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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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资金的收支合法、规范和及时。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组织和机构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二)编制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三)负责资金的保管、支付、归集和投资,保证资金的安全、流动和增值;(四)编制并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五)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效益。

第三章资金的收入与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提缴单位的缴纳、个人的缴纳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提缴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应真实、准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提缴单位的缴纳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间进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缴纳的金额但不能低于最低缴纳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个人缴纳的意识和主动性。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归集提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提缴单位和个人缴纳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的支付与投资第十一条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同时遵守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及时核发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增值。

同时,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规范投资行为。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审计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程序,定期编制和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对外公开。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遵循以下原则:1. 按时缴纳:公司应按月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或克扣。

2. 足额缴纳: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足额缴纳。

3. 合规操作:公司应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五条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租房自住且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

4. 离休、退休。

5. 出境定居。

6.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遵循以下原则:1. 按时缴纳:公司应按月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或克扣。

2. 足额缴纳: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足额缴纳。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3篇)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当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四)职工因住房消费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五)职工因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职工因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情况提取;(四)职工因住房消费需求提取;(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煤炭企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购房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参保对象:凡与公司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起保日期以具体安排时间为准。

四、参保基数:1、养老保险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标准为咸阳市上年度参保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费用。

3、失业保险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4、生育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工伤保险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6、企业年金员工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本人岗位工资。

7、住房公积金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参保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个人和企业参保比例结构如下,如有政策调整,公司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六、参保资料:(1)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交参保材料。

(2)新办:员工本人提交本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若干张。

(3)因员工本人原因延迟申请、上交相关资料者而导致未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者,其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2023[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方面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城乡个体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等;个人包括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等。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根据工资、薪金收入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般为单位缴存10%,职工缴存10%。

缴存基数一般限定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

四、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由单位和个人各自缴存并上缴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应在每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则通过工资指定账户的方式进行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个人住房租金提取、个人购房提取等多种情况。

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应的提取申请。

五、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定期进行调账。

职工个人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支付等方式监控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职工购房、租房、还房贷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特殊困难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支出。

七、管理措施和监督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管理措施包括准备库存、审计报告、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等,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合规、透明。

八、违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应的违规情况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煤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人员范围全矿在册职工均按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单位为12%,个人为8%。

三、住房公积金的收缴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事劳资科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存入职工个人帐户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在岗职工、工伤、内退、病工等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如当月有工资的,在工资中扣缴;如当月无工资的,由人事劳资科出具“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本人到财务科缴纳。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晋城市上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各部门间断性上班人员,三个月以内未在岗者,待其重新上岗后在工资中补扣个人部分;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要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各部门通知本人,到人事劳资科办理缴纳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1.人事劳资科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缴费台帐,保证足额收缴,帐目清晰。

2.人事劳资科每月对人员增减进行统计,每季度汇总后将人员变动表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本季度收缴数额,核实无误后,通知财务科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⑻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9)患有参照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矿务集团员工的住房权益,提高员工的住房福利待遇,并维持矿务集团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矿务集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务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因退休、离休、离职、身故等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缴存标准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定为个人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共计24%。

2.员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

3.公司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一次性缴纳至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为员工当月工资总额(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

四、用途范围1.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应当用于员工本人或本人家庭在本地区购买、自建、大修住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及大修住房等。

2.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杜绝住房公积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提取范围员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购房、大病医疗、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此外,员工获得临时性住房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支付,但提取比例不能超过其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六、审核流程1.员工如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大修或建造住房的合同、还款计划等相关材料。

2.公司应当对员工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要求其补充、更正或作出说明。

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员工的申请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矿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矿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矿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矿业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矿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个人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七条企业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查询。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企业统一设立,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的住房消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使用第十一条职工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应及时审核职工提取申请,符合条件者,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小组应定期向企业管理层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小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矿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心购买国债按XX?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15?年以下50?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

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务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我矿务集团”)所有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我矿务集团员工个人和我矿务集团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员工购房、租房、修缮、还贷等住房相关问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我矿务集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为基本工资的10%。

第六条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员工和我矿务集团共同缴纳,员工缴存部分由员工本人扣款,我矿务集团缴纳部分由我矿务集团直接划拨。

第七条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按月工资支付日前后五个工作日内缴存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我矿务集团应当在离职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从员工离职前的住房公积金中扣除未提取的部分,并向员工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员工在退休时,我矿务集团应当在员工退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并将其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给员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包括购买住房、租赁住房、修缮住房、还贷等与住房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员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照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存放在我矿务集团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选择由住房公积金受托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注明使用事项,并在使用后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明。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四条我矿务集团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员工若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或未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

第十六条我矿务集团应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缴存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XX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公司及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调整。

第六条员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七条员工可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八条员工退休、离职或死亡时,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员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防止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员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将按规定追缴,并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住房公积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和废止亦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条款,并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xx《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

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务集团全体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宜。

第二条公积金缴存基数
矿务集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为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

第三条缴存时间及发放
职工在每年的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时间段内每月可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每月15日为缴款截止日。

公积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底。

第四条缴存比例调整
职工工资增加或降低的,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应在次月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积金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购买房屋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拥有相应的购房合约或者购房契
约。

2.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五年或15年、60周岁的。

3.职工在矿务集团户籍范围内。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向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第七条对违规者的处理
矿务集团将定期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进行抽查,对违规者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订,将在矿务集团官网公示。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永煤房产(2004)29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将车集矿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我矿在册的劳动合同制、企业内合同制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帐务处理程序根据当年工资数据库数据,每年12月份工资发放后整理、张榜公布当年工资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金额,经职工认真核对无误后,记入历年住房公积金专用数据库。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衔接业务处理程序外局及公司内部调入车集矿的职工,职工本人必须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转用数据库帐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有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车集矿劳资科进行个人公积金专用数据库帐户衔接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按个人10%、单位15%执行。

五、各类工资制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年薪制工资基数=基薪+效薪2、岗位工资制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辅助工资+节(假)日工资+各种津(补)贴+计件工资+年功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安全奖3、计件工资制工资基数=月度计件工资+年度奖金+安全奖六、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项目1、独生子女费。

2、防署降温、取暖费。

3、电话、手机补助费。

4、妇女卫生费。

5、各类非经常性的,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有关部门特批的用于专项用途的补(津)贴和单项奖励。

七、月平均工资计算办法1、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1~12月份(本通知第二条中所列各类)工资收入之和/12。

2、统计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上年度已经发放的税(及各项代扣款)前工资额为准。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

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一)提取凭证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房其他手续。

2、拆迁安置(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推动商品化住宅建设,规范、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册员工。

第三条职责与权限(一)神东公司负责此规定的制定及颁发。

(二)副总会计师负责公积金收缴的审定工作。

(三)经营办负责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账户建立、支付、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取和缴存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基数,个人从工资中扣缴12%,单位另补贴12%。

两项合计金额每月交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并将员工个人明细报送发展公司结算中心。

第五条转移、支取及清退(一)转移员工在神东公司内部调动,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先由员工凭调动手续向结算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转移登记表》,填明调出调入单位、公积金金额、截止日期等内容。

经调出单位核对无误后,出据付款通知单,经发展公司结算中心登记签字后,交由矿区资调中心过户。

《住房公积金转移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矿区资调中心各一份。

(二)支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程序报批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在矿区无住宅,购买福利房或神东公司新开发商品住宅的。

2、用于偿还在矿区第一次买房贷款本息的。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3、在矿区已有住宅,进行调房或另行购置的。

4、矿区以外种类自己住宅的翻建、大修。

5、以亲友、配偶、子女名义在矿区购买住房的。

以上所指矿区为神东公司所属各生活小区凡符合支取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审批后,报发展公司结算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三)清退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住房公积金本息,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1、离休、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调离神华系统。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神东公司人事劳资部批准后,由发展公司结算中心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条管理矿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必须建立管理本单位员工的明细台帐,及时计提、解缴、对帐,办理调出调入人员划转手续,登记个人明细帐,按规定做好清退工作,对使用支取进行初审,每年末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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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xx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

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

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

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 元/ 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

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 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 元/ 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 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 元/ 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

每年7 月1 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一)连续两年亏损;(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 1 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一)连续4 年亏损;(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171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3、购买住房的:(1 )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

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

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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