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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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萌芽产生于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人类上千年的文明历程,陪审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司法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以大众的朴素经验来制约法律的职业垄断,以达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公正的价值内涵。

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处在尴尬的境地,陪审制度“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功能论述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对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引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任期、职权和补助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制度优势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

二、陪审制度的概念和我国陪审制度的移植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陪审团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二是参审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对政治机构进行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设立陪审法庭(赫里埃),这是西方奴隶制民主政治体制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征服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建立,而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公民以随机方式组成陪审团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团与法官有明确的分工,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职业法官适用法律,称为陪审团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公民是以单个人的身份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地位相同,也不存在分工,共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裁决,称为参审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参与人数不足: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 选任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多数采用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缺乏更多的参与方式,如社会推荐等。

3. 缺乏专业性: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4. 约束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 扩大参与人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 多元化选任方式:除了推荐和随机抽取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推荐、自荐等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

3. 提高专业性: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让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审判工作。

4. 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其在审判中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三、总结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环节,将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其不断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该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来介绍人民陪审制度。

1. 适用现状:(1)国际上的适用现状:人民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中的陪审制度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并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中国的适用现状:中国自2004年开始试点人民陪审制度以来,逐步加大了推进力度。

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选拔、任免、工作机制等,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已设立了一批人民陪审员组织,并在刑事案件中试点应用。

2. 发展前景:(1)增强司法公信力:引入陪审员制度可以减少单一法官主观判断的可能性,增加审判公正性和公信力,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提高审判质量: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带来更多的合理观点和判断,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从而减少判决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3)提升民众参与意识:人民陪审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感,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与平等。

(4)推进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并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

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加强陪审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完善陪审员的任免机制等。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是积极的。

适当的引入陪审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并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

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

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

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

“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

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未来T he S t at us Q uo an d Fut u re o f Chi na πs A ssessors S ystem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法学博士 北京 100038)■文 一、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8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法公正、。

具体来讲,,参与调解案件的效果明显。

如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仅2008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就有765人次参与了578个案件的审理①。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截至2008年6月13日,人民陪审员参审各类案件210件,占全院普通程序办结数的3113%,所参审的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逾八成②。

2008年1~5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18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20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51163%,其中调解率为60119%③。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取得了阶段性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陪审员的选任存在问题1、陪审员的人数有待增加虽然从绝对数字上来看,我国的陪审员已经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基层法院众多,如果将陪审员人数与法官人数相比较就会发现陪审员的人数并不多,还有待增加。

有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4月10日,全国共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53734名。

除西藏因情况特殊外,其余各省(市、区)的个基层人民法院中,,,即使全部名20名陪审④,,民事审判庭往往约不到人民陪审员陪审,只能邀请陪审员相互之间陪审,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⑤。

在年底案件压力大、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多的情况下,可到院参加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庭需求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存在一定的差距,每个合议庭同时约请2名陪审员难以保证⑥。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2019-03-28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有参审制的⾎统。

本⽂在阐述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和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民陪审员制度⼀、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审⾮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政案件时吸收⼈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拟定的《⼤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时期的⾰命根据地就实⾏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民当家作主全⽅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考虑的,在新中国建⽴后的⼀段时间⾥也发挥了重⼤的作⽤。

不过⽂⾰中的⼈民陪审员制度在⼝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争的⼀种⼯具。

[1]⽂⾰后,国情发⽣较⼤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直处于低⾕状态。

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度的现状

陪审制度的现状陪审团制度在当今世界被普遍接受,但东西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xx色彩。

今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的价值,但也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不足。

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一、当今世界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审理xx案件的司法制度。

目的是通过人民的有效参与实现司法民主。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以美国为基础的“陪审团”模式颇具影响力。

这种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然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用的是“参与制”。

通常,两个外行和一个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的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和专业法官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参与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

陪审员有权与专业法官共同主持审判活动,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享有与专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今天的德国,审判制度适用于各种案件。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与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存在价值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号法律第:条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

当时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了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的措施,使人民群众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成为中国司法民主的先行者。

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xx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司法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陪审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模式,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项重要的民主xx制度。

主要思想是,中国人民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xx制度相适应的民主xx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公共价值的声音,在xx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异议权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和历史背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中,由公民代表组成的陪审员,与法官一同进行审查、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但受到历史原因和制度障碍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出台,人民陪审制度才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1. 适用范围的扩大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适用案件的类型从刑事案件扩大至民事案件。

这为实现民事审判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2. 陪审员选任的改革近年来,国家司法部门将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纳入到司法招聘考试的范围之内,使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被纳入到产生陪审员的“有序制度”之中。

同时,陪审员的担任期限也由过去的一年一届,改为“无固定期限”,这意味着陪审员的角色不再是短暂的“接班人”,更能融入到司法实践之中。

3. 体制层面的优化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先后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机制,如陪审员名单公示、陪审员培训等,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体系框架和运作机制,提高了公民代表的参与度和实践效果。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前景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人民陪审制度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密不可分,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创新成果,因此,在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实践应用。

2. 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通过引入公民代表和群众的智慧、力量和参与度,帮助全面了解事实,削弱了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存在的“过滥权”,使司法权利更加规范和合理。

3. 智慧司法的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信息化方面,也具有广泛的潜力和应用前景。

提高审判的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公众参与和审判质量,成为智慧司法建设的新互动载体。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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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
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
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
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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