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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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

【摘要】:海盗劫持船舶已成为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海盗劫持船舶事件最终都以向海盗缴纳赎金的方式解决。虽然海盗行为属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范畴,但海盗索取赎金的后果关乎船货双方的风险和损

失分担问题。根据海盗索取赎金时所指向的对象,赎金分为船货赎金、船员赎金和乘客赎金三类,应通过赎金的性质确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部分海损;海上保险

一、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认定

1、船货被海盗劫持后构成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

对于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而造成的损失,究竟是构成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我们将结合英国以往的类似案例和索马里海盗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例如Dean and Another v. Hornby案。在Dean and Another v. Hornby一案中,Eliza Cornish船投的保单,承保时间是1851年4月22日到1852年4月21日(包括首尾两天)。该船于1851年12月从利物浦返回Valparaiso,在麦哲伦海峡被海盗俘获。在1852年1月,该船又被一艘英国战争汽船夺回,把它带回了Valparaiso。当这些消息传到船东那里时,已经是4月底了。于是,在4月30日,船东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称该船在Valparaiso已经被当成战利品给充公了,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之后该船在8月又被卖了,船东(本案原告)在12月向保险人提出全损(total

loss)的索赔。理由是,在海盗捕获后,他们再也没有实际占有该船舶,而且在获悉损失后立即在合理的时间发出了委付通知。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英国法以及先例,该保单的保险期间是从1851年4月至1852年4月,而该船是在1851年12月被海盗夺走的。那么,实际上,全损已经发生了。之后,船东再也没有机会重新占有该船。他们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失去了财产,因此有权获得赔偿。曾经的判例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一旦由于捕获造成了全损,那么就构成了永久的全损,除非发生被保险人重新占有该财产或者有办法获得该财产的情况。因此,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获得全损的赔偿。

2、船货被海盗劫持后构成全损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

如上述案例分析,传统的海盗行为造成的货损可以构成全损。可是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后大都索要赎金,他们既没有毁坏货物,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变卖处置。这种情形是否也构成全损呢?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第57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24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种情形存在实际全损:一是船货毁灭或灭失,二是船货失去原有属性或效用,三是标的不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四是船舶失踪,五是收不回的运费。而索马里海盗抢夺的货物被安全保存着,只要货物品质不受环境影响,那么货物就一直处于良好状态,不会出现以上情形。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货物归为实际全损。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246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当船舶或者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正如前文所述,被劫持的货物其实是被安全保存着的,海盗没有对其进行有形的破坏,并且只要支付赎金,货物即可被安全释放,这样看来,并不能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此外,货主为避免发生货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赎金,而赎金又远远低于货物的保险价值,因此其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也不太可能超过保险价值的。所以我们认为该情形下的船货被劫也不能构成推定全损。

综上所述,虽然英国法下认可传统的海盗劫持船货可构成全损,但索马里海盗对船货的劫持,既不属于实际全损,也不构成推定全损。

二、英国法院关于海盗赎金的认定

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海盗劫持商船勒索赎金,被劫持船上货主以货物发生全损为由向货物保险人索赔的案例。在该案中,法官最后判决:海盗劫持船只勒索赎金不能构成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案情介绍:2008 年8 月19 日,Bunga Melati Dua 号油轮在亚丁湾被海盗劫持。劫持发生后不久,船东和海盗展开谈判。2008 年9 月18 日,Bunga Melati Dua 号轮所载货物的货主(本案的原告)向货物的保险人(本案的被告)发出了委付通知,但遭到拒绝。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后,海盗

释放了船只。本案的原告认为: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7 条第1 款的规定,海盗劫持船舶及货物,已经使货物发生了实际全损;对原告而言,他已经不可恢复的损失了货物。即使不能构成实际全损,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0 条第1 款的规定,货物也已经构成推定全损,因为船舶和货物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不可避免,而被保险人又合理地进行了委付。

法官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不可恢复的损失货物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评定。如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可能索回货物,那么被保险人就没有不可恢复的损失货物。而本案中货物随同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并不能构成实际全损。因为:(1)在船货被劫持后,船东即与海盗展开谈判。谈判进展表明,船舶、船员和货物将在不久得到释放;(2)索马里海盗的惯常做法是:通过劫持船只向船东或相关方勒索赎金,勒索成功后释放船只及其货物。(3)法官认为,虽然案例中表明:在船舶被海盗捕获之后,船东又恢复了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情形下,仍能构成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但该案是17 世纪的案例,在那个时代,海盗捕获船舶是为了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支配。这种劫持使得船东或货主“不可恢复的失去”财产。而本案中,海盗劫持船只和货物只是为了索取赎金,船舶和货物的占有转移了,但财产权并没有转移,因此货物并没有不可恢复的损失。

法官还认为,本案中货物被劫持也不能构成推定全损。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0 条的规定,推定全损的构成必需满足两个条件:(1)

保险标的必须被委付,(2)实际全损看上去不可避免。针对第二个条件,David Steel 法官认为,基于先前在判定实际全损时的理由,没有合理的依据能表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随着时代的变迁,海盗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两百年以前,海盗们捕获船只是为了掠夺船上的货物或占有船舶。而如今,索马里海盗对船舶和货物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们劫获船只只是为了向船东或相关利益方索取赎金。赎金的金额往往低于船货的总价值,而且一旦赎金到手,海盗就会放船放货。因此,此种情形下,被海盗劫持的船舶和货物无法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三、《海商法》关于海盗赎金的认定

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赎金一般情况下,海盗索要的赎金由两部分构成,即船货赎金和人员赎金。

1、船货赎金

在船货赎金中,船舶赎金又占据主要部分。向海盗支付的船货赎金,符合海商法意义上的共同海损构成要件,而且从有关司法判例来看,船货海盗赎金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费用并由船货双方以其获救财产价值分摊是没有太大争议的。船货赎金的支付可以达到使船货获救的效果。赎金的支付应当产生船舶和货物得到释放的效果且船舶和货物的移交一般是同时同地完成的。如果海盗将船舶和货物分批归还或者只归还船舶或者只归还货物,

那么船货赎金都不可列入共同海损,因为没有获救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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