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
(试行)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
1 总则
1.0.1为加强太湖流域河湖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规范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建设方案编制的水利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太湖、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太湖流域重要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是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1.0.3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综合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并遵循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基本规定
2.0.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禁止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1000米)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4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及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畜禽养殖场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0.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岸线利用管理等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区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

流域规划主要包括:《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水资源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

2.0.3 项目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SL703J-8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规程规范要求。

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蓄滞洪要求,达到防洪标准。

2 建设项目应避免对堤防、护岸、水文设施和其它水工程安全、运行产生影响。

桥梁、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设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3 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需适当,须有相应自保措施,并明确项目业主或管理单位的防汛责任。

5 规程、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2.0.4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并应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经科学论证确实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调蓄
能力、影响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的,应当同时实施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等效替代工程的清退区域不得为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划定的湖区,以及退垦、退渔还湖区域。

2.0.5建设项目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2.0.6 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2年。

3 分类技术规定
3.1 跨河桥梁类项目
3.1.1 在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流域重要行洪供水河道上新建跨河桥梁应尽可能一跨过河。

如受技术条件限制确需设墩时,河道过水断面内不得超过2组,各种设计水位下最大阻水面积比控制在6%以内。

3.1.2 桥墩占用河道断面的,应根据拟建项目区域情况,实施拓宽河道、拆除老桥等等效替代工程;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桥位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全河护砌,以降低河床糙率,补偿过水能力。

3.1.3 桥墩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一致,上下游面应设计成圆
弧型等平顺水流形式。

桥墩水下承台顶面高程至少应低于规划河底以下0.50 米。

其中:
1 太浦河闸下至平望为-3.50米以下,平望至泖河口为-5.50米以下。

2 望虞河为-3.50米以下;望虞河后续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桥墩水下承台顶面高程应降至-3.50米以下。

3 新孟河运河以北为-3.50米以下,运河以南为-2.50米以下。

3.1.4 桥梁两侧防汛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
4.50米,净宽应不小于7.00米。

如桥梁梁底与堤顶的净高无法满足4.50米的要求时,则须满足日常巡查和防汛检查车辆通行要求(一般不少于2.20米净空高度),并增设防汛辅道,设置上下堤的交通坡道。

3.1.5 桥梁与堤防的连接应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划的要求,必要时做好防渗和加固措施,保证堤防工程安全。

3.1.6 应对桥位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河道两岸河坡采取护砌等防护措施。

3.1.7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避开主汛期;桥梁上部结构汛期施工时,不得设置阻水设施。

在堤防区域内施工时,要做好堤身变形、渗漏的检查和观测,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防汛道路畅通。

3.1.8 建设方案中应明确桥面雨污水排水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3.1.9 新建桥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隧道穿越方式,并按本规定3.3相关条款执行。

3.2 跨穿湖、临湖路桥类项目
3.2.1 严格控制在湖区水域或临湖建设道路桥梁,确需跨越、穿越湖区和临湖建设的,应充分论证;严禁填湖筑路。

道路桥梁工程占用湖泊调蓄面积的,必须实施补偿水域面积的等效替代工程。

3.2.2 跨越湖区主要行洪通道的桥梁主跨不得小于100米,非主跨最小跨径不得小于35米。

3.2.3 桥墩水下承台顶面至少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湖底高程以下0.50米。

3.2.4 桥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3.1
相关条款执行。

3.3 跨越、穿越河湖的隧道、管线类项目
3.3.1 严格控制在湖区水域建设隧道工程,确需建设,应充分论证。

跨越、穿越河道、湖泊的管道、缆线、输电线路等不得
影响堤防安全、防汛道路畅通和堤防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3.3.2 穿越河湖的隧道、管线顶部距规划河湖底的埋置深度应不小于1.00米;与堤防交叉、连接段应按堤防原设计标准或规划标准恢复,满足堤防防渗、稳定要求。

跨越堤防管线与防汛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4.50米,净宽不少于7.00米。

3.3.3 顶管施工竖井的布置不得影响堤防的安全,竖井临河侧外壁距堤脚不少于50米;定向钻施工应将出入土点移至堤防坡脚50米以外,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

穿堤、开挖堤防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回填土干容重,按原堤防密实度标准实施。

3.3.4 穿河穿堤管道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相应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必要时设置观测设施。

3.3.5 确需跨越湖区的输电线路塔基尽量避开行洪供水通道主槽,塔基联梁底高程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

3.4 码头、避风港类项目
3.4.1严格控制在河道、湖泊内建设码头、避风港,确需设置,应充分论证,并控制建设规模。

码头、避风港建设占用河道断面或湖泊调蓄面积的,必须实施拓宽河道、补偿水域面积等的等效替代工程。

3.4.2 避风港港池防浪设施不得采用封闭结构,需保证水体联通;港池边线距挡墙边线不得少于20 米,港池浚深应有高程控制(太湖一般在±0.00 米),以保证堤防的安全稳定。

3.4.3 码头应选建在岸线稳定、河道开阔处。

湖区避风港、码头外缘线应距主要行洪通道和出入湖河道口50米以上。

3.4.4 码头、避风港宜采用挖入式设计。

确需拆移堤防,应按原堤防设计标准重建、贯通。

码头两侧应做好与河道护岸的连接,并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

3.4.5 码头、避风港与岸区连接通道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滩地上不得设置办公生活设施和永久建筑物,堆场设置在堤防背水坡堤脚10米以外,堤身上禁止堆放货物,保持防汛道路通畅。

3.4.6 码头、避风港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3.5 生态修复类项目
3.5.1 生态修复类工程实施范围应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原则上应利用项目区域原有地形进行湿地恢复,严禁将河道湖泊外土料运入河道、湖区内,并实行等效替代。

3.5.2 太湖生态修复确需进行湖区地形整理的,高程控制原则上不高于2.80米。

建设生态护坡需对堤防工程采取改造措施的,应经论证。

不宜在堤身上种植乔木、加装种植辅助设施,以保证堤防安全。

3.5.3 不得在河湖水域和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置与水生态修
复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如需在上述范围内建设少量观测构筑物和设施的,应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3.5.4 主要行洪通道内和出入湖河道口范围内,严禁设置阻水障碍物。

3.5.5 辅助修复水生态种植的消浪桩、围栏、围网等临时设施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并应及时拆除,恢复水域、滩地原状。

3.6 取土、清淤类项目
3.6.1 严格控制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

清淤应采用生态清淤施工工艺,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土。

3.6.2 太湖取土区开挖边线距挡墙边线不得少于200米(东太湖区不少于100米),并以1:5边坡与湖底相接;挖深应有高程控制(太湖不低于-2.00米),底部开挖高程基本一致。

3.6.3 汛期施工应编制并落实度汛方案。

当太湖水位达
4.00米时,应做好施工围堰破堰准备;水位达4.10米且预报继续上涨时,必须破堰蓄水。

3.6.4 应制定施工期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水质监测方案和保护措施。

3.6.5 一般取土区占用不得超过2年;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堰,恢复至原状湖底。

清淤、取土区湖底高差不超过0.50米,其区域边界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附则
4.0.1 太湖流域省际边界、跨省(直辖市)河道、湖泊,以及流域内其他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编制、评审可参照执行。

4.0.2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参考相近类型执行。

4.0.3 本规定中高程采用镇江吴淞基面。

4.0.4 本规定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