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4•【分类】其他正文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 保障快递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
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
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裁判结果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典型意义快递服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便捷的同时,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依法认定寄件人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判令物流经营者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对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 准确界定食品生产者范围基本案情某化工公司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并使用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松香季戊四醇酯”作为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投诉案件通报范文
消费者投诉案件通报范文案件通报格式(精选3篇)消费者投诉案件通报范文 1今年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结合当地实际与群众反映强烈重点行业的热点问题,依法查处房地产、汽车驾校等强势地位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有效遏制了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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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实践中涌现出等地查处房地产,长汀查处驾校,清流查处客运,罗源查处手机,厦门查处美容、速递等行业“格式条款侵权”的典型案例。
为及时推广各地先进经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现将有关单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
”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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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1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十:消费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肖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小度写范文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模板
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根据省、市两级工商局要求,县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县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
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1.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一家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要求用户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不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2. 欺诈性合同条款:一家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一些欺诈性的条款,比如承诺高回报率但没有明确风险提示,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充分、真实、明确的规定。
3. 强制性合同条款:一家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如要求客户授权银行自行修改合同内容。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主体地位的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一家餐厅签订的就餐合同中,包含了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或要求顾客在发生纠纷时不得向法院寻求解决。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公平、真实、明确的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如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一、“糊涂账”合同:小公司的大烦恼。
有一家小型创意设计公司,叫酷创设计。
他们为了一个大项目,和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这合同啊,写得那叫一个乱。
问题呈现。
合同里关于项目的交付标准模棱两可。
酷创设计觉得按照行业常规做就好,可客户却有自己独特的想法,但这些想法在合同里根本没明确体现。
付款方式也乱得像一团麻。
说是分阶段付款,但是每个阶段的界定非常模糊,就写了大概的任务描述,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或者明确的验收标准。
更糟糕的是,违约责任那一块,几乎就是空白。
就好像两个人约定一起走路,但是谁走错了路、该怎么惩罚,完全没说。
整治过程。
酷创设计在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首先把项目团队的成员都召集起来。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把从项目开始到现在遇到的所有关于合同的困惑都讲出来。
然后,他们找了一位在合同法律方面比较有经验的朋友来帮忙梳理。
针对交付标准,他们详细列出了从设计初稿到最终成品的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色彩搭配、元素运用、尺寸规格等等,还附上了参考案例。
付款方式重新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比如初稿交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第一笔款,修改后的方案通过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第二笔款,并且明确了验收的具体标准,像必须有客户方指定的三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之类的。
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如果酷创设计延迟交付,每天要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果客户延迟付款,也要按照同样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经过这样的清理整治,这个项目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酷创设计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很多,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最终顺利完成,酷创设计还因为这次成功的合作,赢得了更多的业务机会呢。
二、“霸王条款”合同:租客的辛酸史。
小张是个刚毕业来到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租房的时候就遭遇了一份充满“霸王条款”的合同。
问题呈现。
房东在合同里写着,如果租客想要提前解约,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扣除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这可太霸道了,小张心想,万一自己工作调动到别的城市,这不是要白白损失一大笔钱嘛。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一家电信公司在其服务合同中设置了一款格式条款,规定如果用户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公司的服务合同是在用户购买手机时一并提供的,用户在购买手机时被要求签署该合同并同意其中所有的条款,否则无法购买手机。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的手机并签署了服务合同。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消费者在几个月后决定解除合同并转换到另一家电信公司。
根据合同的条款,消费者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消费者对这一违约金感到不满,认为其过高并且不公平。
消费者选择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声称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要求撤销该条款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违约金。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判决该公司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认为,该公司的合同设置了一项由于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过高且未经合理解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过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该公司需要撤销该违约金条款,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违约金。
该案例表明,制定格式条款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否则,如果条款被认定违法或不公平,消费者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总局2015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一、旅游合同加重了游客责任案例(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某地执法人员在对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对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其“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第(三)项“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当事人使用的旅游合同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条款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该条款中当事人只规定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未提及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和支出的费用与旅游者分担的事宜,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的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03
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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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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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总局甘霖副局长讲话精神,坚持“教育先导、惩防并举、维护权益、服务发展”的原则,在2011年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引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开展(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初步达到在全省范围内“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备案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有效遏制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目的,使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以卓有成效的监管服务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王振宇副局长担任,合同信用处、法制处、市场处、消保处、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同与信用监管处。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本辖区专项行动。
关于酒店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该酒店以其优质的服务和舒适的住宿环境吸引了大量顾客。
然而,在某年的一段时间内,酒店却因一系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引发了消费者投诉,最终被当地消费者协会依法调查处理。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某月,顾客李某入住该酒店,预订了豪华客房。
入住期间,李某发现客房内设施陈旧,卫生间漏水,且房间内布满灰尘。
在与酒店前台沟通后,酒店表示可以免费更换房间,但更换后的房间同样存在问题。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酒店给予赔偿。
酒店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2. 消费者协会介入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酒店存在以下问题:(1)客房设施陈旧,卫生条件不达标;(2)服务态度恶劣,对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3)存在强制消费现象,要求消费者在酒店消费一定金额的餐饮、娱乐等费用。
3. 酒店整改在消费者协会的介入下,该酒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包括:(1)更换客房设施,提高卫生标准;(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态度;(3)取消强制消费项目,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法律依据消费者协会在调查过程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酒店进行了如下处罚:1. 赔偿消费者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酒店应赔偿消费者李某在住宿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X元。
2. 公开道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酒店应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3. 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消费者协会依法对酒店处以罚款人民币X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酒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房设施不达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糊涂账合同的拨乱反正。
有家小公司,咱们就叫它“迷糊科技”吧。
这个迷糊科技和一家供应商签了个合同,那合同写得叫一个乱。
采购的产品规格模模糊糊,价格条款也是含含糊糊,交货日期就写了个大概范围。
刚开始的时候,大家都没太在意,毕竟小公司嘛,想着合作起来应该不会有啥大问题。
结果呢,供应商按照自己理解的规格送来了产品,迷糊科技却觉得不对,说这不是他们想要的。
供应商就不乐意了,说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呀。
这时候,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就像一场及时雨。
迷糊科技开始仔细梳理这个合同。
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小团队,里面有懂业务的、懂法律的还有细心的行政人员。
这个团队先把合同里那些不清不楚的地方都标记出来,然后找双方当时谈业务的邮件、聊天记录等各种证据。
经过一番折腾,他们重新明确了产品规格,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协商了合理的价格条款,并且确定了精确的交货日期。
最后呢,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清晰明了的合同,不仅解决了当下的纠纷,还让他们之后的合作变得特别顺畅。
这就告诉我们啊,合同可不能糊里糊涂地签,一旦发现糊涂账,就得赶紧清理整治。
案例二:过期合同的大清理。
有个中型企业,叫“传统制造”。
这企业成立有些年头了,以前签了一大堆合同。
随着企业发展,很多合同就被遗忘在角落里了。
在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他们发现仓库里有好多份和老客户签的合同,都已经过期很久了。
有些合同涉及到一些设备的租赁,但是设备早都归还了,合同却还在那放着。
还有一些是原材料采购合同,供应商都换了好几轮了,过期合同还没处理。
这可不行啊,就像家里堆满了没用的旧东西一样。
于是,“传统制造”专门安排了几个员工,花了好几个星期来清理这些过期合同。
他们先按照部门分类,找出每个部门相关的过期合同。
然后逐一检查这些合同是否还有潜在的权益或者义务。
比如说有一份和国外供应商的过期合同,里面涉及到一些保密条款。
虽然合同过期了,但是为了保险起见,他们还是和供应商联系,双方书面确认保密条款不再延续。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是双方约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时候,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商家被处以罚款。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因格式条款被罚款的情况。
案例背景某电商平台发布的促销活动中,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在实际购买过程中遭遇到了一些问题。
消费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试图联系商家或者平台进行退货或者退款,但是却发现自己被限制在了商家发布的格式条款之内,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
消费者对此感到愤怒,于是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过初步调查后,维权部门决定对该电商平台进行处罚,罚款总额高达十万元。
分析1. 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个案例中,电商平台发布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应享有的退货、退款权益被明显地侵害,这种不合理的条款是不能被法律所接受的。
2.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而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电商平台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和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发布的不合理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需要被追究责任的。
电商平台被处以了高额罚款,以警示其不能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
结论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且合理的保障。
一旦发现商家通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进行侵害,有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避免因此而遭受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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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某数码科技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
依据《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江、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监督处理结果根据《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告诫,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案例分析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上及充值卡中印制的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