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吉府办字〔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45号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金融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市中小企业融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9日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有效融合,按照吉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降低企业成本,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有效融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二、工作措施1.切实加大信贷资金供给。
鼓励各银行机构单列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支持现有城商行加快设立县级支行,推进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加大中小企业信贷供给。
(责任单位:人行吉安市中支、吉安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2.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信贷产品的业务规模,大力推进“产业扶贫信贷通”,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油茶贷”、“挂牌贷”、“电商贷”等创新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推广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融资服务。
设立产业基金助推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银行金融机构)3.有效扩大抵质押品范围。
积极推动商标权质押、专利质押融资,以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金融资本与技术创新的有效融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扬府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毕府办函〔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17〕1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毕节市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实体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责任边界,剥离政府投融资公司政府融资功能,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优化全市融资平台公司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创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突出主业、转型做实、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进一步规范投融资行为,强化投融资管理工作,完善“借、用、管、还”一体化体系,建立自主经营、自筹还贷、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适应市场化发展的企业制度,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向实体化企业改革发展,增强企业经营和国有资本服务全市中心工作的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规范清理。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以下范围内规范清理,锁定融资平台公司目录名单。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市、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
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东政办〔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7日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笫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和水平,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底线思维。
切实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控并举、标本兼治,准确把握风险形势和运行特征,切实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坚决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网。
(二)坚持脱虚向实。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金融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规范引导,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2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衢州市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要求,以及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取得实质性突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刻认识融资畅通工程在稳企业、稳增长特别是在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全力打造中国最优营商环境城市,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聚焦以下六大标志性指标:一是全市融资总量和增量稳定增长,大型银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高于40%,中小型商业银行占比高于80%。
二是融资覆盖面明显扩大。
三是制造业贷款明显增加。
四是企业融资更为便捷。
五是企业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六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下降。
三、工作措施(一)强化政策保障,优化金融生态。
1.加快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以全省信用建设“531X”工程和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快建立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大脑”),实现金融机构和企业交互式信息沟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融资机构管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第四条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市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制定、审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0•【字号】百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审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0日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金改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舟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重点任务清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金融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2021年,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直接融资超120亿元,推动1家企业报会,力争1家企业实现IPO;力争保险业增长5%以上。
(二)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2021年,新增普惠小微首贷户2000户,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量不低于上年;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力争下调至1.2%以内。
(三)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
2021年,力争大宗商品交易额8000亿元,油品交易额6000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110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规模450亿元。
(四)推动金融风险加速出清。
2021年,力争年末不良率控制在2%左右;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高压态势。
二、重点工作措施(一)开展提升金融服务专项行动。
1.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增长。
贯彻稳健货币政策,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至2021年底。
推进“双保”应急融资常态化。
2.建立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机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泉政办〔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落实福建省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潜力相关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及时承接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重点领域减权放权,提高放权含金量,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在项目选址及立项、方案及施工图审查阶段分别嵌入“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审查机制,实行“一口收件、并联同审、限时办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穗府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5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
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
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民间投资政策落地落实,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持续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精准研究市场投资需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新活力。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制造业项目建设“大会战”,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服务“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文旅体、物流、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闲置资源资产价值,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体制机制。
三、持续强化要素保障力度,推动民间投资“能投”“愿投”“敢投”。
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民间投资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保障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抓项目促投资调度服务机制,积极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持续梳理谋划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资源型项目,常态化开展对外推介。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日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民间资金转化产业资本。
民间融资在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通过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我市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整体规范。
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
民间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三、创新民间投资项目供地政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区分国营民营,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2•【字号】岳政办函〔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岳阳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日岳阳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实施、经营发展等情况,排查债务风险,清理规范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对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和功能进行重新定位。
(二)基本要求。
按照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要求,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针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二、清理政策(一)清理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3年12月31日,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和市本级政府及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水利建设投资公司等。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营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依法打击、规范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属地防范和处置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约束公务员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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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以金融创新为动力,畅通民间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
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
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
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商业银行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
5.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X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
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开户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8.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9.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
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
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
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主要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唯一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应在核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1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