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畜禽生产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饲养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对农业畜禽生产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种畜禽的科学养殖技术并保障种畜禽健康。

第四条农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种畜禽。

第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种畜禽的健康,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饲养基本要求第六条种畜禽的饲养环境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得有果皮、食品残渣等垃圾堆积。

第七条种畜禽的饮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八条种畜禽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禁用饲料。

第九条种畜禽的饲养密度要适合种类和规模,禁止过度饲养。

第十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清理饲养密度过大的种畜禽,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种畜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和聘请专业方法人员,了解种畜禽健康管理知识,掌握种畜禽的疾病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种畜禽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种畜禽进行定期的兽医保健和检疫。

第十四条种畜禽发生疫情,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病死种畜禽的处理进行规范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场、家禽养殖场等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场地和设施,保障种畜禽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变养殖场面积,以及未经检疫擅自运输种畜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对于擅自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产品,实行关闭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未按照标准饲养种畜禽,造成饲养密度过大、环境脏乱等情况,责令采取措施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责令停止饲养或关闭整顿。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颁发的生产和销售家畜、家禽产品的许可证书。

该证书规定了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一、许可证的必要性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域。

为此,国家规定养殖户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为许可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还能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户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养殖区域等必要内容。

(2)养殖场地符合规范申请人须确保养殖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养殖区域周边不能有噪声、污染及其他影响养殖的情况,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2、资格条件(1)有合法的养殖证照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养殖证照,如家畜、家禽养殖许可证等。

(2)具备相关的技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种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技术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家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畜牧业法等,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从养殖场区到申请人个人,进行逐一核查。

3、评估认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将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否则不予发放。

4、审批许可证批准兽医部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手续完成后公示。

四、许可证的管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经营者必须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家畜、家禽产品。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3•【字号】豫政[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32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现将《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四)进行种禽孵化、种公畜本交配种的;(五)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环节的种畜禽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内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2号2010年4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

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成农牧[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牧〔2007〕7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川府函〔2007〕48号(简称《备案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畜牧法》、《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畜牧法》规定的重要制度。

各区(市)县要采取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畜牧法》及依据《畜牧法》制定的《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殖场(户)、相关企业和兴办种畜禽场的申请人熟悉了解并自觉遵守《畜牧法》及其《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一)由市农委审批发放的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表(见《审核办法》附件);(2)申请报告(见《审核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作详细说明);(3)品种来源;(4)动物防疫合格证。

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

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二)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三) 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畜禽管理制度(5篇)

种畜禽管理制度(5篇)

种畜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____,胚胎等遗传材料。

三、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四、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五、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七、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二)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防疫设施;(四)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制度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九、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种畜禽管理制度(2)一、引言种畜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种畜禽管理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种畜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为了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拳栏编辑 张凤祥: 一一


~ 一
~ 哜 鲁采
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卵子 ( 、 蛋) 胚胎 、 液等。要求县级 以上 的使用率 。 精 ( 童) 牧
2 。。年职 知 £ j
辑学器殖j
麟 聪 麓 ■ 一 ●
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础设施条件(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2.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4。

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6.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1。

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

(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1.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2.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1。

进行种畜配种的,有固定配种场所和消毒设施;2。

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的,有采精场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输精器材、精液贮存及检测设备;3。

配种所用的种公畜或禽、人工授精所用的畜禽冷冻精液、胚胎移植所用的胚胎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第七条技术力量要求(一)种畜禽场技术力量要求1。

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疫病防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

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4。

要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二)单纯从事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初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三)从事种禽孵化、种畜配种、家畜人工授精配种和胚胎移植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繁殖工作的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群体规模标准(一)种畜禽场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1.种猪场纯种场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扩繁场基础母猪1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

种牛场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3。

种羊场细毛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4。

种禽场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父母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5。

种驴场基础母驴60头。

6.种兔场基础母兔200只.7.种蜂场核心群30群以上。

8.其他种畜禽另定(二)省级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

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2.牛、马、驴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

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4。

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5。

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6。

其他畜禽另定。

(三)国家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1.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牛、马、驴、骆驼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3。

羊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4。

兔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6。

其他畜禽另定。

第九条种畜禽引进(一)所引品种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是从国外引种,则需要经过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同时应附带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明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并向购种单位索取供种资质证明(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品种数量证明。

保种场必须是从地方品种原产地选择具有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

(三)种畜禽引种应来自非疫区,引种前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准调证明。

跨省调运的,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四)种畜禽引种应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五)种畜禽运输应符合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持有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条种畜禽生产(一)原种(纯系)场、保种场应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保种计划和选育目标以及选育、配种技术路线与方案;(二)原种(纯系)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且系谱清楚.种禽配套系曾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三)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1。

猪年更新率25%以上;2.鸡年更新率100%以上;3。

鸭年更新率50%以上;4.鹅年更新率50%以上;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种畜禽质量管理、防疫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种畜禽养殖档案;(二)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销售种畜禽时,个体养殖档案应随同调运,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

同时,由种畜禽场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三)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技术资料(一)要有完整系统的种畜禽养殖、育种、防疫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

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检测,种猪卡片、饲料来源,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来源与品名等记录与分析。

2.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种牛卡片,免疫日期、疫苗名称与来源,防疫消毒、治疗用药、品名与来源,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3。

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鉴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还应有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等记录与分析.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饲料来源、各期耗料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肉鸡、肉鸭还应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5。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2年.(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三)初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建立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统;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长期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种畜禽保健(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申请表一);(二)《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理由;2。

企业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情况;3.场址地理位置、场区布局情况(附示意图);4。

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明。

(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1.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

由供种单位开具的供种品种数量证明、品种合格证复印件、系谱档案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