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作业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13
2001年8月15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4个同伙在 年 月 日凌晨,杜某与王、罗等 个同伙在 日凌晨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1425次列车。4时50分许,旅客 次列车。 时 分许 分许, 徐州登上开往宿州的 次列车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 霍某发现手机被盗,怀疑杜某等人所为,遂上前索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TCL手机搪塞。 手机搪塞。 要并发生争执。杜见难以脱身,拿出 手机搪塞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 由于不是自己的手机,霍某没接受,并抓住他见乘 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警。杜某推开霍某之后跨出车门,当即坠车身亡。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杜某原先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问保险公司对他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的亲属是否要理赔?
案例讨论
1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险金额10万元 和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险金额 万元)和向 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限额20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 限额 万元)。后由于车主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 对方车车辆财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本车辆财 产损失11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 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 产损失 万元和人身伤害 万元。则: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保险公司应赔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案例大作业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
案例分析1:
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请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并说明理论依据。
案例分析2:
不久前,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
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
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
请详细说明如何处理结果和理论依据。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第一篇:保险学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农村某小学为全校学生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该校一男同学张某在保险期内溺水而死,生前其家庭成员有父母、姐姐、爷爷和奶奶,死后家里经常为此事吵架,父亲一气之下服药自杀,而后母亲改嫁。
这时保险公司才得知张某死亡之事,于是围绕受益金该给谁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爷爷、奶奶认为其母已改嫁,其姐姐又与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受益金应归自己;而起妈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受益金理当归她。
你认为应如何分配?依继承法:父母500500↓姐姐母爷爷奶奶12125125结论:母625 姐姐125 爷爷125 奶奶125 某市育红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系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母已在一年前去世,其父与其兄也同时煤气中毒,虽经医院抢救,他们仍在李某死后的当天死亡。
李某的受益人是其父。
你认为此案受益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还是受益人的遗产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先于李父死亡这一事实,使得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只有在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是受益人的遗产。
田某将怀孕即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
在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前,田某拿出钱,委托其妻姐为其妻办理了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即婴儿)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填写保险单时,妻姐未征求田某和田妻的意见,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
手术中,田妻和婴儿因难产而相继死亡,妻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妻姐因不是被保险人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又没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将自己填作受益人是无效的。
此案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田某和其亡妻的父母应共同享有这笔保险金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第一篇: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1.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
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
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10000元B、20000元C、30000元D、40000元解释:概念6:甲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3万室内财产2万;乙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2万室内财产3万合计室内装潢5万保价10万损失2万不足额保险部分损失赔偿1万;室内财产保额5万损失2万损失小于保额,只赔损失2万。
1万+2万=3万2.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学案例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人生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三、案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种类和条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根据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全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死亡已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无需再判断是否属于全残。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材料,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家属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
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详解)
保险学第一次作业王哲(37号) 2011110372811 管理金融1102B 【案例分析3】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注:海水浸泡是水渍险的承保风险,而雨淋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风险)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情况(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种情况下近因是所有原因。
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三,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
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②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解答: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①对第一批货物而言,因为只投保了水渍险,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因而根据近因原则多种情况同时发生第三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②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而货物刚好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4】1998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广州运往长春一车皮蕉柑,计1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盗窃、不保天气寒冷)。
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层被撕开长1.2米、宽0.65米的裂口。
卸货后经清点实有货物927篓,被盗73篓;在实收货物中还有120篓被冻损。
经查实,长春地区当时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十八度左右。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015年,张先生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保费,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绝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疾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
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认定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学(大作业)(答案)
保险学(大作业)(答案)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案例分析1: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将房屋改做饭店经营,李某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1、李某、周某都得不到赔偿。
原因是:财产保险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案例中,李某已对该房屋没得所有权。
周某虽然有所有权,但是投保人未变更,即合同是李某的,所以两人得不到赔偿。
案例分析2:某年1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期限1年。
同年3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名职工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王某出具了保险单。
投保当年的8月,王某家中起火,王某及时报警并参与抢救,同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
灾后经现场勘验后认定,王某损失家庭财产价值5万元。
王某于是先后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5万元的要求。
两家保险公司以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各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上述案例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答:首先来说本案例构成重复保险即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对于重复保险我国主要是比例责任制即按照甲乙保险公司5比6的比例赔偿损失。
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完整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保险学案例分析题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第二学期考题)(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作业
姓名:王艳
班级:会计12-3
学号:120624327
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7日,陈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14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小仓库2万元,室内财物2万元。
同年8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
当日上午,陈某发现小仓库屋顶被摧毁,便抢救其中的贵重物品,不幸被倒下的屋梁砸中,昏迷不醒。
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久死亡。
下午台风刮倒一棵老树,砸坏房屋和屋内物品。
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房屋损失5000元,屋内财物损失800元,小仓库损失4800元,小仓库内财务损失3400元。
陈某唯一的妹妹从外地赶来料理陈某的后事,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首先,台风和暴风都是保险责任的范围。
其次,陈某的死亡导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从而所有权消灭,对财产不存在保险利益。
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陈某的遗产有法定继承人即陈某的妹妹继承。
最后,陈某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转属其妹妹,陈某丧失保险利益。
但是本案中,陈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标的转让手续,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死亡之后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赔偿金属于陈某的妹妹,所以应直接支付给陈某的妹妹。
[本案启迪]
在投保时,应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内容及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人寿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情分析及结论]
如果仅仅从《保险法》第66条规定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
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首先,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从《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初衷来看,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
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思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本案启迪]
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不能凭表面理解,应当依据近因原则深究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不可机械套用,轻率地得出结论,应当尽量探求其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