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一、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规范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专业素养1. 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律师应保持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公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职业保密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1. 律师应与当事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该合同的约定。
2. 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案件的性质、范围、处理方式、费用收取等事项。
四、案件调查1. 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等,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了解案件的实质问题。
2. 律师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五、策划诉讼方案1. 在理解案件实质问题的基础上,律师应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包括诉讼主张、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等。
2. 律师应充分沟通和协商,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出最佳的诉讼方案,并在案件进行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六、代理诉讼1. 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庭上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尊重法庭秩序,和谐应对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
七、案件处理1. 律师应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在案件进行中,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进一步行动。
八、案件结案1. 律师应积极履行法院对案件的调解、判决或裁定,准确理解判决意见,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2. 律师应与受理法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配合法院工作,确保诉讼手续并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第十三条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第二十条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第二十五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九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四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四十七条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四十八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士.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6b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力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第五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六是否申请复议.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办理案件的行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注重事实证据,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陈述权、建议权等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时间规定,按时完成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和当事人利益。
二、律师办理案件程序第六条接受委托1.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事项、案件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查。
2. 律师认为委托事项不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应当婉言拒绝,并推荐其他专业律师。
3.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调查取证1. 律师办理案件,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证人等。
2.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3. 律师取得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条诉讼文书制作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制作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2. 律师制作的诉讼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第九条出庭应诉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出庭应诉时,应当着装整洁,遵守法庭纪律,积极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
3. 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尊重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文明辩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条案件结案1. 律师办理案件结案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案件结果,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后续处理事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合作方案
律师合作方案正文:一、简介律师合作方案是指律师与其他个体或机构就特定法律领域或案件进行合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通过律师合作方案,各方可以共同分享资源、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律师合作方案的内容、流程和合作协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合作内容律师合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范围: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法律领域或案件类型。
例如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咨询等。
2. 资源共享:双方共同分享律所内部的法律资源,如法律文献、法律研究成果、案例数据库等。
3. 业务协同:双方可以通过合作互补的优势,共同处理更复杂的法律事务或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4. 诉讼合作: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双方合作可以共同策划案件辩护、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证据调取等工作。
三、合作流程律师合作方案的合作流程可简要概括如下:1. 意向确认:各方确定合作意向并进行初步沟通,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2. 详细规划:双方共同制定合作的详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3. 合作展开:根据合作方案,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工作。
4. 风险评估:在合作中,双方需要及时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5. 评估调整:根据合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对合作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合作协议为确保律师合作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双方应在合作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范围和目的:明确合作的具体领域、范围和目的。
2. 权益分配:双方在合作中所获得的利益如何分配,包括客户资源、咨询费用、案件收益等。
3. 合作期限和解除方式:规定合作的期限,以及解除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4. 保密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5. 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6. 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专职律师办案及业务提成规定
专职律师办案及业务提成规定根据律师管理和本所合伙人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办案件规则:1、案件无论大小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
2、为缩短专业化分工的进程,倡导专业归口。
接案律师可根据案件的专业类型,自行选择相应专业部门的律师,或由部门推荐律师共同承办。
3、每个办案律师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尽快成为某一领域的行家里手。
4、为降低办案中的风险,凡拟承接的案件,须由共同承办人形成对案件代理的分析意见及共同署名的代理词(辩护词),当办理的案件发生风险时,按收费分配比例或事先约定承担责任。
二、利益分配原则:专职律师(指:提成律师和底薪律师)与合伙人(准合伙人)共同承办的案件,分成比例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的难易程度,双方协商确定,或参考事务所提供的标准,在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综合评定:对于完成本职任务好,办案质量高,积极参与所内外业务培训和公益活动和咨询任务的提成律师和底薪律师,年终将参考实际业绩和参加活动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并发放不同数额奖金。
四、提成律师业务提成及待遇1、接案规则:提成律师可以与合伙人(准合伙人)、底薪律师共同承办案件,同时也可自行对外拓展业务,但在自行接案中遇有标的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须报告本业务部主任或管理合伙人,业务部主任或管理合伙人,将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相关律师共同介入案件前期的谈判论证等工作。
2、业务提成:业务收入10万元以内部分,提成比例按60%计;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65%计;20万元以上部分按70%计,分段计算,累进递增。
3、享有待遇:事务所提供办公必须的办公场所、文件柜、办公桌椅、笔墨纸张、宽带、局域网、市内通讯、市内外传真、打印、复印及全所人员共同享有的福利和旅游等待遇。
4、自理项目:律师注册费、养老统筹、商业保险、律师职业险、档案保管和手续费、长话费、业务培训费。
5、归档工资:在提成应得报酬的总额内,扣留5%作为本年度卷宗归档工资,扣留的5%直至(除风险案卷)卷宗全部归卷后方可领取。
律师业务工作规章制度
律师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从业行为,保障律师业务的规范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登记并接受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守法、诚信的职业原则,严格保守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秘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与非法、不正当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参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律师执业不当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律师协会。
第二章律师执业准则第六条律师应当遵循事实真相,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拒绝为客户提供虚假证词或不当建议。
第七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护赋予其的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和客观,不受他人干扰或操纵,绝不接受他人的不当利益。
第十条律师应当秉持正义和公平原则,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代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案件。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执业行为和经历,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第四章律师职业精神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敬业精神,扎实工作,勤勉尽职,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秉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理念,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公共利益尽一份力量。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推动律所事业发展。
律师如何处理法律事务管理与团队合作
律师如何处理法律事务管理与团队合作在法律领域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承担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团队进行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团队合作能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处理法律事务管理与团队合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合理规划任务和时间管理作为律师,面对复杂多样的法律事务,合理规划任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律师应当对每个法律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明确案件要求和所需资源,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
其次,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工作优先级,并制定合理的时间计划和截止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使用不同的工具和软件来管理案件和工作进度,例如使用项目管理软件或者创建任务清单。
通过合理规划任务和时间管理,律师可以更好地掌控事务进展,并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律师作为一个团队中的成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需要与其他律师、客户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是保证团队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律师需要积极主动地向团队成员沟通事务的进展、问题和解决方案,确保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同时,律师还应当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观点和需求,与团队成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在沟通和协作过程中,律师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邮件、电话会议或在线协作工具,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灵活运用团队管理方法在律师团队中,灵活运用适合的团队管理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团队的协作效果。
首先,律师可以运用任务分配和协同工作的方法,根据每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通过协同工作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律师可以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将复杂的法律案件分解为具体的任务和里程碑,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并通过团队协作来推动案件的进展。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团队会议、沟通和汇报机制来检查工作进展、解决问题和分享经验。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和律师组织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旨在加强公安机关和律师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根据这一制度,公安机关和律师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相互交流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推动依法办案。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首先,促进公安机关和律师的良好合作关系。
公安机关和律师作为依法办案的重要主体,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联席会议,双方可以加深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增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
提高办案质量。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往往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而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联席会议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一个征询专业意见的平台,使办案过程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可以确保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联席会议,律师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保证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培训和交流。
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成为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各方可以就相关法律政策、案例等进行交流、分享,提高双方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在实施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会议的召集、组织和协调责任。
其次,确保会议的信息安全,保护涉案信息和当事人隐私。
另外,要确保公安机关和律师的代表具备专业素质和执业资格,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公安律师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合作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公安机关和律师可以共同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促进依法办案,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律师团队合作协议书范本
律师团队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律师):乙方(律师):丙方(律师):鉴于甲方、乙方、丙方均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愿意共同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条合作范围1. 三方共同接受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2. 三方可以按照各自的专长和客户的需求,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法律服务项目。
3. 三方可以共同研究法律问题,分享法律信息,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合作方式1. 三方共同组成律师团队,以团队的名义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 三方在合作项目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独立行使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
3. 三方在合作项目中,应当相互协助,共同处理客户的事务,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条分工与责任1. 甲方负责项目的前期洽谈、客户关系维护、法律咨询等工作。
2. 乙方负责项目的诉讼代理、法律文件起草、证据收集等工作。
3. 丙方负责项目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意见提供等工作。
第五条利益分配1. 客户支付的服务费用,按照甲乙丙三方的约定进行分配。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定期对合作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结算,明确各自的收益。
第六条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作期满后,如三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第七条终止与解除1. 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作协议。
如有一方欲终止合作,应当提前__个月通知其他方。
2. 合作终止或解除后,甲乙丙三方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保密条款1. 三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各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2. 合作终止或解除后,甲乙丙三方仍应当继续保守客户的秘密,直至客户同意公开。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甲方(律师):【甲方姓名】乙方(律师事务所):【乙方名称】二、合作内容1.甲方作为乙方的专职律师,应全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甲方应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并积极维护乙方的名誉和利益。
3.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安排的各项业务培训、案件讨论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乙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税费等费用,共同承担业务风险。
5.乙方为甲方提供办公场所、案件信息、业务支持等资源,助力甲方开展律师工作。
三、合作协议1.甲乙双方应真诚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服务业务的拓展,实现互利共赢。
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分歧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调解。
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起止时间】。
五、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甲方(律师):【甲方姓名】乙方(律师事务所):【乙方名称】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甲方(律师):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合作内容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应全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他将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并积极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和利益。
同时,律师将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各项业务培训、案件讨论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律师事务所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另行协商补充。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中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范围包括各类民商事纠纷。
但下列纠纷除外:(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及其他所涉法律关系依法规定不能调解的;(二)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三)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视频等其他方式有效进行调解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四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设立律师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律师调解组织应当设立调解员库,纳入具备条件的律师,供各方当事人选择。
二、律师调解员第六条律师调解员是指由律师调解组织选聘,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
第七条律师调解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忠实于事实,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二)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不得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不得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了解纠纷事实,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与调查取证;(二)有权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调解工作的非法干预;(四)有权获得调解报酬;(五)有权参加律师调解组织的培训、交流和评估活动。
三、调解程序第九条律师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结束五个阶段。
第十条申请阶段:(一)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二)律师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律师合作办案协议书
律师合作办案协议书甲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均为执业律师,且双方均有意愿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进行合作,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的1.1 双方通过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1.2 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共同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双方可就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进行合作。
2.2 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第三条合作方式3.1 双方可根据案件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代理、轮流代理、分工合作等。
3.2 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处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费用与分成4.1 双方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分成比例。
4.2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
第五条保密义务5.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范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7.2 双方均可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推荐
(2005年 3 月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允许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允许,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案件频繁发生,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从律师办案的基本原则、必要的程序以及专业素养等方面,详细探讨律师如何规范办理民事案件。
第一部分: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1. 客户至上律师需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代表客户的利益,并根据客户的意愿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维护客户的隐私权。
2. 法律合规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当了解并正确解释相关法律,确保在案件处理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做出违法行为。
3. 诚实守信律师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向客户提供真实的法律意见和案件预测,不得夸大案件可能获得的结果。
律师在与其他律师、法官以及相关人士沟通时,应当诚实相待,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保持职业操守。
第二部分: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1. 案件接洽与了解律师与客户进行接洽时,应当详细了解客户遇到的问题、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需要主动与客户沟通,确保充分了解案件的方方面面。
2. 法律分析与研究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必须进行相关法律的分析和研究,查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案例,掌握判例法和先例法的适用情况,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3. 编写诉状与答辩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实和法律要求,律师需要准确、清晰地撰写诉状或答辩状。
律师在起草诉讼文件时,应当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扎实的法律知识,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证据收集与保全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需要,充分收集相关的证据,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律师需要了解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运用证据,以增加案件获胜的几率。
5. 庭审与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代表客户进行辩护时,应当发扬专业素养,表达清晰,逻辑严谨。
律师需要熟悉庭审程序和法庭规则,遵循庭审纪律,承担辩护职责,并积极调取证人和辩论案情。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第一节调查取证第六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湘司发通[1998]第95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聘用合同副本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是怎样的1、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2、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大家对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许许多多的方面也会涉及到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时是需要有律师的,有的诉讼案件单个律师精力有限就需要▲律师合作办案,那么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合作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2、合同里指定;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1、代为写代理词;2、代写调查报告;3、代为调查取证。
▲二、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则。
1、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2、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
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
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同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
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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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一、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如果办案律师的提成比例不一样的,所里按提成比例低的向办案律师支付提成费。
例:张律师是税后90%提成,李律师是税后96%提成,二人合办案件,将同一按税后90%提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工作纪律操作规程
2006年1月1日试行.2006年2月10正式执行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
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
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
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
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
己的知识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