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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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拟定如下学籍管理的实施意见,望各中小学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生入学及建档

第1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花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2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3条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第4条新生建档分为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具体时间为:九月份填卡,输入微机,十月份办理。

新生入学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填报《新生花名册》(花名册要统一使用区教育局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不规范纸张和格式。(样表附后)可从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数据库或电子表格格式打印,按学校、分班级,A4纸打印,乡镇各小学顺序按照学校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花名册打印要清晰、规范。)、学籍卡、健康卡等。花名册一式两份与学籍卡一同上交,区教育局审验后即取得正式学籍。

第5条小学一年级、初一新生建档时,应认真核实户口,如实填写学籍卡。一律用钢笔,字迹清晰,书写工整。不重笔划,不允许改动,该填内容不空项,学生姓名用字要与户口本等证件一致,档案一经建立,无特殊情况,学生信息一律不得更改。建档单位一定要加盖学校公章。

初中新建的学籍档案,应是本学校招生范围内、分送小学按计划分送的、具有本届小学学籍卡的在籍学生,小学学籍凡有涂改迹象的一律无效。

第6条注册学籍号必须为十一位数。从左到右依次为:届别第1-2位,区

市编码第3位,乡镇(区直)编码为4—5位,学校编码为6—7位,班级序号为第8—9位,班内序号为10—11位。学籍号要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与电子档案学籍号一致,学生信息也应完全一致。

第7条新生建档所贴照片,必须是入校后新照的一寸、黑白、同底、免冠、正面照。

第8条

建档验印区直小学和光明街办小学、各中学以校为单位,其他小学以乡为单位,统一组织好后与建好后的电子档案一并按通知(另发)时间按时到区教育局基教股办理。

第9条加强学籍管理,严防档案丢失。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后一律给予建档,不得以任何理由漏建、缓建,过期不予补办。

第10条省、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留级现象。建档后,无特殊情况,学籍随学生按时完成九年初级中等教育毕业,期间不重办学籍。

第11条原则上不允许跳级,但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区教育局审查合格,准予跳级。

第12条新生电子档案与文书档案同时建档。全区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13条新生电子学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必填信息一定要填全,与文书档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监护人姓名、学籍号等信息相同,学生的身份证号必须如实填写,并一一对应,做到学籍号不漏、不重、不空。

第14条上报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应为最新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生成的文件(包括三部分:包含学生照片信息的文件夹、VF数据库文件和生成的系统文件)。

第15条学籍管理员应经常登录教育教育网网站(),及时安装和更新学籍管理系统和管理软件,并能熟练掌握使用。

第16条初中学校新生应严格按照本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格按小学分送的毕业生分班编号,并将分班后的电子学籍(带有初中新学籍号)

及时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审查,审查无误后作为新生学籍。

二、转学

第17条学区内不准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家庭“农转非”、搬迁等原因要求转学的,居住地所属的服务学校应予办理。转学原则上定于在寒、暑假开学前进行,开学两周后禁止转入。

第18条办理转入手续,按市教育局印发的初中小学转学休学程序办理。继续使用市教育局的四联单审批制度和电子学籍软件自动生成的转学证。家长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出学校开具《枣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申请证明》(样表附后,即四联单),到转入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签字后,到转出学校换取统一格式打印的转学证(样表附后),并将盖章签字齐全的四联单分四部分交四个单位分别保存。

第19条转入学生的安排。转入学生在转学手续办理完后再安排进班就读,即学籍卡、健康卡、转学申请证明、转学证齐全,同时留下申请转学时的证件,以备变更登记注册时查验。

外地区转入学生需及时更换学籍卡(转入卡),由转入学校按原信息填写。

第20条转出申请。学生向学校提出转出申请的,学校视情况而定,必要时审验其申请转出的理由和证件。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21条办理转出手续。按市教育局印发的初中小学转学休学程序办理。

第22条中小学毕业班第二学期无特殊情况不再办理学生流动手续,区教育局也不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休学

第23条学生因病需要治疗两个月以上的,可以休学。

第24条休学申请。学生因病需较长时间的休息治疗,家长写出书面申请,乡镇小学持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初中及区直小学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住院病例、交款化验单等到学校申请休学,学校持此证件在流动变更登记时注册。

第25条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一律不准回校就读。

第26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回校就读,学校应及时携带医院的康复证明,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27条对在休学问题上弄虚作假或没按休学规定办理的,一经查出,追究学校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流动变更登记

第28条每学期进行一次流动变更登记。第一学期随新生建档一起进行,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安排在四月份进行。

转入、转出和休学学生使用《学生变更登记表》按年级、变更内容分页填写,内容要填全,字迹要清晰,在备注栏注明转入、转出和休学时间及学校。必备材料见本规定之第19条的要求。

学校接收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学生,教育局不予注册登记,只承认借读,回居住地服务学校升学。

五、外来客商、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城市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

第29条外地来市中区投资经商户及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子女入学按枣教发[2003]47号文件执行,须持有效证件到区招商局、区教育局联合审查后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30条外来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须持原籍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工商证、税务证、暂住户口、居住地证明等到区教育局审查合格后,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

六、其他

第31条本《细则》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32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市中区教育局

2006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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