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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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铅锌矿规模划分标准

铅锌矿规模划分标准

铅锌矿规模划分标准引言铅锌矿是一种重要的金属矿石资源,广泛用于建筑、电子、冶金等领域。

针对铅锌矿的规模进行划分有助于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管理。

本文将介绍铅锌矿规模划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1. 规模划分原则铅锌矿规模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资源储量:铅锌矿规模划分应充分考虑矿床中的铅锌矿物储量,包括已探明和潜在的资源储量。

2.开采条件:铅锌矿规模划分应综合考虑矿床的地质、地理、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合开采的规模范围。

3.经济效益:铅锌矿规模划分应根据矿床的预计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能够实现可持续开采。

2. 规模划分标准根据以上原则,铅锌矿的规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2.1. 小型矿床小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较少,通常小于100万吨。

•矿床规模较小,矿脉宽度较窄。

•采矿难度较低,采选工艺相对简单。

2.2. 中型矿床中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在100万吨至500万吨之间。

•矿床规模适中,矿脉宽度一般较为可观。

•采选工艺相对复杂,但开采难度可控。

2.3. 大型矿床大型矿床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铅锌矿物储量大于500万吨。

•矿床规模较大,矿脉宽度较宽。

•采选工艺复杂,开采难度较大。

3. 相关规定与管理为了规范铅锌矿的开采和管理,针对不同规模的铅锌矿床,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1.小型矿床:对于小型矿床,国家要求开采单位按照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开采,控制采矿的规模和速度,确保合理利用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中型矿床:中型矿床的开采需要获得相关的采矿许可证,开采单位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并逐步实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3.大型矿床:大型矿床的开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应的开采许可证。

开采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开采方案,合理规划采矿活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结论铅锌矿规模划分的标准对于科学评估和合理管理铅锌矿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1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

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2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矿山企业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1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其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

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 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 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 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 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 和强制性。
三、能源消耗 (九)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 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3
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 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 4.4 千克 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 0.6 千克标准煤 /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 6.1 千克标准煤/吨矿。
4
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 97.5%以上,尾渣含铅小于 2%,铅精炼 回收率应达到 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 96%以上,硫捕 集率须达到 9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 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 96%及 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 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 99.5% 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 95%以上。
2
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 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 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 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 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 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 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 排空。

行业标准《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编制说明(预审稿).doc

行业标准《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编制说明(预审稿).doc

《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规范》(第一次草案)编制说明《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规范》编制组2018年5月1 工作概况1.1 项目的必要性简述1.1.1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铅锌选矿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铅锌选矿废水成为了重点防控的污染源,制定《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将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提高铅锌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推广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专业化节水模式,推动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

推进中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钢铁、火电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广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

进一步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消减铅、镉;进一步聚焦群众放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0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铅锌行业标准规范条件(2015).docx

铅锌行业标准规范条件(2015).docx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 万吨 / 年( 300 吨/ 日),服务年限应在10 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 万吨 / 年( 1000 吨/ 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 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 5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 1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 3 万吨金属锌 / 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 5 万吨 / 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 2 万吨/ 年及以上。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铅锌矿勘查规范

铅锌矿勘查规范

铅锌矿勘查规范第一章工业要求第一条:铅、锌矿的特性及用途铅是兰灰色金属,硬度1.5,比重11.34,熔点327℃,沸点1525℃;能与锌、锡、锑、砷等金属组成合金。

铅的展性良好,延性甚微;在干燥空气中,铅不发生化学变化;在潮湿空气中,易形成氧化铅薄膜覆盖其表面;常温下,铅几乎不溶于稀盐酸和硫酸,但溶于硝酸,铅对碱、氨、氰酸及有机盐具有较好的防腐蚀能力。

锌是兰白色金属,硬度2.0,熔点419℃,沸点906℃,加热至100-150℃时,具有良好压延性,压延后比重为7.19,锌能与铅、锡、锑、镍、铜等金属组成合金。

在常温下的干燥空气中,锌不起变化;在潮湿空气中,其表面生成致密的碱性碳酸锌薄膜,可保护锌金属内部和镀锌金属表面不再氧化受腐蚀。

由于铅、锌具有上述特性,因此被广泛用于电气工业、机械工业、军事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轻工业和医药工业等部门,铅金属还在核工业和石油工业等部门有所应用。

第二条:常见的铅、锌矿物我国目前常见的铅、锌矿物共17种,它们均不同程度地为工业所利用,其中尤以方铅矿、闪锌矿为最重要(表1)。

我国常见铅锌矿物表1第三条:铅、锌矿石工业类型应在研究矿床中矿石自然类型的基础上,结合矿石加工技术特征,划分矿石工业类型。

根据以往勘探和生产经验,铅锌矿石的工业类型有:1.按矿石氧化程度不同,可分为:硫化矿石:铅或锌氧化率<10%;混合矿石:铅或锌氧化率10—30%;氧化矿石:铅或锌氧化率>30%。

2.按矿石中主要有用组份不同,可分为:铅矿石、锌矿石、铅锌矿石、铅锌铜矿石、铅锌硫矿石、铅锌铜硫矿石、铅锡矿石、铅锑矿石、锌铜矿石等。

3.按矿石结构、构造不同,可分为:浸染状矿石、致密块状矿石、角砾状矿石、条带状矿石、细脉浸染状矿石等。

4.按脉石矿物不同,可分为:重晶石型矿石、脉石英型矿石、萤石型矿石、方解石型矿石及天青石型矿石等。

矿石工业类型划分,不宜繁杂。

当工业部门需要按类型分采、分选(冶),而在地质剖面图上能够圈出,且与相邻剖面能对应相连,则应圈出其分布范围,分别计算储量。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生产,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电镀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行业标准《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编制说明(预审稿).doc

行业标准《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编制说明(预审稿).doc

《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规范》(第一次草案)编制说明《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规范》编制组2018年5月1 工作概况1.1 项目的必要性简述1.1.1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铅锌选矿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铅锌选矿废水成为了重点防控的污染源,制定《铅锌选矿废水处理与回用规范》将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提高铅锌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推广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专业化节水模式,推动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

推进中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钢铁、火电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广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

进一步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消减铅、镉;进一步聚焦群众放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2
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 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 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 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 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 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 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 排空。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250 千 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 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920 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 1.6m2 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00 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 为 1.6m2 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80 千瓦时/吨。含锌 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 1200 千克标 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 于 900 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 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 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 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 年第 21 号)中的 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 85%及以上,选矿用 新水单耗不高于 1.5 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 97%及以上,粗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 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 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铅锌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铅锌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xls

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xls

附件3:
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序号 行 业 省、区
企业名称
1
内蒙古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
福 建 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
铅锌矿 山
河 南 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
4
云 南 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
5
西 藏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
6
内蒙古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7
河 南 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
8
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
铅冶炼 湖 南
9
湖南省桂阳银星有色冶炼有限公司
10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铅业分公司
云南
11
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冶炼分公司
12
广 东 深圳中金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13 锌冶炼
14
15
广 西 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冶炼分公司 马关云铜锌业有限公司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共同制定标准: 与国际组织共 同制定铅锌行 业规范条件, 推动全球铅锌 行业的发展。
促进国际贸易: 加强与国际市 场的合作与交 流,促进中国 铅锌产品的出 口,提高国际
竞争力。
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
协调企业间关系,维护市场秩 序
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 素质
开展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国际 化发展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节 能减排
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 级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 球环境问题
铅锌行业未来发展展望 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 环保要求促进技术进步 政策支持助力产业发展
铅锌行业将加强 与国际市场的合 作,共同推动全 球铅锌资源的可 持续发展。
未来,中国铅锌 企业将积极参与 国际市场竞争, 提高自身竞争力。
规范条件要求铅锌产品应进行 质量追溯
规范条件对安全 生产的要求
安全生产的重要 性和意义
规范条件中涉及 到的安全生产标 准
安全生产的管理 和监督措施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原则、目标和程序,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设立合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 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员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定期进行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确保企业持续合规经营
铅锌行业发展趋 势:环保、节能 和可持续发展是 铅锌行业未来的 发展趋势,同时, 新技术和新材料 的出现也将推动 铅锌行业的技术 进步和产业升级。
行业规模:全球铅锌行业规模较大,年产量稳定增长
产能分布: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铅锌生产国,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40%以上
消费结构:铅锌消费结构多样化,建筑、汽车、电力等领域为主要消费领域
风险识别:对企 业经营活动中可 能存在的合规风 险进行全面梳理 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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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

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锌冶炼: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

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须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

鼓励大中型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强化含锌二次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新建、改造及现有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中,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采用火法工艺必须配套建设窑渣回收设施、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尾气脱硫系统,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传统熔炼炉进行含锌二次资源冶炼。

所有新建、改造及现有铅锌冶炼项目,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新建、改造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须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及装备,现有企业须在2018年底前改造成富氧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并均须配备尾气脱硫系统、余热回收系统。

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三、能源消耗铅锌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铅锌矿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 748-2010)、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标准要求。

新建、改造及现有铅锌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须低于6.3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

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45千克标准煤/吨。

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流效率应大于88%。

新建及改造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新建及改造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渣处理能耗须低于85千克标准煤/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60千克标准煤/吨。

现有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流效率应大于87%。

火法精馏锌工艺标准煤耗须低于1800千克/吨。

现有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3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

现有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渣处理能耗须低于110千克标准煤/吨。

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铅锌矿山:铅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

现有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新建及改造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新建及改造含锌二次资源项目,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新建及改造的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尾渣含铅小于2%,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锌冶炼精馏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电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5.5%以上;硫的利用率须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现有含锌二次资源项目,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6%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现有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尾渣含铅小于2%,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铅锌矿山及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铅锌选矿及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

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处理含锌二次物料的火法工序应参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

铅锌选矿、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新建、改造及现有冶炼项目,均须建有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建及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一)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规范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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