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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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学生五·四奖章”奖;
(二)“三好学生标兵”奖;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学习优秀奖;
(六)红楼艺术奖;
(七)五·四体育奖;
(八)社会工作奖;
(九)“优秀毕业生”奖;
(十)其他奖。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
(二)“班级五·四奖杯”桨;
(三)优秀班集体奖;
(四)先进学风班奖;
第六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六)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迢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威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热爱社舍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舍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舍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舍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系学生舍、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条款。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妇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