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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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座致辞

知识产权讲座致辞

知识产权讲座致辞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在今天这个特别的场合,与大家相聚一堂,共同探讨知识产权这个重要的话题。

首先,我谨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竞争、国家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

它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够打开创新的大门,释放出无限的创造力和经济价值。

或许有人会问,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激励和保障,让他们能够放心地投入到新的研究和创作中。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发明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发出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新技术,却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其他人可以随意抄袭和模仿,发明家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

这样一来,谁还愿意去创新呢?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创新精神的尊重和鼓励,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就像是拥有了坚固的盾牌和锋利的宝剑。

盾牌可以保护企业免受侵权的困扰,宝剑则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的地位。

例如,苹果公司凭借其独特的设计和技术专利,成为了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价值连城,成为了其品牌的重要资产。

这些成功的案例都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

盗版书籍、假冒商标、抄袭的软件等等,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呢?这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利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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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药品发明专利的类型
▪ 药物化合物 ▪ 药物组合物 1、含单一活性组份:新物质,已知物质 2、含多种活性组分 3、以药物辅料为特征 4、以药物剂型为特征
制备方法和用途
1、对于已知物质的制备方法 2、用制备方法定义新物质:植物有效部位 3、医药用途:
首次医药用途 第二次医药用途(或第二适应症)
专利申请的时机
专利基本概念
▪ 什么是专利 1、专利权 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时间性、地域性。 2、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 3、专利文献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
▪ 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根据专利申请的主体不同分为:职务发明、非 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 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任务、转换工作一年内作出 的发明创造。
欧美国家对药品专利的延期保护
▪ 适用范围 1、已经获得独占生产许可的具体药品及用途 。 2、在专利有效期内申请。 3、在专利到期基础上延长5~7年。
▪ TRIPS对WTO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中国对药品保护的几种途径及特点
▪ 专利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
▪ 说明书:真实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 1、本发明创造的背景技术 2、创新的技术方案 3、实现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例 ▪ 说明书摘要
发明专利审批程序简述
▪ 受理 ▪ 初步审查 ▪ 申请公布: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提前公布。 ▪ 实质审查: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自申请日
起三年未提实审,视为撤回。 ▪ 授权:专利权自授权公告起生效(注意专利
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
▪ 权利要求书: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 求的内容为准;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

专利撰写的方法和技巧 专题讲座

专利撰写的方法和技巧 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专利撰写的方法和技巧一、介绍专利是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给予的一种权利保护。

在当前的商业竞争中,专利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正确、有效地撰写专利成为了对于发明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的技能。

本次讲座旨在介绍专利撰写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广大发明人和企业了解专利撰写的基本知识和要点,提高专利撰写的技能和水平。

二、专利撰写的基本流程1. 确定需求:首先需要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目的,确定专利申请的具体需求。

2. 进行调研:对于已有的相关技术和专利进行调研,了解市场情况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确定创新点和优势。

3. 创新点的确定:确定专利的创新点和技术方案,建立良好的技术方案框架。

4. 撰写申请书:按照国家专利局的规定,撰写专利申请书,包括描述、权利要求和摘要等部分。

5. 递交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申请书递交给国家专利局,进行申请审查和权利保护的申请程序。

三、专利撰写的技巧1. 描述清晰:专利申请书的描述部分需要尽可能清晰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2. 创新点突出:在申请书中突出专利的创新点和技术方案的独特性,能够有效地提高专利的审查通过率。

3. 权利要求的合理:权利要求部分需要合理地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既要保证广泛的保护范围,又要避免过于宽泛的要求。

4. 摘要精炼:摘要部分需要精炼地概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效果,简明扼要地表达专利的创新点和优势。

5. 法律规定的遵守:在专利撰写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专利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免出现不规范或无效的申请。

四、专利撰写的注意事项1. 保密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密技术方案和相关信息,以免泄露专利的创新点和优势。

2. 与技术人员的沟通:撰写专利申请需要与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实施效果,确保专利的描述和要求准确无误。

3. 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对于不熟悉专利申请程序和规定的发明人和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以确保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题十三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对优先权的审查本部分结合《专利法》第30条以及《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节中的重点内容对要求优先权的初步审查进行归纳解析。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不能恢复)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可以请求恢复)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但可以恢复)④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1)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9、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那举办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邀请各国工业界参加展览,但许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厂家不愿意参加。

怕发明创造通过展览公开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因为,当时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许多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可并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

奥匈帝国于是制订了一项法律,给所有参加展览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均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

并在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期间,在维也那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注1)。

可以说,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是制订巴黎公约的“导火索”,以后几年连续在巴黎召开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并起草了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签属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2日生效。

后巴黎公约经过多次修改,且每次均通过一个修订的公约文本(共进行了11次修订)(注2)。

并规定,非缔约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只能加入最新修订的文本。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是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1、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如下工业产权进行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专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际条约和不同的国家法中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在巴黎公约中,专利一词仅限于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或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实体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如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保护标准等,要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不要求对等待遇,而只要求“内外一致”。

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专利可以延长保护到20年以上,但中国只保护20年。

在适用巴黎公约时的逻辑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国民,来中国申请药品专利,就要和中国专利权人一样,也只保护20年。

专利期限的计算(专利知识讲座212)韩晓春

专利期限的计算(专利知识讲座21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2、专利期限的计算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制度中的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但在计算期限的方法上,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均是相同的。

概括起来,专利期限的计算有如下特点:1、各种期限在计算时,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细则第5条规定,在计算相关专利期限时,“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细则95条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

假如申请日是7月1日,应当从7月2日开始计算2个月。

假如由于邮局的原因,收到受理通知书晚了,如申请人在9月6日才收到受理通知书,已经不可能从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了,则应当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

计算15天应当从9月7日开始,算上9月7日,到9月21日正好是15天,即9月21日是缴费的最后一天。

2、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如上述申请日为9月1日,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费申请费。

申请日是9月1日,对应两个月后的日子是11月1日,即11月1日是缴纳申请费的最后一天。

但是,“对应日”的计算方法,与细则规定的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是否有矛盾呢?没有矛盾,“对应日”的计算方法,已经将第一日排除在外了。

如申请日是9月1日,如果我们不用“对应日”计算,而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即应当从9月2日起算二个月。

而从9月2日起算2个月,最后一日仍然是11月1日,而不应当是11月2日,否则就多了一天了。

3、以年或月计算的,最后一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细则第5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大月”和“小月”的问题。

如申请日是7月31日,而两个月后的9月没有31日,只有30日。

此时,就以9月30日为届满日。

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从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如果届满日落入了周六、或者周日,则届满日应当是周一。

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专利知识讲座97)韩晓春

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专利知识讲座9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所谓消极的条件就是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妨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而积极的条件包括人们常说的要具有专利性,所谓专利性就是申请专利的技术要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人们简称“三性“)。

在我国,对“三性”的要求,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是积极的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之一,专利法第22条对新颖性概念作了定义。

无论是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还是2009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

对该定义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看在申请日前是否有同样的技术公开(包括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地域和公开的时间),二是看是否属于抵触申请。

由于公开的时间标准已经基于先申请原则所确定,即以申请日为准(包括优先权日)。

而抵触申请亦如前所述在历史上分为“先权利要求制”和现在的“全文内容制”。

因此,这里所述的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曾经经历过三种新颖性的标准,是指公开的地域性标准(包括形式)。

三种标准如下:1、本国新颖性标准。

是看某一技术在本国是否有,或者说是否在本国公开,而无论以何种形式公开。

如果在本国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但在外国已经公开了,仍具有本国新颖性。

但是,如果外国的技术以某种形式传入了本国,则该技术就不再具有本国新颖性了。

英国从1623年就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有300多年时间。

直到1977年要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为了保持和欧洲专利公约的标准一致,才改为公约规定的世界新颖性标准。

澳大利亚原来也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直到1990才改为混合新颖性标准(注1)。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国家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了,原因是各国之间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頻繁和现代化,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交流手段为各国所采用,技术的公开很难区分国内和国外了,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已经成为不可能。

2、混合新颖性标准,也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

我国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就采取了混合新颖性标准。

专利讲座听后感

专利讲座听后感

研究生素质论坛之专利讲座心得体会作为刚刚进入东南大学读研的一名专硕新生,开学的第一天老师们就帮助我们明确了自己的培养计划,其中便包括需要申请1项发明专利的硬性要求。

然而对于刚本科毕业的我们而言,专利一词实在是有些陌生,所幸我身处在教学资源及校友资源深厚的东大材料学院,永远可以在我们迷茫的时候提供及时且全面的帮助。

9月11日,在学院的安排下,我们有幸聆听了两场由我校校友段志超博士主讲的关于介绍专利及专利代理人的精彩的讲座。

段博士现在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专利代理人,在介绍下我们知道柳沈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顶尖的知识产权事务所,而且截止2014年底全国从事专利律师这一职业的人数甚至不到700,段博士的厉害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而且通过段博士的讲解,让我们不仅对专利有了较为清晰与感性的认识,而且对于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这两个目前还比较稀缺的职位也有了初步了解,为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很有前景的方向。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感受就讲座内容进行一下较为详细的回顾与总结。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主要由专利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商标制度组成,其中的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独占与创新间的权衡,专利应同时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专利制度主要是对技术方案,工业设计及产品,方法进行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申请的专利均可得到授权,首要条件是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原则,当然每个原则下都有很多的细则支撑,比如结合我们自身情况来说,段博士就不建议我们先发论文再申专利的行为,因为这样很容易就不符合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影响专利新颖性的公开特例,比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下,在其申请日之前六个月被公开,则并不认为其丧失新颖性。

一个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由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先进行技术交底,然后撰写专利并提交申请;2)常规审查阶段,由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审查员进行初步审查、专利公开、实质审查、审查意见答复等过程,并决定进行专利授权还是驳回申请;3)复审阶段,当发明人/申请人对常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审请求,然后进行前置审查和复审委审查的环节。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增加的“创造性”标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修改后专利法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作了图解。

如图所示,23条第1款说的是“新颖性”,而第2款说的是“创造性”。

从逻辑上讲,无“新颖性”就属于现有设计。

23条第1款所述的“不属于现有设计”,审查指南的解释是:“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反过来讲,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如果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就不具有新颖性。

即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

或者反过来说,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相同”或“实质上不相同”。

审查指南对“相同”和“实质相同”均作了解释,对“相同”的解释与修改前的含义基本相同,即修改前所述的“相同”与修改后所述的“相同”是等同的。

对“实质相同”的定义,要窄于原来的“相近似”。

即原来的“相近似”=现在的“实质相同”+现在的“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仅有“新颖性”还不能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性条件,还必须具有“创造性”。

即23条第2款“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6节的规定,创造性条件、或者反过来说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与现有产品的设计无明显区别;二是“转用”且有“启示”作出的设计;三是“组合”且有“启示”作出的设计。

下面分别谈一下这三种情况:1、与现有产品的设计无明显区别。

用指南的表述是“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反过来说,有明显区别就具有创造性。

指南在第6.1节作出了解释:“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基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有许多种,故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亦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它是许多期限的起算日,也是许多权利义务的基准日。

1、专利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面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如果申请人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窗口就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受理人员在窗口当时就会说明理由,不予受理,不再发什么书面不受理的通知。

除了向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以外,专利局还在各地设立有代办处,代办处从事的受理活动,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因此,向各地代办处面交后,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代办处当面也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面不仅给出了申请日,还给出了申请号。

(2)邮局寄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邮局寄交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寄交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

此时,根据细则第4条的规定,如果邮戳日清晰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另一种情况是寄交到各地的代办处,这时,适用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一样的规则,即以邮戳日为准来确定申请日。

(3)速递公司递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4)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应当以该申请文件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时间为准。

即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该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

专利培训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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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专利转让收益
企业可将专利转让给其他 公司或个人,获取经济收 益。
专利侵权赔偿
当企业发现其他公司或个 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可要 求赔偿。
提升企业估值
专利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 场估值,在融资、上市等 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03 专利的申请与维 护
申请前的准备
确定发明内容
明确发明内容,确定是 否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02 专利的重要性
保护创新成果
防止他人侵权
专利为发明人提供法律保护,防 止其他公司或个人未经授权使用
、复制或转让其创新成果。
鼓励研发投入
通过保护创新成果,专利有助于鼓 励企业、研究机构和个人继续投入 研发,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提升企业形象
拥有专利可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 值,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忠 诚度。
侵权风险评估
评估自身产品或技术是否 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避免无意识侵权。
无效风险
无效宣告定义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 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
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常见原因
创造性、实用性、公开不充分等 ,导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无效风险应对
加强专利审查,确保专利质量, 避免无效风险。
防范措施与策略
加强专利检索与分析
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在研发、生产前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相关 技术领域专利布局,规避侵权风险。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进行保护,防止员 工泄密或跳槽后侵犯原公司专利。
建立专利预警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
实时监测行业动态、竞争对手专利动态, 及时发现侵权风险和无效风险。
提高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明确侵权和无效 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使用和其他公开方式(专利知识讲座98)韩晓春

出版、使用和其他公开方式(专利知识讲座9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98、出版、使用和其他公开方式尽管在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第22条中,基于由混合新颖性标准修改为世界新颖性标准,没有再使用“公开发表”这一概念,但专利审查指南对公开的方式仍概括为三种,即“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

一、对出版物公开的理解:1、何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作出了定义:“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注1)。

应当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的外延要大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通常指由出版社出版的印刷品。

而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远远超出了印刷品的范畴,审查指南所述的“传播载体”,首先包括印刷品、打字的纸件。

同时,还包括用电、光、磁、照相等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甚至于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

尤其是互联网上的公开,是我国1985年制订专利制度时未曾始料的公开形式。

应当认为,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传播载体”,其外延亦大于互联网,无论将来再出现何种新的公开形式,也不会超过“传播载体”这一对“出版物”的高度概括,因为从逻辑上讲,任何公开形式,均要有传播的载体,都会落入指南的定义。

2、出版物公开的标准,即什么样的公开算作专利法意义的出版公开。

对出版公开的理解离不开对现有技术构成的理解,因为出版公开是构成现有技术的一种途径。

因此,构成现有技术的标准就是出版公开的标准。

审查指南对现有技术的构成解释为“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注2)。

因此,出版公开的标准应包含下述内容:(1)获知的主体。

审查指南中引述了“公众”一词,但公众是否包括大街上行走的所有人。

应当认为,不是大街上行走的每个人。

应当对审查指南中所述的“公众”这一概念作限缩性的解释。

专利撰写方法清晰包括独权和从权的用法专业知识讲座

专利撰写方法清晰包括独权和从权的用法专业知识讲座
2、在描述完现有技术后,还要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问题和缺点,仅限于自己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解决的问题和 缺点,自己也没有解决的缺点不要谈。
3、背景技术与权利要求的范围要具有一致性。 4、背景技术可用图表予以说明,尤其发明是已有结构、功 能的改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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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 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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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 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用技术特征的总和表示发 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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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 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 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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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好比给专 利权人的领地确定了边界线,因此,这条边界线应当 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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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知识讲座34)韩晓春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知识讲座3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了明确的定义,即“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定义从正反两方面定义了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

谈到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首先需要弄清“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关系和区别,在什么情况下称为发明人,在什么情况下称为设计人。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并未硬性区分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发明人”的称谓,何种情况下使用“设计人”的称谓。

大家通常和自然的理解是:作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人可以称为发明人,也可以视情况称为设计人,作出外观设计的只能称为设计人。

但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6条作了区分:修改前26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但修改后的第26条取消了“设计人”,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言外之意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只存在发明人,而不存在设计人。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在谈到第26条取消“设计人”时说:“这是因为专门针对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不涉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

即将设计人这一称谓,专门留给了外观设计(注)。

笔者认为专利法这样修改故然有其好处,就是一提到发明人,自然联想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一提到设计人,则联想到外观设计专利。

但细分析起来,有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点,可能在于产品的形状的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均对产品的形状提供保护,区别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从功能角度进行的保护,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角度进行的保护。

或者说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从功能角度进行的设计,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角度进行的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完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人不是设计人。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规定在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为了落实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

2010年生效的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同时,还规定了审查程序。

一、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前三部专利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大体上是相同的,如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被通过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该立法本意无疑是正确的,即向外申请专利前中国专利局先审查一下,如果发现需要保密的,就拦住不再向外申请。

但该规定在操作中缺乏可行性。

一是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需要经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才能进入保密审查。

而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已经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向外国提出了在后申请,并且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

当然,逻辑上讲,在此期间如果发现需要保密,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向外的申请,但毕竟损失已经发生了。

第二是有一些客体中国专利法是不保护的,如植物新品种。

但有些国家的专利法给予保护,如美国对某些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只是为了获得优先权,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不再缴纳申请费,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基于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费,该申请不会进入审查程序,自然进行保密审查的目的达不到。

第三是假如申请人未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是直接向外提出申请,也没有什么后果。

“专利申请(医药生物领域)基础知识”系列公益讲座之二:新颖性、创造性、重复授权和

“专利申请(医药生物领域)基础知识”系列公益讲座之二:新颖性、创造性、重复授权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新颖性
复杂和特殊情形 遗传工程发明的新颖性
基因与蛋白
蛋白质具有新颖性,则其编码基因具有新颖性; 某蛋白质已知,其它不同制备方法制得的同样序 列的蛋白质不具有新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新颖性
复杂和特殊情形 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
3、推定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 难以判断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是否使产品 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 Eg:一种松针提取物,其含有黄酮,以30%-90%的乙醇 水溶液作提取液,在20-100℃加热1-5小时,过滤浓缩后 得到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松针提取物,用50%-70%的乙醇溶 液提取,在75℃提取两次,合并提取液,过滤浓缩 醇提的松针提取物必然含有黄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 证明两者的组成和含量有不同,也无法推知两者能够区别 开,则推定不具有新颖性
1、具备新颖性的情形 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确实使产品具有区别 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 Eg1:本申请要求保护蛋白质A的一种晶体,其具有的晶胞 参数为a、b、c,晶胞体积为d 对比文件也公开了蛋白质A的一种晶体,其具有的晶胞参 数为a’、b’、c’,晶胞体积为d’,与本申请的不同 Eg2: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丹参提取物,用水浸泡并减压浓 缩,再通过树脂柱分离提纯,浓缩得到浸膏。说明书提 到,经树脂分离得到的提取物,丹参多糖的提取率高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经水提浓缩获得的丹参提取物浸膏
。。。。。。
本法所指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 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新颖性
概念1:现有技术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国内外公开使用 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申请日以前公众能获得(保密状态 的,泄密的) 没有地域限制

清华大学专利知识讲座ppt课件

清华大学专利知识讲座ppt课件
例如蛋白具有功能,抗原决定簇多肽序列等。
▪无同源序列 ▪蛋白纯化旳措施
例如:一种纯化血红蛋白措施,和既有旳膜过滤-层析 法相比,操作时间短,提取收率高,产品活性损失小
▪固定化酶:酶+固定载体 ▪抗体
有同源序列时,进一步从下列几种情况考虑:
与已知蛋白同源性很高,但是功能不同。 与已知蛋白起源不同。虽然序列同源性很高且功能
疾病旳治疗措施是指为消除病态、恢复健康而采用旳多种措
施,例如电疗、针灸、气功、催眠等多种疗法,以及进行外科手 术、打针、服药等措施都在内。
在已经死亡旳人体或者动物体上进行旳测试、保存或者处理措施,
例如防腐、制作标本等措施;对已经脱离了活旳人体、动物体旳 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者检测旳措施,例如血液旳处理或者分 析措施,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编码鼠源蛋白X旳DNA已知,发觉一种编码与X 蛋白相同旳人员DNA
与已知序列起源相同,同源性很高, 具有意想不到 旳功能效果
例如:已知基因旳突变体,蛋白体现量明显提升
载体
▪ 新旳载体 ▪ 插入新基因旳载体 ▪ 已知载体中插入已知基因:简朴组合,一般
无发明性
肽或蛋白质
▪序列片段是新旳 ▪序列片段必须具有功能或用途
专利申请文件
(一)祈求书 (二)阐明书 (三)权利要求书 (四)附图 (五)摘要 (六)外观设计图片、照片 (七)外观设计简要阐明
祈求书
祈求书实际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旳一种统一表 格。申请发明专利旳,使用“发明专利祈求书”;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旳,使用“实用新型专利祈求书”。
祈求书中应该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旳名称。名称 应该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白申请专利旳主题。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旳名称只应该表白其技术内容,不应具有非 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八(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纠纷司法程序、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途径)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八(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纠纷司法程序、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途径)

专题二十四专利侵权行为一、专利权的特征1. 排他性(独占性)知识产权(专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专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专利技术进行不法仿制,但是专利权人实施其技术也可能对他人专利侵权。

2. 地域性排他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时间性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分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对本部分重要考点归纳如下:1.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专利权有效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生产经营目的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机关、非盈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也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使用专利设备,学校为教学制造、使用专利设备等。

(4)存在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5)实施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断原则可参见专题二十五。

2. 实施专利的行为(1)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①制造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②使用包括单独使用,以及作为其他产品组成部分使用,如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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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讲座
-——李军
1、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通常,人们说,“我有一项专利”,是指他拥有一项已被国家专利局授权的某项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专利局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权的第一个特点是独占性;发明成果获得专利授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实施该项成果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第二,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专利技术就成了社会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

第三,地域性;一项发明创造要想在哪个国家得到专利保护,就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也必须申请其他国家的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所以,如果企业或个人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项目,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以取得在国际上的独占权。

3、专利的种类
专利包括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药品的制造方法等。

专利法意义上的这种发明的新的技术方案,与通常所说的发明含义不尽相同。

我们通常所
说的发明一般是指经过实践证明能够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而专利法所说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是一种技术构思,尚未达到直接应用于工业阶段,也就是说,发明专利并不要求是经过实践证明的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在理论上有完整的技术方案就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与发现不同。

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或本质的揭示,如万有引力定律。

发明是对揭示的自然规律或本质的具体运用,是运用原理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结构构造的改进加以保护.它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是:1)保护范围小;发明保护的范围有方法、产品、材料、工艺等,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结构构造.2)技术水平的要求较低;实用新型一般是改进性的技术发明,也称为小发明.3)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发明保护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国是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快,费用低.一般来讲,对于产品的专利申请,我们建议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在发明公开阶段,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先得到保护,等发明授权后,再放弃实用新型,达到保护期限长,又避免发明专利不能授权的目的。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专利授权的条件
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前所未有的。

判断新颖性是以现有技术为标准进行判定的,主要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技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也没有人就同样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创造性:专利法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般地说,下列情况不具备实用性.
1)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就属于违背自然规律作出的。

2)不具备再现性;不能在工业上反复再现,而只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这样的不能在工业上广泛应用的技术或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如牙雕技术属于这一范畴/
3)脱离实际而无法实现的技术;例如,在日本为了防止台风的侵袭,有人提出在日本列岛周围沿海岸线筑起钢筋混凝土墙,从理论上讲,该技术方案是可行的,但实际上无法实现,因而也不具备实用性。

4)缺乏有益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对社会缺乏有益性,则不具备实用性。

例如,在客厅门口设一脱帽机,自动替客人脱帽。

脱帽这一动作是人很容易完成的,所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所以不具备实用性。

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伪造货币,有人发明了用于伪造货币的机器,虽说该机器属于发明创造,但是不能授权的,因为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犯罪工具。

违反社会公德的产品,是不能授权的,例如,产品的外观设计是裸体图案。

妨害公共利益,例如,有人发明了一种汽车防盗装置,该装置使用催泪或催眠气体,能使盗车者失去控制。

这种产品是妨害公共利益的,不能授权,因为盗车者失去控制汽车的能力,会给过往行人造成危害.
5、不予专利保护的领域
1)科学发现;所谓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早已存在的但尚未被认识的物质、物质特性和物质运动规律的一种新的科学认识,因此,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如,人们发现了自然界存在的金刚石,属于发现,得不到专利的保护。

而用人工方法制造的金刚石,就属于发明.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判断以及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它主要
包括文娱规则、体育竞赛规则、计算方法、生产经营管理方法、经商方法、教学方法等。

但是,进行智力活动的装置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例如,数学演算方程式不能取得专利,但是,可以演算方程式的计算器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如果该计算机软件可以实现工业过程控制,不是纯思维性的,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发明创造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或动物为对象,是以个体形式为对象,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所以,中医的诊脉方法、针灸方法、西医的化验方法、手术方法等,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但是,用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器械如手术刀、X光透视、照相设备等是可以的,还有药品是可以得到发明专利保护的。

4)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
因为它们是自然生长和存在的,是属于自然创造物,不是人的创造物,而且,动植物与工业产品不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缺乏用人工方法“绝对”重现的可能性。

对于生产动植物的新方法、如饲养法、养殖法、栽培法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专利的重要性
及时申请专利是很必要的,首先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以取得在该领域内的独占性,人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市场空间,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专利入股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专利保护的公开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无偿使用。

还有,在合同竟标和申请立项时,都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6、申请专利的途径
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好处是,专利事务所是长期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专利申请的质量好,授权快,可以避免因申
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而影响审查和授权.
7、先申请原则
在我国,审批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

由于申请专利需要具有新颖性,因此发明人有了技术成果后,应首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以免因过早公开技术而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

8、专利检索
在申请专利或科研立项之前最好首先进行专利检索,这样可以初步判断将来这项技术是否可能获得专利,以免重复研制,甚至侵犯他人专利权。

可以通过因特网或去专利事务所进行检索,也可去专利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9、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10、专利纠纷及假冒、冒充专利的处理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等,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可请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到法院起诉。

假冒他人专利或将非专利技术或产品冒充为专利技术或产品,也会构成违法,任何人发现有人涉嫌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由知识产权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11、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将会丧失,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随便使用
12、鼓励专利申请的优惠政策
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一部分专利费用。

另外,这几年,很多地区政府都一些资金,资助当地的专利申请。

我们县科技局也实行了专利补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人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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