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时哪个法院管辖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在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政治机关会出具证明,然后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起诉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那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会首先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有效且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可以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部队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政治机关会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会出具证明。
但是,如果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进行离婚登记。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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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肩负者保护我国的国土资源以及国家独立性等的责任,故而对于民事主体来说,若与军人结婚,会受到的限制是比较多的。
在遇到就离婚的各项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能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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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清楚, 我国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其实是给予了更多的保护, 当然如果属于退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的话, 那么他们的婚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对待。
而现实中, 如果需要与现役军人离婚, 则需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
那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能离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 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 增强部队战斗力, 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关于这一规定, 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 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 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 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 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同时, 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 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 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 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 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方要求离婚的, 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 比如, 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关于军婚的规定
关于军婚的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
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婚姻感情破裂,一定会离婚成功吗
一、婚姻感情破裂,一定会离婚成功吗婚姻感情破裂,并不一定会离婚成功的。
婚姻感情破裂是需要当事人列举很多证据来证明。
二、离婚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三、婚姻法对军人保护的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
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如果军婚男方出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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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一、如果军婚男方出轨怎么办?1、女方有权起诉离婚军人会被处理:男方是军人如果出轨了,就属于重大过错方,女方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军人出轨,是军官的会年底转业,是士兵,直接做出退伍处理。
2、找部队领导: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还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然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3、搜集证据:军人出轨了,就属于过错方,但现在讲究的是证据,要搜集证据,这样法院根据证据才有可能进行判决离婚,不然没有证据,女方是无法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结果会是不准离婚。
4、以和为贵:军人出轨不同于一般人,作为军嫂,如果对方只是一时冲动糊涂出轨,并积极求得自己的原谅,那就说明对方也不想离婚,那就选择原谅吧,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比什么都重要。
5、两人协议:发生了出轨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如果夫妻之间确实没有了感情,那就好聚好散,两个人协议离婚,这样就少了很多折磨和时间,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女方要到部队拿到同意离婚证明,才能起诉离婚。
6、女方不同意情况:军人出轨了,如果军人提出离婚,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同意出具离婚证明,如果女方一方不同意,政治机关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证明,并交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军婚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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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手续是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理?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部队工作需要,长期驻扎在外地。
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庭琐事。
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军婚的法律保护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案例分析1. 军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款体现了对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稳定性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
因此,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此条款明确了离婚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若要提出离婚,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判决离婚。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若要提出离婚,应先进行调解。
但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则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3)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照顾儿子,而李某某在家照顾儿子,具备抚养条件。
同时,张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2. 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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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可以说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 当然这里说的军人一般都是指现役军人, 如果是转业军人或者退伍军人的话, 其实也是会按照普通人来对待的, 尤其是在婚姻方面。
在参军当兵了之后, 现役军人一方的户口就要迁到部队上, 那如果此时向家里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话, 要如何确定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 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 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 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 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 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 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 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军队文职干部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 即现役军人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军⼈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军⼈的婚姻进⾏了特殊的规定,民法中,对军婚离婚、财产的分割进⾏了⼀些特殊的限制。
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关于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关于离婚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军⼈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同意,但是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1、适⽤《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的军⼈离婚案件(1)《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了“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的重⼤过错造成的,⾮军⼈配偶⼀⽅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过错”⽽⾮⼀般的过错。
(2)《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有重⼤过错,《民法典》第1079条第⼆款前三项规定及军⼈有其他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款前三项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不适⽤《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的军⼈离婚案件:即以下两类军⼈离婚案件不适⽤《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1)军⼈⼀⽅向⾮军⼈⼀⽅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
只能按⼀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办理。
(2)双⽅都是军⼈的离婚案件,不适⽤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名下的复员费、⾃主择业费等⼀次性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一、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
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 综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军队在贯彻实施婚姻法时的具体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2. 军队人员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军队人员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军队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无论是军队内部还是公民外部的人员,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歧视。
3. 婚姻登记军队人员的婚姻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
军队人员在婚姻登记时,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届时将受到有关机关的登记和审查,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4. 家庭保障军队人员的婚姻家庭享有法律、政策保护。
军队应加强对军人婚姻家庭状况的关心和关注,切实解决军人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军人创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环境。
5. 婚姻法律援助军队应建立健全婚姻法律援助机制,为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可以向婚姻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婚姻法知识教育军队应加大对军队人员的婚姻法知识教育力度。
通过各类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军队人员对婚姻法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法律意识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培养,增强军队人员的法律素养。
7. 处理婚姻纠纷的程序和要求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军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婚姻纠纷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8. 处理婚姻违法行为的纪律要求军队对于涉及婚姻违法行为的军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婚、假离婚等违法婚姻行为的军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并且,军队将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军人婚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军婚协议离婚流程2024年
军婚协议离婚流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的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充分沟通,自愿达成协议离婚。
为确保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军婚协议离婚流程:第一条离婚原因1.1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不存在第三者介入或其他感情不和因素。
1.2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申请离婚。
第二条离婚程序2.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提交离婚诉讼材料。
2.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离婚判决。
2.3 离婚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判决结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三条财产分割3.1 甲乙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产:甲方拥有__________%,乙方拥有__________%;(2)车辆:甲方拥有__________%,乙方拥有__________%;(3)存款及投资:甲方拥有__________%,乙方拥有__________%;(4)其他财产:甲方拥有__________%,乙方拥有__________%。
3.2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如有共同债务,按照双方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子女抚养4.1 甲乙双方共同子女: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2 甲方同意将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及教育权委托给乙方。
甲方应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1)每月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2)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银行转账、、等)。
4.3 乙方同意在甲方探望子女时,积极配合甲方,确保甲方的探望权得到行使。
第五条双方义务5.1 甲乙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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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时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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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是对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军人离婚去哪里起诉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向军人提离婚能离吗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
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在离婚管辖上面的规定其实都还不一样。
而一般我们说军人的婚姻受到保护,往往都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
如果结婚的时候是现役军人,但在离婚的时候已经退伍、转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关系来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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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是对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