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本细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管理,以及处方药品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方药品目录和管理2.1 处方药品目录的确定和更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处方药品目录及管理制度,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2.2 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要求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生诊断、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疗程等内容,同时要求医生签名和盖章确认。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核查3.1 处方审核原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对处方进行审核,应遵循“三重审核”原则,即医生审核、药师审核和药事管理部门审核。
3.2 处方核查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核查制度,核查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四章处方药品购买和配送4.1 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4.2 处方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配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药品使用和监测5.1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5.2 处方药品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监测制度,定期对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疗效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六章处方管理信息系统6.1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全程管理和信息化监控。
6.2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处方录入、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多方共享与数据交换。
附件:1. 处方药品目录清单2. 处方药品购买采购合同样本3. 处方核查记录表格4. 处方药品配送确认单样本5. 处方药品使用监测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生为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者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赋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份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后全国各级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落实药学服务责任,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处方审核、调剂和发药等环节,并加强相关数据监测与分析。
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处方与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处方管理,共同维护患者用药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与审核第五条:医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的,应使用合格的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准确填写患者个人信息、病历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2. 根据患者病情和规范化用药原则,选择合适的药物和剂量;3. 根据患者的过敏史、基础疾病等情况,合理考虑药物的禁忌与慎用;4. 如需开具特殊用药或进口药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审批要求。
第七条: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对患者个人信息、病历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其准确性;2. 按照药学知识和临床指南,对药物选择、剂量、频次等进行审核;3. 针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的用药处方,进行专门审核,并提供合理用药建议;4. 对特殊用药、限制用药、临床路径用药等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药品调剂与发药第八条:药师在调剂处方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按照医生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物;2. 严格执行药品调剂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准确性;3. 对特殊要求药物(如冷链药物、贵重药物)进行适当保管和配送。
第九条:药师在发药环节,应遵守以下要求:1. 核对药物的批号、有效期、包装完整性等信息;2. 对药品进行正确标识和分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3. 向患者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回答患者的疑问;4. 结合患者实际情况,提供用药指导建议。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正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处方书写要求1.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纸质处方笺,且符合医院规定的格式要求;2. 处方应该清晰、准确地标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个人信息;3. 处方上应明确列出所开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使用期限;4. 医生签名处方时,必须盖上医生的个人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如需开具特殊处方(如精一精二药品、毒性药品等),须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批。
三、处方审核与核查1. 医院设立专门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与核查;2. 药学部门应对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3. 如发现处方存在错误或问题,药学部门有权打回处方并提示医生进行修改;4. 药剂科室对处方的药品类型、规格、数量进行核查,确保药物的准确发放。
四、处方执行与监督1. 药剂科室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配药,并按时发放给患者;2. 护士在给患者服药时,应核对患者个人信息与处方上的信息是否一致,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3.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4. 如发现医生存在违规行为或错误处方的情况,医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和追责。
五、违规处理1. 医生如存在违规开具处方的行为,将受到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纪律处分;2. 如涉及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医院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3. 患者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可以向医院投诉举报,并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处方管理责任制1. 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3. 药学部门应对处方进行审核与核查,保障患者的权益;4. 药剂科室应准确发放药品,确保患者按照处方用药。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医院质控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实施细则:2024医院处方管理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患者就医数量不断增加,医院处方管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本医院制定了以下的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医院所有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处方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1.电子处方所有的处方必须采用电子化的形式进行管理。
电子处方应包括患者信息、医生开具处方的时间、用药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患者的基本信息应与该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相连接,确保处方与患者的身份准确匹配。
2.处方审核所有的处方必须经过审查和审核才能执行。
处方审核主要包括处方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用药指导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医生应确保患者对药物的使用有清晰的了解,减少患者的错误用药。
4.药品库存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供应。
医院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及时补充和更新药品。
同时,对药品的质量也要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
5.处方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医院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通过对处方数据的分析,发现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责任分工1.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方管理的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
2.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处方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品库存管理等。
3.医生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具处方,为患者提供准确合理的用药建议和用药指导。
4.患者要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用药,并注意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培训和宣传为了确保各相关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医院应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电子处方的操作方法、处方审核的要求等。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开具规范、处方点评方法等。
3.新入职医务人员必须接受处方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八、患者权益保障
1.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处方开具时应向患者充分解释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二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1.医院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了解国际上处方管理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与国际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处方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医院处方管理水平。
3.医院应将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改进措施,推动处方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二十三、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评价。
2.宣传教育形式包括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
3.医院应建立患者意见反馈渠道,鼓励患者就处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处方管理的公开透明。
十七、跨科室协调与合作
1.医院各科室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对于跨科室的患者用药问题,相关科室应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考核内容包括处方规范执行情况、药品合理使用情况、患者用药安全状况等。
3.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整改。
二十四、持续优化与未来发展
1.医院应持续关注国内外处方管理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处方管理流程。
2.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探索智能化处方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九、用药监测与评估
1.医院应开展用药监测工作,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数据支持。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三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药品名称在调配处方中应以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禁止任意缩写、使用代号或模糊表述如“遵医嘱”、“自用”等。
患者年龄需精确记录,新生儿、婴幼儿应注明日龄、月龄或体重。
处方上务必注明临床诊断。
西药与中成药可分别或合并开具,每种药品需独立成行,处方结束处以斜线标示。
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使用,且不得超过限定数量的药品品种。
中药饮片处方应按“君、臣、佐、使”及作用性质排序,并注明煎药注意事项。
药品名称的书写应遵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或采用卫生部公布的习用名称。
处方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至限定天数。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的法定职权,医师应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需求,遵循诊疗规范或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
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剂量与数量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并采用法定剂量单位,含量需明确标注。
处方限量规则如下:急诊处方西药、中成药限短期用量,中药汤剂为1至3付;门诊处方相应增加,慢性病可延长至数周,特殊慢性病如结核、糖尿病等可延长至数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需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用量及期限,晚期癌症患者及住院患者另有特殊规定。
处方调剂工作由具备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药师需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并在执业机构留样备查。
处方调剂过程包括收方、划价、调配、核查和发药五个环节,药师需严格审核处方,确保药品调配准确无误,并提供用药指导。
处方保管方面,已调配处方需妥善保存,不同类别处方保留期限不同,超过期限需经院长批准后统一销毁。
处方笺的印制与空白处方笺的保管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确保安全无误。
《处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各管理环节需严格把关,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处方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二)(三)中药处方评估细则1、处方书写规范(1)中药处方涵盖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两者需分别独立开具。
(完整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提供书面理由。
3. 为门(急)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完成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3篇)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___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五章处方的调配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只有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任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配资格后,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存以备查证。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具体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遵循操作规程。
详细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交付药品时,依据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说明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详细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抗生素使用级别等。
第三十二条若药师在审核后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请求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三十三条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师应拒绝调配,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相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按年月日顺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进行调配。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同类药品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须强化对处方开具、调配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1. 医务科和药剂科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
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医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2024年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2024年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为严格规范处方管理,构建全面的处方评价体系,提升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推动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遵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细则:1.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与不合理处方两类。
2. 不合理处方涵盖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3. 以下情况之一,应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 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失,书写不规范或字迹难以辨识;(2) 医师签名、签章不符合规定或与预留样本不符;(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如无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注明日、月龄;(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6) 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7) 药品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模糊;(8) 用法、用量使用含糊字句如“遵医嘱”、“自用”;(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10) 开具处方未写明临床诊断或诊断不全;(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12) 未在特定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规定用量,急诊处方超过规定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 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遵守国家相关规定;(14) 抗菌药物处方开具未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15) 中药饮片处方未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未标注特殊要求的。
4. 以下情况之一,应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 适应症不适宜;(2) 药品选择不适宜;(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4) 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国家基本药物;(5) 用法、用量不适宜;(6) 联合用药不适宜;(7) 重复给药;(8) 存在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9)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 以下情况之一,应判定为超常处方:(1) 无适应症用药;(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4)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具多种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房调剂、患者用药等环节。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处方是指医生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给患者的用药指导。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院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管理流程,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提高处方质量,减少处方错误和不合理用药。
第六条医院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参与处方审核和药物调剂工作,确保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电子化、联网化,便于药物监管部门对处方进行监管和溯源。
第八条医院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确保药物的储存、分装、发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章医生的处方行为第九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和过敏史,避免给患者开出不合理的药物。
第十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通用名称或药品注册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药品非专业术语。
第十一条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药物,遵守临床指南和用药指南,不得滥用抗生素、抗菌药物等特殊药物。
第十二条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准确明确,包括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时间等,避免给患者产生误解或不当用药。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明开具日期和医生签名,并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第三章药房的药品管理第十四条药房应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应建立药品采购、储存、分装、发放和退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库存的合理和稳定。
第十六条药房应加强药品的储存和保管,落实温湿度控制、光线防护、防潮等措施,防止药品受损或失效。
第十七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营。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处方书写规范2.1 处方开具责任人2.1.1 处方开具医生应为医院在编专职医师或者临床专家。
2.1.2 开具处方的医生需经过相应岗位培训和考核。
2.2 处方书写要求2.2.1 处方应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不得使用潦草或者不清晰的字迹。
2.2.2 处方中必须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签字或者电子签名、日期。
2.2.3 处方应明确说明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2.3 电子处方规范2.3.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3.2 医院应配备相关设备和软件,保证电子处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核实3.1 审核责任人3.1.1 审核处方的药师应为医院注册药师资格的专职药师。
3.1.2 审核药师应熟悉常用药物的使用和药物禁忌症等相关知识。
3.2 审核要求3.2.1 药师应对处方中药物的名称、剂量、频次等进行仔细审核。
3.2.2 药师应核实患者的过敏史、病史等是否与处方药物相悖。
3.2.3 药师应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处方执行与配药4.1 药店管理4.1.1 医院可设立自营药店或者与合作药店进行委托销售。
4.1.2 药店应核实处方患者身份,执行处方的金额是否与实收金额相符。
4.2 药品配药4.2.1 药师应按处方要求准确配药,不得更换药品或者更改剂量。
4.2.2 药师应将配药记录准确填写,备案留存。
第五章处方存档与追溯5.1 处方存档要求5.1.1 医院应建立完备的处方存档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5.1.2 处方存档应区分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并按规定时间保存。
5.2 处方追溯5.2.1 医院应建立有效的处方追溯机制,保证处方信息的可追溯性。
5.2.2 处方信息的查询应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处方权限与职责1. 处方权限(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在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具有独立处方权。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2. 处方职责(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2)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3)处方医师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处方开具与调剂1. 处方开具(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认真检查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品,并按照规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2)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应注明患者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等信息。
2. 处方调剂(1)调剂人员应核对处方内容,确认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
(2)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调配药品,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调剂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保存与审核1. 处方保存(1)处方应按年度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处方归档时,应按科室、医师、患者等信息进行分类。
2. 处方审核(1)医务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纠正错误。
(2)药剂科定期对处方进行抽查,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2023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部门,负责处方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写作水平和药品知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五条医院应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格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临床诊断要求和治疗指南。
(二)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药物。
(三)根据药物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合理选用药物。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处方审核的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处方开具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三章处方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药品购买和配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选用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医院的药品采购制度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送和安全储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医院处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进行抽样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违规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医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满意度评估,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处方,提高处方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第十八条医院应加强药品信息管理,建立药品数据库,提供药品的信息查询和监控。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实现对药品来源的追溯和溯源。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处方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五条医院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药品配发。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医生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生姓名、执业证号,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处方医师不得开具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方。
第九条患者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药品,并遵守用药的规定。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药品配发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发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医院负责人应当对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处方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关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有关医院、医生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2023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
1. 处方管理系统要求:医院必须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管理,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电子处方开具要求:医生必须通过电子处方系统进行开具,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
药师必须确认电子处方的准确性,并将处方存档。
3. 电子处方审核: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团队,对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进行审查,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和合理选择药品。
4. 药师处方核对:药师在发药前必须核对患者的电子处方,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
5. 药品采购与发药:医院必须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链的安全性。
药师必须按照处方发药,并记录每一次的发药情况。
6. 处方管理与隐私保护:医院必须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存储、传输和查询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只有具有合法需要的医务人员才能访问电子处方系统。
7. 处方追溯与不良反应报告:医院必须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对每一笔药品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事件。
8. 处方管理的考核与评价:医院必须建立处方管理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对医生、药师和医院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和药品的安全使用。
以上是2023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细则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实际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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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五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二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四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六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二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