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主要总结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透明、节约、便利等,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其中,公开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石,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充分披露,采购过程必须公示和公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保证所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机会均等,避免与某一供应商固定搭档,保障各个供应商的参与权。
另外,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要求政府采购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提高市场竞争,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合理、品质优良。
透明原则则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要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社会各界了解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
节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底线,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依据经济效益和品质要求进行,避免虚高价格和过度消耗公共资源。
便利原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要求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二、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采购程序的要求。
政府采购范围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等重要领域。
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程序比较简单,可采取直接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工程类采购则需要进行招标等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起草采购方案、采购公告、评审开标、中标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机构在起草采购方案时要根据具体需求明确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预算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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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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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 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 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 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 (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 购,免费发放。
(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
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
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 信息平台;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 结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 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精要总结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总结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采购形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具有不确定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导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导读(一)制定背景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不小差距。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予以修正。
此时,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国务院于2014年12月31日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条例》共79条,与《政府采购法》相衔接,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九章。
主要内容如下:1. 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和采购项目。
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为三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将其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即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的采购标的的,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条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即“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将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
采购标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规范全采购过程,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质量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
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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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公布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也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加注了新动力。
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些概念。
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
二是《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提及的“性价比法”,今后不再适用。
三是《条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采购程序。
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条例》还规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间为三天、受理质疑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的相关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八、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公司的总经理因行贿罪被追究
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具有重大 违法记录。 案例十七: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是否可以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本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进行,保证采购项目的合理优选并取得最优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获取或者委托第三方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合同授权人和采购组织人员,并公开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公告公开。
第八条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工作和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告招标或者询价等采购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结果,并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政府采购活动文件和档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采购咨询、监督和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自律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采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或 者成交供应商,那么该项目的管 理、监理、检测和项目的提供者都 为同一供应商,使得为保证项目 质量而引入的管理、监理、检测 等项目实施的制约和监督措施无 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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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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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是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的采购项目作了例外规定,主要 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单一来源 采购的适用情形最终都是只能从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存在与其 他供应商进行竞争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为 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 及把握采购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且如果允许其参与该项目的其 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 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
你问我答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怎么去理解和处置《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为什么?
解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 [2015]295号)回复深圳市财 政 委员会时称,为促进政府采购公 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 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 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 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 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思维导图)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定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实行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
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代理机构/供应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
方式
公开招标
(主要方式)
属于中央预算内的项目,数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标准内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应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邀请招标
有特殊性,仅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立
技术复杂、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服务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
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货源充足
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子主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二)
作者: 陈渊鑫
作者机构: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财政监督
页码: 49-56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6期
主题词: 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代理 政府采购政策 公正廉洁 采购文件 单一来源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 政府采购法律
摘要:九、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法律条文: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