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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蚕种基础建设 再创浙江蚕种新优势——浙江省蚕种生产现状与对策

加强蚕种基础建设 再创浙江蚕种新优势——浙江省蚕种生产现状与对策

产量与农村发种量情况 , 见图 1 。
11 .. 1高速 发展 期 (9 8 19 ) 17 ~ 9 5
1 蚕 种 业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的蚕种生产围绕保障蚕种 供应 , 适应蚕桑生产发展要求为 目标 ,在生产数量 上, 经历 了力求供需平衡 , 到严重供过于求 , 再到基
2 世纪 8 0 0年代初 , 茧丝绸是我省出口创汇的拳 头产 品, 了多创汇 , 为 省政府连续三年共计 10 00余 万元对发展蚕桑生产进行政策扶持 :加上农村联产 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蚕茧收购价格的调整 . 极大地
8 年代为解决嘉湖缺种的需要 ,而大力鼓励快速发 0 展 的绍兴 地 区 , 蚕种产 销矛盾 更为激烈 。
的情况下 , 目 盲 生产的现象难以制止 , 年均生产量仍
达 36 0 万张. 余种 5 0多万张。 蚕种 的过量生产, 为非 法销售蚕种创造了条件 ,也严重扰乱和冲击了蚕种 的正常产销秩序 , 损害了蚕农和丝厂的利益 , 同时也 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蚕种场本身也因生产单位过多,
规模效益下降而多数处于 亏 损状态。 特别是 2 世纪 0
调动了各地栽桑养蚕的积极: 080—2 20—2 2 作者简介 : 吴海平(94 ) 男 , 16一 , 浙江嘉善人 , 学士,高级农艺师 , 主要从事蚕 桑和蚕种 生产 管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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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蚕 桑 通报 2 0 0 8年 第 3 9卷 第 2期
本平衡 的过程 ; 在经营方式上 , 从统一管理 , 改为分 散经营 ; 在管理体制上 , 由计划管理 , 到市场经济 ; 在 市场秩序上 , 由无序竞争 , 到有序发展 , 逐步为今后
的健康发展打下较为 良好的基础。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号】浙农专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7〕8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17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促进化肥减量增效的通知》(农农(耕肥)〔2017〕3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7年9月7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浙农专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4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存在工作方案不够细致科学、工作方法比较简单、清理腾退任务和时间要求层层加码、青苗补助标准偏低等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为积极稳妥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和调整补划工作,做强做优粮食生产主平台,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实抓细,进一步摸清底数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情况,是有序开展整治优化的基本前提。

各地要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调查内容、提高调查质量,逐户登记造册,逐宗地块上图入库,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一)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情况。

要按要求在全面调查核实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等情况基础上,进一步逐个摸清尚未整治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地块的土地承包农户、流转类型、流转期限、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等情况。

(二)摸清可调整补划耕地情况。

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统筹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力布局,全面摸清现有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外符合条件、可调整补划耕地的空间、数量和质量,全面掌握调整补划的潜力。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浙农专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专发〔2009〕2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现就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开展粮食功能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兴粮为支撑,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以示范带动为手段,通过五年努力,集中力量建设1000个连片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核心产区,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明确粮食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重点障碍因子和重点发展方向等,解决重点地区制约当地粮食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扩大面积,增加产量,提高效益。

(二)讲求实效原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各地城镇(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注重资金投入效益,重视千亩畈的长效管理和高产示范活动的延续性。

(三)集中建设原则。

省、市、县各级涉及粮食生产的项目优先实施于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资金,保障高产示范活动的顺利实施。

(四)三级联动原则。

在连片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畈中实施,并制订建设办法,层层明确责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推动功能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五)生态优化原则。

注重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重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实施内容(一)配套基础设施。

对未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土壤障碍因子明确的大畈,优先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对已实施改造,但因年久失修等原因造成粮食生产能力下降的大畈,重点进行针对性的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达到高产示范的生产要求。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农专发〔202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1月5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

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

设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落实。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

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信息化平台,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七条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

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小麦,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的叶菜、根菜等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浙农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21〕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户与权限第三章数据维护第四章系统更新与接口第五章应用管理第六章系统安全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又称浙江省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资”数字系统)使用、运行和维护行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2020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领域推广使用“三资”数字系统。

“三资”数字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资”数字系统是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运行平台,是社员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受益权和申请办事的阳光平台,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的工作平台,是向社会宣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展示平台。

第四条“三资”数字系统包含基础数据、业务管理、统计分析、阳光公开、预警监督等模块。

其中业务管理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社员管理等子模块。

第五条“三资”数字系统实行省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数字系统部署在省政务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

《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农办〔2019〕1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根据《浙江省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农科发〔2018〕14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先行区2019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浙农科发〔2019〕8号)精神,现将浙江省水稻化肥定额制施用技术指导意见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围绕农业绿色发展要求,遵循“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增产施肥”理念,以免费测土配方施肥成果为依托,依据水稻产量、土壤肥力状况以及省定的作物化肥投入的最高限量标准,合理确定水稻施肥量。

优化施肥结构,大力推广配方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缓(控)释肥等肥料;推广科学施肥方法,集成应用机械深施、种肥同播、侧深施肥等高效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坚持施肥与培肥地力相结合,发展绿肥种植,鼓励增施有机肥,做好秸秆还田,多措并举,切实减少水稻生产化肥和氮肥使用量。

二、基本原则水稻生产化肥投入按照“减氮、控磷、稳钾”思路,严格控制化肥和氮肥总量投入。

一是坚持限量管理。

按照化肥定额制要求,水稻化肥使用量不超过省制定的最高限量标准,控制水稻生产化肥和氮肥投入。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

根据目标产量、土壤供肥能力、田间肥效试验和肥料利用率确定氮磷钾施用量,按照“一户一业一方”的要求,制定精准施肥建议方案,推进水稻生产化肥投入的限量施用。

三是坚持综合施策。

采取调整化肥品种、增加有机养分投入、改变施肥方法等技术,构建水稻科学环保施肥技术模式,实现增产增效、保护环境。

三、施肥建议针对目前水稻氮肥用量偏高、有机肥用量少的现状,遵循“减氮控磷稳钾”原则,采取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控制氮肥总量,中微量元素因缺补缺,并结合不同水稻品种、耕作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的施肥策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浙农专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5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粮食物资局: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和供需形势总体向好,粮食播种面积逐步扩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刚性增长,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民种粮收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为有效控制和节约成本,提高种粮水平和效益,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就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目标,按照“保护能力、扩面增产、优化结构、提升品质、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着力于降成本、增效益、强激励,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强化政策引导激励等,努力实现良田、良种、良技、良机、良法和良制有机结合,提高农民种粮能力和生产水平,推动粮食生产降本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粮食生产体系夯实基础。

争取到“十四五”末,水稻单产提高5%以上,种粮亩均效益提高10%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粮食生产结构。

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种植基础,优化粮食生产空间布局和品种结构,稳定发展优质水稻生产,扩大特色粮食作物。

浙北晚粳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粳稻品种,不断改善粳稻品质;浙东南沿海及浙中早籼稻区,根据加工、饲料、食用等不同用途,重点发展加工用优质早稻;浙西、浙南晚籼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籼稻品种,提高晚籼稻食用品质。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1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1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11〕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

第三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市辖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由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少于1名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并不得在其他农药经营单位兼职相同岗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仓储场所。

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防盗设施,经营门店内不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所经营的农药应有专柜存放,摆放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浙农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农作物种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国家认证的相应职业技术工种初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在近3年连续从事相应技术工作的;(二)参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技术技能考核合格的。

符合前款相应条件的,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第三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审批中进行实地考察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有2名以上的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并填写一式两份实地考察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条件说明,应当包含有生产申请该商品种子所需的亲本种子或原种种子的来源说明。

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购买的,应当保存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买时向卖方索取备用),并归入生产档案;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自繁自用的,应当建立其生产档案。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目录一、水稻(19个)早籼稻:中早39、中嘉早17 、金早47、甬籼15、温926常规晚粳稻:秀水134、嘉禾218、嘉58、宁88、浙粳99杂交晚籼(粳)稻:中浙优8号、中浙优1号、深两优5814、春优84、甬优1540、甬优9号、甬优538、甬优15、甬优17二、玉米(10个)普通玉米:济单7号、郑单958、登海605糯玉米:美玉7号、美玉8号、浙凤糯3号甜玉米:金玉甜2号、先甜5号、浙凤甜2号、金银208三、大豆(6个)春大豆:引豆9701、沪宁95-1、浙农6号、浙鲜9号秋大豆:衢鲜5号、衢鲜1号四、油菜(5个)浙油50、浙大619、浙油51、浙大622、中双11五、西瓜(4个)早佳、浙蜜5号、早春红玉、拿比特六、小麦(4个)扬麦12、扬麦19、扬麦20、苏麦188七、棉花(2个)中棉所63、中棉所87八、大麦(2个)浙啤33、秀麦11九、马铃薯(2个)中薯3号、东农303十、甘薯(2个)浙薯13、心香十一、蚕豌豆(2个)蚕豆:慈蚕1号豌豆:浙豌1号十二、蔬菜(45个)青花菜:绿雄90、台绿1号、浙青95花椰菜:浙017、瓯松90天、浙农松花50天番茄:浙杂503、浙粉706、钱塘旭日、浙樱粉1号白菜:青丰1号、早熟8号、浙白6号、双耐榨菜:余缩1号、甬榨2号瓠瓜:浙蒲6号、越蒲1号、浙蒲8号辣椒:浙椒3号、采风1号、衢椒1号茄子:浙茄3号、杭茄2010黄瓜:浙秀1号、碧翠18南瓜:科栗1号、华栗甜瓜:甬甜5号、哈翠、沃尔多、翠雪5号萝卜:白雪春2号、浙萝6号甘蓝:晓春豇豆:之豇616、之豇108菜豆:浙芸3号砧木(西瓜):甬砧1号、甬砧8号草莓:红颊、越心茭白:金茭1号、浙茭6号、美人茭十三、食用菌(17个)香菇:L808、庆元9015、武香1号、L135、241-4、庆科212、浙香6号黑木耳:浙耳1号、新科、Au916蘑菇:As2796、W2000、W192金针菇:江白2号秀珍菇:农秀1号、杭秀1号灰树花:庆灰151十四、中药材(13个)杭白菊:小洋菊、早小洋菊浙贝母:浙贝1号、浙贝2号元胡:浙胡1号、浙胡2号芍药:浙芍1号白术:浙术1号玄参:浙玄1号温郁金:温郁金1号西红花:番红1号益母草:浙益1号铁皮石斛:仙斛2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浙农计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双强”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2.农业“双强”项目申报简表3.农业“双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7日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业“双强”项目管理,做到“省级定方向、市县竞项目、评审方入库、立项必问效、闭环化管理、全过程跟踪”,促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农业“双强”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本管理细则和各类项目建设导则(指引)等要求设立。

项目方向包括:(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效率效益提升为目标,以农艺农机协同攻关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装备先进、机艺融合深入、要素保障有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引领明显的示范试验基地,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宜机化提升改造和农艺农机深度融合。

(二)以粮油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一批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和供销、信用服务功能的农事服务中心,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和农技公共服务体系。

(三)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浙江省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强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和种业创新能力。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办社保厅关于朱善德等179位同志具有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办社保厅关于朱善德等179位同志具有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办社保厅关于朱善德等179位同志具有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1.13
•【字号】浙农人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办社保厅关于朱善德等179位同志具有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浙农人发〔2010〕1号)
各市和义乌市农业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经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9年12月25日评审通过,朱善德等141位同志具有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经杭州市农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9年9月24日评审通过,邵乔儿等38位同志具有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

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上述人员资格取得时间均为评审通过之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
经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2:。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的通知》,决定于近日组织开展2009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

现将调查统计报表表式和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情况。

二、调查统计时限及组织实施本次专项调查统计各项指标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调查统计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查期末的时点数据,一类是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时期数据,具体参见指标解释。

专项调查统计由各地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审核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农民信箱报省厅经管处。

联系人:吕丹联系电话(传真):*************附件1: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表式(略)附件2: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2: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截止调查期末,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2.转包: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浙农科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科发〔2020〕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31日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和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年行动部署,切实抓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深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耕地资源利用更加生态高效、农产品供给更加绿色安全,为高质量打造国家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先行区夯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严格耕地管控与粮食增产保供相协调。

既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确保严管类耕地“应划尽划、应调尽调”,又要充分考虑粮食增产保供的重大任务和实际需要,不搞层层加码、级级提速,稳妥把握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和节奏。

(二)坚持产业绿色发展与维护农户权益相统筹。

在推进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既要压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农业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禁止种植不符合要求的粮食作物,也要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农户主动调整种植作物类型,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推进与突出分类施策相结合。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奖励项目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4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奖励项目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4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奖励项目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奖励项目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4号)各市、有关县农业局,省农科院、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厅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推荐,省农业厅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定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奖励项目50项。

其中浙江省农业丰收奖40项,省农业厅技术进步奖10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奖励项目奖金分别为: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省农业厅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

奖金直接拨至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商其他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分配。

附件1:2006年度省农业丰收奖奖励项目附件2:2006年度省农业厅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附件一:2006年度省农业丰收奖奖励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1中薯3号引进及产业化开发技术研究与推广一义乌市种植业管理总站、金华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义乌市上溪镇农业服务中心、金东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浦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义乌市稠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义乌市赤岸镇农业服务中心杜志贵、何陆芳、陶建明、周维明、施凤雪、张涵辉、楼益仁、钱巧琴、陈军、王红友、王德金、杜一丰、杨其兴、张飞联、朱跃进、刘惠芳、胡洪强、朱荣华、楼金海、楼高天2温州市杨梅优质高效技术推广一温州市特产站、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局、瑞安市农业局、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苍南县农业局、温州市龙湾区农林局、平阳县农业局、乐清市农业局王一光、黄建珍、杨小平、马聪良、施巨盛、赵友淦、黄金生、郑可法、林羽、胡丹、吴良文、陈少华、彭成钢、叶延龄、方海涛、林尧忠、吴昌旺、陈会杰、刘俊才、张连玉3籼粳杂交稻甬优6号超高产栽培集成技术研究与推广一温岭市种子技术推广站、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赵益福、王新斌、项顺尧、李大文、叶建人、林友根、王宏辉、陈绍才、郑智明、赵守清、颜伯霖、陈謇、林玉平、方仁根、江立斌、黄贤富、金云香、赵冬明、林聪、李云明4主要创汇蔬菜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一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慈溪市蔬菜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农技推广中心、北仑区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慈溪市横河镇经发办、慈溪市宗汉镇经发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承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承接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引领现代蚕业发展

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引领现代蚕业发展
L NB o i I a —y r璐 C 叩 J e C r s L n 。 刀 册g r u De 口 , 凡 嘴 g c p n e ^ 3 D 2 ( o D
A s a t h 0 g h n ls nteP 0 c fn ig i lmett n cnt t n el t e esa d b t c:T ru h tea ayi o h r et u dn , mpe na o , o s r s j i mei f ci n s n o f V e
1 项 目建设 目标任 务 . 2
项 目, 下同)二是改善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 在 基地项 目区内共修建或新建道路 8. k 、 6 m 排灌沟渠 9 9. k 6 m;新 建 小 蚕 共 育 室 17 0 6 22 m ,养 蚕 大 棚 2 3Om , 7 4 改造蚕种催 青室 2O z添置 自动催青 10m , 设备 4 , 套 扩建蚕茧收烘设施 20m。三是新品种、 o 2 新机具 、 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推广优 良、 桑和蚕新 品种 3 个 , 9 建立 桑 树新 品种示 范 园 2个 。 广雄 蚕 推 3 万张 , . 9 新发展的核心基地新一代 良桑品种和优质 强健蚕品种覆盖率达 10 O%。累计培训农 民 4 万余 . 8 人次 , 建立省力化养蚕示范点 1 个 、 2 科技示范点 7 3 个, 添置机动喷雾器 、 消毒机械等农机具 4 5 。 8 套 安 装杀虫灯 38 , 8 只 推广方格蔟 87 1 万片 , 实施标准化 生产技术规程面积 5 6 m .先进适用新技术示范 87 h 面积 50 余 h 2 目的实施 ,有效加快了小蚕共 30 m。项 育、 大棚养蚕 、 优质茧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普及推 广。 四是农业产 业化建 设 。 目区共 新建农 民专 业合 项 作经济组织 4 家 , 5 创建蚕茧品牌 8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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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文件
农经茶[2007]21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特、农林、林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茶树改良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99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评选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浙农专[2002]17号)与《关于印发2007年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27号)精神,为做好2006年度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条件、材料和奖惩措施,按省农财两厅浙农专[2002]17号文件执行。

二、2006年已评上2005年度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市)的,今年原则上不申报;先进工作者评选继续暂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申报表、2006年度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分布明细表、茶树良种化工作总结等),需装订成册,一式12份;其中2份应有2010年茶树良种发展规划文件、茶树良种化工作组织成立文件、
茶树良种化扶持政策文件等附件。

申报材料请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局,逾期恕不受理。

四、各市茶叶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先进县具备条件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置意见,每市限额推荐1-3个县作为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候选县。

附件:
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申报表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
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申报日期:
浙江省农业厅制
年度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分布明细表填表单位:县(市、区)局(盖章)填表人:
注:统计时间为去冬今春新发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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