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一、引言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工具,它们以某一基础资产为依据,通过合约进行交易。
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交易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则和相关要点。
二、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金融合约。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股票衍生品、货币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等多个类别。
三、交易所与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可以在交易所或场外进行。
交易所交易是指通过交易所撮合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各方需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要求。
场外交易则是指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交易,交易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约定交易条件。
四、交易规则1. 账户开立和资格要求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交易者需要开立交易账户,并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交易者需要满足一定的经历和资金要求,以确保其具备适合进行该类交易的能力。
2. 交易报价和成交交易者可以通过报价的方式表达其愿意出售或购买某一金融衍生品的意愿。
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会将符合条件的买卖报价进行撮合,达成成交。
成交的价格一般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确保公平合理。
3. 交易保证金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交易者在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一般根据相关合约的标准要求,由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设定。
保证金可以作为履约保障,以防止交易风险的扩大。
4. 交割和结算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达成后,根据交易合约的规定,交易双方需要进行实际的交割和结算。
交割可以是现货交割或现金交割,具体方式由合约约定。
结算一般由中央结算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
5.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需要保持高度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
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平台负责提供交易数据和行情信息,以便交易者进行决策和风险管理。
六、风险管理和监管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本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本行开办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本行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代客类和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
代客类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包括本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本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本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本行对于两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类业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行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根据风险对冲需要,谨慎选择被套期工具和套期工具,明确套期关系,并在套期存续期间定期对套期有效性(风险对冲效果)进行评估。
此类交易需符合有关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办理代客类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以客户自愿委托交易、自担交易风险为前提,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必须通过总行的培训考核并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通过相关系统与总行逐笔实时平盘,不得保留任何敞口。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4)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信息披露 (7)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与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与风险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它的价值是基于基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的。
由于其灵活性和高风险性质,衍生产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和风险管理方法。
I.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1. 交易所交易在许多国家,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是一个中央市场,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平台。
在交易所交易的好处是有严格的监管和规定,交易过程透明公开,买卖双方可以放心交易而无需担心对手风险。
2. 场外交易除了交易所交易外,金融衍生产品还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双方根据协议达成交易。
场外交易的好处是更大的灵活性和定制化,但也存在对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II.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1. 对手风险管理对手风险是衍生产品交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它指的是当一方无法履约时,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为了管理对手风险,金融机构通常会进行对手方信用评估,并与对手方签订合约来减少风险。
此外,还可以使用保证金和衍生产品的结算机制来缓解对手风险。
2. 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是指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为了管理市场风险,投资者可以使用多种工具,如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来对冲其风险。
投资者还可以采用多元化投资策略,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市场中。
3. 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衍生产品时面临的难以迅速买入或卖出的风险。
为了管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如提供市场做市商服务或设置流动性池。
此外,投资者可以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减少对特定衍生产品的依赖。
4. 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技术故障或不良流程导致的损失。
为了管理操作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员工培训和监督。
技术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强大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灾备计划来管理。
范本: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股份公司与有权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业务、汇率衍生产品业务、债券衍生产品业务和信用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二条股份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实现规避市场风险、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切实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职责分工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随意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必须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明确授权管理层及具体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操作和风险监督。
第五条股份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方案设计、风险及效益评估、决策审批、实施操作、风险监督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内控管理规定,分别由不同部门执行。
第六条股份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内控部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风险监控,根据业务授权规定,对各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第七条股份公司应配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才和相关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并通过内部交易系统的不断完善,满足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管理第八条股份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由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可行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就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交易品种、金额、期限、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做出决议,并向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下达授权。
第十条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0•【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一、引言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金融衍生品则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的金融衍生品管理,提高财务决策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分类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格的金融工具,常见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
根据其交易方式和风险特征的不同,金融衍生品可以分为有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两类。
有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各大交易所进行,具备高流动性和低交易成本的特点;非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则由私下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和价格。
三、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着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和管理这些风险,减少潜在的损失。
2. 资产配置: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产配置方式,通过灵活运用金融衍生品可以实现资产的多元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资产效益。
3. 价格发现: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基础资产未来走势的预期,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4. 资金利用效率:金融衍生品交易通常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杠杆效应,企业可以通过交易金融衍生品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
四、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内部控制机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此外,还应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批有关金融衍生品的决策和政策。
2. 交易授权和限额管理:企业应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授权程序和权限限制,避免过度集中和滥用交易权限。
此外,还需要制定交易限额管理制度,限制每个交易员、每个部门和整体的交易规模,确保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 风险识别和评估: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衍生产品交易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监管策略等。
(三)风险控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与监控、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措施等,确保在衍生产品交易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四)交易行为管理金融机构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平、诚信、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进行欺诈、违规操作。
(五)合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监管。
(六)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风险提示、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会对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首先,我要对大家所进行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表示感谢。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提升,我们制定了上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加强我们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业务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篇开头的部分里,我们强调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风险控制要求》、《交易行为管理》、《合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二)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二)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五)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六)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七)其他规定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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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旨在解释和指导《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应用,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这个话题可是相当重要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咱们要明白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简单来说,金融衍生品就是一种金融工具,它的价格是由其他资产价格决定的。
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期权来预测股票价格的涨跌。
这里面也有很多复杂的计算和风险,所以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操作。
那么,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是干什么用的呢?它就像是一本“武林秘籍”,告诉我们在玩金融衍生品这个游戏时应该怎么玩、怎么避免风险。
这本书里面有
很多条款和规定,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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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这里有一些常见的金融衍生品,比如期货、期权、互换等等。
每种衍生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工具。
然后,我们要学习如何进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这包括对冲策略、止损策略等等。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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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是一本非常重要的书籍,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金融市场上游刃有余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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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2)
2 基本投资原则 (2)
3 职责分工 (2)
4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3)
5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4)
6 附则 (5)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 基本投资原则
2.1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2.2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 职责分工
3.1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