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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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任命、审查、考试、持证上岗和日常管理等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分类:
1. 高空作业人员
2. 挖掘作业人员
3. 焊接作业人员
4. 爆破作业人员
5. 电工作业人员
6. 石棉作业人员
7. 玻璃钢作业人员
8. 化学作业人员
9. 涉毒作业人员
10. 高温作业人员
11. 辐射作业人员
12. 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
13. 安全检查作业人员
14. 油气管道作业人员
15. 烟花爆竹作业人员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7.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安全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评估,保持资格。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经
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合格,并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主要由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中央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
培训课程和资格考核,地方政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不具备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前,必须通过特
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具体程序为:
1. 提交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2. 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核;
4. 通过考核者,由有关部门审批颁发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特种作业考核,取得新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
进行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确保特种作业安全进行。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确保具备进行特种作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 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3. 特种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理;
4. 特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有关部门或授权的
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应当同
特种作业工作实际相结合,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参加与自身特种作业
不符合的特种作业工作,且不得擅自担任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个人
防护装备,并遵守特种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盲目行动和超越权限。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现危险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险。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特种作业权力违法违规,不得利用特种作业信息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取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中涉及的具体细则,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补充,须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