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 法律文书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人全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抵押权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抵押人全称:填写抵押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抵押物坐落:填写抵押物坐落地点
不动产权证号:填写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号
债权数额:填写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填写债务履行期限
注销原因:在此填写注销原因,例如“债务已清偿”、“合同已解除”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申请注销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特此声明:申请人保证该不动产抵押权已依法解除,不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
如有虚假,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提交至登记机构办
理注销登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97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共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额均等的,由共有人协商议定收执人。
其他房屋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证》。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由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生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二、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编号: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三、房屋权属变更原因
请简要说明房屋权属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房屋买卖:
•房屋继承或赠与:
•房屋拆迁:
•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四、申请材料清单
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公章:
1.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书;
2.房屋继承或赠与的相关证明文件;
3.房屋拆迁的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请具体列出:
五、申请人声明
本人声明以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六、附注
在提交申请书后,需按照相关的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是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模板,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并在申请书最后签名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一、概述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是天津市人民政府针对不动产注销事项颁发的合法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内容,为广大市民提供权威、详实的参考依据。
二、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前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注销证明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申请表》。
2、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明原件及复印件;(2)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原因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审核办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出具注销证明;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出具注销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原因。
4、领取注销证明申请人可在审核通过后领取注销证明。
三、所需材料1、明:本人或其他有效明文件。
2、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能够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文件。
3、注销原因证明材料:根据注销原因不同,可能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补充材料,如委托书、声明书等。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或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的办理需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2005年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单位】天津市【文号】-【发布日期】05-05-25【生效日期】05-09-01【失效日期】-【类别】地方法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九条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土地灭籍情况说明
1.房地产灭籍申请怎么写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二是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
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2.房产已灭籍什么意思意思是指房屋所有权灭失,房屋因自然原因或征收拆迁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不复存在,在房屋登记中被称为房屋灭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另外,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3.房产已灭籍什么意思意思是指房屋所有权灭失,房屋因自然原因或征收拆迁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不复存在,在房屋登记中被称为房屋灭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产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就本人名下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依职权注销一事,向贵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如下: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姓名:(申请人姓名)2. 性别:(申请人性别)3.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 住址:(住址)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概述1. 所涉不动产权利证书编号:(权利证书编号)2. 所涉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权利人姓名)3. 所涉不动产坐落:(不动产坐落)4. 所涉不动产用途:(不动产用途)5. 所涉不动产权利类型:(权利类型)三、注销原因及依据1. 注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名下所涉不动产已因拆迁等原因灭失,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已无法继续有效。
2.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灭失的,原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注销登记。
”(3)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关于对已拆迁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依职权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四、申请事项1. 请求贵中心依法依职权注销本人名下所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2. 请求贵中心在接到本申请后,及时对所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结果告知本人。
五、承诺1. 本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人对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利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无任何争议。
特此申请,敬请贵中心予以审批。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不动产权利证书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条据书信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怎么填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怎么填房产抵押注销证明兹证明抵押人向我单位办理房产抵押,已领取余房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所列的抵押权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实际借款人民币(大写),现已全部还清,请予以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盖章)年月日篇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表(抵押注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篇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怎么填}.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申请登记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2.【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单方申请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权利人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首次或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3.【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4.【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录三:
业务表格下载更新内容:
1、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3、房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申请书
4、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5、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6、房屋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7、房屋司法强制转移登记申请书
8、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9、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种类:□一般抵押□一般抵押权预告□最高额抵押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种类:□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房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申请书
种类:□变更类□更正类□所有权注销类□补证(证明)类□换证(证明)类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种类:□一般抵押□一般抵押权预告□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种类:□所有权转移类□所有权转移预告类□预购商品房预告类□所有权转移预告注销类□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类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房屋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房屋司法强制转移登记申请书
种类:□增量房□存量房□其他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种类:□设立□注销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
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
种类:□所有权□他项权□登记证明□注销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11页。
天津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2
联系地址
邮编
情况说明
现据实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领收件收据人签章
申请日期
领证人签章
领证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申请人栏: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房屋他项权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申请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系地联址
邮编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联地系址
邮编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联地系址
邮编
代理人
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申请人栏”内
.情况说明:详细填写注销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例如贷款已清,注销房屋抵押权
房屋注销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等, 由权利人 申请或 房屋登记机构作 出原登记权利
不 复存在 的登记 。 登记机构 办理 的登记种类有所有
权 、 押权 、 役权 、 告登 记 、 抵 地 预 异议 登记 、 限制 登 记, 因此相应 的注销登 记也有六 大类 : 有权注 销 所
三 方 的 登记 机 构 对 这 些债 权 灭 失 的法 律 行 为无
发 生房 屋 买卖 等债权 可 以 申请预 告 登记 , 当
债权 消失 时, 注销预 告登记 , 应 如买卖 合 同双 方 因 付款等 未成就 而不能 即时交付 房屋 的,可 以 申请 预告 登记 ,但 预告பைடு நூலகம்记 后买卖 双方协 议解 除合 同 的, 债权消 失需 申请 注销预 告登记 。同时 , 则 由于 预告 登记是一 种暂 时性 登记 ,具有法 定 的失效时
法 自我 识别 , 能根据 双 方 的意 思表示 才 能依 申 只 请注 销 登记 。 除此 之外 , 就抵押 标 的而 言 , 要其 只
响所 有权 人其 他权 利 的实现 ,如 不能顺 利 买卖 、
定 权
塞 堡 塑 亘 笪
C R A 5 T m E LE E
无法 再次 足 额 抵 押等 。抵 押 权 消 灭 的情 形 有 四
四、 预告权 利 注销登 记
种 : 偿 债 务 、 偿 款 提 存 、 权 免 除 、 押 主 体 清 清 债 抵 双方 混 同 , 些情 形 都是 因抵 押权 随 主债权 的消 这 失而消失, 需要 抵 押 权 人或 抵 押 双 方 申请 ( 凭 或 生 效法 律 文 书) 能 办 理注 销 登记 , 为作 为 第 才 因
销登 记 的 , 的往 往是 在该 拆 除 的地 方 已建 造 了 有 商 品房 , 登记 簿上 记载 的仍 是 旧房信 息 。 登记机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
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
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
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
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
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
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
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1、土地变更登记。
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
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范本模板】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申请登记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2。
【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单方申请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权利人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首次或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3.【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4.【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6。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7。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8。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9。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
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10.【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11。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等建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12。
【土地状况】:【面积】填写宗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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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律文书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房屋他项权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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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现据实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领收件收据人签章
申请日期
领证人签章
领证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