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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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触电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临时用电或雷电造成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事故。
10)中毒与窒息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缺氧或生产有毒气体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1)食物中毒事故:由于误吃有毒食物或因食堂管理差导致食物变质,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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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b、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50以上;10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以上;1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0以上;5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3人
c、发生大量飞石事故,造成人员、设备、设施伤害。
6)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3~9人
c、发生少量飞石事故,造成设备、设施伤害。
7)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1~3人
c、发生个别超远距离飞石事故,未造成伤害。
4.3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1)事故直接责任:
因个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在自己作业范围或者警戒责任范围直接造成的安全
事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也可能是受害者。
2)事故主要责任:
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或者是虽然没有参与具体操作或者事故的直接实施,可能由于他的主导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管
理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人。
3)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事故发生的协同者,对事故发展没有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连带责任。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者,但是由于没有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他人的伤害发生。
4)事故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没有参与事故发生事故过程的具体指导和操作,但是因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承担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5.1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
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
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5)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不加以制止或
熟视无睹;
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
大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
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7)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者。
5.3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等
2)领导无视安全工作的开展,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合格
就上岗操作;
5)无视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致使其带病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