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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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不包括()。

A.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B.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C.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D.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答案】 D2、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B.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C.女职工因流产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D.女职工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案】 B3、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答案】 D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A.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5%B.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C.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5%D.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答案】 B5、提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时,发起人无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D.场所卫生和消防许可证【答案】 D6、谢某是家中长女,有一弟一妹,父母去世后,她将未成年的妹妹扶养长大,谢某婚后无子女,目前年事已高,配偶去世,生活困难,其弟在外经商,有一女已成年,其妹在家务农,有一子已成年并就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有负担能力的人员,应当对谢某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的是谢某的()。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9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19日公告公布施行)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一、废止《长春市乡镇企业条例》。

二、废止《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三、废止《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四、废止《长春市城乡个体业户管理条例》。

五、废止《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六、《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市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在申报产品定型前,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产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删除。

第二十条“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向我市销售的,必须持设备生产单位所在地三级以上监测部门的测试报告,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方可销售。

”“购置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长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1.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2.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68号、第82号修改)3.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995年5月15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0号修改)5.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修改)6.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施行)7.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市政府令第39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8.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72号、82号修改)10.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3年4月12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82号修改)11.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2月9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3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2.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4年4月2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修改)13.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2006年7月27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施行)14.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4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6年12月12日施行)15.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6.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7年7月15日施行)17.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8.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2009年5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9.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9年8月1日施行)20.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1.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2010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2.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23.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24.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25.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1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32号、82号修改)26.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2011年3月1日施行)27.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8.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9.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0.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施行)3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2.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11年10月1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3.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施行)34.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33号发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5.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2012年8月15日施行)36.《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8月25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37.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8.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9.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13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0.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2013年6月1日施行)41.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2.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3.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4.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45.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4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14年2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6.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7.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8.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9.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14年9月5日施行)50.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1.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2.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2014年12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3.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2015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64号发布,2015年6月20日施行)55.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5年月12月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16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6.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16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7.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2017年5月15日施行)58.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17年7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9.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3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0.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1.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2.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3.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4.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65.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6.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志军2020年10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35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三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郊区房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地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三)《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将第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长府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17日长府发〔1996〕40号)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市民守则》,加强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不”是指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废物、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物、不随处吸烟、不妨碍交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迷信。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违反“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民警察巡察部门负责巡察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地段和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

2020年12月第17卷第1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Dec.2020Vol.17No.12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戴怡雯(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871)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贯穿古今、跨越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

本文从“姚荣香杀夫案”切入,指明家庭暴力既是家庭内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众问题,是人权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这一总观点遥阐述家暴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家暴中的主要关系,从而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出台的必要性以及反家暴法的主要内容与社会意义。

作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仅要依靠法制的建设,还要依靠当事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

只有真正认识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危害,了解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受暴者从内心中认清家暴的本质,才能更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遥关键词:反家暴法;主要关系;正当权利一、案情摘要姚荣香的丈夫方某在与姚荣香结婚前便有暴力倾向,结婚后对姚荣香大打出手的频率越来越多,甚至威胁到姚荣香的生命安全。

家中长辈、村书记等多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方某行为如故。

2013年方某有了第三者陈某,姚荣香稍有过问便会换来方某的拳打脚踢。

姚荣香因家中封建思想固化不敢离婚,甚至尽一切努力挽留方某从而挽救他们的婚姻遥在最后一次被方某殴打后,姚荣香趁方某熟睡杀害方某并自首。

事后,姚荣香说,她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方某,并始终认为,方某心中是有她的,如果不是陈某的介入,方某也不会对她行为恶劣,最终还是会回到他身边訛。

二、评释(一)问题的提出姚荣香长期身处家庭暴力之中。

她没有逃脱的意愿和勇气,家中的压力和态度使她屈服于暴力,懦弱而无助。

姚荣香千方百计地挽留自己惧怕万分的男人、想方设法维护那可怕的婚姻,最终酿成了惨剧。

姚荣香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罪魁祸首便是“家庭暴力”。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预防、干预、救助长效机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长府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长府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9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如下: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的决定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

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案例研究作者:刘妙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16期摘要:随着2016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显然我国各地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关注度又得到一个质的提升。

而后,江苏、山东、贵州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条例,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检索选取了“北大法宝”两个经典案例,拟通过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所遇到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以及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等疑难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认定标准主体范围一、案情简要案例一:朱某等家庭暴力案圆圆是一个10岁的女孩,长期同父亲朱某和继母徐某生活在一起。

朱、徐二人以“教育”为由,经常借助木棍、戒尺、数据线等物理工具对圆圆进行殴打。

由于长期受到朱、徐二人殴打,圆圆身体各处新伤旧伤不断,心理也常处于恐惧状态。

当地区妇联在得知这一事实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相关走访调查资料、伤害照片等家庭暴力证据将圆圆的父母朱、徐二人送上法庭。

案例二: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上诉案陆某与苏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子小苏(12岁)。

小苏出生后陆某便辞职转为家庭主妇,照顾小苏直到10岁才重新工作。

苏某系剧组服装主管,在工作投资拍戏失败后便沉迷于酗酒,酒后经常打骂陆某,有时也打小苏。

苏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否认,但他认为是工作压力原因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愿离婚。

苏某认为若陆某坚持离婚,由于自己年过四十,只有小苏一个儿子,若将儿子小苏的抚养权判决给陆某,自己将面临断香火的局面。

因此苏某与陆某离婚的条件是陆某必须放弃对小苏的抚养权,且不需要陆某支付抚养费。

二、评释(一)问题的提出以上两个案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展现了家庭暴力主要存在于家庭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儿童的暴力、夫妻之间的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婚姻解除与儿童抚养权等问题。

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有关尊、长者对卑、幼者控制与被控制的立法思想怂恿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恶习,这种恶习往往导致卑、幼者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对象。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法渾牡会实跃2020年第12期家農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沈明远(中共通榆县委党校,吉林通榆137200)摘 要: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破坏了家庭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家暴零容忍”理念逐渐形成,但家庭暴力案件仍时有发生,甚 至增添了一些新的犯罪表现形式。

当务之急是从多渠道收集证据,明晰定罪标准、准确适用罪名,区别适 用量刑原则、审慎适用特殊情节等方面着手,切实完善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生命健康权;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F552 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W07-8207[2020] ]2-0096-08收稿日期:2020-09-JO作者简介:沈明远(/979—),男,吉林通榆人,中共吉林省通榆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 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 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全国妇联和国家统i十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

[1]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类型及特征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社会痼疾,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历史层面来看,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秦朝 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要比以尊犯卑者的处罚重得多,同时规定了不孝之罪,以强化家长权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01年2月2日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

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长府发(1986)71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86)86号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87)155号废止理由:《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废止理由: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管理政策调整。

5、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1993年市政府第13号令废止理由:房改政策调整,不再发行。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4)48号废止理由:执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政府第36号令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通告长府发(1995)63号废止理由:《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发(1996)1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疫管理的通告(第五号) 长府发(1996)29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长府发(1997)50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八号) 长府发(1996)59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长府发(1996)25号废止理由:长府发(1997)59号通告取代1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的通告长府发(1999)9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九路九桥两出口、四园、两广场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的通告长府发(1999)10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的通告长府发(1999)13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区环境的通告长府发(1999)20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长府发(1999)42号废止理由:通告中设定罚款,按照清理规章要求,予以取消。

XX医院反家暴强制制度

XX医院反家暴强制制度

X X医院反家暴强制制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XX医院反家暴强制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人员范围
XX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二、强制报告事项内容
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报告方式及时间
个人以口头、电话或者书面形式第一时间向总值班报告,以书面形式向XX派出所报告,同时报告区卫计局。

四、落实报告责任措施
由各科室负责人督促落实,将履行强制报告责任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对于未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个人年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做好隐私保密工作
本单位和负责接待家暴受害者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向外界透露受害者任何信息。

六、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
定期对职工开展反家暴法的宣传,深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XX医院
2017年11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30•【字号】长府发[1991]88号•【施行日期】199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府发[199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含有“三乱”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制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绝大多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对我市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管理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应继续执行。

但是,也有少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国家和省又颁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有的含有不合理的罚款、收费项目,应予废止。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53件行政规章从即日起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应予废止的,制发机关应发文明令废止,并报市政府备案。

对已经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立即停止有关的行政行为,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废止行政规章目录序号文号名称废止原因1长府[1983]8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半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2长府[1983]11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国家已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3长府[1983]16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国家已颁布《烟草专卖条例》4长府[1984]26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我市君子兰优势的若干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5长府[1985]9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适用期过,自行失效6长府[1985]11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7长府[1981]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限期处管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8长府[1981]274号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故事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国家已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长府[1982]11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0长府[1983]7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重申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1长府[1986]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88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2长府1986年通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3长府[1986]22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近期交通事故急剧上千的情况及其对策的报告》的通知适用期过,自行失效14长府[1981]1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收取采暖费的通知长府[1985]207号文有新规定15长府[1982]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私房交易评价标准的批复《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取代此文16长府办[1984]1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工作结束,自行失效17长府办[1986]71号长春市城镇房地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方案工作结束,自行失效18长府[1988]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价转卖补贴房的补充规定省政府[1989]74号文有新规定19长府1988年通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0长府办[1984]4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建环保局《关于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有新规定21长府[1984]6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粪便实行分区统一管理的通告《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新规定22长府办[1982]237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整顿验收细则1986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3长府[1984]61号长春市国营企业建立目标利润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责任制已被承包制代替24长府[1984]136号长春市工交企业主管局(公司)负责人奖罚办法此种办法已被承包制代替25长府[198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政策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南岭大街动迁暂设房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6长符[1987]109号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7长府[1987]12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联合的若干政策规定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8长府[1987]14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绿园小区违章建筑和环境卫生的通告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9长府[1988]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招聘经营者管理办法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30长府[1986]8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已制发《扩大地产品销售暂行规定》31长府[1986]10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补充规定市政已制发《扩大地产品销售暂行规定》32长府[1984]221号长春市商业供销企业及主管局负责人奖罚办法(试和行)年内有效文件,自行失效33长府[1986]1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业供销企业增收节支的几项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企业开展横向联合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年内有效文件,处行失效34长府[1988]9号90年市政府有新规定35长府[1982]172号长春市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国家已颁布《食品卫生法》36长府[1983]258号长春市奶牛、牛奶和奶制品管理办法(试行)《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已取代此文37长府[1986]13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牛奶销售管理的通告《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已取代此文38长府[1982]167号长春市技术协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技术合同法》39长府[1984]34号长春市科学技术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此文已不符合国家现行科技政策40长府[1982]13号长春市公社大队提取和使用社队企业利润的暂行规定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41长府[1985]3号长春市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暂行办法国家信贷政策调整,此文不宜扩行42长府[1985]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三小”和违章建筑的通告省已颁布《城市规划条例》43长府[1983]177号长春市工商税收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税收管理暂行条例》44长府[1983]306号长春市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45长府[1982]129号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6长府办[1984]10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国家已颁布《保密法》47长府[198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机关催办工作的规定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8长府[1988]110号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9长府[1980]74号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已颁布《计量法》50长府[1981]25号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已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51长府[1981]4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葬区地管理的通告实行火化制度,此文无意义52长府[1980]108号长春市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和我市幸免有新规定53长府[1988]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补充规定我市有新文件代替此文附:一、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2017年3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3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1989年4月27日经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健康保护的重点是青春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妇女和七周岁以下儿童。

第三条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公民自我保护和专业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发展与协调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反家暴(2017年增补题库)

反家暴(2017年增补题库)

1、(17年新增试题)下列关于民警处置家庭暴力的行为,错误的是()。

A.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及时出警B.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身上有伤,用警车将其送至医院就医C.制止家庭暴力后,告知受害人自行去做伤情鉴定D.出具告诫书后,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2、(17年新增试题)公安派出所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李某正在对妻子赵某拳打脚踢。

派出所民警处置正确的是()。

A.立即拘留李某,制止家庭暴力B.责令李某带赵某去医院就医C.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取证D.给予李某批评教育结案【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3、(17年新增试题)A村的冯女士在家受其丈夫刘先生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先生出具告诫书。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刘先生应当同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告诫书应当包括刘先生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刘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C.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刘先生、冯女士,并通知当地村民委员会D.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刘先生、冯女士进行查访,监督刘先生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4、(17年新增试题)农村姑娘小敏在读小学,年幼丧母。

继母对她冷眼横眉,稍不顺心意,就用荆条抽打。

某天小敏被打得动弹不得,邻居实在看不下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当地公安派出所接警后,除应当对案件调查处理外,还应当通知并协助()将小敏安置。

A.当地妇女联合会B.当地民政部门C.当地乡镇政府D.当地村民委员会【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5、(17年新增试题)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的说法,正确的是()。

A.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B.应当要求受害人鉴定伤情C.对情节较轻的,应当进行调解处理D.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6、(17年新增试题)张某经常酒后回家辱骂妻子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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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7;80701;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预防、干预、救助长效机制。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配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美德修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向家长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知识。

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并实施监管。

第十条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列入业务培训范围,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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