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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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长沙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

地产销售定价制度模板范文

地产销售定价制度模板范文

地产销售定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定价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销售定价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销售定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兼顾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销售价格由市场主体根据成本、市场竞争状况、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决定,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确保房价合理稳定。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五条房地产销售定价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闲置费等;(二)建设成本: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施工监理费等;(三)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债券利息、融资手续费等;(四)管理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工费、办公费用、市场营销费用等;(五)销售税费:包括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其他合理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房地产销售定价成本应当真实、完整、合理,不得虚构、隐瞒或者虚增。

第三章定价行为规范第七条房地产销售价格由市场主体依据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八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置价格公示栏,明示所销售房地产的名称、楼号、单元、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房价,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公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定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销售业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管理工作。

3. 房地产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销售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销售许可4.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5.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预售范围、价格、时间等要求进行销售。

三、销售人员管理6. 房地产公司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7. 销售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销售工作。

8. 销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销售行为规范9. 房地产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发布商品房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房源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

10. 房地产公司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不得采取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11. 房地产公司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售后服务13. 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为购房者提供维修、投诉等服务。

14. 房地产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15. 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16. 房地产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市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17. 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8.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附则1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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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内部价格审批程序,保证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批管理。

第三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审批应当逐级审批,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行的管理惯例执行。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建设部确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

(二)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请相关部门开展销售活动。

第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按照市场调研和成本评估等方法进行制定,明确销售策略和利润目标。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审核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利润率标准,对存在重大问题和矛盾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和修正。

第九条公司领导应当对项目销售价格进行审批,认真核查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总体把握企业利益,确保价格安全和平衡利益,避免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循销售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销售活动,确保价格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审批标准第十一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收益,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制定,符合城市居民购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二)合理性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基于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预算,确保合理利润,避免低价囤房炒作。

(三)公正公平。

对于相同房屋类型、区域位置的房屋,应当使用相同价格标准。

(四)合法合规。

公司所从事的房地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进行非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XX公司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XX公司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XX公司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并结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销策划和销售定价管理第二条前期招商公司、销售代理公司的选取工作由集团公司牵头,按照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择优选择,前期招商公司、销售代理公司的考核和更换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会同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和营销部共同完成。

第三条根据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本公司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招商公司比选项目全案广告公司,广告公司的选择和拟签订合同报公司营销部、成本控制部审核,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项目整体营销及招商方案》,须报送营销部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

在公司品牌建设和项目VI(视觉识别系统)建设方面,可结合集团公司及本公司CI(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给予进一步优化融合。

第五条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营销策划、销售计划、媒体推广计划、初步定价等营销方案。

以上内容由公司营销部会同各个相关部门制定,本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并作为年度经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分期(或组团)开盘加推方案必须在开盘30日前,定价方案开盘10日前营销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定。

定价方案必须明确定价依据、价格调整的条件或情形、每套房源的底价和表价、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定价应在蓄水期间做好充分调查摸底,以便及时科学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

优惠政策由本公司按照项目定价方案,以底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物业特点、客户消费习惯等结合市场规律情况制定折扣标准及表价。

在公司定价方案上,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主管领导可在本公司底价基础上再下浮个百分点进行折扣优惠,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标准的,由公司领导商议审定。

公司在团购等价格重大变化事项时须以专题报告形式报营销部审核,公司主要领导审定。

如在销售过程中开展促销活动(价格促销、活动营销、房源控制等方面),需提前将活动方案报送公司备案。

关于房地产销售定价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房地产销售定价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房地产销售价格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为了加强对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管理和控制,根据目前公司销售基本流程,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销售部根据一房一价原则制定房源报价表,并在报价表后注明现场SP优惠政策,然后将房源报价表逐级报给销售经理、销售副总、房产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如销售报价及现场SP优惠政策有变动,销售部应重新审批房源报价表;财务部应以最新的房源报价表及现场SP优惠政策为准对销售订单进行核对。

房源报价表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二、营销人员以低于房源报价表的价格签订销售订单的,优惠价格不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时,可以签订销售订单;优惠价格属于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但优惠后销售价格不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房产总经理审批后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优惠后销售价格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董事长特批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

当期销售底价确定后,需报给财务部一份。

优惠审批单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三、销售订单依次由营销人员、营销专案经理、销售经理签字后,由销售内勤核对无误后加盖销售专用章方可生效。

销售订单签订后,财务联应及时交给财务部以便核对。

销售订单一式四份,客户、销售部、财务部、营销公司各一份。

四、财务部根据销售订单和银行收款单开具预售定金发票给客户,后续预收房款发票根据银行收款单开具。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

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适用于商品房的价格确定、公示、调整、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得干预,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基准价格和变动价格。

基准价格是指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的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变动价格是指因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明确标示基准价格、变动价格的构成、计算方式以及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和上限价格。

第八条基准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坚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包括用地费、建设费、税费、贷款利息、销售费用等;(二)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基准价格,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三)基准价格应当与同类商品房相比具有合理竞争力。

第九条变动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保持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二)变动价格应当公示,明确变动价格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二)商品房的变动价格构成和计算方式;(三)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四)价格公示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在销售场所、开发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商品房的价格或隐瞒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进行核实。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营销管控水平,提高公司业务技术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规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价格审批的内容第二条项目整体目标均价第三条项目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项目开盘后至项目清盘前所发生的价格调整为阶段性项目价格调整。

第三章价格审批的管理部门第四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集团各项目价格审批管理部门。

第四章项目开发各阶段目标均价的确定第五条营销管理中心在拿地前拟定项目整体目标均价,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总部审批流程如下: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六条项目开盘前由营销管理中心对目标均价进行评估,拟定新的价格,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入市价格的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七条销售期内的目标均价的调整审批按《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置业类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一)当项目均价不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增由分子公司确定,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备案。

分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二)当项目均价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整按如下流程执行: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三)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有权对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审批。

第五章资料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入市价格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入市价格申请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集团最新下达的目标均价编制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含开盘价格、优惠策略)(二)整体价格策略(即项目目标均价实现策略)(三)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四)市场分析报告(PPT格式,需包括蓝海曲线、区域市场情况、供求状况)(五)一户一价表第九条价格调整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价格调整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市场环境、项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二)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调价前和调价后)(三)定价分析报告(PPT)(四)一户一价表第十条以上资料按分子公司内部价格审批流程执行签批手续,分子公司签批完成后方可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1997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苏政办发[1998]106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06号1998年9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物价局、省建委制订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省建委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

它包括: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二、普通住宅商品房;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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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生成、调整、公示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此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包括房屋、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旅游景区等。

三、价格的生成和调整
1.价格生成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根据以下原则生成:
1.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指标,按规定计算出售房屋的合理成本,包括原始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费用、税费等。

1.2.合理考虑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各类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等)在整个项目价值中的比重。

1.3.参考市场行情,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1.4.根据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
对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开发企业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2.1.因规划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审查意见、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

2.2.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本较大幅度上升的。

2.3.其他合理情形的。

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价格公示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发企业应当
将其销售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销售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应当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五、监督管理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管责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承担。

六、处罚和救济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购房者合
法的救济。

七、附则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
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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