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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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注:一式四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附件3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含离退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
审批表
姓名
寿智振
性别

出生年月
1973.09
文化程度
硕士
现(原)任职务
诸暨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指导员
退(计算机学会副秘书长
拟兼职
时间
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
是否兼薪

是否已兼满两届

是否在其他社团兼职

兼职理由
积极参与诸暨市信息化建设,为政府当好参谋。
本人签字:
2017年7月28日
社团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完成后分别交由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兼职干部人事所在单位。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照离退休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规定办理。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填表须知
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
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
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1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名称拟任社会组织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类别社团民非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意见盖章年月日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

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备案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备案表
个人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规定,并严格遵守,同时承诺:
1、严格遵守社团相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不从社会团体领取各种报酬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2、不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不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4、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2届期满或年龄到70周岁时,本人将自行辞去兼任职务。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团业务
主管(指导)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表
姓名
出生年月
退(离)休时间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拟兼职
社团名称
兼任职务
政策规定
在职干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退(离)休干部: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且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不再作为兼职的推荐人选;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社团职务
专职兼职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社会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干部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理机关备案:
盖章
年 月日
注:社团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团体职务:_______________兼职□专职□离退休是□否□
本人愿意作为本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所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____
干部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____
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社会团体负责人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副县(处)以上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民族: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家庭住址: ____市____县(区)___路____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此表可复印,一式四份。
简历
自_____________至于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___至于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___至于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邮 编
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社团职务
专职 兼职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任兼)何职
社会团体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审查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干部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社团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此表一式四份湖南省民政厅监制

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
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兼职社会团体名称:年月日
基本
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现任职务(主业)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及年收入
兼职职务
兼职理由和依据
目前兼职届数
兼职是否
有报酬
兼职是否占
公车公房经费
个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人:日期: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
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
人事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日期:纪检监察来自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
学校审核意见:
校领导签字:日期: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
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2、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名称拟任社会组织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类别社团民非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意见盖章年月日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3、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照离退休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规定办理。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名称拟任社会组织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类别社团()民非()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意见(盖章)年月日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一式三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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