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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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已清分现金差错处置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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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已清分现金差错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清分管理,规范处理已清分现金在复点和对外支付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问题,追溯差错款项来源,明确差错责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成员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清分现金,是指成员行社有现金清分职责的机构和网点已按规定通过设定标准参数的设备实行机械化清分或手工清分,完成了完整券和残损券分拣、识假、冠字号码记录、入库等现金清分工作流程的现钞。

已清分现金差错包括已清分现金内部差错和交存人民银行现金差错。

已清分现金内部差错是指成员行社机构和网点对已经过清分现金进行再清分复点时发现的长款、短款和假币等差错。

交存人民银行现金差错是指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对成员行社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进行再清分后发现的长款、短款、假币等的差错(包括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其他商业银行后再次清分发现的长短款、假币差错)。

第四条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为现金清分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内现金清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已清分现金差错的追溯、登记和考核。

第五条网点现金清分工作应在录像监控范围内完成。

第六条已清分现金差错处理工作流程包括报告、查证、登记、款项处理、问题处置等。

第七条现金差错的报告。

成员行社辖内网点发现差错时,应在有效监控录像下,进行双人复核和真伪鉴定,发现差错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

第八条差错的认定方式查证与登记。

对已清分现金进行复点或对外支付时发现的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以该现金差错的腰条、大小封签、冠字号码记录和监控录像等为依据,由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协同审计部门对差错开展查证,并对相应等级的差错和追溯责任人进行认定,做好详细登记。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清(结)算业务异常情况及差错处理办法0823

清(结)算业务异常情况及差错处理办法0823

浙禾合银[2011]号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清(结)算业务差错(异常)处理办法各支行(部):为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差错处理准确、及时、规范,根据浙江省农信联社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差错处理遵循原则(一)首发处理原则:即“谁先发现差错,谁先发起纠错,各方密切配合”的处理原则,切不可相互推委指责对方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切实防止因延误时机而使资金风险变成资金损失。

(二)风险最小原则:指纠正差错的会计处理要服从风险最小化原则,即对有风险(资金风险、信誉风险)的业务差错,只要事实清楚,就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先将风险降到最小。

(三)顶级中心原则:指纠正业务差错的会计处理方式由顶级中心确定,即纠正差错会计处理的权威机构是差错交易涉及的顶级数据中心。

二、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一)查询查复的原则是“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需要查询的事项为: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必须按照查询查复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会计人员审核后,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给予查复。

(四)县级清算中心每天上午必须对辖内机构查询查复事项业务进行监控,对未作查复的查询事项,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

(五)需进行查询查复的业务,其原录入柜员不得与该业务的查询查复时的第一经办人混岗。

(六)查询查复业务中,客户申请办理的,应由客户填写查询查复书一式两联;经办机构主动发起的,若需通过人工方式办理查询或查复,应填写查询查复书一式两联,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的,无需填写查询查复书。

三、抹账的基本规定(一)抹账是柜员对当日本人办理的错账进行的注销处理;(二)抹账应经其他柜员审核、抹账理由必须真实;(三)对涉及客户账的抹账业务,须经客户签章确认;若客户账业务差错,无法经客户在场确认的,属非金额错账,应双人记载抹账确认书和错账处理登记簿,并保存监控录像。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开通全国通存通兑清算业务的网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我行网点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其实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的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在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受理方和开户方分别是指通过系统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网点。

其中,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受理方,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开户方。

(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持存折或卡在受理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办人。

存款人是指与存折或卡户名相符的存折或卡的所有人。

(四)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四条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网点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须经中心批准,赋予相应业务权限。

第六条省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有全国和省辖两种辖域范围,跨省通存通兑为全国辖域业务,省内通存通兑为省辖业务(适用于我行网点和省内未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法人联社辖下网点之间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处理模式。

受理方和开户方实时、逐笔发送和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中心或省联社中心实时完成受理方和开户方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我行网点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的金额限制:(一)受理现金通兑交易时,单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我行网点作为开户方时,对异地现金通兑业务的累计金额进行限额管理,客户通过系统取现,一天内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最新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确保业务差错及时处理,根据《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及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农信银业务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的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办理业务数据的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方和开户方。

入网机构与农信银中心通过差错处理平台进行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差错处理平台由农信银中心负责开发维护,差错处理平台分为中心端和客户端,中心端由农信银中心使用,客户端置于各成员机构,由成员机构统一向农信银中心提交辖内网点的业务差错数据。

第二章差错处理平台基本规定成员机构与农信银中心进行业务差错账务调整处理时,须遵循“以受理方处理结果为准”的原则。

成员机构可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发送和接收查询查复、调账信息和自由短信等信息。

差错处理平台在通存通兑业务清算日运行,遇非清算日关闭。

差错处理平台的运行时段分为调账提交段、中心调账处理段、成员机构调账处理段和中心日终段四个时段运行。

调账提交段为差错日17:30至下一清算日11:00,受理方所属成员机构在此时段可向农信银中心提交调账申请信息。

中心调账处理段为差错日下一清算日11:00-14:30,农信银中心在此时间段对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调账申请进行分析,根据系统调账策略得出中心调账意见,并发送至交易的开户方所属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调账处理段为差错日下一清算日14:30-16:00,开户方成员机构对带有农信银中心调账意见的调账申请进行处理,并向农信银中心返回接受或拒绝的处理结果。

信用社(银行)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理银行卡交易中出现的差错,确保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的正常开展,依据《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各县(区)联社跨联社(指交易不经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银行卡交易差错以及跨系统(指交易通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银行卡交易差错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发卡方指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各区(县)联社所辖办理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受理方指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各区(县)联社辖内受理本社、跨联社、跨行银行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差错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和及时。

(二)引起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系统)处理或转经银联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银行卡ATM、POS、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交易。

(三)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

(四)差错处理交易中所涉及资金纳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资金清算。

(五)县联社必须支持自原始交易日起150日以内的差错处理,对超过150日提交的差错处理交易可拒绝处理。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处理跨行差错时可延长30个自然日。

第五条银行卡差错处理总共有三个环节组成:客户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

第六条银行卡差错处理流程:持卡人营业网点县(区)联社省联社科技部投诉查询查询查复查复查复第七条差错处理各方的责任、义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差错处理涉及三个机构:营业网点、县(区)联社、省联社。

1、受理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投诉,详细记录持卡人投诉的内容及该笔交易的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向联社提交差错处理申请。

2、根据联社反馈的银行卡差错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帐务调整工作或向持卡人的解释工作。

3、承担由于银行卡差错内容失实或超过时限上报所引起的风险及责任。

4、负责管理差错处理中相关材料的备案、登记、保管工作。

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具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遵守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均应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该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条入网机构均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分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及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两种,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主要处理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也可通过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级用户。

(一)操作员。

负责本联社辖内机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的录入,负责接收与及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业务差错调整申请。

(二)业务主管。

负责审核操作员录入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负责审核操作员接收并处理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等。

(三)县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本联社业务主管、操作员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四)省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各级用户分人设岗,不得一人多岗。

业务差错的调账申请、应答,由操作员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录入差错处理平台,并经业务主管审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每日日切后,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系统流水逐一比对,对账不符的生成批量差错文件。

省中心应及时进行人工确认,剔除内部差错后,批量上传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生成相应的调账请求、补确认、交易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二章客观原因导致错账的处理第五条本代他通存业务差错处理。

(一)省中心日切后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存业务出现代理社(行)已成功,农信银无流水的业务差错,由省中心业务人员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1次补存款确认,待返回补确认成功信息后,打印补存款确认成功凭证,凭其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业务差错状态修改为“处理完毕”,该笔差错处理完成。

清(结)算业务异常情况及差错处理办法0823

清(结)算业务异常情况及差错处理办法0823

浙禾合银[2011]号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清(结)算业务差错(异常)处理办法各支行(部):为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差错处理准确、及时、规范,根据浙江省农信联社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差错处理遵循原则(一)首发处理原则:即“谁先发现差错,谁先发起纠错,各方密切配合”的处理原则,切不可相互推委指责对方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切实防止因延误时机而使资金风险变成资金损失。

(二)风险最小原则:指纠正差错的会计处理要服从风险最小化原则,即对有风险(资金风险、信誉风险)的业务差错,只要事实清楚,就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先将风险降到最小。

(三)顶级中心原则:指纠正业务差错的会计处理方式由顶级中心确定,即纠正差错会计处理的权威机构是差错交易涉及的顶级数据中心。

二、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一)查询查复的原则是“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需要查询的事项为: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必须按照查询查复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会计人员审核后,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给予查复。

(四)县级清算中心每天上午必须对辖内机构查询查复事项业务进行监控,对未作查复的查询事项,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

(五)需进行查询查复的业务,其原录入柜员不得与该业务的查询查复时的第一经办人混岗。

(六)查询查复业务中,客户申请办理的,应由客户填写查询查复书一式两联;经办机构主动发起的,若需通过人工方式办理查询或查复,应填写查询查复书一式两联,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的,无需填写查询查复书。

三、抹账的基本规定(一)抹账是柜员对当日本人办理的错账进行的注销处理;(二)抹账应经其他柜员审核、抹账理由必须真实;(三)对涉及客户账的抹账业务,须经客户签章确认;若客户账业务差错,无法经客户在场确认的,属非金额错账,应双人记载抹账确认书和错账处理登记簿,并保存监控录像。

通存通兑错帐控制3

通存通兑错帐控制3
2.柜面只需要选择正确的操作标志,手工输入正确的原控制
委托日期,原控制交易流水号,原发起行行号:系统会自动回显其他的交易要素。
3.“错帐解控”交易可以在原控制交易当日发起,也可以在
原控制交易工作日日切后发起。
4.对同一笔控制交易只能解控一次,不支持对同笔控制交易
的多次解控。如果对同笔控制交易进行多次解控,第一次能够成功解控。第二次解控会出现如图3-2的错误提示界面。
(受理网点公章)
年月日
受理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开户社(行)省级清ຫໍສະໝຸດ 中心意见情况属实,请协助处理。
年月日
1.已对上述账户进行资金解控,解控金额为。
2.因未进行资金解控处理。
年月日
3.对同一笔交易只能控制一次,不支持对同笔交易的多次控
制。如果对同笔交易进行多次控制,第一次能够成功控制。第二次控制会出现如图3-1的错误提示界面。
4.“错帐控制”交易的控制金额必须小于账户的可用余额,否则不做控制,会出现如图3-3的错误提示界面。
三、“错帐解控”的处理要求
1.“解控交易”可以由受理行发起,也可以由开户行发起。
二、“错帐控制”的处理要求:
1.由发起原通存通兑交易的网点发起,柜面只需要输入正确
的原委托日期、原发起行行号、原交易流水号,系统会自动回显其他的交易要素。
2.“错帐控制”交易可以在原交易当日发起,也可以在原交
易工作日日切后发起。“柜面冲销”只能在原交易发起当日办理,这是“错帐控制”与“柜面冲销”的最大区别。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错账控制
错帐控制的入口界面:输入交易代码6666,进入全国农信银业务操作界面,选择农信银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错帐控制
错帐解控的入口界面:输入交易代码6666,进入全国农信银业务操作界面,选择农信银业务—手工交易—错帐解控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讲解学习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讲解学习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可通过“柜台冲销”与“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调整;对于非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了解追索或退回款项。

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处理

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处理

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处理为了更好地了解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是如何形成的,妥善处理各种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首先应当了解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的清算流程。

一、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清算流程(一)农信银现金通存业务的清算流程1.受理方收取客户现金。

2.受理方发起通存交易请求至农信银中心。

3.农信银中心转发信息至开户方。

4.开户方系统核实账户信息后,返回存款应答至农信银中心。

5.农信银中心转发存款应答至受理方。

6.受理方判断收到的存款应答是否成功。

如果未成功,则交易失败;如果成功,则自动再次发起存款确认请求至农信银中心。

7.农信银中心转发存款确认请求至开户方。

8.开户方处理成功后返回存款确认应答至农信银中心。

9.农信银中心转发存款确认至受理方。

10.受理方系统收到存款确认后提示交易成功,打印凭证。

(二)农信银现金通兑业务的清算流程1.受理方发起通兑交易请求至农信银中心。

2.农信银中心转发信息至开户方。

3.开户方核实信息并登记记客户账,如果末记账成功,则返回交易失败;如果记账成功,则返回记账成功信息至农信银中心。

4.农信银中心转发取款成功信息至受理方。

5.受理方系统提示交易成功,打印通兑凭证。

6.受理方付款给客户。

(三)农信银实时贷记转账(本转异)业务的清算流程这里的“本”即受理方,也是付款账户开户方。

“异”指的是收款账户,也是收款账户开户方。

1.受理方(付款账户开户方)发起通兑交易请求至本地账户(付款账户开户方),如果记账末成功,则返回交易失败;如果记账成功,返回成功信息至农信银中心。

2.农信银中心转发付款成功信息至开户方(收款账户开户方)4.开户方(收款账户开户方)系统核实账户信息并完成记账后,返回存款应答至农信银中心。

5.农信银中心转发存款应答至受理方。

6.受理方判断存款应答是否成功,如果未成功,则返回柜面交易失败。

7.如果成功,则受理方系统提示交易成功,打印凭证。

(四)、农信银实时借记转账(异转本)业务清算流程这里的“本”即是受理方,也是收款账户开户方,“异”指的是付款账户,也是付款账户开户方。

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操作规程P

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操作规程P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管理 (6)第一节差错定义及基本概念 (6)第二节机构设置与职能 (12)第三节岗位设置与职责 (13)第四节账务核对与差错发现 (15)第五节错账类型与调账资金清算 (16)第六节差错处理基本流程 (17)第七节风险资金与处理 (19)第八节有效凭证的索取与传递 (21)第九节差错业务管理 (23)第十节档案管理 (27)第三章操作规程 (28)第一节基本规定 (28)第二节银联渠道差错交易行内处理流程 (30)第三节农信银渠道差错交易行内处理流程 (40)第四节柜面通渠道差错交易行内处理流程 (56)第五节现代支付交易差错的处理流程 (68)第六节财税库银交易差错的处理流程 (69)第七节行内交易差错处理流程 (70)第八节其他新增业务的差错处理流程 (76)第九节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操作 (78)第四章附则 (97)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差错业务管理,防控资金风险,规范差错业务处理中的操作行为,提高差错处理效率,维护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持卡(折)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差错处理中心、各级差错处理中心辖属网点和各级清算中心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各差错处理成员机构及清算中心应为差错处理工作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

差错处理工作是信用社各项业务开展的有效保障,为差错或可疑交易提供畅通的处理渠道,各级联社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处理权限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各级联社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必须遵从相互协作的原则,维护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持卡(折)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防控资金风险。

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理银行卡交易中出现的差错,确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的正常开展,依据《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县(区)联社跨联社(指交易不经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银行卡交易差错以及跨系统(指交易通过银联信息交换中心)银行卡交易差错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发卡社指农村信用社各区(县)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辖办理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受理社指农村信用社各区(县)联社辖内受理本社、跨联社、跨行银行卡业务的营业网点.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处理原则(一) 差错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和及时.(二) 引起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系统)处理或转经银联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银行卡ATM、POS、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交易。

(三)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

(四)差错处理交易中所涉及资金纳入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资金清算。

(五)县联社必须支持自原始交易日起150日以内的差错处理,对超过150日提交的差错处理交易可拒绝处理。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处理跨行差错时可延长30个自然日。

第五条银行卡差错处理共由三个环节组成:客户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

第六条银行卡差错处理流程:省联社信息中心持卡人营业网点县(区)联社投诉查询查询查复查复查复第七条差错处理各方的责任、义务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差错处理涉及三个机构:(一)营业网点1、受理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投诉,详细记录持卡人投诉的内容及该笔交易的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向联社提交差错查询及处理申请。

2、根据联社反馈的银行卡差错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帐务调整工作或向持卡人的解释工作.3、承担由于银行卡差错内容失实或超过时限上报所引起的风险及责任。

4、负责管理差错处理中相关材料的备案、登记、保管工作.(二)县(区)联社1、各联社应把差错处理作为银行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

最新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操作规程

最新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操作规程

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操作规程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受在异地开立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的行为。

第二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卡)的相关业务。

不得跨省(市、自治区)办理定期存款的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不得办理活期账户的销户,不得办理存折、借记卡的挂失。

第三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存折或银行卡办理,办理银行卡柜台取款时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号;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必须坚持“一笔一清”的原则,在确定交易结果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五条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严格防范风险,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第六条省中心设置“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资产类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

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七条各参与者按清算关系设置“1124存放联社款项”、“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和“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

用于核算汇差资金第八条各参与者应设置“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发生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年末无余额。

第九条各参与者设置“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汇差户”用于核算本社(行)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以及所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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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联系;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联系。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 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可通过“柜台冲销”与“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调整;对于非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追索或退回款项。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账务调整处理时,须遵循“以代理社(行)处理结果为准”的原则。

第七条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传真件、原始凭证复印件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装订保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交易类型。

(一)借记调整。

是指代理社(行)因原始交易短款而向开户社(行)提出的索款申请;(二)贷记调整。

是指代理社(行)对确认的长款向开户社(行)主动提出退款;(三)补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补记客户账(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四)冲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冲销原交易(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五)查询。

是指代理社(行)或省中心查看已提交各类申请的当前处理状态,历史交易详细信息等。

第九条代理社(行)经对账发现短、长款的,可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向省中心发起借、贷记调整申请,由省中心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向开户社(行)转发调整申请。

第十条农信银(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出的借、贷记调整申请,由省中心转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日终对账发现农信银与省中心不一致的业务差错,由省中心负责发起补、冲账调整,县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有义务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省中心每日业务截止后,将业务流水与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进行比对,各级机构要根据对账结果及时处理业务差错。

(一)省中心经对账后发现不符交易,应在交易发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差错处理申请;(二)省中心收到的差错处理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三)代理社(行)及联社经对账后发现不符交易,应在交易发生日后的1 个工作日内提出差错处理申请;(四)开户社(行)及联社收到行内差错处理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支持24 小时运行,省中心及县联社在工作日18:00 前提交的业务差错处理,CCIS 纳入当日账务,18:00 后提交的业务差错处理,CCIS 纳入下一工作日账务。

第十四条对于当天有疑问的交易,不能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调账申请,但可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功能查询业务状态。

第十五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对提交的调账申请进行合法性检查。

对于申请要素与原交易要素或清算状态不符的予以拒绝,提请机构应在核实后再次发送。

第十六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 级用户。

(一)省级系统管理员。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在省联社建立1 名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增加、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等;(二)县级系统管理员。

省级系统管理员为县联社建立1 名县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内机构业务主管、操作员的增加、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等;(三)业务主管。

县级系统管理员建立1-2 名业务主管,负责审核操作员处理的业务差错,查询全辖业务信息。

业务主管不得兼任县级系统管理员;(四)操作员。

县级系统管理员建立1-2 名操作员,负责审核录入辖内机构提请的调整申请及接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差错调整通知。

操作员不得兼任业务主管。

第十七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各级用户应科学设置登录密码(不得少于6 位),并定期及不定期进行修改。

因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凭下一级机构提交的《省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平台用户设置申请表》(附件1 )进行用户设置。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用户代号由10 位数字组成,即联社号(3 位)+网点号(4 位)+顺序号(3 位)。

第十九条业务系统差错处理的交易类型(一)柜台冲销。

指操作人员当日因操作失误导致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或记账方向错误等业务差错,可通过本交易在日切前进行冲正。

(二)柜台补正。

指操作人员当日使用柜台冲销交易成功冲正业务差错后,可通过本交易在日切前对正确业务进行补记。

第三章客观原因导致错账的处理第二十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存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代理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1 次补存款确认信息。

补存款确认信息仍然失败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提交冲账调整申请;(二)代理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检查交易日是否已发存款确认信息,明确已发送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明确未发送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借记调整申请。

第二十一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兑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代理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二)代理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贷记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他代本通存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开户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成功的解冻客户资金;确定代理社(行)交易失败且未发送存款确认的,等待其提交借记调整申请进行退款处理;确定代理社(行)交易失败并已发送存款确认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二)开户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成功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补账调整申请。

第二十三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后发现他代本通兑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开户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不成功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冲账调整申请;(二)开户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并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

第四章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第二十四条代理社(行)发现当日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可通过业务系统使用“柜台冲销”和“柜台补正”交易并经主管授权后进行调整,同时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代理社(行)使用“柜台冲销”交易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代理社(行)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二)代理社(行)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三)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四)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社(行)使用“柜台补正”交易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补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二)代理社(行)办理的“柜台补正”交易必须经业务授权后方能生效;(三)代理社(行)只能对当日已成功冲正的交易进行补正操作,且对补正金额的正确性负责;(四)代理社(行)严禁在成功冲正前或对非配套冲正业务使用“柜台补正”交易;(五)如冲正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代理社(行)次日发现因操作原因导致长款,及时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提请贷记调整申请,省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向开户社(行)发起贷记调整申请,并根据其应答情况,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社(行)次日发现因操作原因导致短款,原则上由其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代理社(行)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与开户社(行)协商控制客户账户资金,并经省中心向开户社(行)提交《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附件2 )及原始交易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开户社(行)同意受理代理社(行)资金冻结的,检查客户账户可用余额是否大于冻结金额,并在《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中签署意见后经省中心反馈代理社(行)。

第三十条代理社(行)通过开户社(行)对客户资金进行冻结后,可向开户社(行)申请借记调整,但须完成下列步骤:(一)经管辖联社向农信银及开户社(行)提交《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和原始交易凭证复印件,以及《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手工调账请求表》(附件3 );(二)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借记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开户社(行)收到借记调整申请后,应积极配合并联系客户核实情况,获得客户书面同意退款后,经管辖联社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出同意借记调整应答,由CCIS 完成账务处理;无法联系客户或客户不同意扣款的,解除资金冻结指令,经管辖联社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出拒绝借记调整应答并及时通知代理社(行),由代理社(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差错业务及时得到处理,省联社应明确部门,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和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业务信息,及时处理待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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