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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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

xx银〔xx〕77号附件1

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行查询核对。

第九条兰花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和密码可在xx市商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发卡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持卡人单笔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单笔或单日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和密码在ATM跨行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兰花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六条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八条兰花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兰花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兰花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持卡人未能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

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一条由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兰花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不可抗力、通讯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发卡行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对虚假挂失或伪造兰花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兰花卡、冒用他人兰花卡等非法诈骗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兰花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兰花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兰花卡。对造成发卡行资金损失以及对发卡行信誉造成损害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和实施。xx市商业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力,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xx]77号附件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业务操作,防范兰花卡业务风险,确保ATM、POS等各类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临柜业务管理、非临柜业务管理、资金清算、凭证管理、跨行业务差错处理五个部分,适合于本行办理兰花卡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三条申请和开户

(一)兰花卡为个人借记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兰花卡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二)申请人可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开户业务,但代理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不允许透支,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四)为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兰花卡开户时须由客户设置初始密码。遇到工资入户等业务需集体开户时,应和单位签订协议,初始密码可由银行统一设置或随机产生,随后由各持卡人在柜面或ATM上进行修改。

(五)兰花卡开户时,表内科目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对表外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其账务处理:

付:7020801 兰花卡一卡通

第四条存款业务

(一)兰花卡存款业务实行全行通存。

(二)存款业务分为现金存入和转账存入。现金存入时,实行免填单,持卡人无需填写存款凭条;进行转账存入时,临柜人员须审核记账凭证,无误后方可转入。

(三)无折、无卡续存的须提供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号摘抄在存款凭条上。

(四)现金存入账务处理:

借:1010101 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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