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
(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出资最多的股东着急主持)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006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补缴出资差额。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使公司股东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40%、30%、3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活动的深入,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甲认为乙、丙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赔偿其损失。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失误,且未履行股东义务,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丙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股东协议?2. 甲、乙、丙三人是否履行了股东义务?3. 公司亏损的原因及责任分配问题。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6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51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东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签订书面股东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因此,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章程或实际经营过程中达成了相关约定,则该股东协议有效。
2. 股东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企业法律专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手机,并申请了相关专利。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该款手机外观和功能高度相似的竞品,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竞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生产。
科技公司遂向创新电子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赔偿损失。
但创新电子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创新电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如果创新电子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已就其新型手机外观和功能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因此,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二)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或其专利方法的零部件。
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侵权: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可能构成外观侵权。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李四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王五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股,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40%的股份。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2.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3. 若其他股东拒绝收购,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法律分析1. 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其他股东对张三的股权转让持有异议,因此需要判断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是,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无义务收购该股权。
因此,张三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享有退股权。
2.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是,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无义务收购该股权转让的股权。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其他股东对张三的股权转让持有异议,因此需要判断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张三的股份,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
公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各占33.33%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乙、丙、丁三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分歧,乙、丙认为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问题,而丁则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双方矛盾激化,乙、丙遂要求召开股东会,但丁以各种理由拒绝召开。
2020年,乙、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供公司自2018年以来的财务报表、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丁则辩称,其已尽到股东职责,提供过部分财务资料,但乙、丙仍不满意,且无权要求其提供全部资料。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2.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是什么?3. 如何界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2.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包括:(1)股东查阅资料的目的应当合法,不得以查阅资料为目的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查阅资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
(三)本案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合理1. 乙、丙要求丁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其目的是为了核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目的合法。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习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三。
公司成立之初,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导致公司多次发生法律纠纷。
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决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制度。
二、案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问题:A公司在成立时,未制定公司章程,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2)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A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案例分析:A公司应立即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2.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1)问题:A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决策过程不透明,股东权益受损。
(2)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A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3)案例分析:A公司应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决策过程透明,维护股东权益。
3. 合同管理制度(1)问题:A公司在合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合同纠纷频发。
(2)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A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3)案例分析:A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4.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问题:A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2)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A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A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5. 保密制度(1)问题:A公司在保密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其中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分红方式、股权转让等事项。
2015年,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多个建设项目停工,公司陷入困境。
此时,丁通过银行贷款向开发公司提供了一笔500万元的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两年。
丁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将开发公司的一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2016年,开发公司决定进行股权重组,甲、乙、丙三人因意见不合,决定退出公司。
经协商,丁同意收购甲、乙、丙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以每股2元的价格收购甲、乙、丙持有的全部股权,共计1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丙将股权转让给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开发公司偿还了丁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剩余利息及罚息尚未偿还。
丁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案例分析:一、借款合同效力问题1. 丁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丁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借款合同有效。
2. 开发公司是否应向丁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向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虽然开发公司目前处于困境,但借款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 丁收购甲、乙、丙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2008年,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经股东会决议,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2010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六要求退出公司。
经过协商,张三、李四、王五同意赵六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20%的股权给外部投资者钱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赵六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张三、李四、王五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东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0万元,钱七接受该价格,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从股权转让价格本身来看,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六主张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张三、李四、王五并未隐瞒任何真实情况,且股权转让价格经过协商确定,钱七也接受了该价格。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办理完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钱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和股权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李四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科技公司,并与张三、王五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四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股权转让后不久,张三与王五在公司发展方向上再次出现分歧,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于是,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返还;3. 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张三、李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三已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李四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因此,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关于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张三、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分歧,但双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 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3. 张三、王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由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在甲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了以下问题:1. 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
3. 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舞弊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职务。
2. 案例分析: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公司发展。
例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董事未能有效评估项目风险,导致项目亏损。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重新选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例如,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内部舞弊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 完善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
-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理层应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完整企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技术、市场推广、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甲乙双方是否构成有效合同关系?2.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乙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是否构成有效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构成有效合同关系。
2.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产品技术争议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共同研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然而,在研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改进技术方案,但甲公司未予理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技术方案,构成违约。
(2)市场推广争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投入市场推广费用,导致产品市场知名度较低。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市场推广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未履行市场推广义务,构成违约。
(3)利润分配争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分配利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分配利润,导致乙公司利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构成违约。
3.乙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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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
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
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
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2012年中级经济法试题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
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
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
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
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
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
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
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的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法律没有限制。
(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解析: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金钩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
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解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四、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 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
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答:可以有效成立。
尽管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49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C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答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