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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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在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付款金额分若干期支付。
对于卖方来说,如何准确计算分期收款收入,是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
二、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原则1.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商品或服务已交付买方,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2)买方已接受商品或服务;(3)卖方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 收入计量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金额。
三、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1. 确定分期收款金额: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每期应支付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本金即为商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利息可根据市场利率或双方约定确定。
2. 计算每期收入:(1)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2)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3)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余额为截至当期收款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当期收款比例为每期收款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市场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
3. 收入确认:(1)当期收入确认条件:当期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且已实际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时间:当期收入确认时间应与当期收款时间一致。
四、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约定分4期付款,每期付款时间为3个月,每期付款金额为25万元,市场利率为4%。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如下:1. 每期收款比例为25万元/100万元 = 25%2.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 = 25万元× 25% =6.25万元3. 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 = 25万元× 4% = 1万元4. 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 = 6.25万元 + 1万元 = 7.25万元五、总结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收入确认原则、分期收款金额确定、每期收入计算等。
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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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 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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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 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 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 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 笔长期无息贷款。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 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 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 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 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 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 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 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例如:某企业 1996年 7 月 1 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 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 17%,实际成本为 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 5 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 款日期为当年 7 月 1 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企业应作 如下分录:一、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二、每年 7 月 1 日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 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三、同时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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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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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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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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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作者:王光亮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6期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确认依据,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确认、数额以及处置上都会有一些差异,需要科学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日益接轨。
这一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带来了新的难点。
一、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以分期回收的贷款形式来收取已经完成交付手续的商品货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入账依据是购货方及合同所确定金额,而合同价款没有公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一旦企业销售时采取了递延形式的价款收取方式,就代表这一业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融资性质,因此这一商品销售入账依据只能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公允价值部分,这一公允价值与合同协议所议定的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须依据实际利率在合同期内完成摊销,按照当期的损益科目入账。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收款日进行确定的。
二、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要点(一)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下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商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以及报酬都已经从企业转移到了购货方身上;第二,和商品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没有保留在企业,商品售出后,企业已经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第三,销售收入金额已经能够作出可靠计量;第四,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经济利益都能够在将来流入企业;第五,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已经或未来将产生的成本都能够作出可靠计量。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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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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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作者:赵建华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2009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无论是申报表设计的逻辑结构,还是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之间的依存关系,都比较严谨、科学,且操作性强,但有关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填报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一)销售方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为: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即冲减财务费用。
[例]乐华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某大型设备销售给凯利公司,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格为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
乐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款170万元。
该大型设备的实际成本为50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销售价格为800万元。
例中,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
乐华公司应按合同价格的公允价值(现销价格)80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000万元与其公允价值8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5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经计算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
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未收本金;未收本金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情况如表1所示。
乐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1000银行存款17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库存商品500(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应收款2002009年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贷:财务费用63.44后四年每年年末分别在财务费用的贷方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52.6108、40.9228、28.308和14.7184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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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笔者建议将 自产 自用 白酒 、 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 式统一为 : 组成计 税价格:[ 成本 X 1 成本利润率 ) (+ +
销售数量x 定额 税 率 ]( 一 费 税 税 率 ) /1 消 。
本、 成本利润率都 比较容易确定 , 一般不会产生争容易产生争议 。 在
的分 析 可 以看 出 ,导 致增 值 税 与 消 费 税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不一 致
目前 ,我 国进 口卷 烟的组成计税 价格 已经包含了定量税
额, 在实务 中较少 出现纠纷 。 笔者认为 , 国产卷烟适用 的消费 税 比例税率 的确定 ,可以参考进 口卷烟组 成计税价格 的计算
方法 : 首先 , 计算确定消费税适用 比例税率的价格 P 其次 , ; 根 据 P与 5 0元的关系 , 确定适用 的 比例税 率 ; 最后 , 定卷烟 确
格计算公 式和进 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可 以发 现 ,
道组 成计税价格的基本公式 ,在实务 中具体适用的 比例税率
还是 不 易 确 定 。
依据后者计算所得的税额将会明显 高于依据前者计算所得 的 税额 。 这种结果有违 WT 国民待遇原则。 O
三、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的修改建议 1 增值税与 消费税 的组 成计税价格应 保持 一致。 . 从上 面
维普资讯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江苏徐州 李 寒俏 范孝周
20 0 6年 2月 1 5日财政部颁布 了新 的企业会计 准则 , 其 进行核算 , 销售商品满 足收入确认条件 的, 按应收合同或协议
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 《 4号——收入》 《 及 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8
规定 的收 入 确 认 条件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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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如何做账?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先收款再发货的重大融资行为的账务处理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每期计算确认计算各期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交付产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
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哪个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是属于收入类科目。
贷方表示实现的收入,借方表示冲销的收入或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的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之后期末余额为0。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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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5】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P/A ,r ,5)=1 600万元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 x4.1002 =1 640.08 >1 600万元当r=8%时,400×3.9927 =1 597. 08 <1 600万元因此,7% <r<8%。
用插值法计算如下:现值 利率1 640. 08 7%1 600 r 1 597. 08 8% 08.159708.1640160008.640 1--=%8%7%7--r r=7. 93%每期计人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1 -1所示。
*尾数调整。
根据表11 -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①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600 000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②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68 800贷:财务费用 1 268 800③201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52 200 贷:财务费用 1 052 200 ④201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8 500 贷:财务费用 818 500 ⑤201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 200 贷:财务费用 566 200 ⑥201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94 300 贷:财务费用 294 300。
cpa会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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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会计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
收入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的会计准则
1. 定义
分期收款,即企业按照与客户的买卖双方签定的分期付款约定,将所销售的商品转换为实物商品和/或服务产品,而客户付款时是按照一定期限分期付款。
2. 会计原则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应完全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并采取以下重要措施进行确认:
(1)确认收入。
企业应按照有效购销合同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在除去相应折扣和手续费外,收入以卖家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为准,同时,对于货币类流动资金收入,应按照现金销售价格进行收入确认,以便确保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受收款的当期收益。
(2)处理账务结余。
针对分期收款商品,应按照实际受收的款项数量,正确登记未收回款项,收回款项登记分摊有关分期收款对应的未收回款账款和应收账款。
(3)收款进行关联性检查。
针对分期收款方式商品,应当通过与历史的客户跟踪记录,检查现金流动情况,并与财务记录进行对比检查。
3. 结论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需要按照有效购销合同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准确确认收入,正确处理未收回款项,并进行关联性检查,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并取得最大利润。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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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
西安 工程大学产业发展集 团 聂素娟
分期收款销售 , 是指销售的商 品或提供 的劳务 , 其金额按买卖
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 , 或者将应收 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 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 应收的合同 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 ,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 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统交易 中所可能承担的风 险。 当然 , 销售方为了尽可能地保护 自己
[ 12 0 年1 1t 甲公 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向乙公司出售 例 ]0 7 月 , 1 5
的利益 , 均衡 风险 , 在最后一笔分期货款支付之前 , 往往要求保 留 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 , 以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可
分为两种 : 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 。 区分两种销售的标准 是, 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 , 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高于合 同签
大型设备一套 ,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 0 00 万元 , 该售价 为产 品当时
公 允 的市 场售价 ,分 别于2 0 年7 1 20 年 l 月3 日收款 07 月 日、0 7 2 1 10 0 0 0 万元 。 该套设备 的成本为 10 0 5 0 万元 。 不考虑相关税费。 要求 编制2 0 年企业对该交易的账务处理。 07 从交易条件上看 , 该分期收 款销售商品不具有融资性质 。 账务处理如下 :
贷: 库存商 品——估计退 回
4O O OOO
需要说明的是 , 运用此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时, 估计销售退回率
1 3 月 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 回:
对分期收款销售下所得税会计处理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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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期收款销售下所得税会计处理模式的探讨陈文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下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普遍存在着各种问题。
例如,有的单位没有正确计量和处理该事项;有的虽然计量金额正确,但明显还停留在以利润表为主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思维上;有的虽然正确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处理,可是又采取了按递延所得税净额确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时间尚短,很多会计人员还未能很好地掌握相关的处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准则讲解以及其他各种教材并未详细讲解此处的处理方法。
为此,本文从理论出发,在对比我国准则与美国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探讨了分期收款销售产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分析了两种不同处理模式的利与弊,希望能够给实务以一定的指导。
一、实务举例(一)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模式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同时,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期确定应税收入,相应的成本也应分期扣除。
由此就会引起销售方长期应收款和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应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下面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一个分期收款销售的实例来说明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例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各年税前会计利润为 1 000 万元,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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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案例概览2013年1月1日,J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J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假设J公司每年会计利润为1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问: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税会处理上是否会有区别?假设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税率改变的情况下,J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并按照公允价值1600万确定销售设备收入金额,合同约定的价款2000万与其公允价值1600万之间的差额,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400万的实现,因此,税会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中现销一次性收取1600万,而5年分期收款共2000万,多出的400万实质上就是融资性质的利息收入,所以应按照1600万,而不是2000万确认收入,对两者间的差额比照金融资产计量的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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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
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1、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借:银行存款40万贷:预收账款40万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产成品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
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
产品还还是在产。
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预收款)贷:预收账款***2、开票时:借: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1.资产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不存在结转成本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3.收款做预收账款又是这个问题。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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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https://img.taocdn.com/s3/m/ab3c690b4b35eefdc9d33319.png)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核算销售业务时,要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出商品的原进价;分期分批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登记在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分期收发出商品尚未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如:光明公司2002年4月30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售给广利商场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位成本4000元,售价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共计货款1170000元。
双方合同规定,广利商场分三个月支付全部款项,每月30日付款,付款比例分别为:30%、30%、40%。
①2002年4月30发出200台电视机时,作如下分录: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②5月3日收到第一批3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240000③6月30日收到30%的货款时,作相同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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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金额,税款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该金额小于不含税分期实际收款总额,二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分期冲减财务费用。
很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
人进行折现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一)发出商品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
当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的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时,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
发出商品时,根据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案例2:某大型制造业AB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2 500万元(不含税),分五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生产线的成本为1 95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2000万元。
假设A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425万。
分析:该销售业务收款时间长达5年,“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且“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差额500
万元),视同为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
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实际利率为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根据年金现值公式有2
000=500×(P/A,i,5),运用插值法求解得出实际利率i为7.93%。
(二)发出商品后,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
发出商品后,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销售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时应采用“递延法”,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不同于原先《企业会计制度》所设置的“递延税款科目,因为它仅核算递延所得税一项内容)核算”全额挂账的增值税,不仅符合分期收款致使货款予以“递延的实质,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
同时增设“递延税款”科目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此种情况下企业也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案例3.假设资料同案例2,但增值税额在分期收款日同
时收取。
其账务处理方法的不同点就是通过“递延税款”账户对增值税进行核算.“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同表1。
①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编委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新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4]朱学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含税账务处理辨析[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8,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 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