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1]9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浙公通字[2011]96号浙江省公安厅 2011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受理考试报名。

第五条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

第六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主管部门报名,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对准备从事武装押运工作的考试申请人还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