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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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在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基础性概念一直是被忽视的概念。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是交易关系的综合。

现代商法中的商人,更加强调商人的知识素质。

商法中的交易则是以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自愿性权利转移。

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中的交易,“交易”一词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是商法的核心概念。

标签:市场;商人;交易;商法在市场交易法律方面,我们对商法的基础性概念缺乏研究。

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概念,是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概念。

其中,“交易”一词最为重要,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市场和商人,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规范交易的法律,也就是商法。

一、市场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产生的基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物品,人们开始利用剩余物品进行交换。

“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

在这种偶然的交换中,市场逐渐产生了。

交换首先是家庭或氏族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地点,或者在氏族部落的居住地进行,或者在自然形成的区域的中间地带进行。

[2]这可能是萌芽状态的市场。

随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个人开始参与交换,不仅不同部落的个人之间存在交换关系,而且本部落的个人之间也有了交换关系。

个人之间的交换需要一定的场所,原始人将这种交换场地选在自己的集会场地,渐渐形成了“集会集市”。

后来,进行交换的“集市”与进行其他活动的“集会”开始分离,形成所谓的“集场”,这种“集场”就是一种初级市场,现代意义的市场,正是从这样的初级市场发展而来的。

市场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质。

市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有学者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线索,将市场形态划分为:“(一)发生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处于萌芽之中的、偶然的产品交换,我们把这一市场称为原始市场;(二)以物物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简单商品交换,我们把这一时期的市场称之为简单商品市场;(三)以一般等价物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换,其市场形态表现为一般商品市场;(四)以广泛的信用为基础、以发达的商品流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论商人、商人精神对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论商人、商人精神对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注释, ①【荚1藏维·M·沃克.牛律法律大辞词典。北京t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524. 回f美】哈罗德·,·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津与革命——西方法雉传统的形成.北
京t中国大百科垒书出版社,I蝴柏6.
@【黄】寨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赠起.上海t学林出版社.1996.50. ④范健t王建文.商法总论.北京t法律出版杜.20lJ.39. ⑤【美】倩姆斯·w·汤普避著.{采家玲译.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 书馆.1992.26∞67. ⑥f差】哈罗德·J·怕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悼与革命.北京·中国大百科垒书出版扯. t996.413, 0(比1亨利·皮雷纳著.陈国檬雌中世纪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史评论.北京;商务印书 馆.I弼5.79. 固寒慧蕴,毛键铭。商法探潺。法制与挂会整最.2∞3(4). @高在敏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t陕西人民如版}土.2∞O.1 eO. 回【簿】拉德靠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北京l巾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3. @郑远民.现代两人_j去研究.北京·法律帆睡社.2001.195. @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JE京tj虫律出版杜.2011.46,
<二)法典与单行法规并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复杂的新的商事关系不断涌 现。并且,由于法典化的商法自身的僵化和滞后,商法典已不能 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活动。因此各国就频繁的修改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648条经过修改继续有效的只有140条,《日本商法 典》自一战后已进行了30多次修改。但是商法典的修改始终跟 不上商事活动的发展,商法典修改过于频繁也对法典的稳定性造 成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在商法典之外制定商事单行法。如法国 制定的证券与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单行法。这样就形 成了商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 (三)现代商法的国际化 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国际性只是 地区和地区、国与国小范围内的借鉴与融合。随着国际市场的形 成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商法的国际化又明显 的显露出来,而且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的范围更广,各国之间的商 事立法更是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一些国 际通用的商事惯例和协定,成立了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如典型的 是WTO。同样的,也促成了国际商法的出现,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导言任何关于中世纪至近代的欧陆法律的讨论,首先是对其自身法律观念的检讨。

简单地说,对中世纪直至近代法律的考察首先是一个对法的概念的理解问题。

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样的规则可以被称为法律?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然而何为国家?是古代帝国、早期城邦、中世纪城市,抑或近代民族国家?何为主权者?罗马的公民大会、中世纪的城市议会,抑或近代君主或代议制政府?再者,法律须有强制力为后盾。

是什么样的强制力,与道德或习惯的约束究竟有何区别?又次,规则是否须是成文的?成文的规则尚需解释,若是不成文的规则,谁来解释,如何解释?显然,所有这些前提性的问题远非本文所能解决,亦非本文的主题。

在这里,作者认为,如欲使本文的讨论得以进行,作者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法律观念,即:“法律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所谓“法律的事业”是指法律的承认和执行、法律的变革和纠纷解决等机制的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机制可能采取我们称之为政府的这些熟知的形式,但民族国家并非法律的先决条件。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需要被确认,因而它仰赖于某些绝对权威的支持,这一权威即使被滥用也不得撤销。

他们的观念清楚地暗示了国家强制力。

然而,由于权威可能以表现为归属于个体(精英们)或组织(立法机构、法院)的面目出现,事实上,这些表象就是法律权威真实渊源的明白无误的表达。

正如哈耶克所解释的,这些以拥有解决法律争议权威的面目出现的机构(组织、个人)无需去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是对国家意志的滥用;但必须裁决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别的团体的预期,这些预期是团体成员通过日常行为实践的调适所自然而然的形成的。

习惯和实践引发了预期,而预期反过来又指导人们的行为,故而,人们依靠观察所发现的一些实践经常就被视为法律。

法律体系的权威,或者对法律体系的支持,最终源自一种“正确”(right)的感觉,由于它证实了人们的预期。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可真是个有趣的话题!想象一下,那时的商人们穿着长袍,骑着马,嘴里叼着一根长长的烟斗,走街串巷,谈生意的场景。

哇,真是一幅生动的画面啊!在那个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商人们可得靠着嘴巴和智慧来完成交易。

没错,交易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商法就像是当时的“游戏规则”,让大家在商业的海洋里航行得更加顺利。

商法的核心可就是什么?契约!就像现在我们签合同一样,那个时候的商人们也会写下各种协议,保证交易的公正。

哈哈,有趣的是,常常要请人来见证,比如神父或者市民代表。

这可不是为了展示自己的诚意,而是为了让大家在交易中心里有个底。

有时候甚至会在契约上画个小图案,标记出各自的身份。

想象一下,一个农民和一个商人,站在一起,手握契约,心里想着:“这下谁也不能赖账了!”中世纪的商法还有个有趣的地方就是对货物的监管。

商人们可不是随便卖东西的,那些香料、丝绸和宝石,都得经过专门的检查。

想象一下,市集上,商人们在争相展示自己的货物,官员们像鹰一样盯着,看看有没有掺假。

有些人可能会偷偷把劣质货物混在里面,嘿嘿,那可真是冒险行为啊!一旦被发现,可就得赔偿损失,甚至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说到赔偿,那还真是个大问题呢。

商法里有个特别的条款,叫“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你卖的货物出现问题,比如一个富有的贵族买了一些劣质的布料,结果穿上去就像个笑话,那商人可得承担责任。

就像朋友之间借东西,如果弄坏了,难免要赔点儿。

这样一来,商人们就得更加小心翼翼,确保自己卖的都是好东西,毕竟谁都不想名声臭了。

商法里提到的“贸易路线”,就像今天的物流网络。

那时候的商人们可得精打细算,选对路线。

比如从威尼斯到布伦特,那可是一段不短的旅程,途中可得经过河流和山脉,商人们在心里打着算盘,看看哪条路最安全,哪条路最快,生怕被给我或者迷路,真是紧张刺激的旅程呀!说起税收,嘿嘿,商人们的头疼事。

中世纪的相关部门可喜欢收税了,尤其是在大交易的时候。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内容提要随着近代经济体制和政治格局的改变,商法的诞生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商法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市场经济制度落实奠定和提供了法律基础,也必然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商法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质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研究商法的发展,对于商法制度的建设,商法典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商法产生原因商法法典化从人们最初对商品交换的需求产生开始,便产生了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法产生最根本的动因。

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

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但是由于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王室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继受下来的罗马法残余面对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调整起来力不从心。

因此需要形成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调整新兴的职业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自治城市消失,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成。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由于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商人组织之中,甚至存在着颇大差异,它进而发展成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商法林立的格局。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阐述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影响当今商法的两种代表性法律。

中世纪商法源于古代罗马法,同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建立在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基础之上,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现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中世纪商法与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要从西方新古典主义方面来看。

西方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学说,其理念是由一系列的个人权利组成,其中包括合同、物权、借贷权等。

他们倡导个人自由、自由竞争和私权的尊重。

在现代商法中,这些原则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它们更加强调了个人自由,并重视双方商业关系的自由协商,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中,这些原则都有所体现,以确保双方的自由协商能够合法且互惠互利。

另外,中世纪商法还将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纳入商业活动中,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其义务而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

由此及彼,近代商法也强调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金融交易的商业规则中,如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它们都建立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之上,以保证商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

中世纪商法从宗教和家庭道德准则的角度出发,着重强调商人应履行义务而
且维护商业关系的相互尊重;而近代商法则以贯彻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思想为基础,以维护商人的独立自由为准则,强调责任、条款条件的详实规范和依法维护价值。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延续性的,融合性的,有助于现代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当我们在探讨商法的发展历程时,不得不回溯到中世纪,那个时期商人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本文将从中世纪商人法的起源、特征及变化着手,分析其在当时欧洲社会的作用,并探讨其现代意义和启示。

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商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人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的万民法,该法规定了罗马帝国境内的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然而,中世纪商人法与罗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的特殊性质——国际性。

中世纪商人法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

它是一种“行会法”,即由商人行会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它强调“案例法”的原则,即在处理商事纠纷时注重先例和惯例。

它还具有“仲裁”的性质,通常是通过仲裁人来解决商事纠纷。

这些特征使得中世纪商人法成为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殊法律制度。

中世纪商人法对于当时的欧洲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欧洲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人法的出现为商人们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减少了商业纠纷的发生,保障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促进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商人法具有的国际性特点,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在贸易交往中能够有共同的法律依据,从而推动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

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

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发展历程与经济的演进密不可分。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王在教上:相互利用,相互制衡a) 法兰克王国建立初期,教会得到官方承认。

b) 8世纪时,教会仍受王权控制。

2. 王教合作a) 原因:i. 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希望获得王室的支持ii.王权则期望教会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神圣外衣b) 过程:i. 751年教会支持丕平夺取墨洛温王朝政权,建立加洛林王朝过程: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日尔曼各部族控制了大片欧洲。

由于他们之间并不一致,所以相互经常发生战争。

战争中,狡猾残暴的法兰克君主赫洛维格(Chlodwig)率领大军逐渐攻战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到公元500年成了大法兰克国的国王,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荷比卢各国均在此地形成。

赫洛维格承认了基督教,并接受洗礼,要求全体臣民一律皈依基督。

于是,基督教就成了法兰克国的官方宗教,但异教的风俗习惯还一直和基督学说并存了200多年。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1. 中世纪商法那可是相当有特色啊!比如说,它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就像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一样。

在某个地区行得通的规则,到了另一个地方可能就完全不一样啦!
2. 它还特别注重商人的自治呢!就好比一个小团体,大家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管理,多厉害呀!你想想,是不是很有那种自己当家做主的感觉?
3. 中世纪商法的稳定性也挺突出哦!一旦确定了某些规则,就不太容易改变,简直如同坚固的城堡一样,能给商人带来安全感呀,这一点是不是还挺靠谱的?
4. 还有啊,它对合同的重视那可是没得说!一份合同就好像是一份神圣的契约,大家都会严格遵守,这难道不就像是对誓言的坚守吗?
5. 中世纪商法对于商业惯例也是很尊重的呢!这就好像是尊重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人,那些长期形成的惯例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呀。

6. 它的形式主义也很明显哟!各种繁琐的程序和仪式,就如同一场华丽的表演,虽然麻烦但也有它独特的味道呢,对吧?
7. 中世纪商法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呢!它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就像一条灵活的小鱼在水中游来游去,适应着不同的环境。

总之,中世纪商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既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背景,也对当时的商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钉子钉在墙 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延续了亚里士多德自给自足的反商 业思想。
293年,罗马戴克里先皇帝创立了“非常损失规 则”,当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不足履约时实际价格的 一半,而买方又不愿意支付差价时,契约无效。
该原则成为检验任何契约有效与否的首要标准。 使契约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严重威胁交易安全的实现。
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发展简史 (一)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 (二)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早期商事成文
法) (三)商法的法典化(现代商事成文法)
从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 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 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这一法律体系虽然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主要还是由 商人自身按照秩序、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 系统化的结果(而不是象一般立法那样,由国家推动)。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人们之 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接渊源,是商人 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商事纠纷的依据。无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国家法的体系, 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的私法。
主要单行立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8世纪以 后的普鲁士多部立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 和标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 哲学,拿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 等级的胜利,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 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 法律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 政治统一运动。
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 成。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 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 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国际贸易法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国际贸易法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一)习惯性研究中世纪商人法的学者认为研究中世纪商人法的学者认为,,“中世纪商人的伟大和卓著正是在于他们出于自己的需要和视界去创制自己的法律”。

商业需要简洁。

商业需要简洁,,需要交流、流通的自由以保持它突出的追求效率的功能。

所以所以,,法律本身就成了附属的力量法律本身就成了附属的力量,,成了商人意愿的一种反映。

法律条文被要求去强调交易双方所意图达到的目标交易双方所意图达到的目标,,而非用外在强制去代替他们的愿望。

诚信诚信,,在国际商人的非强制领域里是一条一直随着商人法之演变而称为桂冠的原则。

习惯和一致的实践习惯和一致的实践,,存在于诚信的根基之中存在于诚信的根基之中;;人的理性人的理性,,被添加到诚信这一中心原则之中。

直到商人法发展的晚期直到商人法发展的晚期,,法律才开始能够解释约定法律才开始能够解释约定,,而不是创造新的规则。

“在所有的有关商业的事务中的事务中,,立法者只是去复制、模仿立法者只是去复制、模仿, , 而非去命令、指示。

”•商人自己去规定那些凌驾于他们的冒险事业之上的控制力量的形式。

几个世纪以来几个世纪以来,,地中海的海上贸易地中海的海上贸易,,一直以传统的商人习惯法为基础。

公元三世纪以前的罗得海法提供了一种古老的商人实践的法典编纂方式得海法提供了一种古老的商人实践的法典编纂方式, , 9世纪的东罗马皇帝编纂的巴兹里卡法典世纪的东罗马皇帝编纂的巴兹里卡法典,,也是用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将海事规范予以集成的典范。

康索度拉、奥列隆、维斯比法典都是商人愿望的反映商人愿望的反映,,而非法律的强制。

因此商法只是对已存的商人共同体情感、利益的一种回应。

•十一世纪宣告了习惯在特定地域的一种地方化。

十一世纪宣告了习惯在特定地域的一种地方化。

城镇和集市将地方商事行为编纂成规范化的城镇和集市将地方商事行为编纂成规范化的法典。

但是商人的交易穿越了地域的限制法典。

但是商人的交易穿越了地域的限制,,商人的流动性不可避免地带来地方习惯在地域之间的流动的流动,,将不乏创新的贸易行为带入新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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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

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亲吻。

以示和睦和友好”。

[1]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开始时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后来遍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

这种大小领主以其附庸者所形成的金字塔似的阶层关系,构筑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利的制度。

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些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空洞的宗主地位,这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

封建制度是一个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

”[2]几乎没有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不臣服效忠于某一封建领主的人极少,只有朝圣者、游僧、行贩以及其他被社会遗弃的人。

; 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的创立与传播,对于整个社会产生莫大影响,帝国后期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了悲观,基督教是古希腊罗马悲观主义哲学的一个新的反映,其教旨是藐视人性和对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寻求世俗快乐是徒劳的,人应禁欲、苦行和独身,忍受痛苦,使来世可以享福。

基督时代的最初两世纪中,所有皈依信仰者,差不多全来自卑微的平民、奴隶、自由人、手艺者和商人。

早期基督教的工作,都是慈善性的,博爱和仁慈的福音反映在对贫弱者的施舍方面:如救济孤儿、寡妇、残疾者的苦难、赈济灾荒等。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诏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入教后,基督教才开始在罗马社会的上层中间急剧的发展着,使得它不复是一个有穷人和中等阶层的人所组成的一个宗教社会,而变成一个阶层式和官僚式组织的团体,崇尚奢靡、争权夺利的团体了。

教会本身不是被当作一种政治单位,而是主要被当作一种精神共同体;教会作为封建主加入了封建制度,教会在意识形态和组织机构上都反映和服务于封建社会,它要求社会的无数信徒对它忠诚,为他们提供意识形态的根本依据,僧侣们在宣扬着穷困的理想化,向农奴和社会底层灌输着驯服的德行,为了使那些心存不满的仆役和奴隶安心处于屈服的状态里,以此获得天堂上的幸福和极乐生活。

教会中由教皇到信徒逐渐形成金字塔式组织,而居于底层者是广大穷苦信徒,正如耕种者居于封建阶层底层一样。

; 蛮族的入侵也是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主要原因,蛮族通过大规模的移民或入侵全面进入罗马帝国,其结果是罗马人蛮族化,而蛮族人文明化,即蛮族人在罗马帝国中一般保持着自己的社会传统,并且很多地方以征服者的身份把自己的制度特征的烙印盖在那些原来有着另一种制度特征的土地上。

他们和教会一起,制定了新制度的式样,并从罗马制度的残余以及从他们自己的更有活力的制度中形成了一种新文明,这两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既不是罗马式的,也不完全是日尔曼式的政府和社会。

当然在所谓的黑暗时代,基督教代表着一种比较先进的文明,教会以其宗教教义对社会实施全面教化,特别是对蛮族的教化,基督教以它超越宗教、部落和地域的社会共同体的概念吸引日尔曼民族。

在政治上,基督教致力于把统治者从一个部落首领改变成一个国王。

使得日尔曼各部族逐渐趋于统一,出现了跨地域和跨部落建立的王权,这使得包含有各个民族的广大地域联为一体。

基督教在日尔曼民俗法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王权的作用。

基督教有关所有人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义深刻的影响着蛮族社会。

; 公元5至10世纪的500年史称黑暗时代,在政治领域,这一时期欧洲各民族的政治组织中,展现了一种基本相同的模式,最小的地方政治实体一般被称之为“村庄”,这些村庄被归入“百户区”之中,而百户区被归入“郡”之中。

王国不是被当作地域单位,而是被当作处于某个国王(皇帝)统治之下的、信基督教的人们的共同体,在这里,国王(皇帝)被看做是基督的代理人以及教会、贵族、氏族和军队的最高首脑。

在经济领域,与罗马帝国不同,6世纪和10世纪间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而或许是建立在几十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

在各地方之间、领主单位之间、部落单位之间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着极其广泛的差异。

一个地方的习惯可能在实质上不同于50里以外的另一个地方的习惯。

庄园内有农田、牧场、磨坊、种养殖园等,基本上是不依赖于外界自给自足的实体,贸易已衰退到只有稀少的奢侈品交易,主要是领主阶级所需要的丝绸、香料以及其他轻便商品,商人是社会的弃儿,“他们被称为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

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

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

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

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进地狱的。

”[3]在法律领域,随着西罗马帝国在5世纪的最终解体,宏大的罗马法在许多地方消失殆尽,当然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北意大利的一些民族中,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有关罗马法的记忆以及罗马法的术语和规则残存下来,这是一种简单化、通俗化和错误百出的罗马法,现代学者称之为粗俗罗马法,以区别于早先的古典时期较为深奥的罗马法。

蛮族入侵罗马后,在其侵占的土地上实施其血亲部族的民俗法,民俗法以血亲复仇为基础,相伴随的是神明裁判、宣誓证明,北欧和西欧各民族的民俗法显得相当原始,民俗法虽然维持着相对简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并无差别。

没有人试图将当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组成一个特定的结构。

法律极少是成文的,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也没有专门的法学著作。

法律没有被自觉地加以系统化,它还没有从整个社会的母体中挖掘出来,而仍然是其一部分”。

[4]不仅蛮族习俗法是如此,教会法也同样,法律不是一种有意识的理性或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被称为是“共同良心”或“神意”的产物。

法律又同神话、艺术、语言等混杂在一起。

; 二、中世纪中后期社会的变革; 自11世纪中期始,西欧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导致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十分复杂,学者们观点不一,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先生在其所著的《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1075~1122年所发生的教皇格列高利改革是中世纪中期的一场伟***,这场教皇革命是全方位的革命,因为它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背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改造世界”是教皇革命的一个口号。

而美国学者泰格和利维在其所著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认为,11世纪商人(资产阶级)的兴起,并通过一连串的造反引发了社会全方位的根本变革。

伯尔曼先生的观点最为全面深刻和最具影响力,在谈到教皇改革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时,他认为教皇革命是对先前的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的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在政治方面,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在教会内部以及在教会与世俗政体之间的关系上权利和权威的重大转变;并且伴随着在西欧与临近列强的关系上的决定性政治变化。

在社会经济方面,教皇革命也可以看做是对生产和贸易的巨大扩展以及数以千计的新城市和新城镇出现的一种反应和刺激。

从文化和智识的角度考察,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一种动力,它推动了欧洲第一批大学的创建,促进了神学、法学和哲学形成系统的学科,并有助于新的文学和艺术风格的创立以及一种新的社会意识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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