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财产刑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法释[2012]21号颁布⽇期:2012-12-20执⾏⽇期:201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九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1⽇起施⾏。
2012年3⽉1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单丽英张丽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基层检察部门在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由于现行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以此为视角,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总结分析工作中的瓶颈,呼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全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颁布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由于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对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罚金刑执行案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93.1%。
因此本文以罚金刑为论证样本,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谈一谈财产刑执行中问题困难,并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现状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中涉罰金刑执行案件523件,罚金总额2129.24万元,其中部分或全部执行的252件,239.055万,执行率分别为48.2%,11.2%。
其中2015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1件,474.85万元,已执行99件,31.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65.56%,6.6%;2016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9件,537.64万元,已执行78件,145.6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9.1%,27.1%;2017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32件,476.25万元,已执行56件,37.95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2.4%,8%;2018年上半年财产刑执行案件81件,640.5万元,已执行19件,24万元,执行率分别为23.4%,3.7%。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论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人债务制度
生活费 ;4税收 ;5 国家银行 和信用社的贷款 ;6其他债务。0 () () ()
审判 。在 审查 之后 , 如果认 为债权成立 且满 足法定要件 , 即可作 出 以没收财 产偿还债务 的决 定 , 并说 明偿还数额 与方式 ; 如果认为请
求人债权 主张 不成立则应 驳 回其请求 。该决定 一经作 出即产生效
摘
要 以没 收的财 产偿还 犯罪人债 务 的立法 目的在 于维护
决 维持一 审关于没收财产刑部分 的判 决 , 都应交 由一审法院执行庭
执行 没收财产刑 。此时债权人 向法院提 出请求应 当由一审法 院执 行 庭受理 ,在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并认 为符 合刑法第 6 条所 指的分
在一 审判 决作出后 , 如果 案件进入 二审程序 , 在二 审判决作 出 之前 , 债权 人 以向二审法院提 出以没收 的财产偿还 债务。如果二 可 审法院 审判庭决定维持原 审关于没收财产刑 的判决部分 , 当由同 应
一
审判庭 对请 求人与犯罪 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 关系进行 简易 的民事
23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提 出请求 .
关键词
没收财产
犯罪人债务
替代履行
在这 种情况下执行庭也应履行上述 程序 , 由原审判 庭决定是否
大 多数 国家 的刑 法并未规定类似于我 国的没 收财产刑 , 将 而仅
没 收犯罪工具 、 赃物等规定 为附加刑 , 刑罚执行 中也罕见对第 三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由执行庭 向债 权人执行。至于在没收财 再 产 执行终结 之后第三人再提 出请求 的 , 情况而定。在没收财产 应视 刑 执行终结之后 , 刑罚即 已消灭 , 国家 与犯 罪人之 间的刑罚关 系亦 不 复存在 。如果无 限期地允许 债权人通过 法院 向债务 人主张 以已 没 收的财产履行 债务 , 则使 得国家成为债 务人的财产保 管人 , 仅 不 消弭 了没 收财产的惩罚性 , 而且无端耗 费了国家的诉讼 资源。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或法律机构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约束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下面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立案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相关案件纳入法院或执行机关的办案范围。
当涉及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或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开展强制执行程序。
立案的目的是确保该案件能够获得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步:申请查控在立案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查控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确定其拥有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这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第三步:评估财产在查控阶段结束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对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财产的目的是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并为后续的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评估财产包括了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种类型的财产。
第四步:冻结财产在评估财产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冻结财产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藏,以逃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旦财产被冻结,被执行人将无法处置该财产。
第五步:拍卖或变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法院或执行机关将采取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受害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拍卖或变卖的程序通常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市场价格出售。
第六步:清偿债务拍卖或变卖之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使用所得款项对债务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的程序是将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顺序支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其合法权益的要求。
被执行人的债务将会在这一步得到全面解决。
第七步:解冻财产当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后,法院或执行机关将解冻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恢复了对财产的处置权,并且不再受到强制执行的制约。
以上是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步骤。
在每一步中,法院或执行机关都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话是可以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这时候就会经历二审程序,那么要是二审改判后去哪级法院管辖执行?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案件被二审改判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解释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官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偏差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总是对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作出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变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客观事物总是不断地产生、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发挥法的功能作用,对社会发展作出法律评价。
作为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司法裁判时,必须对法律规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1月23日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实现财产刑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财产刑适用的一般规定第一条财产刑的适用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禁止以罚代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判处与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的主刑。
第二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但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第三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财产刑的适用要和主刑的轻重相适应。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应在其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酌定裁量,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现有界限。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应主要立足于其现有的实际支付能力,并可适当结合犯罪分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状况、受教育状况、工作技能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未来的经济支付能力。
第四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对自然人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对单位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一万元。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目录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死刑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0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8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时,正确的操作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下是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的详细说明和分析。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权或执行判决或裁定,以确保相关债务人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支付或履行义务。
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资格,并且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事执行程序的准备在正式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1. 有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书,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支付相应金额。
2. 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 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具备执行资格的委托书和律师代理文件(如适用)。
二、申请执行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案号和法院名称。
2. 简要说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3. 请求执行的具体要求。
4. 提供判决或裁定的全文副本。
三、执行的程序一旦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执行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
2. 在接到通知书后,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3.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4. 执行法院将组织并监督财产的查封、扣押或拍卖过程,并确保所得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5. 如果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需要额外的帮助,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或请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裁定。
四、执行结果的确认一旦执行程序完成,法院将对执行结果作出确认,并记录在执行书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看执行书来确认执行是否成功,并核实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对于涉及特定类型合同的民事执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条件、义务和权利。
例如,离婚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分割财产、支付赡养费等细节。
租房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追索拖欠租金、解除合同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徐某1、徐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1、徐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25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某1;徐某2【当事人】徐某1徐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1徐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林兵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林兵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林兵【代理律所】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徐某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人民币430000元的附加刑,上述判决已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某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人民币430000元的附加刑,上述判决已生效。
徐某2此后已丧失对其个人全部财产的所有权,无法在此后的民事诉讼中对其财产作出处分。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某1可以在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中,向相关的执行机关要求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因此,徐某1的赡养费请求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41:46【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7月31日,徐某2因刑事犯罪经奉化法院作出(2020)浙0213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30000元,该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亦由奉化法院执行。
刑事涉财执行解释
刑事涉财执行解释刑事涉财执行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处置或追缴的行为。
为了确保执行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刑事涉财执行的相关解释进行说明和阐述。
一、刑事涉财执行的基本原则刑事涉财执行的执行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执行:刑事涉财执行应依法进行,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公开透明:刑事涉财执行的程序要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情况有所了解,避免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3. 素质高效:刑事涉财执行应注重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保证执行行为的高效和效果。
4. 保护权益:刑事涉财执行应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规划财产处置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刑事涉财执行的程序刑事涉财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执行依据:刑事涉财执行的首要问题是具备执行依据,即执行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财产所作的判决、裁定等,明确了财产处置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2. 执行申请:当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提出对被告人财产的执行请求。
3. 财产调查:执行法院将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明确被执行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信息。
4. 财产冻结:当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以保障执行效果。
5. 财产变现: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和执行要求,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被执行财产变为可供执行的款项。
6. 债务清偿:执行法院将依据刑事涉财案件的判决、裁定,将变现后的款项进行优先分配,依次偿还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三、刑事涉财执行的特殊情况刑事涉财执行在实践中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 财产保全:当被执行财产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2. 财产补偿:在刑事涉财案件中,被害人、民事诉讼参与人等可能蒙受了经济损失,执行法院可以在刑事涉财执行中给予相应的补偿。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概述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和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
它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一、侦查阶段1. 立案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措施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检查、鉴定;- 通缉;- 技术侦查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侦查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
二、起诉阶段1. 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起诉方式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 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证据、诉讼请求等内容。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应诉。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评议。
- 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法庭评议: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3.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作出判决。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四、执行阶段1. 执行机关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2. 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包括:- 罚金、没收财产;- 禁止令;- 罚款;-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3.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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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审财产刑执行程序刑事案件的诉讼一般都很复杂,时间也很长。
有的案件不止有一审程序,还有二审。
二审是需要进行申请通过才可以进行再审的,以下赢了网小编就来进行这方面的介绍。
二审财产刑执行程序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三百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一)罚金刑基本概念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对象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的种类1、普通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2、倍比罚金制•3、无限额罚金制(二)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全部财产事,应当考虑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有三个条件(1)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常债务;(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3)经债权人请求。
执行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
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罚金或无力缴纳时,各国立法都有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
主要有: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
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剧烈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
为了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多数国家往往将罪犯先行关押,等缴足罚金后再予释放,且关押的时间可适当抵免罚金的数额。
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则认为罚金已由监禁代替,应释放罪犯。
有的国家则相反,要给罪犯筹集罚金的时间,如日本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确定后30日内,非经本人承诺不得执行拘押。
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是罪犯个人财产,无论与犯罪有无关系均可没收。
为确认没收物的所有权,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一定期限,公开宣告没收财产,允许对财产持异议者提出所有权申请。
财产的分配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遗产案件涉及的内容,不同的主体也是有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的,也是有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的,如果对于国家的法律流程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积极进行咨询,我们网站的顾问会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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