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
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是法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
在法律推理中,有许多方法被广泛应用,其中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是:比较法推理、类比法推理、演绎法推理、归纳法推理和类别法推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五种法律推理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首先,比较法推理是一种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跨国争议时,可以通过比较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然而,比较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因此直接套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不适当的结果。
其次,类比法推理是一种通过类比类似情形的法律问题来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
类比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类似情形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新兴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可以借鉴类似情形下的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
然而,类比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类似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直接类比可能会导致不准确的结果。
第三,演绎法推理是一种通过从一般原则推导出具体结论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演绎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准确的结论,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逻辑推理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得出具体的合同解释。
然而,演绎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一般原则可能存在歧义,因此演绎法推理需要合理解释一般原则。
第四,归纳法推理是一种通过从具体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归纳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得出一般原则,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新型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归纳具体案例得出一般的犯罪原则。
然而,归纳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具体案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归纳法推理需要合理区分不同情况。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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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逻辑三段论作为大陆法系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重要的演绎推理方式,其关键是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而尤以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为其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如何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并指出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帮助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的运用逻辑三段论。
关键词法律适用三段论推理方式作者简介:周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D90A1009-0592(2013)03-003-02法律适用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依其思维结构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而这三种推理方式中尤以演绎推理为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之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
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模式即为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之内涵三段论的系统理论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
它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
在大多数一般的简单案件裁决中,法律适用过程其实是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
逻辑三段论概括起来,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
其逻辑结构可以简单的表示为: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S→R(关于认为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T)一般有众多要件特征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S),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T)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
而这一思维模式也被称为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法。
依据上述过程不难判断,一般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最主要的步骤是确定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认定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
一旦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认定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只需运用涵摄的方法即可获得一定的法律效果。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
学 者 将 刑 事 一 体 化 诠 释 为 刑 事 实 体 与 刑 事 程 序 一 体 化 。【法官 适用 刑 法即是 在刑 事程 序 中适用 实体 刑法 的 : 过程, 是刑 事 一体 化的重 要表 现形 式 。而推 定恰恰 又是 法官 适用 刑法 过 程 中兼 具实 体法 与程 序法 的特 征 。
其 次 ,刑事 法 中的 推定也 不 同于逻 辑证 明 。逻辑证
律构成 中要 求 的事实 。 也就 是说判 断法 律构 成所 要求 的 事实特 征与认 定 案件 的事 实特征 是 否同一 , 以及 蕴涵在 法 律 规 范 中的价 值 判 断 与认 定 事 实 的价 值 判 断 是 否 同
一
明是 以确 定 的包含 归属关 系的存 在为 前提 的 , 有确定 具 性 。而 推定是 以经 验 常识 为基础 的 。经 验 常识 不 能得 出 必 然性 的结论 。比如说 去年 曝光 的佘 祥林 案 , 最基 础 的 错 误在 于 被害 人判 断错误 。 在后 山发现 的尸体 是 否为张
判 断 案件 事 实 是 否 符合 刑 法 规 范远 不 是 判 断 5是 否 为
言 就是 由生 活事 实推 定法律 事 实 。一 直 以来 , 刑法 学界 很 多专家 都 不承认 刑 法适用 过 程 中有 推定 的问题 , 坚持 推定 只存 在 于 民商法 领域 。 有学 者将 推定 与类 推适 用 也 混 为一谈 , 张绝对 禁止 。 主 然而 审判 实践 却表 明 , 官进 法 行 逻 辑 推 理 时在 将 生 活 事实 向法 律 事 实 归 摄 过程 中不
刑 法 中 的逻 辑 推 理是 指 以认定 的 案件 事实 和 相 关 的法 律规 范为 前提 , 据 二者之 间 的内在 联系合 乎 逻辑 根 的演 绎 出法律 效果 的演绎 论证 模式 。【简 单而 言就是 小 1
定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定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众所周知,定罪不是⼀个标准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其⼀,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前提是固定的,但在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不变,因为法律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会⽣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
其⼆,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前提也是清楚明⽩的,但在定罪时,作为⼩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个侧⾯、多重属性,对之可以作出多种归纳与分析。
其三,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结论是最后形成的,但在定罪时,往往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前提(所谓三段论的倒置)的情况。
但是,⼤体⽽⾔,定罪也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从形式逻辑规则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案件的决定是根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前提,案件的情况是⼩前提,案件的决定是结论。
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在法的适⽤⽅⾯,只有当适⽤法的机关准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于⼀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况。
”([苏]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琪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页)。
因此,司法⼯作⼈员在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时,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前提,从⽽得出正确结论。
具体地说,司法⼯作⼈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基本犯罪构成、加重及减轻犯罪构成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司法⼯作⼈员思维的两个界限;司法⼯作⼈员要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对⼆者进⾏⽐较、分析、权衡。
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的犯罪构成为指导进⾏归纳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的,正是在这⼀点上,形成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的彼此对应。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
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盐酸案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
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
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
李某也供认不讳。
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
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
刑法适用的逻辑推理一、逻辑推理能力是刑法适用的核心刑法中的逻辑推理是指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的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模式。
[1] 简单而言就是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大前提是此类案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及量刑幅度,结论是定罪量刑。
但是刑法中的逻辑推理又远不是这简单的三段论可以解决的。
举例而言,在军事训练中变换队列,要先报数,然后教官会说单数的向前一步,那么我报的是5,判断5 是单数,所以我向前一步。
但是我们的法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范远不是判断 5 是否为单数这样简单。
因为一方面刑法规范往往是单一的,而案件事实却是千变万化。
另一方面在法律推理中,法官不仅仅要认定案件事实,还要援用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应用价值判断。
这其中就涉及到“是”到“应当是”的判断差别,是从一个普遍意义的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到另一个具体的规范判断的跨越。
这种跨越性的判断不应是一种经验式的直觉式的思维过程,而应该形成法官自己所特有的一个具有科学性的推理体系。
否则这种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跨越将使得法官在刑法规范适用到具体个案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因为,案件的具体事实永远不可能完全符合在法律条文中抽象出来的简单语言。
也就是说法律构成中的事实描述无法做到逻辑概念上的完全周延。
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陪审团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
即只有在主体的经验范围内所发生的事实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性的原因出现时才能推定其有罪。
我们国家没有陪审团制度,那么这种逻辑判断的任务就必然由法官来承担。
为此,我们的法官首先必须进行一项基本工作,就是把生活事实去粗取精,归摄到法律构成中要求的事实。
也就是说判断法律构成所要求的事实特征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特征是否同一,以及蕴涵在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认定事实的价值判断是否同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罪与无罪的判决。
法官在进行这两个同一性判断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事实认定过程中推定的应用;一个是逻辑推理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基于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三段论研究
基于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三段论研究司法三段论是指在法官裁决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
该逻辑推理方式基于三个前提,即事实前提、法律前提和结论。
分别代表案件中的事实、法律规定以及法官所做出的最终裁决。
通过这种推理方式,法官可以精确地判断案件的胜负和给出公正的裁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刘某盗窃案事实前提:刘某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法律前提: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同时考虑到刘某的初犯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论:刘某因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王某酒驾案事实前提:王某酒后驾车行驶被交警查获。
法律前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另外,由于王某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情节。
结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吊销驾驶证。
案例三:张某家暴案事实前提:张某多次殴打妻子,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法律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需要严加惩处。
同时考虑到张某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结论:张某因家庭暴力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和教育。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采用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能够精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和权利义务,制定切实有效的判决方案。
因此,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此外,实践证明,司法三段论不仅可以应用于刑事案件,还可以扩展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
例如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事实,运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公正的裁决。
尽管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事实前提的确立过程中容易受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影响,因此需要法官进行谨慎慎重的判断。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类推是一种推理方法,可以通过将一个情境或对象与另一个类似的情境或对象进行比较来推断它们可能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类推来解释刑法中的法律条款。
假设某个刑法条款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将被视为犯罪”。
我们可以从类似的情境中推断,如果某个人在私人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可能也会被视为犯罪。
这里的类推是通过比较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相似性,以及涉及刀具持有的行为,来推断在私人场所持有刀具也可能被视为犯罪。
这种类推解释使得该刑法条款适用于类似情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潜在的危险行为。
总之,类推在刑法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或具体行为的定义,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案件中的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逻辑思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件中的逻辑,包括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法律案件中的逻辑推理、法律逻辑的应用以及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二、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1. 法律逻辑的定义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学分支。
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推理和论证,以实现法律正义和公正。
2. 法律逻辑的特点(1)规范性:法律逻辑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法律推理的正当性。
(2)实证性:法律逻辑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对法律事实的实证分析。
(3)形式化:法律逻辑运用逻辑规则和推理方法,使法律推理具有明确的形式和结构。
三、法律案件中的逻辑推理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演绎推理主要用于法律规范的适用。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某人在打架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情节严重,则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其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结论。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归纳推理主要用于法律事实的认定。
例如,根据多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归纳出某人在打架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多个相似事物的特征,推断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似性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类比推理主要用于解决法律问题。
例如,在处理某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参照类似交通事故的判决,以确定本案的处理结果。
四、法律逻辑的应用1. 法律事实的认定在法律案件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可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法律案件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法律使用中的逻辑技巧与推理方法
法律使用中的逻辑技巧与推理方法在法律领域中,逻辑技巧和推理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帮助律师和法官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逻辑技巧和推理方法,并说明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概念的明确与定义的界定在法律实践中,概念的明确和定义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需要清楚地定义法律术语和关键概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例如,在合同法中,律师需要准确地定义合同的要素,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法目的和合同能力等。
通过明确概念和定义,律师可以避免在法律分析中出现歧义和模糊性,从而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二、推理方法的运用在法律实践中,推理方法是律师和法官用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
其中一种常见的推理方法是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则或规则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结论的过程。
例如,在刑法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从一般原则出发,推导出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除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也是常见的推理方法之一。
归纳推理是从具体事实或案例出发,通过归纳总结得出一般原则或规则的过程。
例如,在知识产权法中,律师可以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一般的法律原则,从而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证据的评估与分析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评估与分析是律师和法官必须具备的重要技巧。
律师需要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以确定其对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在评估证据时,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推断技巧,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可能的推断结论。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分析证人证词的一致性、物证的真实性和专家鉴定的可靠性等因素,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合理的辩护策略。
四、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是律师和法官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
律师需要解释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目的,以确定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在解释法律规则时,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语言解构技巧,分析法律规则的各个要素和关键词语,从而得出合理的解释结果。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一、简答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因此,它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律推理方式(分析题)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2002年分析,2022年简答)演绎推理(必然推理)概念又可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其基本结构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归纳推理(或然推理)概念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普通公民在分析、解释和使用法律规则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它是在判断特定情况下,通过系统性地推理来推断出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法律推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规则,把中立的客观事实与法律分析建立联系,进行证据争辩,把客观事实和规则扩展到未知的案件中,从而得出最后的结论。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事实和规则的联系原则,即要把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则联系起来,形成合理的推理结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客观事实是法律推理的基础,而规则则是用以检验和调整事实的判断标准,它们都是推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二,事实和规则要形成有效的联系,需要运用功能原则。
这包括将实际情况与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社会因素联系在一起;建立客观事实和实体概念间的联系;关注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及其影响;坚持问题的要素关系;发掘法律法规背后的政策、价值观和含义等。
第三,基于事实和规则对法律争议进行证据争辩,并从中得出最后的结论,需要确保法律推理过程的可验证性。
在用具体事实检验特定案件中适用的规则的正确性的同时,也需要从多个实证角度考量,如社会实证、科学实证,乃至法律规则的实证等,并建立有效的可验证性框架,以确保法律推理结果可以得到有效验证。
最后,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注意法律推理的全局性原则,即根据事实,可以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考虑法律推理,将从宏观视角把握法律规则和实际情况之间的精确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则,以使案件加以整体审慎地审理,使法律推理结论能够保持客观公正。
总之,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实和规则的联系原则、功能原则、可验证性原则和全局性原则。
只有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能够在分析、解释和使用法律规则时,得出准确可靠的推理结论。
浅谈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浅谈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摘要: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最经典的部分之一,而且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是最能反映法律推理中演绎推理特征的思维形式,是审判人员以两个具有共同词项的直言命题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而作出判决结论的主要模式。
正确运用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是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直言三段论;刑事司法审判;运用人类的思维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系列推理活动,推理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已知命题作为前提得出另一个新命题作为结论的逻辑基本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是指职业法律家以及普通公民运用一个或者几个已知判断得出另一个未知判断的有目的性、创造性的思维过程。
”[1],它既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领域,也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必须有可靠的根据和合理的理由。
而法律推理就是法官证明自己的判决正确的过程,也就是法官为自己的判决提供充分理由的过程。
”演绎推理是由某类事物的一般性知识出发,推出该类事物中某一个别对象情况的结论的必然性法律推理。
一般来说,在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审判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的推理形式主要是演绎推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在行政、民事及刑事诉讼司法审判过程中,审判员常常将演绎推理中常用的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作为判决各类具体案件时最基本的推理和论证形式,刑事司法审判是我国法院的重要职能,能否正确地进行刑事司法审判主要取决于审判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以及对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的把握程度。
现就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作如下讨论。
一、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运用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的必要性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尤其在刑事司法审判人员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的演绎逻辑思维形式不是偶然地被引入到法律适用过程尤其是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而是由法律一般调整的现实需要和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自身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进程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这种需要的特征所共同作用的必然性结果。
法律案件推理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推理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基本方法,它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推理的概念、特点、种类、步骤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法律案件推理方法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法律案件推理的概念法律案件推理是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思维对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过程。
法律案件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也是实现公平、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案件推理的特点1. 逻辑性:法律案件推理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推理过程的严密性和合理性。
2. 法律性:法律案件推理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确保推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实践性:法律案件推理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案件进行。
4. 智能性:法律案件推理需要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度的智能性。
四、法律案件推理的种类1.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从法律规范推导出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
2.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具体案件的事实推导出法律规范。
3. 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推导出待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4. 逆向推理:从待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推导出案件事实。
五、法律案件推理的步骤1. 确定案件事实: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2. 分析法律规范:根据案件事实,查找相关的法律规范。
3. 运用推理方法:运用演绎、归纳、类比、逆向等推理方法,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判断。
4. 得出结论:根据推理结果,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法律案件推理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 严谨性:在推理过程中,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推理过程的严密性和合理性。
2. 全面性:在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片面性。
3. 适应性: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推理方法。
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类比推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而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对诸多同类犯罪的共性抽象概括后形成的一种类型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将类型性的罪名适用于存在着诸多差别的不同案件,就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方法。
其中类比推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因此,认真研究类比推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引言:类比推理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类比推理是人类个体在认识某一事物时,由于缺乏对该事物明确的认识,因而将其与自己的经验中认为是最类似的事物相比较,并依据类似事物的某种或某些属性自然地推论认知该事物的一种方法。
也被简括称之为类比、类推、类推推理。
类比方法是人们在认识事物、表达思想时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方法,从心理学的角度也可称之为类比思维。
类比推理是一种个案到个案的推理,推理结果具有或然性。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认识方法产生于人类的早期阶段,在漫长的人类生活中被普遍运用。
“我们只要仔细注意,即可发现不论在实际上或理论上,类推之方法适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1]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大到家庭大事的决策,许多事项都离不开类比推理方法,是人们选择生活,认知事物,增长知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面对纷繁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面对诸多陌生事物的时候,类比推理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比如一个人在发现了一件陌生的事物时,他会在记忆中迅速搜索与之“类似”的经验,与之对比,对陌生的事物作出判别。
在科学发现方面,在生产领域,科学工作者经常应用类比方法,解决科学研究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我国著名的地质学家李四光,以“我国东北松辽平原的地质结构与中亚细亚的地质结构极其相似”。
推断出我国的松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类比推理谢昕桐(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摘 要:类比推理作为一种认识事务的方法,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的各种活动之中。
类比推理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在科学领域更是科学发现的有力武器,受到许多科学家的肯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仅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是指在缺乏适合于案件的唯一法律规则时,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又称实质推理。
法律推理的意义及前提: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条文(概念)与具体事实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基础上;推理的过程要求根据逻辑而又必须结合理性和人文,用来恰当地进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三段式,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前提是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类比推理其实质是扩大某一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从字面并不包含,但从原理上可以包含的行为。
2)类比推理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民法领域,刑法领域基本不再适用。
3)类比推理特点①寻找相似性,在两个行为或现象之间寻找相似性②需要一定的想象和猜测③其结论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确性。
三、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辩证推理适用条件:(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四、法律推理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要点提示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要点提示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法律推理一节中,考生应当掌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法律推理的概念(一)定义: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二)特点: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演绎推理1.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
大前提是代表整体的命题,小前提是代表整体中局部的人或事。
2.推论规则:(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同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3)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4)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5)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6)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称前提。
3. 法律适用中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1)大前提——法律规范;(2)小前提——案件事实;(3)因此,得出结论(法律裁判)。
(二)归纳推理1.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推论规则: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性,它的可靠性程度完全依赖于推论人所列举的事例的数量及其分布范围。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的多;(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广;(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的大。
3.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1)他或她所举事例或案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2)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多越好。
4. 法律适用中归纳推理的一般模式:(1)案例1具体情况;(2)案例2具体情况;(3)案例3具体情况;……(4)因此,此类的案件具有共同性。
法律案件论证逻辑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论证逻辑分析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件论证逻辑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论证过程中如何运用逻辑推理,确保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曾于夜间潜入某商场,盗走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商品。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论证逻辑分析1. 事实认定(1)证据链完整。
公安机关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被盗商品清单、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链中各个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对李某盗窃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明。
2. 法律适用(1)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处罚合理。
根据李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作案手段等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符合法律规定。
3. 辩护意见分析(1)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即使李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也只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4. 逻辑推理(1)根据证据链,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2)辩护律师提出的李某精神状态异常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3)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结论通过对该盗窃案的论证逻辑分析,可以看出,在法律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辩护意见分析等环节均需遵循逻辑推理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提高法律素养,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法律案件论证逻辑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法重点知识之法律推理
理论法重点知识之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法考中一个常考的点。
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法律推理的推论规则总共有六种,分别是: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
(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属于一种必然性推理。
其推理的经典形式就是三段论。
比如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从大前提与小前提出发就可以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
此种推理的特点就是,只要大前提与小前提正确,那么结论一定正确,所以演绎推理也被称为必然推理。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断案所采取的推论形式就是演绎推理。
具体断案中就是根据法律规则(大前提)与案件事实(小前提)然后得出一个判决结论。
演绎推理的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涵摄。
就是指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
比如“食物”是一个内涵较宽的概念而“面条”是一个内涵较窄的概念,食物涵摄面条。
在法律推理中,法律规范涵摄特定事实,也是演绎推理在法律运用中的形式。
例题: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
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
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
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归纳推理有两种,具体包括:完全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就是指把所有的情况都穷尽然后得出一个结论。
比如一个箱子里有一百个球,把这一百个球都看一遍,发现这一百个球都是白色的,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箱子里的球都是白色的。
因为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所以完全归纳推理也被称为必然性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简易来讲就是指归纳一部分情形然后得出一个结论。
比如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结论的得出就涉及不完全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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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冯建军内容提要 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实际上是法官应用法律解决具体刑事案件时的心理确信(价值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法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刑事司法程序,以及社会的其他因素等。
一般而言,除了简单案件外,法官总是受诸于灵感的启发,先有结论,之后再以三段论求证,最后得出确信的结果。
这个过程有时是曲折复杂的。
但根本的模式是:结论求证 确信。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刑法解释机制 司法程序 法律推理机制对刑法的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研究中也许是汗牛充栋了,当然其中也不乏讨论法官适用法律的法律推理问题,探讨如何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事实之 是 )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 应当 ),但是其研究总体上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 N 胡萨克曾经感慨道: 是 与 应当是 之间的这种差别如何跨越呢?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极端重要的问题很少为正统刑法学家所阐释,更不必说对它们加以解决了。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法典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自然又较前者更为逊色。
国外的情形大体如此,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更为匮乏,即令谈及,通常的做法也不过是套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推理模式,或者再夹杂以刑法的若干解释予以证成。
难道我国刑法法律适用推理真有这么简单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在我看来,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是法律推理机制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概说如何理解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首先,从 机制 的含义出发。
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由此可见,机制的指称核心在于 过程 。
机制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
实际上,正因如此将机制借用于法律推理是再自然不过了, 比如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方式, 这是一个演绎推理逻辑过程,涉及到规范和事实因素。
而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这个过程牵涉到先例和当前案例的因素。
法官通过比较先例和眼前的案件,抽象出一个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当前的案例,也就是制造出了一个法律。
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两种法系的法律推理都是一种推理机制,表现为过程,并且相关因素在相互作用。
我国法律的法律推理机制,则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
其次,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美]道格拉斯 N 胡萨克著: 刑法哲学 ,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82页。
释的过程,如何看待刑法法条的含义在疑难案件中意义非同一般,故而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怎样就显得十分重要。
这点在我国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中意义更加重大,因为我国是法典化国家,原则上不允许所谓的 法官造法 。
再次,法律推理发生在司法审判过程之中,司法程序如何势必影响到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
比如,案件的审理是 事实审 还是 法律审 ,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必定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相当的影响;又如,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抑或让法官仅仅成为重述规则的一张嘴将使法官的作用大相径庭。
此外,案件的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纷争解决的过程,案件的社会影响、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等社会因素法官们不得不考虑。
正如苏力教授所说, 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适用推理机制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是指刑事审判司法程序中,借助于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法官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由法律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司法程序之间交互起着作用。
二、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的因素及其作用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诸因素中第一个就是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
有学者认为,法律推理的演绎论证方式与三段论式科学推理不同,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复合体,因而价值评价是案件事实和判决结论之间的逻辑中介。
用模式来表现就是:(x)[Fx Vx OPx ](FaFx Va=Vx) Opa(模式1)这个模式的大意是:大前提是说,对于任一行为主体X 来说,如果其同时具有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的事实特征F(Fact)和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价值判断(Judgement of value),则他具有责任O(Obligation),故承担P 法律结果。
小前提是说,已查明某一特定主体a 属于x 类,其行为事实Fa 符合法律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事实特征Fx,Fa 是Fx 类的一个分子,并且该行为的事实与法律规范中所要求的价值V 预设相符合(Va=Vx)。
大、小前提之间存在双重的同一性,案件事实的相互同一和价值判断的相互同一,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地法律效果的判决结论。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法律推理确实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同一,法律适用之所以比较复杂,关键在于价值评价也要扮演逻辑中介的角色。
除了比较规范事实构成要件与待处理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之外,法官要评价立法旨意,同时从处理案件中抽象出一定的意义,然后将两者价值加以考究,最后做出是否适用该法律规范的结论,对行为人判处相应的法律结果。
如果将法官比较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与待处理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是否相符也视为类似于价值评价的过程,则整个法律推理过程都是由价值评价来指明法律适用的路径。
一般法律推理机制如此,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机制也不例外,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也是以价值评价为逻辑中介。
但是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又有其独特性,那就是它要受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的拘束,法律逻辑价值评价要紧紧依靠法条中所蕴涵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出,否则,法官要担负起随意出入人罪的罪名的风险。
易言之,中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已经是 法律 的了。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说明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是经过法律选择和过滤的事实特征。
这是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参见张继成: 从案件之 是 到当事人之 应当 -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 ,载 法学研究 2003年第1期。
苏力: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载梁治平编: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有人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机制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使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核心是过程,即要理顺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实现良性运作关键在于处理好人为裁量与刑法规则的关系。
参见赵秉志主编: 刑法基础理论探索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不同于其他法律逻辑推理所独有的特征。
刑法为了追求 罪刑法定原则 ,已将大前提中的事实特征与价值预设合而为一了。
这是刑事法律适用逻辑推理所独有的。
而且,刑法适用逻辑推理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其大前提必须满足下列三项: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或模棱两可。
所以有罪类推和扩大解释按照绝对罪行法定原则是禁止的;按照相对罪行法定原则则是有条件的或严格限制的。
这也是刑事法律适用逻辑推理所独有的。
由此可见,如何看待某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至关重要了,尤其是疑难案件。
遇到这种情形,人们必须借助刑法适用解释。
这是我们要讨论的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的第二个因素,刑法适用解释机制。
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涉及到理论和实践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本题仅在如下意义上使用它:现阶段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中解释的主体是谁;法官在司法解释体制中到底扮演了一种什么角色。
学者张志铭认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且,与通常的法律解释含义不同,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而非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一种活动。
由此看来,现阶段刑法适用解释主体并非法官,法官在这种解释体制中只是机械和单纯的法律实施者,碰到疑难案件时,他们只能指望有关机关的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如果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他们是一群 戴着镣铐的舞者 。
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是法官,这应是一个常识,但是现阶段法律解释体制则否定法官的解释主体地位,我们推测主要是担心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冲击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在这里我无意对现行体制进行褒贬,只想陈述一个事实:尽管本土法律解释体制将法律解释权分配给有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仍然不能改变法官也是法律适用的解释主体的事实。
因为绝大多数法律解释是属于不针对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在规则与案件之间法官始终起着桥梁的作用。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的第三个因素是刑事司法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司法程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恰似流水线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不顾及在司法权力场域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权利的博弈。
此外,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与裁定是由合议庭裁决的,有些案件还要由审委会决定。
这样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就是 无面目的法官 ,他在审理案件中,不能不考虑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在审委会的场合,院长和副院长往往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这样,一般来说,法官很难独立判案,以自己的面目出现。
并且,由于司法评议制度的开展和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法官有时会将疑难案件审判的责任推到审委会以免因个人独立判案受到损失。
三、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模式在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下讨论模式的重要性在于模式能够告诉我们以什么作为问题的起点,应该探讨哪些问题从而找到问题的答案。
以上介绍了刑法适用中影响法律推理机制的诸因素,从中可以看出:价值评价作为法律推理的逻辑中介在刑事法律推理中具有基础的地位,刑法适用也遵循一般法律适用的逻辑推理模式,法官是刑事法律适用推理的主体,他们的主体性精神要受到刑法适用解释体制以及刑事司法程序的制约。
那么,在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中,法官在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模式是怎样的呢?我认为是这样的一个心理过程:参见张志铭: 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载梁治平编: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221页。
模式类同范式,德国学者波塞尔(H Poser)对库恩(T Kuhn)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 范式 的意义作了这样的阐释, 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 [德]汉斯 波塞尔(H Poser)著: 科学,什么是科学 ,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8页。