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2001)庆民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志,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袁和贤,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德清,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忠志,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元山,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永志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卧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永志及委托代理人袁和贤、杨德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元山、于浩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卧化路北段土地被国家征用,永泉村与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地兴建商服楼。2000年3月大庆市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到土地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上诉人杨永志有砖混结构房屋157.55平方米,属于拆迁地段。同年4月8日,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在永泉村张贴了永泉新村运迁安置须知,规定了对被动迁人的补偿原则、办法和安置办法等。补偿原则为被动迁人有产权证的按评估价格足额补偿。补偿办法为:砖混结构基本达到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达到600/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能与永泉村委会达成协议并自行拆迁的动迁户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上诉人杨永志在知晓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动迁补偿原则和办法后,于2000年4月末与动迁人永泉村和补偿方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书,被上诉人永泉村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补偿,依据是大庆市恒基房地产中介事务所的评估价格,被上诉人共支付给上诉人补偿款

126 055.65元,平均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为799.85元,上诉人在获得补偿款后,自行拆迁了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永志自愿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在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动迁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当事人自愿处置民事权益的要求,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且合同内容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杨永志在知道被告提出的对砖混结构房屋不享受每平方米200元优惠补助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动迁房屋补偿协议,视为对被告提出的动迁补偿、补助原则和办法的同意或认可,原告在双方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再提出增加每平方米200元的动迁补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永志不服,上诉称:“须知”是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改造指挥部制定的,不代表国家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签订是在被上诉人的优势威胁下签订,应属无效。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给付补偿费32 2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知拆迁补偿原则和安置办法的情况下,

又与被上诉人龙凤镇永泉村委会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对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认可,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协议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本案中被上诉人及补偿方已全额支付了补偿款,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要求增加200元/平方米补助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杨永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刘俊

2001年7月26日书记员王东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