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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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以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事中监督管理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对建设单位与环保设计单位的配合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初步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后监督管理1. 竣工验收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使用阶段在建设项目的使用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运行。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罚款。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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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xxO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

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模板】

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监管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国土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二、监管内容(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二)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

用地审查批复后,由土地利用股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招拍挂出让。

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建设用地审查。

上报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件,国土资源局进行业务审查,加大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力度。

四、监管程序审查程序:一是土地利用股进行批中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各相关科室会审,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外资项目等。

第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施工单位全面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任免职务和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

第五条党组织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和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加强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九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检查政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二)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和滥用;(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十条事中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注重现场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三)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注重问题发现,及时指导整改;(五)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主动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先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事项监管)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3、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4、施工许可证是否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及恢复施工前是否向发证机关报告。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

2、全面检查:对全区工程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不定期的质量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突出的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1、指派执法人员对施工许可证批后情况进行巡查、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内部治理,提升决策执行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划分明确、信息公开透明、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机构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明确第六条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职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当依法提醒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机构内部应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机制,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第十四条机构内部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审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决策和活动进行合规性验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和合规检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第五章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第十八条机构内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举报人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机构内部应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应及时、严肃、公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我们新出了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家知道吗?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家喜欢!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作流程,完善监管⼿段,提⾼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切实管好建设项⽬建设和⽣产、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作,不断提⾼建设项⽬环境监管能⼒和⽔平,强化建设单位履⾏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环保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第⼀条为推进环境保护⾏政审批制度改⾰,做好建设项⽬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件,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项⽬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建设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续后到正式投⼊⽣产或使⽤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建设项⽬正式投⼊⽣产或使⽤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件及批复⽂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件及批复⽂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作进⾏监督和指导。

监管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监管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监管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发改局核准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监管
三、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以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等事项监管
四、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等事项监管
五、土地转用征收审查等事项监管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审核、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等事项监管
七、矿业权审批(小型非金属矿山)事项监管
八、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矿泉水(地热水)年检、采矿许可证年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等事项监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园规〔2019〕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我公司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制度如下:一、事中监督管理1. 设立工作检查小组: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每个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

3. 每月工作汇报:每个部门在每月底向上级汇报本月的工作进展,包括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4. 工作督导: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5.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工作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按照流程进行。

6. 内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合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问题的解决。

7.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事后监督管理1. 定期汇总评估:每季度对全公司的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对工作成果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 设置问卷调查:定期向员工发送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管理。

3. 举办经验交流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优秀员工和团队分享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学习和提高。

4. 建立档案系统:建立员工工作档案系统,记录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为员工的奖惩和升迁提供依据。

5. 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公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员工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主动性。

我们相信,制度的执行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二)是指在事情发生后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制度范本

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制度范本

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用地定义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三条监管责任1.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用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临时用地的合法、合理使用。

2.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临时用地使用的直接责任,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使用和复垦。

3. 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临时用地审批1.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并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

3.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监管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临时用地使用中的问题。

2.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应按照要求进行复垦,并将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地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或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应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条信息管理与共享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2.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共享临时用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临时用地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临时用地使用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可采取限制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临时用地等措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园林公共绿地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怀宁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园林绿化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园林公共绿地管理、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或侵占公共绿地及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确保公共绿地使用完整、安全、有序、规范。

二、事中监管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开展事项询问、走访工作场所、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检查。

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地点,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等等。

4、督促整改落实。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城管执法局。

5、复查整改情况。

视城管执法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6、建立监管档案。

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7、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协助县城管执法局对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个人和组织发现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有权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举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发现被检查人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情形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先照后证事项)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共场所许可证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审批与管理,并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局机构负责承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及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

委监察室负责对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县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工商部门要通过OA系统及时推送相关信息。

县卫生计生委窗口应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部门。

县卫生计生委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加强县卫生计生委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公共场所监管机制。

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卫生计生委依法牵头查处。

对使用林地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使用林地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使用林地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查处。

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二)本级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厅指定直接查处的;(三)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四)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请管辖的;(五)违法行为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六)认为必要时直接管辖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流程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视情形决定督办或者直接办理。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涉嫌犯罪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一)立案。

对省环境保护厅督办交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请管辖,以及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直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

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裁量,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合议后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审核。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唐山市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唐山市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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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

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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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按照市林业局部署,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由市林业局负责的审批事项的现场抽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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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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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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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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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园林公共绿地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怀宁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园林绿化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园林公共绿地管理、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或侵占公共绿地及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确保公共绿地使用完整、安全、有序、规范。

二、事中监管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开展事项询问、走访工作场所、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检查。

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地点,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等等。

4、督促整改落实。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城管执法局。

5、复查整改情况。

视城管执法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6、建立监管档案。

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7、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
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协助县城管执法局对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个人和组织发现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有权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举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发现被检查人有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情形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占用期满的申请人,责令其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

4、对符合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申请人进行备案;对未得许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备案。

四、责任追溯
对未履行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
问责,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五、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许可监管工作。

3、加强对公共绿地使用情况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公共绿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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