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7—2006)
AQ 1027—2006ICS 73.010D 09备案号:1891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7—2006代替MT/T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规范Code for coal mine gas drainage2006-11-02 发布2006-12-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1027-2006目次前言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各定义 (1)4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5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4)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7 瓦斯抽放方法 (7)8 瓦斯抽放管理 (8)9 瓦斯利用 (10)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0)附录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44)附录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 (14)附录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6)附录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7)附录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 (19)前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代替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
奉标准与t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MT/T 692一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增加了瓦斯利用;——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鉴定和审批程序-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审查鉴定资料; ☆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和中
级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测定有关参数;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及时
(一般在45日内)提交鉴定报告;
2、数据测点的选择 瓦斯浓度数据要选择那些尽量靠近突出发生地
点、瓦斯浓度传感器(或检测仪)没有超过量程、 区域通风系统没有破坏的回风巷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3、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瓦斯浓度缺失的一段数据,应该根据后
面检测到的一段数据用数据拟合的方式给予估算, 数据拟合公式采用相关系数最高的函数型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号:AQ1024-2006(MT 637-1996)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3000
4000
5000
时间(min)
山西晋城寺河矿5.20突出区域回风巷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1、起至时间 从瓦斯浓度升高开始,计算到回风流瓦斯浓度
恢复到突出前的水平。恢复不了的降至瓦斯涌出 量为1.0m3/min或稳定时为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合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强、龙伍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a)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
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
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
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
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c)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4。
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m/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24-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 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 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 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d)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MT 637-1996的8)完善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标准4);e)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h)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 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 637—1996的3、6、7、9):i)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六、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 原西德和澳大利亚开采煤层煤质较坚硬,统计资料表 明,煤层可解吸瓦斯含量小于9m3/t时,基本上没有发 生过突出。但这些国家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遍都将可解 吸瓦斯含量降低到6m3/t左右,换算成原煤瓦斯含量也 与8m3/t 接近。 – 压力指标确定为0.74MPa,主要依据原有规定以及统 计资料和理论分析的结果。 – 以上指标都是任选一,达到以上指标只能有效控制突 出事故,还不能说完全消除突出危险性。
第9页
四、标准的法律地位
•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AQ)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与 煤矿相关的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的主要法 律依据之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 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第五 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 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加 强监督检查。
第5页
一、任务的提出
• 政府的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 政府的三令五申, 先后颁发《 程。先后颁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 446号 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 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 )、关于进 {2005}18号 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2004}2号 等文件,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文件, 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 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 〔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 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 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 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
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2006年标准
2006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文(1)2006年国家标准全文目录,联系QQ:282687072 目录下载:AQ 1018-2006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pdf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pdfAQ 1021-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pdfAQ 1022-2006 煤矿用袋式除尘器.pdfAQ 1023-2006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pdf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pdfAQ 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pdf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非扫描版.pdf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pdfAQ 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pdf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pdfAQ 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pdfAQ 2007.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pdfAQ 2007.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pdfAQ 2007.4-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pdfAQ 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pdfAQ 2008-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pdfAQ 2009-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pdfAQ 2010-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pdfAQ 2010-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pdfAQ 201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pdf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pdfAQ 6202-2006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pdfAQ 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pdfAQ 6204-2006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pdfAQ 6205-2006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pdfAQ 6206-2006 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pdfAQ/T 1019-2006 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pdfAQ/T 3005-2006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pdfAQ/T 9001-2006 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pdf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pdfBB/T 0031-2006(GB 10456-1989)电化铝烫印箔.pdfBB/T 0034-2006(GB 14803-1993) 包装容器扭断式铝防盗瓶盖.pdfBB/T 0037-2006(gb 16741-1997)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篷布.pdfBB/T 0039-2006(GB/T 18893-2002).pdfCECS 194-2006 聚苯模板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pdfCECS 195-2006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196-2006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含条文说明.pdfCECS 197-2006 孔内深层强夯法技术规程.pdfCECS 198-2006 空调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pdfCECS 199-2006 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pdfCECS 201-2006 植物纤维石膏渣空心砌块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202-2006 轻骨料混凝土桥梁技术规程.pdfCECS 203-2006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204-2006 红外热像法检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缺陷技术规程.pdf CECS 205-2006 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pdf CECS 206-2006 钢外护管真空复合保温预制直埋管道技术规程.pdf CECS 207-2006 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208-2006 泳池用聚氯乙烯膜片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209-2006 曝气生物流化池设计规程.pdfCECS 211-2006 自动门应用技术规程.pdfCECS 212-2006 预应力钢结构技术规程.pdfCECS 213-2006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CECS 31-2006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pdfCECS 80-2006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pdfCJJ 10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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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风机水泵用高城郭变频器.pdf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有标.pdfDL/T 996-2006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pdfDL/T 997-2006 火电厂石灰石-石膏去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pdfDL/T 998-2006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pdfDL/T 999-2006 电站用2.25CR-1MO钢球化评级标准.pdfDLZ 860.2-2006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2部分:术语.pdfDLZ 890.401-2006 IEC 61970-401 /TS:2005-能量管理系统应用程序接口(EMS-API)第401部分:组件接口规范(CIS).pdfEJ/T 1004-2006 核工业质量计划编制指南.pdfEJ/T 1198-2006 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电气联锁的设计和实施.pdfEJ/T 1200-2006 生产堆退役设计安全准则.pdfEJ/T 1201-2006 核燃料后处理厂退役设计安全准则.pdfEJ/T 1203-2006 核设施退役实施中辐射防护大纲要求.pdfEJ/T 1204.1-2006 电离辐射测量控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1部分忽略样品处理影响的计数测量.pdfEJ/T 1204.2-2006 电离辐射测量控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2部分考虑样品处理影响的计数测量.pdfEJ/T 1204.3-2006 电离辐射测量控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3部分忽略样品处理影响的高分辨率γ能谱法计数测量.pdfEJ/T 1204.4-2006 电离辐射测量控测限和判断阈的确定第4部分忽略样品处理影响的线性标度模拟率表测量.pdfEJ/T 1207-2006 核电厂运行绩效评估准则.pdfEJ/T 1208-2006 核电厂培训体系要求.pdfEJ/T 1209-2006 核电厂培训领域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pdfEJ/T 1210-2006 压水堆堆内构件模型流致振动试验.pdfEJ/T 1211-2006 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要求.pdfEJ/T 1213-2006 铀矿地质勘查成果分类等级.pdfEJ/T 1214-2006 地浸砂岩型铀矿资源储量估算指南.pdfEJ/T 1215-2006 地浸砂岩型铀矿含矿含水层编录规范.pdfEJ/T 564-2006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pdfEJ/T 574-2006 核电厂安全级控制仪表盘(屏)和机架设计与鉴定.pdfEJ/T 705-2006 核电厂安全级电缆及现场接头的型式检验.pdfEJ/T 773-2006 核工业采购控制要求.pdfEJ/T 799-2006 核电厂安全系统仪表触发整定值的确定和保持.pdfEJ/T 883-2006 压水堆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设计规则.pdfEJ/T 886-2006 核级通风机设计通则.pdfFZ 92065-2006 不锈钢焊接式烘筒.pdfFZ/T 01097-2006 (GB/T 8686-1988)织物光泽测试方法.pdfFZ/T 01097-2006 织物光泽测试方法.pdfFZ/T 10001-2006 气流纱捻度的测定退捻加捻法.pdfFZ/T 12001-2006 气流纺棉本色纱.pdfFZ/T 12002-2006 精梳棉本色缝纫专用纱线.pdfFZ/T 12003-2006 粘胶纤维本色纱线.pdfFZ/T 12004-2006 涤粘混纺本色纱线.pdfFZ/T 12014-2006 针织用棉色纺纱.pdfFZ/T 12015-2006 精梳天然彩色棉纱线.pdfFZ/T 12016-2006 涤与棉混纺色纺纱.pdfFZ/T 12017-2006 天然彩色棉气流纺纱.pdfFZ/T 13004-2006 粘胶纤维本色布.pdfFZ/T 13006-2006 涤粘混纺本色布.pdfFZ/T 13012-2006 普梳涤与棉混纺本色布.pdfFZ/T 14004-2006 粘胶纤维印染布.pdfFZ/T 14005-2006 涤粘混纺印染布.pdfFZ/T 14010-2006 普梳涤与棉混纺印染布.pdfFZ/T 20008-2006 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pdfFZ/T 20009-2006 毛织物尺寸变化的测定静态浸水法.pdffz/T 20011-2006 毛针织成衣扭斜角试验方法.pdfFZ/T 20016-2006 毛条、洗净毛疵点及重量试验方法.pdffz/T 20019-2006 毛机织物脱缝程度试验方法.pdfFZ/T 20023-2006 毛机织物经汔蒸后尺寸变化率的测定霍夫曼法.pdf FZ/T 22003-2006 机织雪尼尔本色线.pdfFZ/T 22004-2006 环锭纺及空芯圏圏线.pdffz/T 24002-2006 精梳毛织品.pdffz/T 24003-2006 粗梳毛织品.pdfFZ/T 24006-2006 弹性毛织品.pdffz/T 32005-2006 苎麻棉混纺本色纱线.pdfFZ/T 32009-2006 亚麻粘胶混纺本色纱.pdfFZ/T 33004-2006 亚麻色织布.pdffz/T 33006-2006 苎麻棉混纺本色布.pdfFZ/T 33011-2006 亚麻粘胶混纺本色布.pdfFZ/T 34002-2006 亚麻印染布.pdfFZ/T 34005-2006 苎麻棉混纺印染布.pdfFZ/T 42009-2006 桑蚕土丝.pdfFZ/T 43010-2006 桑蚕绢丝织物.pdfFZ/T 50012-2006 聚酯中端羧基含量的测定滴定分析法.pdfFZ/T 51002-2006 粘胶纤维用竹浆粕.pdfFZ/T 52006-2006 竹材粘胶短纤维.pdfFZ/T 54010-2006 氨纶长丝.pdfFZ/T 54011-2006 连续纺粘胶长丝.pdffz/T 61001-2006 纯毛、毛混纺毛毯.pdffz/T 61002-2006 化纤仿毛毛毯.pdffz/T 61004-2006 拉舍尔毯.pdfFZ/T 61005-2006 线毯.pdfFZ/T 61006-2006 纬编腈纶毛毯.pdfFZ/T 62003-2006 手帕.pdfFZ/T 63001-2006 涤纶本色缝纫用纱线.pdfFZ/T 70005-2006 毛纺织品伸长和回复性试验方法.pdfFZ/T 70010-2006 针织物平方米干燥重量的测定.pdfFZ/T 70011-2006 针织保暖内衣标志.pdfFZ/T 71005-2006 针织用棉本色纱.pdfFZ/T 72002-2006 毛条喂入式针织人造毛皮.pdfFZ/T 72003-2006 针织天鹅绒面料.pdfFZ/T 72005-2006 羊毛针织人造毛皮.pdfFZ/T 72006-2006 割圈法针织人造毛皮.pdfFZ/T 72007-2006 经编人造毛皮.pdfFZ/T 72008-2006 针织牛仔布.pdfFZ/T 73002-2006 针织帽.pdfFZ/T 73023-2006 抗菌针织品.pdfFZ/T 73024-2006 化纤针织内衣.pdfFZ/T 73025-2006 婴幼针织服饰.pdfFZ/T 73026-2006 针织裙套.pdfFZ/T 80003-2006 纺织品与服装缝纫型式分类和术语.pdf FZ/T 80004-2006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pdfFZ/T 80007.1-2006 使用粘合衬服装剥离强力测试方法.pdf FZ/T 80007.2-2006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水洗测试方法.pdfFZ/T 80007.3-2006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pdfFZ/T 80010-2006 服装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尺寸代号.pdf FZ/T 81005-2006 绗缝制品.pdfFZ/T 81012-2006 围巾、披肩.pdfFZ/T 82002-2006 缝制帽.pdffz/T 90001-2006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pdfFZ/T 92013-2006 SL系列上罗拉轴承.pdfFZ/T 92024-2006 LZ系列下罗拉轴承.pdfFZ/T 92029-2006 梳棉机盖板骨架.pdfFZ/T 92033-2006 粗纱悬锭锭翼.pdfFZ/T 92072-2006 气动加压摇架.pdfFZ/T 93034-2006 棉纺悬锭粗纱机.pdfFZ/T 93064-2006 棉粗纱机牵引下罗拉.pdfFZ/T 94049-2006 分批整经机.pdfGA 13-2006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pdfGA 166-2006 防盗保险箱.pdfGA 261-2006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pdfGA 329.3-2006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3部分:交通违法管理信息数据规范.pdfGA 408.10-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10部分交通违法缴款方式代码.pdfGA 408.1-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l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分类与代码.pdfGA 408.2-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交通违法编号.pdfGA 408.3-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交通违法地点编码规则.pdfGA 408.4-2006 标准名称: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交通违法处罚种类代码.pdfGA 408.5-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强制措施代码.pdfGA 408.6-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扣留物品代码.pdfGA 408.7-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收缴物品代码.pdfGA 408.8-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驾驶证吊销原因代码.pdf GA 408.9-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文书类别代码.pdfGA 595-2006 公安奖章.pdfGA 596-2006 公安奖励证书.pdfGA 602-2006 干粉灭火装置.pdfGA 603-2006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pdfGA 609-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代码.pdfGA 610-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数据格式.pdfGA 611-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技术要求.pdfGA 612-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讯标准.pdfGA 614-2006 警用防割手套.pdfGA 621-2006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pdfGA 622-2006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pdfga 630-2006 消防腰斧.pdfga 631-2006 消防救生气垫.pdfGA 632-2006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pdfGA 633-2006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pdfga 634-2006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pdfGA 648-2006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pdfGA 649-2006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二维条码技术规范.pdfGA 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pdf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pdfGA 655-2006 人毛发ABO血型检测解离法.pdf。
AQ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最小煤体坚固性系数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GB/T23561.12)
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AQ1080)
最大煤层瓦斯压力(相对)(MPa)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 1047)
XX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第1页共2页
鉴定报告名称
XX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编号
XXX202X-XXX-XXXXXX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公示编号
鉴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人员信息
鉴定机构人员
姓名
职称
法定代表人
主持鉴定工作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鉴定结论
(含范围)
XXXX鉴定机构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建议
鉴定人员:
质量负责人
鉴定项目
负责人
鉴定项目组长
鉴定人员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报告批准人
第2页共2页
委托单位
受鉴单位
鉴定矿井及煤层鉴定范围
受鉴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突出鉴定依据
判
定
依
据
矿井瓦斯异常涌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判
定
指
标
检测指标
检测的依据
测定结果
最大煤体破坏类型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安监技装〔2018〕9号)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D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AQ145
AQ146
AQ147 AQ148 AQ149 AQ150 AQ151 AQ152 AQ153 AQ154 AQ155 AQ156 AQ157 AQ158 AQ159 AQ160 AQ161 AQ162 AQ163 AQ164 AQ165 AQ166 AQ167
AQ 3007-2007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 全监控系统——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 间数据接口协议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AQ 3008-2007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 全监控系统——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 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间数据接口和 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AQ 5201-2007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规范 AQ 6101-2007橡胶耐油手套 AQ 6102-2007耐酸(碱)手套 AQ 6103-2007焊工防护手套 AQ 6207-2007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 测报警仪 AQ 6208-2007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 仪 AQ 6209-2007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 灯 AQ 7002-2007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 AQ 8004-200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 价细则 AQ 8005-200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 评价细则 AQ 7003-2007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 程 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45-2007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 AQ/T 1047-200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 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 1046-2007地勘时期煤层瓦斯含量 测定方法 AQ 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 范 AQ 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 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 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 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考核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2. 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 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 nd gas outburst seam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 nd gas outburst mi ne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AQ 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
AQ166 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AQ167
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考核规范
20.00 10.00 10.00 11.00 23.00 10.00 10.00 12.00 13.00 15.00 12.00 20.00 12.00 10.00 15.00 12.00 22.00 13.00
AQ149 AQ 6102-2007耐酸(碱)手套
10.00 国家AQ 6103-2007焊工防护手套
AQ151 AQ152 AQ153 AQ154 AQ155 AQ156 AQ157 AQ158
AQ 6207-2007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 测报警仪
AQ 6208-2007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 仪
10.00
10.00 10.00 30.00 10.00 10.00 10.00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国家局
2005/06 2005/06 2005/06 2006/06 2005/06 2005/06 2005/06 2005/06 2005/04
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 规范
AQ105 AQ 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15.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6/03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2.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10.00 国家安监总局 2007/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的通知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11⽉2⽇2时6分,贵州省⾦沙县黄⽔坝煤矿发⽣⼀起煤与⽡斯突出事故,造成7⼈死亡。
该事故地点为+816m⽔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作⾯,是中国矿业⼤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
该事故的发⽣,暴露出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作。
各鉴定机构要进⼀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审批签字⼈,并于2013年11⽉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作。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法、结论等进⾏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次全⾯⾃查,并于2013年12⽉底前将⾃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底前将年度⾃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清单
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清单一、基本建设矿井行业标准(2部)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二、“一通三防”专业(128部)3.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GB50536-2009)4.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20104-2006)5.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7.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AQ/T1019-2006)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9.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AQ1021-2006)10.煤矿用袋式除尘器(AQ1022-2006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13.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14.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1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18.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1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2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21.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T1050-2008)22.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2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25.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26.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27.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28.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29.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6-2006)30.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AQ6207-2007)31.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AQ6209-2007)3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33.煤矿用非色散红外甲烷传感器(AQ/T6211-2008)34.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AQ/T1114-2014)35.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T1051-2007)36.矿用二氧化碳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AQ/T1052-2008)37.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AQ1054-2008)38.化学氧自救器初期生氧器(AQ/T1057-2008)39.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AQ/T1065-2008)40.矿井风流热力状态预测方法(AQ/T1067-2008)41.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AQ/T1068-2008)42.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AQ/T1071-2009)43.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AQ/T1072-2009)44.瓦斯管道输送自动阻爆装置技术条件(AQ/T1073-2009)45.煤矿瓦斯输送管道干式阻火器通用技术条件(AQ/T1074-2009)46.煤矿低浓度瓦斯与细水雾混合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AQ/T1078-2009)47.瓦斯管道输送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AQ/T1079-2009)48.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AQ/T1080-2009)49.煤矿灾变环境混合气体测试方法与爆炸危险性判定规则(AQ/T1084-2011)50.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AQ/T1085-2011)51.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T1088-2011)52.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AQ/T1089-2011)53.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AQ/T1090-2011)54.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水二相流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AQ/T1104-2014)55.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2-2008)56.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57.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AQ4204-2008)58.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AQ4205-2008)59.矿用涂覆布风筒通用技术条件(MT/T164-2019)6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220-1990)6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技术条件(MT1066-2008)62.煤矿用硫化氢检测报警仪(MT1084-2008)63.矿山用氧气充填泵技术条件(MT1085-2008)64.煤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气体传感器(MT1098-2009)65.矿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MT1101-2009)66.煤矿用局部通风机塑料叶轮安全技术条件(MTll08-2011)67.矿用位移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1109-2011)68.矿用红外遥控器通用技术条件(MT1137-2011)69.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测定方法(MT137.1-1986)70.煤矿井下空气采样方法(MT142-1986)71.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157-1996)72.煤矿井下用岩粉和浮尘成分测定方法(MT158-1987)73.矿用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MT159-2005)74.滤尘送风式防尘式安全帽通用技术条件(MT160-1987)75.滤尘送风式防尘式口罩通用技术条件(MT161-1987)76.直读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MT163-1997)77.煤矿用涂覆布负压风筒(MT165-2007)78.煤矿用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222-2007)79.煤层注水泵技术条件(MT241-1991)80.二氧化硫检测管(MT271-1994)81.氮氧化物检测管(MT272-1994)82.氨气检测管(MT273-1994)83.二氧化碳检测管(MT274-1994)84.氧气检测管(MT275-1994)85.氢气检测管(MT276-1994)86.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硫化氢测定方法(检测管法)(MT277-1994)87.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氨气测定方法(检测管法)(MT278-1994)88.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氮氧化物测定方法(检测管法)(MT279-1994)89.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测定方法(检测管法)(MT280-1994)90.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MT28-2005)91.矿用风速仪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350-1994)92.煤矿用风速表(MT380-2007)93.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2007)94.矿用烟雾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2-2011)95.煤矿用差压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93-1995)96.呼吸性粉尘测量仪采样效能测定方法(MT394-1995)97.煤矿用主要通风机现场性能参数测定方法(MT421-1996)98.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MT423-1995)99.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校准仪通用技术条件(MT424-1995)100.超氧化钾片状生氧剂技术条件(MT427-1995)101.煤矿用隔爆型电铃(MT428-2008)102.煤矿用隔爆型低压电缆接线盒(MT429-2008)103.煤矿用电化学式氧气传感器技术条件(MT447-1995)104.矿用风速传感器(MT448-2008)105.隔绝式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用氢氧化钙技术条件(MT454-2008) 106.煤矿用气(液)动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500-2008)107.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MT501-1996)108.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502-1996)109.光控自动喷雾降尘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503-1996)110.触控自动喷雾降尘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504-1996)111.声控自动喷雾降尘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505-1996)112.矿用降尘剂性能测定方法(MT506-1996)113.硫化氢检测管(MT51-1994)114.煤矿许用导爆索(MT519-2006)115.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量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MT60-1995)116.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61-1997)117.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62-1997)118.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MT626-1996)119.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631-1996)120.一氧化碳检测管(MT67-2006)121.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测定器(MT703-2008)122.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氧气测定器(MT704-2008)123.小型煤矿地面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4-2005)124.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MT867-2000)125.煤矿用防爆激光指向仪(MT870-2000)126.煤矿用自动苏生器(MT949-2005)127.煤矿用隔爆水袋涂覆布(MT956-2005)128.煤矿气体检测用一氧化碳元件(MT980-2006)129.煤矿气体检测用氧气元件(MT981-2006)130.煤矿用涂覆布正压风筒(MT164-2007)三、防治水专业(45部)131.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T50451-2017)132.矿井建井排水技术规范(GB/T51229-2017)133.煤矿矿井水分类(GB/T19223-2015)134.降水量等级(GB/T28592-2012)135.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50593-2010)136.矿井井下高压含水层探水钻探技术规范(GB/T24505-2009)137.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第4部分:煤和岩石孔隙率计算方法(GB/T23561.4-2009)138.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第5部分:煤和岩石吸水性测定方法(GB/T23561.5-2009)149.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第6部分:煤和岩石含水率测定方法(GB/T23561.6-2009)150.矿山环境地质分类(GB/T22206-2008)151.煤矿采区或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分类(GB/T22205-2008)152.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153.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2011)154.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1087-2011)145.煤矿井巷工作面注浆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NB/T51030-2015)146.煤炭地质工程监理规范(NB/T51009-2013)147.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规范(NB/T51004-2012)148.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MT/Tll63-2011)149.采场钻孔水文远程监测设备(MT/T1144-2011)150.煤炭地质钻探规程(MT/T1076-2008)151.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MT/T1091-2008)152.立井井筒地面预注浆效果压水试验检验办法(MT/T1057-2008)153.立井井筒地面预注黏土水泥浆技术规范(MT/Tl058-2008)154.煤矿坑道勘探用钻机(MT/T790-2006)155.煤矿用多级离心泵(MT/Tll4-2005)156.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MT/T671-2005)157.煤矿井下安全工程钻机(MT/T356-2005)158.煤炭电法勘探规范(MT/T898-2000)159.导水裂缝带高度的钻孔冲洗液漏失量观测方法(MT/T865-2000)160.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897-2000)161.数值法预测矿井涌水量技术规范(MT/T778-1998)162.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分类规范(MT/T773-1998)163.MP型平板防水闸门(MT/T788-1998)164.ML型薄壳防水闸门(MT/T258-1991)165.煤矿水害防治水化学分析方法(MT/T672-1997)166.矿用无线电波透视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93-2019)167.矿用瑞利波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79-1997)168.煤矿地下水管理模型技术要求(MT/T761-1997)169.矿井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MT/T674-1997)170.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171.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技术规范(MT/T633-1996)172.矿山帷幕注浆规范(DZ/T0285-2015)173.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2014)174.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0080-2010)175.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1-2002)四、机电提升运输通信专业(14部)17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GB/T12173-2008)177.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T1017-2005)178.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179.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 180.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181.煤矿井下静态破碎技术规范(AQ/T1106-2014)182.矿灯使用管理规范(AQ/T1111-2014)183.煤矿用提升信号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834-1999)184.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MT/T1097-2008)185.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MT/Tlll7-2011)186.煤矿用防爆灯具(MT221-2005)187.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188.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401-1995)189.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lll5-2011)五、双重预防机制建设190.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情况说明:以上标准公司经过详细梳理,发现其中有20项公司不涉及,其余都涉及并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_AQ1024_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旭生、康建宁、李秋林、邹银辉、张庆华、雷红艳。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18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矿井瓦斯等级 Classification of gaseous mine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3.2正常生产条件 Condition of normal production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3.3瓦斯喷出 Gas blowout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4鉴定的一般要求4.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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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
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
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2. 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 nd gas 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 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
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3.2压出的基本特征
a)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b)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c)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d)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
e)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3.3倾出的基本特征
a)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
b)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c)无明显动力效应;
d)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e)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
4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
判定煤层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 < 其临界值应根据相邻突出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1
所列数据划分。
只有全部指标值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1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
5确定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5.1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
确定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主要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经鉴定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动力现象(符合第3章的特征),该煤层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
5.2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当动力现象的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和实验室中进行有关
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的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在符合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可将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6申请鉴定报告的内容
凡初次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应由所在矿务局及时向煤
炭部授权的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的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6.1矿井概况
矿井概况包括: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6.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a)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
b)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c)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
d)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6.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按附录A内容详细填写、绘制矿井动力现象卡片。
7鉴定报告的内容
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申请鉴定矿井提交的有关资料,分析、核实、研究,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和实验室测定后,提出对矿井突出危险性质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a)矿井基本情况;
b)经审核后的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c)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d)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e)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8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
矿务局(或矿)根据煤炭部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
批准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9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程序及报告内容
9. 1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原定的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要对以往
所发生的动力现象作进一步核实和对原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指标进行定性分析验证,特别要在对新区的瓦斯地质和突出危险指标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开采活动的影响和瓦斯排放的情况,在确认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申请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
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定突出矿井性质,并报部备案。
9. 2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内容9. 2. 1矿井概况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9. 2. 2瓦斯基本参数
a)瓦斯风化带深度;
b)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9. 2. 3以前发生的动力现象,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9. 2. 4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验证资料。
9. 2. 5改定煤层及矿井突出性质的依据和结论。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表A1矿井动力现象记录卡片(1 : 2)
编号:管理局矿务局矿
井(坑)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
A1在地应力和二氧化碳(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岩石和二氧化碳(瓦斯)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称为岩石和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同样,破碎的煤和二氧化碳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称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
A2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及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可参照上述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执行。
但鉴定突出矿井的依据只能是根据动力现象本身的实际情况。
A3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A3. 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的岩石被抛出的现象;
A3. 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凸凹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A3. 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A3. 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
A3. 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