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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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政法等,而民法则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从法律范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公法是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规范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是以企业、国家等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

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二者在调整的范畴和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目的上来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而民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整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

在法律的目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尽管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范畴和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都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的。

合同法是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也都涉及到民法范畴中的权利。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需要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又需要考虑民法的适用。

经济法与民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规于均需要与民法相协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的情况。

当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法对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实际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老师根据讨论表现给分,满分25分,请合理安排位置,谢谢!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请描述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题要点: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题要点: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旳关系时,总 是直接设定双方当事人旳权利义务,不借助任何中间 工具就能到达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旳目旳。调整措 施以直接、刚性调整为特征,除了实习奖励外,采 用了行政制裁旳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 拘留5种。
经济济法经济法旳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营 过程中发生旳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 属于公法旳范围。
民法旳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 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旳范围。
(2)主 体
经济法旳主体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队、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比民法要广得多。
(2)主 体
经济法旳主体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队、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行政法旳主体则不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经济法和行政法旳区别:
(3)调整措施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主体涉及全局性旳经济活动 时,总是借助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中间手段到 达调整旳目旳。调整措施主要以间接、弹性调整为 特征,采用奖励与处罚相结合旳调整措施,就处罚而 言,经济法采用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旳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旳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旳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旳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旳主体,委以管理经济旳详细任务,为其拟定 详细旳“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旳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旳妥当性审查之上。)
行政法则侧重于引导、推动和保障政治体制改 革旳发展。(行政法旳关键是使国家行政权旳行使符 正当治原则,其价值目旳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或 者是使公权之间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合适旳平 衡。)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

1.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简答/论述)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是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简答/论述)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4在作用方面: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主体。

作为协调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

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

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

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

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

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

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

“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

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

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

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生产经营和交易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而民法则是针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入手,浅析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合理界限1.有共性也有相异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二者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有着共通之处。

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目的、对象和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经济法主要是为调节市场经济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它以保障公众经济利益为核心。

而民法则主要是为保护个人的法律权益而制定的,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为核心。

2.各自独立又相互补充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诸多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和民法往往是相互调节、相互嵌套的,既要保护市场的活力和公平,又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3.维护整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经济法和民法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是以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国家、社会、群体等整体利益服务的;而民法则是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个人及其私人利益服务的。

二者都有各自的目的和法律责任,也有其他法律体系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经济法调节民事关系从实质上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互关联的。

在经济活动中,生产、交易双方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各种民事关系。

例如,买卖双方的需求、供应、价值等问题,在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商业争端、民事纠纷。

这时候,经济法就可以出现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2.经济法保护个人权益尽管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体利益,但它也要同时兼顾到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就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倍受法学界关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众说纷纭。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深刻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对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高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经济法;区别;联系一、引言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

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

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

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

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

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民法、经济法概念的比较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对一定经济关系加以规范或控制并使之形成。

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民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

2、基本原则不同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产生的一部法律。

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原则进行调控。

3、调整对象及目的的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互利有偿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目的在于实现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

包括: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和涉及到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

4、调整方式及手段的不同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法相应的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其调整手段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如。

计划,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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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理清两者之间
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

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

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

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

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

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
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

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

“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

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

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

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

所以说经济法是民法的升级版,是对民法的补充。

我国经济法学者李昌麒从经济法自身发展出发,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与市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①也有学者从经济法本质出发,认为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这些观点都道出了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产物。

②(二)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

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页
②代敏:《浅谈我国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而发挥重要功能。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跟民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虽有联系,但是区别也有很多。

(一)调整对象和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这是在国家干预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从横向经济关系来看,主要有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经济法主要管理其中的竞争关系,交易关系由民商法管理,从纵向经济关系来看,则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两种关系。

总而言之,经济法就是代表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合理安排,调整的就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社会性,国家本位性。

强调的是一种整体利益、社会利益。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财产关系方面看,民法调整的是各个独立的民法主体的平等互利的关系。

它是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大家掌握的资源相同,无差别的进行交易活动,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和负担的对等性。

②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他强调一种个人公平,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一种“社会人”,即要求经济法的主体要有道德责任,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追求。

根据各个经济法的法律规定,经济法上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督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

王全兴教授对经济法主体提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理论。

其中市场主体又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


民法上的主体是一种“中人”即不强调好坏,没有道德意义上的要求。

他可以自私自利,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就是没有要求他一定要是一个“好人”。

民法上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

(三)、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

但是它也保护民法中无法涉及的领域,保护某些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经济法是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而民法是突出个体权利,强调个人的的平等和自由,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国家不会对其经行干预,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彻底的“私法”。

(四)、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违法行为采用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制裁形式,多带有惩罚性。

另外,经济法还有独有的奖励手段。

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卜的民
①钟婉珩:《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却别和联系》《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期
②袁崇山:《浅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考试周刊》2014年32期
③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409页
法的缺陷。

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

也就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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