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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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建筑物。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管理组织可以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由业主自行选择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依法注册并持有相应的经营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组成,具有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协商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纠纷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权力范围和选举办法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安、环境卫生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组织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业主提供充分、及时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第七条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商户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安全保卫、绿化景观等方面。

物业管理企业需为商业综合体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形象和竞争力。

第八条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写字楼提供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写字楼的使用效率和满意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奖惩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政府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行情况。

鼓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举报和投诉的途径。

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嘉奖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撤销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法规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产管理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择和任命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经理根据合同或业主的自我管理,以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金融,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依法承担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4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业主会议的建立和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并督促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协调社区建设与财产管理之间的关系,调解和处理财产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5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有关问题。

财产管理联席会议由财产管理区所在地的分区民政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出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门业务部门等。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水平,促进物业发展。

服务业。

第7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财产管理领域和设施第8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为基础划定物业管理区域;考虑到建筑规模,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社区建设等因素。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Micro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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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商品住房入住率达到50%的;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类管道、线路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车辆管理;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四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三住宅地下管网结构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五依法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资料;第二十三条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或者使用人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在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负责;第二十五条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形及其色调;三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四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保持物业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六业主转让物业后,新业主须在办妥转让手续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七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六条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拒不改正、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业主或者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物业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第二十九条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代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清洗家用电器、代购商品等专项特约服务,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协商收取特约服务费;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帐务核算,并按年度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公布;第三十六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绿地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第四十条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知全体业主;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城市区域内的其他各类房屋建筑实施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住宅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户内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院含围墙以及室内粉饰等部位;二住宅自用设备,是指住宅户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各类表具等设备;三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楼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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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以下是根据题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所写的文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通过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建筑物。

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标准、方式、履行期限、费用等。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服务义务。

第四条【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

第五条【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业主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排水排污管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小区内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管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

第七条【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纠纷处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执法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责任追究】对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条例内容的公布与施行,将有力地推动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区的居住环境与生活品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专业服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标准;(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对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区的良好运转。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水、电、气、供暖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确保社区的整洁和安全;(三)管理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四)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社区氛围的建设;(五)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具备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所属区域的不同,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对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乱收乱用。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需要和合理要求,及时进行物业的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维修与维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居民的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与维护的工作机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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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的,负责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能力,明确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住户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设备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身份比例分摊,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搞虚假宣传或强制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享有签约自愿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和违约索赔权等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逐案记录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选举产生,与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维护业主集体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举报物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的整治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的绿化和卫生状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良好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并向业主提供,并监督业主的遵守。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提供物业服务,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享受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有权利用小区共用的场地和设备。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3. 四川省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产生、流转、保护和终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并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2.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保安、巡逻、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3.绿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4.停车场、车辆管理;5.秩序维护、纠纷调解等社区管理服务;6.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2.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和管理能力;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金;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开展业主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强制业主或租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2.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或收费标准;3.故意拖欠支付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物业费;4.对业主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行为。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照明、电梯、水电设备以及其他与小区公共环境安全、卫生、文明有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业主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物业公司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自治、管理、决策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问题;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责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所需。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服务内容、价格收费、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多方面内容,并强化了物业服务监管机制,以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保障群众利益。

以下是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目的、范围、服务原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监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该章节从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和设施、资质条件、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职责明确、权责相符、规范运营。

此外,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坚持服务社区,保障业主生活及财产安全;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年对业主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内容和提高质量。

第四章价格收费及服务补偿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原则与方法,以及业主的支出和补偿。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讲明收费标准及说明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不得执行过高收费、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该章节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和职权。

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有效发挥权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该章节主要介绍了物业服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保障市场良性运行和业主合法权益。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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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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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 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 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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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三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放库(位)。 5、第十四条: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 计量表配置。 6、第十四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 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 7、第十五条: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建设费用,并向专业 经营单位办理验收移交。 8、第二十一条: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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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

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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