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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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 , 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 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
1.死亡的 ;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 ) 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
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 ( 代表 ) 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
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
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
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
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 万元,债权总额 ** 万元,债务总额 ** 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 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 *** 万元。
第十七条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个人,不设集体股。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 X 股设置,计 xxx 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
地承包的人,每人按 X 股设置,计 xxx 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
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 股设置,计xxx 股;
⋯⋯
本社股金总额 xxx 万元,总股份 xxx 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 元。
第十八条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
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
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
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销。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