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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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

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

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篇11、放射科除行政工作时间外,包括非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各项x线检查,需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3、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方法;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4、危重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5、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6、X线片、数据资料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

全部X线照片、数据资料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必须的手续,以保证归还。

7、每一天群众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各项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景象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科安全工作制度1、本科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

2、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

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

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关机、切断电源。

(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值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

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分管业务技术的主任及诊断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

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7、护理组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放射科所有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防护、管理等。

第二章诊疗工作管理第三条放射科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高诊疗质量;2. 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3.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诊疗效果;4. 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放射科诊疗工作流程:1. 患者就诊:患者到放射科就诊,由接诊医师询问病史、了解病情,确定诊断方案;2. 申请检查:接诊医师根据病情,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检查项目、注意事项,填写检查申请单;3. 检查操作:技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检查,确保检查质量;4. 结果报告:技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接诊医师,医师根据结果进行诊断;5. 治疗方案:接诊医师根据诊断结果,制定治疗方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6. 治疗实施:患者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技师协助医师进行操作;7. 治疗后随访:医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放射科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

第八条放射科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放射科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放射科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放射诊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放射诊疗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放射诊疗安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3. 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4. 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5. 负责放射诊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购置、使用和维护放射诊疗设备。

第八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计量检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

第九条放射诊疗设备应配备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窗等。

第四章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遵守放射防护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第五章放射诊疗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放射诊疗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应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档案,详细记录患者信息、放射诊疗过程、防护措施等。

第六章放射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科学和有效进行,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从业人员,包含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等。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需遵守包含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在内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和实施,并接受医院放射科或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第五条医院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由医院负责人牵头构成,负责订立和审查放射源的申购、进口、使用和报废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与放射源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医院放射源管理员由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担负,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库存管理、验收与入库、登记与报备、使用记录和放射源报废等。

第七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定期参加国家、行业组织或医院组织的培训,掌握放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医院放射源的存放、运输和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放射源的密封性、安全防护措施、辐射源剂量率等必需实现国家和行业的安全限值要求。

第九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依照医院订立的程序进行放射源操作,包含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定期检测和报废等,严禁私自擅自操作放射源。

第十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放射源检测和定期验证工作,确保放射源的性能和安全实现国家和行业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源使用科室必需建立放射源使用档案,认真记录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辐射剂量、事故应急等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医院放射科或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医院放射源报废必需经过医院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依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放射源的处理和报废,严禁私自转让或随便处理放射源。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及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接触。

3. 工作时间和休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接触辐射。

4. 紧急情况处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事故或辐射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并提供相应的紧急处理培训。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制定本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加强对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监管,确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规程,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并且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区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医疗辐射防护区域,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辐射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辐射防护培训,掌握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辐射防护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购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的确保其质量和技术性能。

第十五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巡检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部门及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管理;2. 预防为主,防护优先;3.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放射诊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律法规;2. 制定和修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检查;4. 处理放射诊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 放射治疗;2. 核医学;3. 介入放射学;4. X射线影像诊断。

三、放射诊疗工作的实施第七条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3. 具备与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 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1. 患者知情同意;2. 医师评估放射诊疗的必要性和安全性;3. 患者接受放射诊疗;4. 医师出具诊断报告;5. 患者接受后续治疗或随访。

第九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放射诊疗过程的安全;2. 使用防护用品,减少患者和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3. 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4. 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持有情况;2. 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情况;3. 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5. 放射诊疗工作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3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3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3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3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针对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放射诊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放射诊疗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以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为首要任务。

2. 法制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不得违法操作。

3. 科学性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具备科学性,应积极应用最新的放射诊疗技术和设备。

4. 知情权原则:患者和其监护人有权了解和选择所进行的放射诊疗项目,并在事先被充分告知相关信息。

5. 质量管理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二、放射诊疗管理的组织架构1. 放射诊疗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放射诊疗工作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放射诊疗科:负责具体的放射诊疗工作,包括影像学、核医学、放射治疗等子科室,需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

3. 质控科:负责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保证工作,包括设备的校准、维护、质量控制以及相关培训等。

三、放射诊疗管理的工作流程1. 临床申请:患者或医生提出放射诊疗检查或治疗的申请,需填写申请单,并提供相应的临床资料。

2. 检查或治疗安排:放射诊疗科根据临床需要,安排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或治疗,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3. 检查或治疗执行: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或治疗工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结果解读和报告:影像学科医师对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并出具相应的诊断报告或治疗计划。

5. 结果告知和归档: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患者和申请医生,并按规定归档和保存相关资料。

四、放射诊疗质量控制1. 设备质量控制: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制定设备质量控制计划,并设置相应的监测指标。

2. 操作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手册,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保护患者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进行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放射诊疗设备;(三)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放射废物处理措施;(五)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放射专业技术职务;(二)经过放射诊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遵守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资格证书。

未取得放射诊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三章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保证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规程,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放射诊疗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是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对放射线的应用、管理和控制,目的是保障医疗工作者和患者的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放射诊疗中心,负责管理和行使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放射诊疗操作规程放射诊疗中心应制定放射诊疗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操作要求。

规程内容应包括:放射诊疗机房的使用和维护;放射线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控制;患者的放射线检查和治疗操作等。

并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

3.质量保证和监控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应建立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确保患者接受到准确和安全的放射线诊疗。

质量保证和监控措施包括:放射线设备的定期校准和质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评估;放射线图像的质量评估等。

4.急诊放射诊疗医院应设立急诊放射诊疗室,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放射线检查服务。

急诊放射诊疗室应设备齐全、操作规程完善,并保持与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等相关科室的紧密配合。

5.放射诊疗设备和材料管理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应建立放射诊疗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制度。

包括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和维护,以及放射线造影剂和逆行性介入治疗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等。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放射防护责任人医院放射防护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放射防护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医院应制定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操作要求。

规程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措施的采取和使用;放射线工作区的划定和标识;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等。

规程要与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相衔接,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密切配合。

3.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医院应配备相应的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辐射防护屏蔽墙、防护门和防护屏幕等。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诊断放射影像科、放射治疗科和核医学科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的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放射工作许可证。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放射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接受放射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患者在接受放射诊疗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知情同意。

第二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诊断放射影像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影像检查,包括X 光和核磁共振等。

第十一条放射治疗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射治疗,包括放射线治疗和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等。

第十二条核医学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核医学检查和核医学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扫描和放射性核素治疗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放射科医务人员,并保证医务人员数量与放射诊疗工作的需求相匹配。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做好日常记录和存档,包括患者的病历、放射影像和放射治疗计划等。

第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须进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放射防护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确保放射线的泄漏和辐射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手套和围裙等。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接受放射剂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放射工作并上报管理机构。

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制度
为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在医务科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对进入放射介入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术人员及护士),进行相关的放射及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应取得放射人员资格证。

2. 介入治疗室应配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设施,积极配合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诊疗设备行定期射线监测。

3. 介入治疗室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防护眼镜、铅围脖等,配备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配戴个人剂量计,实行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4.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5. 在实施永久性放射粒子插植治疗时,相关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粒子,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粒子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粒子的数量。

6.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组织职工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7. 配合上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 出现放射紧急事故,按相关应急预案及处理规程妥善处理,将影响减少到最小。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放射诊疗技术在现代医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可能对患者、医护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保障放射诊疗的安全与质量,保护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

3、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医师、技师和护士等。

相关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训。

4、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放射工作的要求。

二、设备与设施管理1、放射诊疗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质量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按照防护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分区,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4、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如铅衣、铅帽、铅眼镜、个人剂量计等,并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三、诊疗活动管理1、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应严格遵循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对患者进行合理的放射检查和治疗。

2、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需要,合理选择放射诊疗项目和照射剂量,并在检查和治疗前向患者告知辐射危害和防护措施。

3、对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进行放射诊疗时,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其辐射安全。

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辐射监测与评价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辐射剂量率、放射性污染等。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放射诊疗技术在现代医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辐射风险。

为了保障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人员管理1、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新入职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在职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监测个人剂量,确保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三、设备管理1、放射诊疗设备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证和许可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2、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信息。

3、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如射线输出剂量、图像质量等,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工作场所管理1、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合理布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工作指示灯。

2、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如防护铅衣、铅围裙、铅眼镜、个人剂量报警仪等。

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诊疗流程管理1、患者在接受放射诊疗前,医务人员应充分告知患者诊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2、合理制定诊疗方案,严格掌握放射诊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3、对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辐射对其的影响。

六、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1、建立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管理小组,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患者和受检者的防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合理调整照射参数,尽量减少照射野和照射时间。

3、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存放和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应急管理1、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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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第一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臵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务部负责。

二、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须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五、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六、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应急组织及职责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朱惠莉(电话:***),副组长:赵吉忠(电话:***),成员:韩永林(电话:***)。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臵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臵。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一)当射线装臵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电话号码:12369)、卫生部门(电话号码:96301)和公安部门(电话号码:110),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二)立即转移受照人员,安排人员就医,送至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三)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臵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方可解除应急预案。

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医院医务部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三、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单位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汇编目录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4)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8)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科室内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

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4、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 3 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7、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9、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1、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1、从业前需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3、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4、建立个人培训档案,认真记录培训情况,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或培训证明等资料。

5、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定期监测:凡接受Χ、Υ射线外照射的工作人员,佩戴热释光剂量计定期更换(每周期为三个月),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强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连续佩戴热释光剂量计,按期交换剂量计,妥善保管剂量计,防止丢失或损坏,禁止剂量计放入机房或操作间。

3、预约监测:不属于上列两种监测范围,放射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监测要求,可随时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联系办理。

4、应急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应及时进行模拟测量以尽快计算其所接受剂量。

5、特殊照射监测:当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有计划地特殊照射(如换装放射源,处理放射事故或其他可能接受较大剂量的工作等),应进行特殊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6、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 6 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调查;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射器官或组织的当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调查原由,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心,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科室要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2、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非本科室人员禁止操作;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发生。

3、放射诊疗场所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各科室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需的防护用品。

操作人员在放射治疗定位、治疗前应关闭机房门窗,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家属陪同者,需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尽量原理辐射源。

4、放射诊疗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 8 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计量监测仪器由专人负责,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处,使用时应轻拿轻放,保证计量工具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6、加速器输出剂量每周测量一次,保证其误差不超过2%,对于加速器的射线质、光野辐射野一致性等项目每三月或机器维修后检测一次,保证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于每天开机后检查机器情况,确认手控盒、监视器、门联安全系统状态正常。

检查各种照射辅助用具数量及性能时候正常,确保机头、辅助用具无松动,在运动中无脱落。

在X-刀、适形放疗前必须检查激光灯的指示位置是否正确。

固始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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