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探伤仪核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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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伤仪核查规程

SX-03-02-2009

1. 总则

(1)为了规范超声波探伤仪的核查工作,特制订本规程。(2)本规程适用于CTS-2020数字式及模拟式超声波探伤仪的使用核查,其它型号的超声波探伤仪的核查工作可参照本核查规程,编制相应的专用核查规程。

2. 职责

(1)设备专管人员与专业工程师负责超声波探伤仪的期间核查工作。

(2)主任工程师负责核查

3. 核查项目及方法

核查应在基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超声波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轴线,以获得稳定的和最大的反射信号。

3.1 仪器校准

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水平线性和垂直线性的测定,测定方法按JB/T4730.3-2005的规定进行。核查时应重复进行3次,垂直线性平均值>5%或水平线性平均值>1%时为不合格。

3.2 探头校核

3.2.1 单晶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大于2°,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3.3 仪器和探头系统性能的复核

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大于±10%;

仪器和探头的系统性能应按JB/T9214和JB/T10062的规定进行测试

每次检测前均应对扫描线、灵敏度进行复核,遇有下列情况应随时对其进行重新核查:

a.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钮发生改变时;

b.开路电压波动或者检测者怀疑灵敏度有变化时;

c.连续工作4h以上时;

d.工作结束时。

4. 注意事项

校准、复核和线性检验时,任何影响仪器线性控制器(如抑制或滤波开关等)都应放在“关”的位置或处于最低水平上。

5. 核查周期

设备专管人制定核查计划,填写“期间核查计划表”,至少3个月进行一次,特殊要求除外。

6. 记录

按以上各项目核查完毕后,核查人员填写“期间核查记录表”,由设备管理人员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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