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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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c hi na mo rt a r .co m 干粉砂浆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c hi na mo rt a r .co m 干粉砂浆网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tnqm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etnqm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e t n q m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定量包装的商品。

由于涉及到计量领域,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监督管理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规定。

通过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生产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国家计量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单位、包装容积或重量等参数以及测量方法、容许误差等详细规定。

根据功能和用途可以将计量标准分为强制性计量标准和推荐性计量标准。

强制性计量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计量标准,任何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不能违反规定。

推荐性计量标准则是建议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包装材料、计量设备、生产车间等进行管理。

3.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出具检定合格证明。

(二)经营企业1.经营企业应从有成熟的生产企业采购定量包装商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

2.经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计量管理体系,对计量设备和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出示检定合格证明。

(三)检验检测机构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检验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管理。

3.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及接受外部审核,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检查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变化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变化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变化《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主要变化。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明确新《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修改了监管部门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附表4-计量检验抽检方案,明确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但是目前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的部分内容与新《办法》(附件1)不统一,可能将来会对此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四、删除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删除以下条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

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五、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制度1、新增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2、删除监管部门对生产者的核查及备案要求,不再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3、修改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定量包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商品。

计量管理要求一、技术要求1.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2.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过检定合格;3.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采用合格的称重、计数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的精确度和误差范围进行检定、校准和调试;4.计量工作应当遵守计量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保证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包装标志要求1.标志应当真实、清晰、明显、完整,不得掩盖、变形、模糊或者与包装容积、数量不相符;2.包装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定量信息;•计量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等必要说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3.计量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字体。

计量监督管理一、检查验收1.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计量器具和产品的检查验收;2.未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和产品,禁止使用和销售,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相关业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机构的检验、检测、检查等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计量记录、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违法行为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和产品销售的,将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或者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篡改计量器具误差、标志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其他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的有效性;2.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加强检验检测力度;3.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计量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计量行为。

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该办法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和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计量标准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计量检定的要求等。

其中,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量商品的标准单位,如千克、克、升等;计量规则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的方法和规程,如重量计量、容量计量等;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和计量系统进行检定,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计量检定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

办法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以及对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的要求。

通过检定,可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消除计量误差,保证商品定量包装的公平、准确和合法性。

再次,计量监督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核心环节。

办法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的责任和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抽检,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生产和销售方改进和整改。

最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得到合理、公平和准确的计量结果。

另一方面,通过计量监督和处罚措施,可以打击非法、不公平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深化市场监管改革,提升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化妆品、日用品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确保计量准确。

第四章生产者责任第七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与标注的净含量相符,并在产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净含量。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准确。

第五章销售者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确保所销售的商品计量准确。

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标注不清晰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六章净含量标注第十一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并且标注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净含量标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实际净含量。

第七章计量检测设备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备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检测设备应当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章短缺量规定第十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短缺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短缺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退换或者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1.1 关乎消费者权益。

定量包装商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从超市里的小零食到家庭装的日用品。

如果计量不准确,那可就是实实在在地坑害消费者。

这就好比我们去买一斤苹果,结果回家一称只有八两,这不是缺斤少两嘛。

消费者花了钱,就应该得到足额的商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计量准确是对消费者最基本的尊重,就像做人要诚实守信一样,商家在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上可不能耍心眼儿。

1.2 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就像一个大舞台,各个商家都在上面表演。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有的商家通过在计量上做手脚来降低成本,那对于那些老老实实做买卖的商家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这就像赛跑的时候,有人偷偷抄近道一样,破坏了整个比赛的规则。

只有确保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到位,才能让市场这个大舞台正常运转,让各个商家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优胜劣汰才是市场的健康状态。

二、计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2.1 严格的生产标准。

在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时候,就得有一套严格的标准。

就像盖房子要有蓝图一样,这个标准得明确规定每个包装里商品的量应该是多少,误差范围是多少。

生产厂家得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不能随心所欲。

比如说生产薯片的厂家,标注每袋100克,那这个100克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能今天80克,明天120克,这样消费者心里就没底了。

2.2 定期的抽检制度。

监管部门得像个严格的老师检查学生作业一样,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定期抽检。

不能让那些不合格的商品蒙混过关。

抽检的时候,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准确测量商品的量。

要是发现有问题,就得让商家整改,就像学生作业做错了要订正一样。

而且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商家,就得给点严厉的惩罚,杀鸡儆猴,让其他商家不敢轻易在计量上犯错误。

2.3 提高商家的计量意识。

除了外部的监督,还得让商家自己心里有数。

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让商家明白计量准确的重要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完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完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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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从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角度进行阐述,旨在展现该办法的重要作用和改善方向。

【正文】
一、背景
准确、公正、透明的计量质量是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服务。

而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会以不合法、不公正的方式瞒过消费者,背叛了对消费者的信任,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不合法的计量行为,国家出台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 对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

2.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被拆封、封口毁坏等情况时,不
得以此为理由引导、强制消费者购买。

3. 交易方应配备计量数据的记录、保存等。

商家应统计
并保存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相关的计量数据。

4.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5. 商家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优质、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生产环节的质量。

三、实施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消除不合理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合格产品,提升市场竞争秩序。

3.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计量技术、检验技术的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质量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公信力。

四、存在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不总是能够及时更新到当前的环境中。

2. 执法力度弱:在执行时,对于不合法的商家常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严厉执法的倾向。

3. 覆盖面有限:当前政策覆盖面仅限于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手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五、解决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前述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及时跟进市场现状和需求进行更新。

2. 建立惩戒措施:对于商家的不合法行为,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广泛覆盖行业:扩大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确保每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和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手段。

【结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增强行业公信力。

但是,现实情况下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惩戒措施的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法制,扩大覆盖面,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设计的目标,提升国家的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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