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之间

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

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所以说经济法是民法的升级版,是对民法的补充。我国经济法学者李昌麒从经济法自身发展出发,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与市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①也有学者从经济法本质出发,认为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这些观点都道出了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产物。②(二)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页

②代敏:《浅谈我国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而发挥重要功能。①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跟民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虽有联系,但是区别也有很多。

(一)调整对象和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这是在国家干预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从横向经济关系来看,主要有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经济法主要管理其中的竞争关系,交易关系由民商法管理,从纵向经济关系来看,则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的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两种关系。总而言之,经济法就是代表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合理安排,调整的就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社会性,国家本位性。强调的是一种整体利益、社会利益。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财产关系方面看,民法调整的是各个独立的民法主体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它是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条件。在经济活动中,大家掌握的资源相同,无差别的进行交易活动,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和负担的对等性。②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他强调一种个人公平,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一种“社会人”,即要求经济法的主体要有道德责任,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追求。根据各个经济法的法律规定,经济法上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督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王全兴教授对经济法主体提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③

民法上的主体是一种“中人”即不强调好坏,没有道德意义上的要求。他可以自私自利,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总之就是没有要求他一定要是一个“好人”。民法上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

(三)、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但是它也保护民法中无法涉及的领域,保护某些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经济法是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而民法是突出个体权利,强调个人的的平等和自由,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国家不会对其经行干预,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彻底的“私法”。

(四)、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违法行为采用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制裁形式,多带有惩罚性。另外,经济法还有独有的奖励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卜的民

①钟婉珩:《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却别和联系》《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期

②袁崇山:《浅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考试周刊》2014年32期

③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409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