申请单》上签字认可,申请单上必须注明整理立卷的依据性文件,此文件由移交人一并带至档案室,经工管部审核、档案接收人员核对后,当面办理移交手续。

“无签字、无依据、无审核”其中占据“一无”的,档案室将拒不予以接收。

在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归档不符合归档依据文件要求时,档案室将实行档案预存保证金制度,视情况在100—500元之间,限期上交所缺资料。

九、相关文件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企业标准之九—《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十、附件1、竣工资料编制目录2、____年度收尾项目工程资料动态控制总台帐3、____年度工程电子文件录入情况动态控制总台帐4、竣工移交申请单附件一竣工资料编制目录(工民建工程)第一章工程技术资料1-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施工许可证*1-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1-3 施工组织设计1-4 图纸会审记录1-5 技术交底记录1-6 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1-7 地质勘察报告1-8 定位测量记录1-9 基础处理记录1-10 沉降观测记录1-11 防水工程抗渗试验记录1-12 混凝土浇灌令1-13 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1-14 工程复核记录1-15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6 施工日志、施工大事记1-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18 工程质量保修书1-19 工程预(结)算书1-20 施工项目总结*1-21 监理通知(指令)、方案报审、施工过程报验记录等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资料2-1 土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2-1-1 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2-1-2 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2-1-3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2-1-4 砂、石等试验报告2-1-5 砖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2-1-6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2-1-7 构件合格证2-1-8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2-1-9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2-1-10 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2-1-11 地基验槽记录2-1-12 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2-1-13 工程隐蔽验收记录2-1-14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2- 2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保资料2-2-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2-2-2 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2-2-3 系统清洗记录2-2-4 排水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2-2-5 卫生洁具盛水试验记录2-2-6 锅炉烘炉、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等2- 3 建筑电气安装主要质保资料2-3-1 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2-3-2 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2-3-3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2-3-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2- 4 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质保资料2-4-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2-4-2 空调调试报告2-4-3 制冷系统检验、试验记录2-4-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2- 5 电梯安装工程主要质保资料2-5-1 电梯及附件、材料合格证2-5-2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2-5-3 空、满、超载运行记录2-5-4 调整、试验报告等第三章工程检验评定资料3- 1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3-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 4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3- 5 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3- 6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抽查记录*3- 7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等*第四章竣工图施工开始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至少索取6份设计图纸,一份施工员、质检员共读;一份交木工;一份交钢筋工;三份留作绘制竣工图。

工程竣工后,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在施工图上用碳素墨水认真修改。

如变更很多无法修改的,应由设计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

竣工图的每一页在图的正面空白处加盖竣工图章,图章内应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竣工图不应缺损,要按规定折叠成手风琴状整齐装袋。

竣工资料编制目录(水利工程)第一章工程管理文件*1-1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1-2 招标、投标及有关租赁文件第二章施工文件2-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2-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方案、工艺、措施2-3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通知单2-4 原材料、构铸件出厂证明及施工现场复检质量鉴定报告2-5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2-6 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单2-7 土建施工定位测量、地基允许承载力复查报告2-8 岩、土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2-9 地质描绘图及有关说明2-10 水工建筑物测试及沉陷、位移、变形等观测记录2-11 设备和管线焊接试验记录、报告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2-12 设备和管线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2-13 设备和管线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2-14 设备和管线调试、性能测试和校核2-15 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2-16 设备装置交接记录,电气、仪表操作联动试验2-17 施工大事记2-18 施工记录2-19 施工过程中的来往函件2-2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21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材料2-22 交工验收记录(包括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2-23 事故处理报告及重大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2-24 记载施工重要阶段、过程与重大事故现场的声像材料及有关文字说明2-25 施工总结、技术总结2-26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第三章竣工文件3-1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及竣工验收会议文件材料*3-2 竣工图3-3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3-4 竣工现场声像材料3-5 竣工验收鉴定书*3-6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第四章运行技术准备、试运行4-1 试运行质量鉴定报告4-2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4-3 运行记录竣工资料编制目录(交通工程仅供参考)第一卷综合文件第一册竣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鉴定书2、交工验收报告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第二册施工总结第三册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文件*第四册竣工文件缩图第二卷竣工决算第一册工程决算第二册财务决算第三卷竣工图第四卷施工文件按合同段分部分项的划分标准分为开工前的施工技术资料、开工后的施工技术资料、进度控制资料、投资控制资料、施工照片与音像资料五个分册。

第一册分部开工前施工技术资料。

主要有:1、分部、分项开工报告及其附件与批复件2、测量、放样资料3、原材料质保、检验资料4、砂浆、砼、沥青砼等配合比设计及报告5、施工图审查申报表等第二册分部开工后的施工技术资料,按各分部工程划定的分项排序整理,主要工程资料有:1、检验申请单2、材料试验资料3、施工检验资料4、质检资料5、中间交验证书第三册进度控制资料1、总进度图(表)、计划及其批准文件2、年度进度图(表)、计划及其批准文件3、工程进度报表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第四册投资控制资料1、工程计量支付有关报表2、工程变更及计量支付有关报表3、有关投资的往来文件第五册施工照片与音像资料1、施工照片按合同段分部分项的划分,依照施工先后次序排列整理。

每张照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和编号,底片也应编号并装入底片册。

2、录相、录音盒外要贴上名称及编号,并编写简要的说明。

注:带*为归档工程所必须形成的纸质原件材料。

附件二_____年度收尾项目工程资料动态控制总台帐附件三_____年度工程电子文件录入情况动态控制总台帐附件四竣工移交申请单公司档案室:我单位所承建的项目竣工资料已根据的规定要求完成了整理编制工作,现正式向你处进行移交,请予以核实。

移交日期:移交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公司经理:工管部审核意见:档案接收人员核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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