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
英美判决书格式
英美法系的判决书格式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标题部分:包括案件名称和涉及的当事人名称。
例如,在“Miranda v. Arizona”这个案件中,“Miranda”是原告,“Arizona”是被告。
2.判决法院:指出判决书是由哪个法院发布的。
3.索引出处:通常会标注该判决书出自哪个原始文献。
4.判决时间:判决书上会写明判决的时间,有时还会注明辩论时间。
在英美法系的判决书中,通常还会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背景:描述案件的起源、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点。
2.当事人信息:列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3.诉讼过程:详细描述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和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提交、庭审等。
4.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引用等。
5.判决结果:宣布法院的判决结果,包括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赔偿金额等。
6.理由说明:对判决结果进行理由说明,阐述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7.法官声明: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发表声明,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
8.签名和日期:判决书最后需要由法官签名并注明日期。
英美判决书格式
英美判决书格式一、引言在英美法系中,判决书是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正式文件,记录了法官对案情的分析和裁决的理由。
判决书的格式在不同的法院和司法体系中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美判决书的格式要求和具体内容。
二、判决书的基本结构英美判决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标题判决书的标题应该明确反映案件的名称和案号,例如:“Smith v. Johnson案件判决书”。
2. 介绍判决书的介绍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 法院名称和地址; - 法官姓名; - 陪审团成员(如果有); - 当事人姓名及代表律师(如果适用); - 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核心问题。
3. 事实陈述事实陈述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应该客观、详细地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包括: - 当事人的身份和背景信息; - 案件的起因和发展经过; - 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 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
4. 法律分析法律分析部分是判决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官在这里应该对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并解释如何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这一部分应包括: - 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先例; - 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分析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 - 对先例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5. 裁决裁决部分是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法官在这里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
裁决应该明确、简明地表达,并包括必要的解释和理由。
6. 结论结论部分是对判决的总结,法官应该再次明确裁决的结果,并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三、判决书的格式要求英美判决书的格式要求如下:1. 字体和段落•一般情况下,判决书应使用标准的字体,如Times New Roman或Arial,并使用12号字体大小;•段落应该对齐,每段之间应有适当的行间距。
2. 标题和页眉•判决书的标题应居中显示,并使用较大的字体;•页眉应包括法院名称、案号和页码。
3. 缩进和行距•每段的首行应有适当的缩进;•行距应适中,一般为1.5倍行距。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
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一)抬头部分(Heading)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注意: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中级上诉法院:原告appellant,被告appellee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方:petitioner,被上诉方:respondent(二)事实部分1.案件法律程序简介(procedual history)在事实部分之前,初审案件通常要简要交代案件当事人(parties)、案由(Cause of action)、起诉以及受理情况;上诉案件通常介绍一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上诉及二审法院受理情况、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
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一)抬头部分(Heading)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注意: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中级上诉法院:原告appellant,被告appellee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方:petitioner,被上诉方:respondent(二)事实部分1.案件法律程序简介(procedual history)在事实部分之前,初审案件通常要简要交代案件当事人(parties)、案由(Cause of action)、起诉以及受理情况;上诉案件通常介绍一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上诉及二审法院受理情况、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英美判决书格式
英美判决书格式1. 简介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并陈述理由的正式文件。
英美判决书格式有其自身的规范和要求,本文将详细介绍英美判决书的格式要求和内容结构。
2. 格式要求2.1 纸张和字体英美判决书通常使用A4纸打印,字体要求使用Times New Roman,字号为12号。
2.2 页面设置页面设置应包括页边距和页眉页脚设置。
页边距通常为上下左右各2.54厘米,页眉页脚设置应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日期等信息。
2.3 文本排版判决书正文应采用两端对齐,并且在段落之间使用空行分隔。
每个段落的第一行不缩进,其余行缩进0.64厘米。
2.4 标题和编号判决书标题应居中显示,并使用14号加粗字体。
编号应位于标题下方,使用12号字体。
2.5 段落标注在正文中,各个段落应按照序号进行标注,并以括号包围。
例如:“(1)”,“(2)”,依此类推。
2.6 引用和引文在判决书中,引用其他法律文件或案例的内容时,需要使用斜体字,并在引文前后加上英文引号。
例如:“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Article 123 states that ‘…’”。
3. 内容结构3.1 案件信息判决书的第一部分是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日期等。
这些信息应居中显示,并使用12号字体。
3.2 案件背景判决书的第二部分是案件背景,主要描述涉及的争议和纠纷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
该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涉及的争议和纠纷的事实描述•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职责•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3.3 理由和裁决判决书的第三部分是理由和裁决,主要陈述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原因和依据。
该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涉及争议和纠纷事实进行逐一分析•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并解释其适用性•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评估和回应•最终裁决结果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陈述3.4 结论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是结论,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美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第1篇原告:约翰·D·史密斯被告:纽约市警察局案件编号:20-CV-12345判决书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约翰·D·史密斯(以下简称“原告”)因在纽约市警察局(以下简称“警察局”)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不当逮捕、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声称,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二、事实经过2019年7月15日,原告约翰·D·史密斯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一家便利店购物。
当晚,警察局接到报警,称便利店内有盗窃行为。
根据报警信息,警察局派遣警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警员到达便利店后,根据店内监控录像,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
警员在未出示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将原告带走,并在警车上对其进行了搜查。
搜查过程中,警员在原告身上发现了一些疑似盗窃的物品。
随后,原告被带到警察局,并被正式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原告坚称自己并未实施盗窃,而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察局发现原告确实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释放。
三、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的逮捕和搜查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四、判决理由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任何人的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特别说明搜查的原因和范围。
第十四修正案则保障了所有人在州和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逮捕和搜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理由支持判决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1. 逮捕的合法性: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逮捕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仅根据监控录像就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并对其进行了逮捕,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
英美法判决书的特点(中英文)
英美法判决书的特点(中英⽂)英美法判决书的特点CHARACTERS OF ANGLO-AMERICAN JUDGMENTS英美法中的判决书⼀般称为司法判决书(court reports),包括官⽅判决书(Official Report)和⾮官⽅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其中官⽅判决书是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的书⾯判决;⽽⾮官⽅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则是指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以外,还会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相关法院判决等,其参考价值⼤于官⽅判决书。
Official or unofficial reports of cases decided by a court or by one or more courts, giving in full the opinions rendered in the cases, usually including concurring and dissenting opinions, and having headnotes or syllabi prepared officially by the court reporter or unofficially by an editor of the publisher’s staff.⼀般⽽⾔,英美法中的判决书由以下⼏部分构成:争议焦点(Issues)诉讼过程(Prior proceedings)事实(Facts)双⽅主张(theories of parties)说理(reasoning)判决(holding)可适⽤法律(applicable law)结论(conclusion)上述⼋部分只是英美判决书的⼤致构成,⼀份英美法判决书⼀般都不会超过这⼏个部分,但也有可能不包括所有,顺序也可能有所不同。
01判决拘束原则判决拘束原则(Stare Decisis;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也称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中⼀项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英美普通法系对全世界法治最⼤的贡献之⼀。
英美判例结构
英美判例结构英美判例结构是指英国和美国法律体系中所遵循的判例法规则和结构。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来源,它通过法院判决案件来确立法律原则和解释法律条文。
本文将重点探讨英美判例结构,包括判例法的形成过程、判例等级体系以及判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等方面。
一、判例法的形成过程英美判例法的形成与普通法体系密切相关。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即判例。
判例法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 审理案件:法院首先审理案件,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判决。
2. 判决书发布: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会发布判决书,其中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的解释。
3. 判例形成:法院的判决书成为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
4. 参考和适用:其他法院在处理具有相似法律问题的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适用。
通过这一过程,判例法不断得以形成,积累并发展。
二、判例等级体系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根据其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不同被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般情况下,高级法院的判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低级法院的判例具有较低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以英国为例,判例等级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的判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其他法院具有普遍适用性。
2. 上诉法院判例:在最高法院之下,上诉法院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但不如最高法院判例那么普遍适用。
3. 高等法院判例:在上诉法院之下,高等法院的判例具有权威性,但其约束力较低,通常只对同级和以下的法院有约束力。
4. 下级法院判例:在各个地区法院中,下级法院的判例对同级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更高级法院面前权威性较低。
在美国法系中,判例等级体系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各级法院的判例分别具有不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判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判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判例法体系的核心问题。
一般情况下,英美判例法体系中,判例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英美判决书格式
英美判决书格式一、引言部分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正式文件,它详细阐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的分析和判决。
英美判决书格式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下面将对其格式进行详细介绍。
二、判决书格式1. 标题判决书的标题应该清楚地表明它是一份判决书,同时标明法院的名称、案件的名称和案件的编号。
例如:判决书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2. 法院信息紧接着标题,应该列出法院的详细信息,包括法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保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案件信息在法院信息之后,应该列出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案件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保判决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引言部分引言部分是判决书的开头部分,用于介绍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在引言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引言部分应该以“引言”作为标题,并在标题下方空一行;•引言部分应该清晰地概括案件的事实背景,包括案件的起因、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主张;•引言部分应该包括法院的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
5. 事实部分事实部分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用于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在事实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实部分应该以“事实”作为标题,并在标题下方空一行;•事实部分应该按照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陈述案件的事实;•事实部分应该详细而准确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并引用相关的证据。
6. 法律适用部分法律适用部分是判决书的重要部分,用于分析和适用相关的法律。
在法律适用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适用部分应该以“法律适用”作为标题,并在标题下方空一行;•法律适用部分应该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法律适用部分应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并给出法律适用的理由。
7. 裁决部分裁决部分是判决书的结尾部分,用于对案件进行裁决。
在裁决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裁决部分应该以“裁决”作为标题,并在标题下方空一行;•裁决部分应该清晰地表明法院的裁决结果,包括对原告和被告的裁决;•裁决部分应该说明法院的裁决的理由,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下列法官的判决书值得我们细读和揣摩:Justice Marshall (U.S.) 马歇尔Justice Holmes (U.S.) 霍姆斯Justice Cardozo (U.S.) 卡多佐Justice Posner (U.S.) 波斯纳Lord Mansfield (U.K.) 曼斯菲尔德Lord Danning (U.K.) 丹宁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
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一)抬头部分(Heading)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 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注意: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素的考察,比较了两大法系判决书的不同风格,从我国大陆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出发,指出了我国民事判决书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中外判决书;要素;缺陷;对策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一方面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规范了法院制作判决书应当载明的案件要素,约束了法官的裁判行为。
中外各国对于判决书的详细规定包含了“最低限度的内容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是直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其中与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直接相关的事项主要有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裁判等。
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则通常是由普遍接受的惯例决定的,而这些惯例绝大部分是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产生的。
下文将对各国判决书基本内容素作一番考察,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探寻对我国判决书改革有益的借鉴。
一、各国民事判决书基本要素的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1.法国判决书的要素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基于法国学理的通说,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大体可分为四类:终局判决、临时判决、中间判决和混合判决。
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判决日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的简况,包括评议法官的姓名、检察官的姓名(参加辩论之情形)、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律师姓名、代理人或助理的姓名,以及应通知判决的人的姓名(非讼案件);(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3)判决理由;(4)判决主文(判决结果);(5)庭长与书记员签字。
2.德国判决书的要素德国判决书是按照规定格式作出的书面裁判,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判决书的首部。
此部分指出案件的编号、标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说明、案由、法院及法院的名称、判决的类型;(2)判决主文。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
(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英美法系即决判决制度研究
高 颖
摘 耍 :即决判 决制度是 英美法 系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无需庭 审就 能对案件作 出判 决 ,这对 于缓解 诉讼延迟 。保 障迅速 审 判及 节约 司法资源等 方面具 有重要作 用,这一制度 已 成 为现代 法律 实践 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本文拟 对即决判决制度 作相关分析 ,以期 对我 国正在进行 的司法体 制改革有所启发 。 , 关键词 :即决判 决 ;虚假 答辩 ;宣誓陈述书
似乎达成 了共识 。
即决判 决制度起源于英国。诉讼延迟一直是诉讼程序 中的一 个长期 性 问题 ,为解 决这一 问题 ,1 8 5 5 年 ,英 国国会颁 布 了汇票 法案 ,初步 建立 了即决 判决制度。这一法案最初规定即决判决的适用仅被 限定在票 据诉讼 中 ,它的 目的就 是加 快诉讼 进程 。 在 这些案 件 中,被 告可 能为 了恶意 拖延 诉讼 而作 出事 实 上 毫无 根 据 的答 辩 ,即所 谓 的 “ 虚假 答 辩” ,这些答辩 “ 使 问题达 到非优雅的正义 ,或者从 表面上看 就荒谬不 堪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如果认为有理 由认定答辩是非真 实的 ,就可 以 迅速 地根据宣誓议定书认定其不真实性 ,并根据原告 的要求 即刻作 出判 决” 。 所以 即决判决制度 的最初 目的主要是为 了防止被告 的虚假 答辩进 入诉讼 程序 ,从而维护原告的利益 。
( 二 ) 即 决 判 决 制 度 的 功 能
即决判决制度发展至今 ,已形成 了其独特 的功能 与价值 ,下面作简
要分 析 。
1 .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过程 中。当事人 出于诉讼策 略的考 虑,在证 据开示 阶段会 隐
瞒一些重要证据 ,而这些证据恰好对案件定性有 实质 性作用 ,此 时如果 对方当事人 申请 即决判决 ,就会迫使 隐瞒证据 的当事人 不得不提交 该证 据 ,即使法官拒绝 即决判决 申请 , 该证据 的出示 也有利 于案件争点 的整 理 ,从而使得 随后 的正式庭 审效率 大大提 高。
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
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介绍:判决书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决并作出书面记录的文件。
本文将对英美判决书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其结构和要素。
一、英美判决书的结构英美判决书通常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前言、正文和结论。
1. 前言前言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a. 案件信息:判决书的标题应明确标识出案件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和职务等基本信息。
b. 法庭信息:介绍判决案件的法院名称、法庭编号和法官信息。
c. 背景信息:提供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案件的起因、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等。
2. 正文正文是判决书的主体部分,涵盖了法院对案件的详细裁决和相关理由。
正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 当事人陈述:概括地记录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和辩论等。
b. 事实调查:列出法庭认定的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事实。
c. 法律认定:包括法庭对相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解释和认定。
d. 裁决结果:明确法院的最终裁决,即对案件的决定性判断。
e. 裁决依据:详细论述法庭对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和依据。
3. 结论结论部分是判决书的总结和结束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a. 判决结果:再次明确法院的最终裁决。
b. 法庭费用:如果适用,列出在案件中产生的法庭费用,并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c. 上诉权:简要说明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有上诉的权利。
d. 宣布时间:代表法院宣布判决书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二、英美判决书要素解析英美判决书的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名词解释判决书中的一些法律和专业术语需要进行解释,以保证读者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2. 逻辑结构判决书中应遵循良好的逻辑结构,即从前言到正文再到结论的有机衔接,确保读者能够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3. 事实和证据判决书需要明确列出案件的关键事实,并提供证据来支持法庭的判断。
4. 法律依据判决书中应明确引用适用的法律规定、法条和判例,以支持法庭的裁决。
5. 判决结果判决书的最终结果应明确清晰,确保各方当事人能够准确了解法院的裁决意见。
美国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案号: [案件编号] [法院名称] [裁判日期]原告: [原告姓名] [原告地址]被告: [被告姓名] [被告地址]案由: [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审理法院: [法院名称]审判人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一、案情概述本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元作为[付款原因]。
然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并非事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因[具体原因]未能支付。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元作为[付款原因]。
2.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上述款项。
3.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4. 被告承认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判决理由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美国奇葩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案号:XX-XX-XXXXXX原告:约翰·霍金斯(John Hawkins)被告:史密斯市政厅(Smith City Hall)案由: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判决书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约翰·霍金斯(以下简称霍金斯)因在使用被告史密斯市政厅(以下简称市政厅)的公共设施时遭受意外伤害,遂向本庭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厅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市政厅则辩称,原告的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所致,且市政厅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庭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二、事实认定1. 原告霍金斯于XXXX年XX月XX日,在市政厅的公共停车场使用一辆自行车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
2. 原告在事发前,曾向市政厅工作人员询问过停车场地面是否湿滑,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地面已干燥,可以放心使用。
3. 市政厅在事发前一日,曾对停车场进行过清洁,但并未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
4. 市政厅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注意地面湿滑。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美国侵权法》中关于公共设施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侵权法》第353条,公共设施的提供者有义务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对因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理由1. 市政厅作为公共设施的提供者,有义务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本案中,市政厅在事发前一日虽对停车场进行过清洁,但未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导致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
2. 市政厅工作人员在原告询问时,未如实告知地面湿滑情况,存在误导行为。
根据《美国侵权法》第354条,提供者对因误导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 市政厅虽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警示标志的设置并不能完全免除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警示标志的设置并未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4. 原告霍金斯在事发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受伤是由于市政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庭认为被告史密斯市政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约翰·霍金斯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案号:(2023)美XX法字第XX号原告:约翰·艾伦·史密斯(John Allen Smith)被告:XYZ保险公司(XYZ Insurance Company)案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人民币50,000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承认原告遭受了意外事故,但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由保险合同所覆盖,且原告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约翰·艾伦·史密斯于2022年3月15日,在驾驶一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过程中,不慎与一辆无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
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原告需住院治疗三个月,并进行后续康复治疗。
被告保险公司在接受原告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原告进行了初步调查。
调查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曾因同一起意外事故向另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报告。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原告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1. 保险合同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以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为准,采用文义解释原则。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遭受了意外事故,但认为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判决书简介和结构
判决书的种类:将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Reports )”,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
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官方判决书( Official Report ):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
一为非官方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 ):由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容除了判决容外,书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 ted States Reports ”(简称U.S.);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Michigan Reports ”(简称“ Mich. ”);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 Michigan Appeals Reports ”(简称“ Mich. App. ”)。
美国现有3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 ),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 Prentice Hall Inc. )。
例如西方图书公司整理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Supreme Court Report ”,(简称S.Ct.);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Uni 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 ”,(简称L.Ed);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间后,才出版成册。
有些判决集出版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天判决,如“ United States Law Weeks (U.S.L.W. )”,“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 (S.Ct.Bull.C.C.H. )”等。
英美判决书格式
英美判决书格式摘要:1.英美判决书的基本格式2.判决书的各个部分及其作用3.英美判决书的特点4.英美判决书与我国判决书的异同正文:英美判决书格式是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文书格式。
英美判决书具有独特的结构和特点,它不仅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历史和传统,也反映了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英美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各个部分的作用,以及英美判决书与我国判决书的异同。
首先,英美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判决书的开头:通常包括案件名称、法院名称、法官姓名和判决日期等信息。
2.判决理由:这部分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法官会在这里详细阐述自己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判决结果:这部分包括法官对案件所作出的具体判决,通常会明确判决的胜诉方和败诉方,以及判决所涉及的赔偿金额等事项。
4.判决书的结尾:通常包括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法官的签名等。
其次,判决书的各个部分在英美判决书中起着不同的作用:1.判决书的开头部分向读者提供了案件的基本信息,方便读者了解案件背景。
2.判决理由部分是法官阐述自己判决观点的关键部分,它能够让人们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的。
3.判决结果部分是对判决的具体表述,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4.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则是为了保证判决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英美判决书具有以下特点:1.英美判决书重视说理,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自己的判决依据。
2.英美判决书一般比较长,因为它需要详细地说明判决的依据和过程。
3.英美判决书通常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显得比较客观公正。
最后,英美判决书与我国判决书在格式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包含了案件的基本信息、判决的依据和结果等。
不同之处在于,英美判决书更注重说理,而我国判决书则更注重简洁明了。
此外,英美判决书采用的是第三人称写法,而我国判决书则通常采用第一人称写法。
总之,英美判决书格式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所采用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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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判决书的种类:将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Reports)”,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
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官方判决书(Official Report):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
一为非官方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由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外,书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简称.);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Reports”(简称“Mich.”);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Appeals Reports”(简称“Mich. App.”)。
美国现有3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Prentice Hall Inc.)。
例如西方图书公司整理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Supreme Court Report”,(简称.);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简称);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间后,才出版成册。
有些判决集出版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天判决,如“United States Law Weeks()”,“United States SupremeCourt Bulletin()”等。
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西方图书公司出版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1版与第2版【Federal Report(F)&(.)】及《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集》【Federal Supplement (.)】。
西方图书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料,将美国分为7个区域,将每一区域内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其分别为(1)《太平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Pacific Reporter(P.)&()】;(2)《西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Western Reporter(.)&()】;(3)《西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Western Reporter(.)&()】;(4)《东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Eastern Reporter(.)&()】;(5)《大西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Atlantic Reporter(A.)&()】;(6)《东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Eastern Reporter(.)&()】;(7)《南方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Reporter(So.)&()】。
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判决,集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The Family Law Reporter)、有关新闻法的判决集(The Media Law Reporter)或有关联邦程序法之判决集【Federal Rules Decision ()】等。
判决书的结构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姓名。
从出现法官姓名以下的文字为本案的判决内容。
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Per Curiam”,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果,以法院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姓名,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
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
这些名称以下出现的内容就是判决的内容。
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内容。
开头(Caption of Opinion)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告是Plaintiff;被告是Defendant;上诉人是Appellant;被上诉人是Respondent)。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表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用“In Banc”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决)、审级(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及案件作成判决的日期(July 31,1958.)。
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决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affirmed),称为“主旨查询索引”(Key Topic)(例如以Damages 115K37表示)。
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姓名后,以下就是法院正式的判决书(Opinion of the Court)。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Citation),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
本案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官方判决案号+非官方判决书案号+判决日期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William Floyd + 50(页数)Cal(加州).2d(最高法院判决第2版)644(页数) + 328 449 +1958判决书内容的格式1. 事实(Facts):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问题争点(Issue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
一个案件中发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
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原告的主张: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被告的主张: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 诉讼过程: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6.可适用的法律: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
所谓可使用的法律是指有可能规范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
原则上陪审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法律主张不同的问题。
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内容,成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引用学术论着、统计数字、社会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因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工作。
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法院决定的标准是什么等。
8.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争点的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判决: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
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而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Reverse and Remand);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Reverse and for a New Trial);或是命令必须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准发回重审(It is so ordered)。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内容,一般不超出这9个部分,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9个内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9个要点,带入判决书内检验,看着哪一部分是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张,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清楚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如however,but,whatsoever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
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
之后,携款潜逃。
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