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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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甲方(拆迁方):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被拆迁方):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鉴于乙方所持有的房屋不被列入拆迁范围,但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乙方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与乙方签署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乙方依法对拆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知情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协议,以供后续法律程序参考。

一、乙方身份: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委托代理人XXX
代表二、权利:乙方拥有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三、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四、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已被确认无效的拆迁协议五、期限: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期限长期有效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原则。

甲方:某市政府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租拆迁法律案件(3篇)

房租拆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面临着旧城改造、拆迁重建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众多居民的房屋拆迁问题,尤其是房租拆迁法律案件。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房租拆迁法律案件展开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市居民,拥有某小区一套住房,并出租给李某居住。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小区的拆迁工作。

案件起因: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城市改造,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张某出租的房屋。

张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张某与某区人民政府产生了分歧。

三、案件焦点1. 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2. 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3. 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

四、案件分析(一)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拆迁前已经成立,且未发生违约情形。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张某的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三)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1. 房屋承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房屋出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应当将补偿协议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涉及到法律、政策、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纠纷事实李某原居住在某市某街道,拥有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街道的拆迁许可,开始对该地区进行拆迁改造。

根据拆迁方案,李某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其应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

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按照拆迁方案,李某的补偿金额已经符合规定。

二、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2. 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3. 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本案中,李某的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某市相关政策,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2. 拆迁范围:李某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是否符合拆迁条件?3. 拆迁方案: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1. 拆迁方案的制定程序:拆迁方案是否经过相关程序,如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2. 拆迁方案的内容:拆迁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 拆迁方案的实施:拆迁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1. 李某的补偿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 拆迁过程中,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doc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doc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原告:杨永生,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五四路91号。

被告:永安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祥华,主任。

1997年8月,永安市燕江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燕江开发公司)经永安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兴建五四商品房,并于1997年8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9月10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永安市五四路80、81、新87号,燕江南路66-70号,农机公司,农机管理站。

燕江南路66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杨永生,该房建设面积在杨永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为261.85M2。

1997年9月10日,永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限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9月12日起至9月22日前履行搬迁义务。

在此期间,燕江开发公司与杨永生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1997年10月6日,燕江开发公司在永安市石门新村2幢为杨永生安排了两套周转房,面积为170M2,并多次与杨永生协商。

杨永生仍以未能得到合理安置补偿为由,拒绝搬迁。

燕江开发公司遂于1997年10月9日向永安市建委申请裁决。

1997年10月2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及永安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以下简称《面积更正通知》),将杨永生所有的永安市燕江66号房屋面积耿耿为208.20元M2,并于当天送达杨永生,该通知未告知诉权。

1997年11月25日,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永建拆裁定(1997)第0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永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

二、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1M2,木结构杂物进22.33M2,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及永安使房产开发管理处《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房产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纠纷事由:张某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张某某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原产权证号为XXXXX。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将张某某的房产纳入征收范围。

3. 拆迁方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张某某发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张某某的房产,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 张某某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拆迁方是否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2.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2. 法院认为,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审理。

3. 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五、法院判决1. 拆迁方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

2. 拆迁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3.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要求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某的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有权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又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法律案例(3篇)

房屋征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老旧小区,由于小区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地区逐渐发展成为繁华的商业区。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征收改造。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小区居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了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下达2019年,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进行了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搬迁期限等事项。

2. 居民反对征收征收决定下达后,部分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

于是,居民们纷纷联名向区政府提出反对征收的诉求,要求重新调整征收补偿方案。

3. 诉讼维权在居民多次向区政府提出诉求未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0年,他们联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4.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在制定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且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同时充分考虑居民意见。

三、案件评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区政府在制定征收决定时,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然而,由于未充分考虑居民意见,导致征收决定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在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是居民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未能充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体现了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视。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案例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赔偿协议甲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号码:XXXXX乙方:XXXXX(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号码:XXXXX经双方协商,就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的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前言1.1 甲方和乙方均是合法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利义务。

1.2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因此甲方承认该协议无效,并愿意按照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向乙方赔偿。

1.3 本协议涉及到的其他事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应根据之前拆迁协议的约定,按照已经拆迁的房屋数量和面积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

2.1.2 甲方应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将拆迁后留下的土地移交至乙方名下。

2.1.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该拆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有关房屋拆迁和留下的土地移交等必要材料和证明。

2.2.2 乙方应在甲方向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按照约定接受拆迁。

2.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该拆迁协议无效相关的其他合理证明和支出。

三、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3.1.1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履行。

3.1.2 甲方应在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费用。

3.1.3 各方不得擅自改变、撤回本协议的内容。

3.2 履行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3 违约责任3.3.1 当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规定而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2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要支出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协议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4.2 各项条款和内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张某某原居住在该村某处房屋内,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张某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征收张某某房屋并给予补偿。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坚持其上诉请求,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法(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对该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某街道共有居民500户,其中甲、乙、丙、丁四家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方产生纠纷,遂将拆迁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城市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负责该区域的城市改造项目。

2. 开发公司与甲、乙、丙、丁四家居民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并对居民进行货币补偿。

3. 在拆迁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居民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要求提高补偿金额。

开发公司认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执行,拒绝提高补偿金额。

4. 甲、乙、丙、丁四家居民认为开发公司违反《拆迁补偿协议》,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按照提高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及拆迁方是否违反《拆迁补偿协议》。

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丁四家居民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家居民提出的提高补偿金额的请求,法院认为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按照提高后的补偿标准支付甲、乙、丙、丁四家居民的补偿款。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拆迁方与居民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拆迁补偿标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

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

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协议目的和背景 1.1. 说明协议的背景信息,涉及到的项目或合作关系的介绍。

1.2. 阐明协议的主要目的和预期目标。

各方职责和义务 2.1. 说明各方在协议中的主要职责。

2.2. 详细列出各方的具体义务,包括时间框架和实施步骤。

合同期限和有效性 3.1. 确定协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2. 说明协议在特定条件下的续约或提前终止条款。

资源和资金安排 4.1. 详细说明协议中涉及的资金安排,包括预算分配和支付方式。

4.2. 规定资源的提供和使用,包括人员、设备和技术资源。

保密条款 5.1. 定义保密信息的范围和要求。

5.2. 说明各方在协议期间和结束后对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

知识产权 6.1. 明确协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6.2. 规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和保护措施。

争议解决 7.1. 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

7.2. 说明争议解决的程序和各方的责任。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8.1. 说明协议修改的条件和程序。

8.2. 确定协议终止的条件及相关的后续安排。

法律适用和管辖 9.1. 说明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9.2. 规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

附则 10.1. 包含任何未在前述条款中提及的补充条款。

10.2. 说明协议的解释和实施细则。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协议方信息后边的横线部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是一个全面的协议大纲,涵盖了协议的各个重要方面,并且按照要求避开了所有指定的符号。

协议目的和背景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责任和权利,以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作项目可能涉及技术开发、市场推广或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目的在于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

1.2. 各方希望通过签署本协议建立清晰的合作框架,以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利益的公平分配。

协议的目标是确保各方在合作中明确各自的角色与义务,促进项目的成功。

强拆房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强拆房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08年,张某在市区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用于居住。

该住宅位于某市区繁华地段,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区域被纳入了城市改造范围。

2018年,某市某区政府启动了该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在征收过程中,张某的住宅被列入征收范围。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张某可获得货币补偿及搬迁安置费共计200万元。

然而,张某认为该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法权益,遂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随后,某市某区政府决定对张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张某不服,认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2. 张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政府应否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某市某区政府就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管理公共事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3. 法院认为,某市某区政府在未与张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二)关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1. 法院认为,张某的房屋是其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某市某区政府在未与张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王学英、杨加林诉被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学英、杨加林诉被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学英、杨加林诉被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周磊黄飞【审理法官】王燕周磊黄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学英;杨加林;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学英杨加林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学英杨加林【当事人-公司】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宗荣杨伟【代理律所】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学英;杨加林【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一审卷宗,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系一审中已提交过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接纳。

上诉人申请撤销涉案协议主要是因对协议补偿内容不满,本质上是对签订涉案协议这一行政行为不服。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销涉案协议主要是因对协议补偿内容不满,本质上是对签订涉案协议这一行政行为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对于这一以行政协议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因此,二审审理的重点是对上诉人提起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讼是否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予以审查。

龙里县人民政府、杨家志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里县人民政府、杨家志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里县人民政府、杨家志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婷陈显杰柏龙金【审理法官】孟婷陈显杰柏龙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里县人民政府;杨家志【当事人】龙里县人民政府杨家志【当事人-个人】杨家志【当事人-公司】龙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龙里县人民政府【被告】杨家志【本院观点】龙里县政府作出案涉1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被上诉人杨家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依照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组织实施,上诉人龙里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案涉项目征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龙里县政府作出案涉1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被上诉人杨家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依照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组织实施,上诉人龙里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案涉项目征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龙里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7: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杨家志系龙里县水场乡水场村水场堡组村民,在该组拥有房屋一处。

吴某某、杨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某某、杨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某某、杨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梁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王某某【当事人】吴某某杨某某梁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王某某【当事人-个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王某某【当事人-公司】梁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梁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40:45吴**、杨**二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8行终3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梁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24940789070,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红,主任。

审理经过原审第三人王某某。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王某某和第三人王某某之子。

2003年11月28日王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在梁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明确约定将登记二人名下的涉案拆迁房屋赠与原告王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居住权和买卖权。

2009年王某某与第三人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拆迁房产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与第三人吴某某并将该房产交付第三人吴某某使用。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乙区某村村民李某,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与当地政府产生纠纷。

在征收过程中,李某的房屋被政府认定为征收范围内,但李某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政府未与李某协商解决,于2020年6月擅自将李某的房屋拆除。

李某不服,遂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980年出生,甲市乙区某村村民。

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李某的房屋被政府认定为征收范围内,但李某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告甲市政府的基本情况甲市政府是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负责征收李某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争议焦点1.被告甲市政府是否有权擅自拆除原告李某的房屋?2.被告甲市政府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陈述了以下事实:1.被告甲市政府未与原告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擅自拆除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要求被告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被告甲市政府辩称:1.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是合法行为。

2.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已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有权依法拆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甲市政府在未与原告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告李某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甲市政府拆除原告李某房屋的决定;2.被告甲市政府重新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与原告协商解决。

(二)二审法院审理被告甲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甲市政府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拆迁人不履行合同案例

拆迁人不履行合同案例

拆迁人不履行合同案例老张在城市的老城区有一套不大不小的房子,虽然旧了点,但那是他住了几十年的窝,充满了回忆。

有一天,来了一群拆迁办的人,跟老张说要拆迁这片区域,要建一个大商场。

老张刚开始还有点舍不得,但一听拆迁补偿条件还不错,给的钱足够他在稍微偏一点的地方买个更大更舒适的房子,还能有点余钱养老,就同意了。

双方签了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拆迁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交房的时间等等。

老张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就搬了出去,房子也交给了拆迁人。

老张心里美滋滋的,就等着拆迁款到账,好去看新房子了。

可左等右等,这拆迁款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一点消息都没有。

老张着急了,就跑去拆迁办问。

结果呢,拆迁办的人今天说手续还在办理中,明天又说资金有点紧张,过几天再给。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签了合同的事,咋能这样呢?”又过了几个星期,还是没动静。

老张就更生气了,他可是按照合同办事的,把房子都交出去了,现在自己住在临时租的小房子里,又不方便又不自在。

老张再次去拆迁办,这次碰到一个小年轻工作人员,态度还很不好,说:“急什么急,钱又少不了你的。

”老张一听就火了:“这不是钱多少的问题,是你们得按照合同来啊!”老张没办法,只好找律师咨询。

律师看了合同,说老张完全占理,这拆迁人就是明显的不履行合同。

于是老张就把拆迁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拆迁人还各种找借口,一会儿说遇到了不可抗力,但是又拿不出证据,一会儿又说老张的房子有些手续有点模糊,可这之前签合同的时候他们怎么不说呢?法院判决老张胜诉,要求拆迁人按照合同规定,立刻支付拆迁补偿款,还得赔偿老张因为延迟付款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他租房多花的钱之类的。

这一下,拆迁人才慌了神,赶紧把钱给老张补上。

老张拿着钱,心里真是五味杂陈,本来顺顺当当的事,非得闹到法庭才解决,他就想不明白,这些拆迁人怎么就不能按照合同办事呢?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李大妈的。

李大妈住的那片儿也是要拆迁,她的房子地段特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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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熊德奎、杨拆迁合同纠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熊德奎、杨拆迁合同纠纷熊德奎、杨拆迁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德奎,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大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锦鸿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

上诉人熊德奎、杨大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锦鸿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11月3日作出(201X)万民初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

熊德奎、杨大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在万州区万全村7组建有房屋,该房屋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上载明:建设地点为原基改建,建设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4.88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结构类型为砖木、一楼一底。

万州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根据原告等五家的申请,于201X年4月16日作出区危鉴字(201X)25号“万州区危险房屋鉴定书”,结论为:该房屋属危险房屋,建议立即停止使用、拆除排危。

201X年5月30日,原告与锦鸿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拆迁人(锦鸿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熊德奎根据万府发(1996)24号文件规定共同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中记载了被拆迁人原房屋状况(房屋地址万全7组,建筑面积180.3平方米,砖混166.576平方米、砖木13.725平方米)、安置房屋情况(住宅安置地点E幢2单元403房,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5.92平方米),该协议约定“本协议由双方及监证单位签章后,方能生效”以及“备注:剩余房屋及宽空房的安置见补充协议。

拆迁协议无效案例.doc

拆迁协议无效案例.doc

拆迁协议无效案例()拆迁协议无效案例来源:互联网作者:日期:2012-08-15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的朱永是某小区内的居民,承租了房管局的公房3间计65平米,该房由朱永及其妻子刘芳和儿子朱麟共同居住。

朱永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家中养病。

2002年12月5日,某拆迁公司要拆迁这片平房盖楼房,便与朱永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拆迁公司为朱永安置现房两居室楼房一套,居住面积45平米,并一次性支付给朱永异地安置补助款3万元,朱永一家在一个月内搬家腾房,双方还在协议中就拆迁安置中的其他事情作了规定。

协议签订后,朱永从拆迁公司领取了补偿款3万元。

在朱永和妻子刘芳商量搬家事情时,刘芳才得知此事,她认为拆迁公司给自己家安置的房太远,并且朱永也没和自己商量,所以不同意搬家,而朱永告诉她已和拆迁公司签了协议,必须得搬家了。

刘芳便找到拆迁公司,说自己对搬家的事情一点都不知道,并且自己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所以要求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拆迁协议,但拆迁公司不同意重新签订,认为刘芳的丈夫签协议时神志非常清楚,并且已领走了补偿款,仍要求刘芳按协议的规定搬家。

刘芳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朱永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朱永属间歇性精神病人,确实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实施订立拆迁协议这样的民事活动,最终判决拆迁公司与朱永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朱永返还拆迁公司的补偿款3万元。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61条同时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本案中朱永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应当征得其妻子同意或由其妻子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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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志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2001)庆民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志,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袁和贤,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德清,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忠志,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元山,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永志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卧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永志及委托代理人袁和贤、杨德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元山、于浩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卧化路北段土地被国家征用,永泉村与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地兴建商服楼。

2000年3月大庆市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到土地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上诉人杨永志有砖混结构房屋157.55平方米,属于拆迁地段。

同年4月8日,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在永泉村张贴了永泉新村运迁安置须知,规定了对被动迁人的补偿原则、办法和安置办法等。

补偿原则为被动迁人有产权证的按评估价格足额补偿。

补偿办法为:砖混结构基本达到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达到600/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能与永泉村委会达成协议并自行拆迁的动迁户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上诉人杨永志在知晓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动迁补偿原则和办法后,于2000年4月末与动迁人永泉村和补偿方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书,被上诉人永泉村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补偿,依据是大庆市恒基房地产中介事务所的评估价格,被上诉人共支付给上诉人补偿款
126 055.65元,平均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为799.85元,上诉人在获得补偿款后,自行拆迁了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永志自愿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永泉村在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动迁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当事人自愿处置民事权益的要求,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且合同内容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杨永志在知道被告提出的对砖混结构房屋不享受每平方米200元优惠补助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动迁房屋补偿协议,视为对被告提出的动迁补偿、补助原则和办法的同意或认可,原告在双方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再提出增加每平方米200元的动迁补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永志不服,上诉称:“须知”是龙凤区龙凤镇小城镇建设改造指挥部制定的,不代表国家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签订是在被上诉人的优势威胁下签订,应属无效。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给付补偿费32 2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知拆迁补偿原则和安置办法的情况下,
又与被上诉人龙凤镇永泉村委会及大庆市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对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认可,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协议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

本案中被上诉人及补偿方已全额支付了补偿款,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上诉人要求增加200元/平方米补助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杨永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刘俊
2001年7月26日书记员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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