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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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1]9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浙公通字[2011]96号浙江省公安厅 2011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受理考试报名。
第五条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
第六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报名,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对准备从事武装押运工作的考试申请人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