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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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X承担三期扩建工程任务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XXX承担三期扩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是指在XXX承担三期扩建工程任务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监理部全体人员。

第四条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常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二章岗位人员变更制度

第五条合同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之日止,原则上不得更换和撤离岗位人员。因特殊情况更换岗位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工程处。工程处两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审核意见报指挥长批准。其他岗位人员变更,由工程处处长批准。变更人员资格等级及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第七条监理部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单位直接向工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上条规定报批。变更人员资格等级及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监理单位应在更换申请获批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施工单位。

第八条变更资料一式三份,工程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由合同单位编入最终竣工资料。

第九条项目部、监理部岗位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岗位总人数的30%。

第十条项目部、监理部私自变更岗位人员、或未获指挥部批准、或在指挥部批准前变更岗位人员,视为未经指挥部同意,按照擅自变更岗位人员处理。

第三章岗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常驻现场,除法定节假日因故离开应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应向指挥部项目经理提交书面申请。节假日及请假期间,项目部关键岗位代理人员应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互为代理。

第十二条关键岗位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工程处处长批准;连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经工程处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指挥长批准;连续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原则上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指挥长批准。其他人员请销假由工程处办理。

第十三条请假人员返回施工现场后应及时到工程处销假,逾期未归按照擅自离岗处理。项目部、监理部任何人员未履行请销假制度、未获得指挥部批准或在指挥部批准前擅自休假,视为未经指挥部同意,按照擅自离岗、缺岗处理。

第十四条凡现场检查未在岗,又未办理请假、变更手续的岗位人员一律按照擅自离岗、缺岗处理。

第四章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合同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部、监理部岗位人员。指挥部对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工程处负责日常检查,及时将项目部、监理部配备人员情况向安全管理处反馈,按照指挥部整改通知督办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安全管理处负责、综合办公室配合随机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每周抽检不少于两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每月通报一次。

第十七条每月28日以前,工程处应根据工程进度将所分管项目部、监理部次月人员安排明细表送交安全管理处。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部、监理部变更关键岗位人员获得指挥部批准的,每人次向指挥部一次性缴纳2万元违约金;项目部、监理部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每人次向指挥部一次性缴纳5万元违约金;项目部、监理部更换岗位人员比例超过30%的,就超过部分每人次向指挥部一次性缴纳1万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未办理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缺岗的,每人每天向指挥部缴纳1500元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缺岗连续超过5天的,合同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指挥部有权单

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如要求变更项目部或监理部岗位人员的,指挥部保留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合同单位被要求整改的,自指挥部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5日内整改完毕。每逾期一日向指挥部缴纳5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合同单位在按照本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指挥部所有损失基础上,指挥部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如连续三次被要求整改,合同单位在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指挥部所有损失基础上,指挥部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对不称职的项目部、监理部岗位人员,具有责令限期更换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上述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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